孙新华,刘秋文,周 娟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省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协同创新研究中心,陕西 杨凌 712100;2.华中农业大学 社会学系,武汉 430070)
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农业生产从传统向现代转型,除了表现在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方面,更表现在农业经营主体的转换。农业经营主体的转换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的小农户将被规模经营主体替代[1-2];一是小农户自身实现了现代转型[3-4]。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农业经营主体的转换才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所以,在农业转型中农业经营主体的转换更加关键、更加基础。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加速,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以快速成长。据统计,2006年我国耕地流转面积只占到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4.57%,但到2016年年底,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已经达到4.7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35.1%。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全国现有规模农业经营户398万。如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的平均规模以100亩计算,规模经营总面积将近4亿亩;如以50亩计算,其经营面积也有近2亿亩。短短10年,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速度如此之快,这在世界范围也是比较少见的。
针对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实际上是将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作为我国现代农业的两大基本经营主体,主张两者同步发展,这显然与学术界处于主流地位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单向论有所区别。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单向论认为今后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方向将是规模经营主体不断扩张并最终完全替代小农户,或者小农户将在与规模经营主体的竞争中获胜并对后者产生有效排斥。
在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只有辨析清楚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方向,我们才能更好地选择我国的农业发展道路。而只有对有关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主流认识和世界农业发展的主要模式进行深入分析,才能真正明确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方向。
有关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向的研究,构成了“三农”研究领域经久不衰的经典命题,并积累了大量研究成果。在这些研究中,主流的认识对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向基本都是持单向论,即不是坚持资本主义式规模经营主体必将替代小农户,便是主张小农户必将排斥资本主义式规模经营主体。这两种观点虽然有尖锐的分歧,但是具有诸多共性,并都存在着固有的缺陷。
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单向论坚持认为农业经营主体会往一个单一而又明确的方向发展。由于对具体发展方向存在不同认识,其内部又分为针锋相对的两派:一派坚持小农户必将被资本主义大农场替代,即主张小农户消亡论,这一派以自由主义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代表;另一派则认为小农户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并将有效排斥资本主义大农场,即主张小农户稳固论,这一派以恰亚诺夫派和舒尔茨为代表。
自由主义经济学认为,随着商品化的发展,家庭农业将让位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农业,而这一过程是在被称为“看不见的手”的市场推动下实现的。在《国富论》中,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显然不是斯密讨论的重点,但他明确指出“资本进入农业,将会导致更多农场‘佣人’的劳动投入”[5]。其言下之意是,在农业领域雇佣型农场将是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方向,正如在工业领域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工厂化大生产必将代替小作坊一样。这一论证的主要逻辑是,在“看不见的手”的调整下,技术革新推动劳动分工和生产专业化,将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并实现规模经济,从而使规模生产战胜小生产。斯密在《国富论》开篇就用编织针制造的例子说明了这个道理。在他看来,从工业生产中得出的道理放在农业上也依然适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也坚持这种观点,在他们眼里,“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的经验事实和发展方向,是资本主义的(也就是说,基于大规模雇佣劳动的农业),并且应该如此”[6]。这种认识在国内的经济学界也有很大影响,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的农业现代化方向就是通过消灭小农户来实现规模经营[7-8]。
