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惠 敏
(安徽大学 创新发展战略研究院,合肥 230039)
一个国家要想发展,必须认真研究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否则将会因缺乏对“三农”的了解而导致乡村发展规划的失败。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推动实现更加全面而均衡的社会发展已成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正是党中央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规律和不断总结国内外乡村建设经验基础之上的顶层设计,必将对建设农业现代化强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从宏观层面而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逐步消除两极分化,进而实现共同富裕, 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从具体层面而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构建农业现代化体系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与推动城乡均衡发展的现实要求,更是改变乡村凋敝现状与传承保护农业文明的根本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目的就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解决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问题,这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所在。所以,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是在深度考量多重因素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断。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分析需要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
1.乡村振兴植根于中国乡村建设的本土实践。作为人类文明的两种存在方式,城市和乡村的共生发展关系从未被割裂,即使在工业文明繁盛时期,也没出现过乡村被城市替代的历史阶段。这是因为乡村承载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农业文明形态,它与工业文明构成了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文化基础。探索当代乡村社会发展模式,必须重新回到具体的历史场域,不仅要清楚认识乡村社会变迁的内在逻辑,更要找到乡村现代化的中国道路。事实上,在现代化进程中我国从未停止探索乡村振兴的脚步。以梁漱溟、晏阳初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在探索乡村建设实践中提出的消除文盲、提高人口素质、增强乡村公共服务能力以及改良农产品等方案,对后续我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样,费孝通在探索中国城镇化发展道路时也明确指出,中国乡村自救与乡土重建不能破坏传统中国的内在秩序结构[1],否则就会丧失乡土中国的文化基因。人为地把城市工业文明和乡村农业文明建构成对立关系,不仅无益于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也割裂了工业和农村内在的、普遍的经济联系。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城市工人比农村工人发展,这只由于他的劳动方式使他生活在社会之中,而土地耕种者的劳动方式则使他直接和自然打交道”[2]。要正确理解现代社会劳动分工基础上的城乡功能分异,而不是用城市的发展去替代农村的地域限制,也不是使农民脱离赖以生存的土地。
2.乡村振兴是党中央对当下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而实施的发展战略。新中国成立后, 通过土地改革和农业集体化运动,我国农村经济开始好转,但也逐步形成了工业主导农业、城市主导乡村的工农城乡关系[ 3]。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然明显,不仅表现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公共服务能力、生活生产环境等方面的巨大差距,还表现为不同地区之间城乡差距的逐步拉大。城乡利益不平衡导致的城乡间巨大差距,直接造成我国乡村经济发展远远滞后于城市,“如何加快乡村发展”[4]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议题。马克思指出,“城乡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全部文明的历史并一直延续到现在”[5],但进入现代社会,必须逐步消除城乡对立的制度基础,实现城乡资源要素自由交换和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同步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进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升乡村人口素质和生活质量。唯有如此,才能“使农村人口从他们数千年来几乎一成不变地栖息在里面的那种孤立和愚昧的状态中挣脱出来”[6]。所以,乡村振兴战略直面我国“三农”发展的现实问题,是在正确认识我国城乡关系发展规律和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基础上的科学研判。立足现实,针对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问题,必须构建新型城乡工农关系,坚持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协同推进乡村振兴与新型城镇化,而不能用一个政策去取代另一个政策。
3.乡村振兴战略没有直接拿过来就能适用的模式。这是因为不同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乡村社会发育程度和城乡关系所表现出的现实特征也大相径庭,不具备直接借鉴的条件,但这不意味着乡村振兴没有可借鉴的实践样板。从20世纪60年代末伊始,美、英、法等发达国家不断修正城乡发展政策或规划,其目的就是在城市化、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对城乡关系作出必要的调整。当前,我国城乡关系也面临着相似的历史阶段,破除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乡村,已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既要植根于中国乡村建设的本土实践,又要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借鉴诸如英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的乡村可持续发展模式。比如,美国的乡村规划与城镇开发计划、德国的“田园城市”与绿色生态模式、韩国的“新村运动”与协调治理方案等。所以,找准乡村振兴之路的基本前提,就是要明确乡村振