与自由主义经济学一样,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认为,随着大工业的到来和现代农业技术的革新,作为落后生产力代表的小农户必将被作为先进生产力代表的资本主义农场代替。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详细描述了小农户被资本主义大农场驱赶出土地,变成依靠出卖自由劳动力的无产者的过程[9]。恩格斯也指出:“在农业中,机器和蒸汽也越来越占统治地位,它们正缓慢地但一贯地使那些靠雇佣工人耕作大片土地的大资本家来代替小自耕农”[10]。列宁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认为作为一种独立的生产形式,小农必然地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其施加的压力下逐渐消亡。小农消亡的过程是社会分化的过程,列宁预见小农将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分化成农村资产阶级和农村无产阶级两个社会阶级[1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在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很多学者依然坚信小农户将最终走向消亡。
历史上,西斯蒙第、约翰·穆勒、罗雪尔和布伦坦诺等人都曾宣扬过“小农经济稳固论”[12]。但对这一主张论证最系统的当属与列宁同时代的恰亚诺夫,而且其与列宁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争。恰亚诺夫认为小农生产不同于资本主义农场通过雇佣劳动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主要依靠自身劳动生产以满足家庭消费。劳动力的自我开发程度主要取决于需求满足程度和劳动艰苦程度之间的均衡点[13]53。因此,恰亚诺夫指出,小农户不会像列宁描述的那样日益分化为两个对立的阶级,只是随着家庭生命周期内劳动者与消费者比例的变化而起伏,但始终不会突破家庭经济的范围。同时,小农户在与资本主义农场竞争中也具有明显的优势。恰亚诺夫认为小农户可以在劳动边际产出低于工资的情况下继续投入劳动,从而获得比资本主义农场更高的单位产出,因而能够比后者支付更高的地租,进而可将其排挤出竞争。因此,他断言小农家庭农场具有“强大抵抗力”和“历史稳定性”[13]241。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虽然与恰亚诺夫在研究进路上存在很大差异[注]黄宗智将恰亚诺夫称为“实体经济学”的首要代表,而舒尔茨则为“形式经济学”的首席代表,针锋相对。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2009:1-4。,但都主张家庭农业是农业发展的方向。他认为,小农作为理性人,毫不逊色于任何资本主义企业主,一样是根据市场的刺激和机会去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他们“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没有一种生产要素仍未得到利用”[14]33-35。因此,“在传统农业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中,投资的收益率没有什么明显的不相等”[14]63。所以,他认为改造传统农业的正确途径,不是发展苏联式的大农场,而是在保留家庭农业生产形式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向农民提供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农民一旦认识现代农业生产要素的优越性,便会毫不犹豫的接受,从而推动农业的现代转型。
尽管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单向论内部在具体发展方向上存在巨大差异,但是在分析中都存在着共同的倾向,即它们都在单向的、直线的线性思维下进行逻辑演绎[15],将基于特定时空条件下得出的结论上升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原则。这种倾向使其认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某个特定时期的特征会永久化,从而得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向的单向性和普适性,却忽视了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都会因外在环境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改变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方向。
从主张小农消亡论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来看,他们都认为在工业生产领域发生的大机器对小作坊的优势也存在于农业生产领域,因此规模经营主体相对于小农户的优势会使前者代替后者。但是这种主张存在两个前提:第一,农业生产领域与工业生产领域具有一致性;第二,规模经营主体能够采用机械等现代农业技术,小农户无法采用。但是后续的实践证明,以上这两个前提假设都存在问题。
就第一点而言,当前学术界的共识是,由于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在生产对象上存在着本质差异,在农业生产中,自然环境的不确定性、劳动时间和生产时间的差异,造成农业生产过程的标准化、程序化和定量化程度较低,很难达到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劳动监督水平。因此,无需劳动监督的家庭经营成为最适合的农业经营形式[16-17]。农业生产并非像工业生产那样规模越大越有优势。就第二点而言,在主要以大机器为主的机械化发展早期,规模经营主体在使用机器上较之于小农户具有规模优势,但是随着小机械的大量出现和农机租赁市场的发育,小农户也可以大量使用机器[18]。生物、化学技术在农业领域的推广更使小农户可以同样采用其他现代农业技术。而且小农户也是理性人,其一旦发现现代生产要素的优势,自然毫不犹豫地接受,而非一味地固守传统[14]88-111。
恰亚诺夫认为,小农户劳动力的自我开发程度主要取决于需求满足程度和劳动艰苦程度之间的平衡,因此其经营规模只会根据家庭劳动力的变动而调整,即其只追求简单再生产,而不会扩大再生产。所以,他认为小农户具有历史稳定性。这种观点也存在两个前提假设:第一,小农户的劳动力只在农业领域寻求就业,而不会选择在非农领域就业;第二,小农户不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两个假设显然也都存在问题。随着非农就业的增多,很多小农户会选择放弃土地而转向非农领域就业,这就为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提供了空间;而小农户也会追求利润最大化,其在条件允许下也会扩大规模经营甚至在大量进行雇工的情况下进行扩大再生产[19-20]。
总之,虽然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单向论内部就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方向存在分歧,但都坚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向的单向性和普适性,这是他们将特定条件一般化的结果。但随着其前提条件的变化,其所得出的结论就不再适应。不过,面对历史和现实的复杂性,他们的后继者往往摘取符合自己论断的经验来支撑自己有关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向的认识——毕竟现实的复杂性总能为他们的立论提供或多或少的支撑,而将自己不能解释的现象当作“暂时的阶段性现象”[21]。他们认为这些阶段性现象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解,并最终融入到他们所指定的方向。这些论断显然是在演绎逻辑下作出的推断,而并非是根据历史和现实经验所归纳的可靠结论。虽然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单向论做到了理论上的自洽,但却既不能解释这些“暂时的阶段性现象”存在的真正原因,也无益于理解现实中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向的复杂性及其影响因素。
现实世界中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并没有按照单向论所指某种单线变迁的方向进行,而是呈现出动态变化的多元形态。考茨基在20世纪20年代就基于当时的农业发展现状指出,农业大生产将与小生产长期并行发展,因为小生产者是大生产者重要的劳动力提供者和农产品购买者[22]。沙宁提出了“作为一个过程的小农阶级”这一概念,来强调小农户的动态变化[23]。西方很多研究发现,现实世界呈现出“去小农化”与“小农持续”并存发展的局面[12]。我国国内一些学者也提出了不同于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单向论的认识。如陈锡文提出,世界上的农业经营形式形成了传统国家代表的小农为主和新大陆国家代表的大规模经营主体为主两大类型[24]。黄宗智持类似的观点,认为在世界农业现代化历史中存在人多地少国情下的“小而精”和地多人少国情下的“大而粗”两大模式[25]。
尽管国内外研究均对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单向论提出了质疑并对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向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但是对于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具体方向并没有进行系统的概括和阐释,以容纳世界各国的农业经营结构。基于此,本文提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多向性这一概念,并用最新的数据呈现其具体表现形式。
并不像单向论断定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向是唯一而明确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向性是指其方向存在多种可能性,具体表现为小农户、中等规模经营主体和大规模经营主体将长期并存,而三者的具体比例会因时因地而异。
这里的三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别首先表现在经营的规模上,但根本的区别还在于生产关系的不同。笔者主要根据伯恩斯坦区分的生产关系4个维度进行划分三类农业经营主体。这4个维度分别是“谁拥有什么”“谁从事什么”“谁得到了什么”“他们用获得物做了什么”[16]33-35。依据这4个维度,笔者将农业经营主体区分为三类,具体参见表1。
表1 三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别
注:本表的部分内容参考了陈义媛对湖南某农村农业经营主体的划分[26]
从表1可以看到,三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别不仅表现在比较直观的生产资料占有量上,而且体现在劳动分工中家庭劳动力与雇佣劳动力的使用情况、收入按照何种原则进行分配以及消费与积累的关系等。基于这些标准,小农户是指生产资料的占有量较少、生产中基本完全依靠家庭劳动力、收入在家庭内部进行分配、所得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并适当进行内含型扩大再生产[注]内含型扩大再生产是通过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而实现的扩大再生产,即在土地面积无法扩大的情况下,通过更新技术、加强管理和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等方法使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的再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大规模经营主体是指生产资料的占有量较大、生产中主要依靠雇佣劳动力、收入按企业的股份制原则分配、所得主要用于外延型和内含型扩大再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这类农业经营主体基本可以对应于资本主义农场。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26-27]是一种新兴的农业经营主体,其既有类似于小农户家庭农场的特征,比如生产以家庭劳动力为主、收入主要在家庭内部分配并优先满足家庭生活消费等,又有类似于资本主义大农场的特征,比如雇佣较多的劳动力而且主要是为了外延型和内含型扩大再生产,不断扩大再生产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等。其在经营规模上处于小农户与大规模经营主体之间,所以称为中等规模经营主体。
从中可以看出,三类农业经营主体的首要特征是他们在经营规模或生产资料占有量上的区别,而且一般而言不同的经营规模也决定了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关系其他3个方面的表现。因此,往往从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就可以较好地区分三类农业经营主体。但是,区分三者的经营规模并不存在一个一成不变的标准。因为农业经营的类型、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农场的机械化程度等都可能影响划分标准,如果放到不同国家就更难统一。本文对不同国家农业经营主体的划分主要依据表1中设定的标准并根据各国实际进行粗线条的划分。
按照以上划分标准,从各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历史来看,在世界范围内大体存在3种农业经营结构:以新大陆国家为代表的大规模经营主体主导模式、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中等规模经营主体主导模式和以东亚国家为代表的小农户主导模式。
1.大规模经营主体主导模式。新大陆国家由于殖民者将大量土著的印第安人进行屠杀或驱逐,建立了人多地少的人地关系,从而形成了以大规模经营主体主导的农业经营模式[28]。但从其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过程来看,尽管大规模经营主体在土地经营面积上占据主导并不断扩大,但是仍然无法消除中等规模经营主体和小农户。
以美国为例,其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经历了先增多再减少最后稳定的过程。美国在建国之初便面临着大量土地有待开发利用的难题,于是联邦政府出台各种措施引导民众开垦土地。随之,美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始持续增加。从1860年至1880年,全国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由204.4万个猛增到400.9万个,到1935年增长到顶点,达到681.4万个。之后随着美国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不断减少,经营规模得到不断扩大。到1982 年,美国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仅为240万个,只相当于1935年的35.2%[29]。近30年,美国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基本进入稳定期,维持在200万个左右。2012年,美国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大约为211万个,平均规模约400英亩[30](1英亩≈6.07亩)。
从其内部结构上看,当前美国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面积与数量关系上呈现出这样一个局面,即大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在面积上占主导,而小农户在数量上占主导。从表2可以看出,2011年,规模超过500英亩的大规模经营主体尽管在数量上仅占11.2%,但其经营的耕地面积却达到全部耕地面积的70.5%。规模小于50英亩的小农户经营的耕地面积仅占4.0%,但数量却高达51.4%,其中,规模小于10英亩的农场经营的耕地面积虽只占0.3%,但在数量上仍占15.8%。经营规模在50~500英亩的中等规模经营主体数量和面积上分别占到37.4%和25.5%。
表22011年美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结构 %
注:笔者根据MacDonald等人论文中的表格“The size distribution of crop farms, 2011”进行绘制[31]
总之,尽管以美国为代表的新大陆国家在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大规模经营主体在经营面积上占据多数且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是并没有独霸天下,中等规模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在经营面积和数量上仍占据相当比例。
2.中等规模经营主体主导模式。与新大陆国家形成的大型规模经营主体主导模式不同,作为前殖民地宗主国的欧洲国家在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则形成了中等规模经营主体主导模式,主要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这些国家也经历了小农户不断减少、大中型规模经营主体不断增多并形成三者并存的局面,其中中等规模经营主体占据主导。这里以法国为例进行说明。
法国大革命改变了土地占有及其不均的局面,将贵族所拥有的土地划成小块低价卖给农民,从而催生了小农户的大量产生。根据1862年法国土地统计数据显示,在全国780万个土地占有者中不足1公顷的极小农户占38.5%,1~10公顷的小农户占46.5%[32]。之后,尽管法国的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有所减少,经营规模有所扩大,但是直到1955年小农户仍然占据主体。在全国230.7万个农业经营主体中,经营面积在10公顷以下的仍有127.72万个,占总数的60%以上[33]。
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建立后,戴高乐政府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农业政策,从而推动了农业经营主体的迅速减少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全国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由1955年的230.7万个减少到1979年的128.97万,到2010年则只有49万个。农业经营主体所经营的平均规模则由1955年的13.3公顷提高到2010年的53.94公顷[34]。
从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结构来看(见表3),到2013年经营面积在20公顷以下的小农户在数量上仍然占到56.44%的比例,但在经营面积上却只占到总数的9.44%;经营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大规模经营主体在数量上虽然只占到8.33%,但在经营面积上却占到总数的36.86%。无论从数量还是经营面积的占比上来看,占据主导地位的都是经营规模在经营面积20~100公顷的中等规模经营主体,其数量占到总数的35.23%,其经营面积占到总量的53.7%。
表32013年法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结构%
注:笔者根据周应恒等人论文中的表格“法国不同规模家庭农场数量占比和经营耕地面积占比概况”进行绘制[30]
总之,法国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小农户已经大大减少,尽管在数量上还占1/2以上的比例,但其农地经营面积只占不到1/10的比例。大规模经营主体虽然获得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是真正占据主导地位的还是中等规模经营主体。
3.小农户主导模式。不同于新大陆国家和欧盟,人多地少的东亚各国在现代化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以小农户为主导的农业发展模式,当然,在此过程中大中型经营主体也获得了一定发展,但是始终没有动摇小农户的主体地位。这里以现代化启动较早的日本为例。
与美国、法国一样,日本在现代化过程中也经历了小农户快速发展并进而减少的过程。为消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带来的占有不均等弊端,日本于1926年便开始采取措施促进佃农转化为自耕农。但真正得到革命性改造的是美军占领后于1946-1948年间实施的土地改革。经过土地改革,到1950年日本全国耕地面积中自耕农的占地面积达到90%,农户数量由改革前的550万左右增加到680万。而耕地面积没有太大变化,每个农户平均占有耕地的规模显著缩小了,占地在1公顷以下的农户达72%[35]。
随着日本城镇化的推进和政府农业规模化政策的实施,日本的农业经营主体也经历了总量下降和经营规模扩大的过程。从经营主体的数量上来看,1950-2010年由680万减少到253万,减少了63%;从经营规模来看,1960-2015年户均耕地面积由0.88公顷增加了2.2公顷,增加了150%[36]。但是仍然没有改变日本以小农户为主导的农业经营结构。
从表4可以看出,在农业经营主体的结构上日本内部存在两大类型:北海道形成了以大规模经营主体为主导的格局,经营面积在30公顷以上的大规模经营主体在数量上只占29.2%,但却经营着70.7%的耕地;都府县形成了以小农户为主导的格局,经营面积在10公顷以下的小农户在数量上占到97.9%,经营着72.9%的耕地。但是由于北海道的耕地面积不足全国的1/3,因此并没有改变全国以小农户为主的格局。从全国来看,小农户数量占到农户总数的95.5%,其经营面积占到总量的52.5%,其中经营面积不到1公顷的农户数量仍占总数的53.5%,但经营面积在总量中却只占11.9%;经营面积在10~30公顷的中等规模经营主体占农户总数的3.3%,其经营面积占总量的17.3%;经营面积在30公顷以上的大规模经营主体只占总数的1.2%,其经营面积却占到总量的30.2%,主要集中在北海道。
表42015年日本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结构 %
注:笔者根据叶兴庆等人论文中的表格“2015 年日本农地经营规模分布情况”进行绘制[36]
总之,日本经过近百年的农业现代化进程仍然没有改变以小农户为主导的农业经营格局,尽管大规模经营主体得到一定的发展并经营着近1/3的耕地面积,但是主要集中在人少地多的北海道。无论都府县还是全国,无论农户的数量还是其经营的面积,小农户都占据绝对多数。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全世界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大体呈现出三大类型,即大规模经营主体主导模式、中等规模经营主体主导模式和小农户主导模式。从三种模式的发展历程来看,尽管都经历了小农户不断减少、中等和大规模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增多的过程,但是并没有出现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单向论所指出的资本主义农场击败并完全取代小农户,或者小农户击败并完全排斥资本主义农场的局面。而是呈现出小农户和资本主义大农场(以大规模经营主体为代表)、资本主义家庭农场(以中等经营主体为代表)并存,并且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呈现出三类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占主导的局面,这种局面仍将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下去,即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呈现出多向性而非单向性的特征。
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将走向何方,是事关农业发展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既有研究的主流认识基本是持单向论的认识,即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不是小农户被资本主义大农场替代便是资本主义大农场被小农户排斥。这种认识主要是将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得出的结论推而广之变成普世原则。世界主要地区和国家的农业发展历史并未按照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单向论所指出的方向发展,而是呈现出多种可能性,即小农户与大规模经营主体(资本主义大农场)、中等规模经营主体(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长期并存。而且各国和地区根据本国国情形成了大规模经营主体主导、中等规模经营主体主导和小农户主导三种不同的农业经营结构。换言之,在世界范围内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呈多向性而非单向性的局面。这一结论对我国农业发展具有重要启示。
1.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方向并不存在一个既定的终极目标。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学术界和政策界的主流认识都认为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方向就是美国所代表的大农场,并极力主张通过各种措施压缩小农户的发展空间,推动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当然,也有少部分学者主张应该主要发展小农户,反对资本下乡发展规模经营。这两种认识基本都是在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单向论的基础上作出的,认为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存在一个单一而又既定的方向。本研究的结论启示我们,在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可能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小农户、中等规模经营主体和大规模经营主体将并存发展,而不是只有某一种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存在。当然,三者的比例将根据技术变革、市场化和城镇化进程、政策环境等因素有所调整,因此并不存在一个既定的终极目标。
2.人地关系是决定我国形成自己特有农业经营结构的关键因素。从上文三大农业经营结构形成的过程来看,人地关系是决定性因素。以美国为代表的新大陆国家之所以能形成大规模经营主体主导的模式,正是因为其人少地多的基本国情。以日本为代表的东亚较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之所以形成了小农户主导的模式,主要是因为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而以法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之所以形成了中等规模经营主体主导的模式,主要是因为前期通过殖民转移了大量劳动力,从而缓解了人地关系,但又不可能形成新大陆国家那种人少地多的格局。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很难形成大规模经营主体主导或中等规模经营主体主导的模式,更可能像日本那样形成以小农户为主导的模式,但是其中三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会有我国自己的特色。
3.三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构成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议题。无论未来我国农业发展中小农户、中等规模经营主体和大规模经营主体的比例如何变化,它们都将长期并存且都构成我国重要的农业经营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三者将形成什么样的互动关系,何种关系模式更加有利于农民、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政府应该如何协调和改善三者之间的关系等等,都是我国农业发展中面临的重要学术议题和政策问题。由于在我国三类农业经营主体并存的时间还比较短,无论学术界还是政策界对于三者之间的关系都尚未进行深入的研究,未形成全面的认识,这需要我们在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的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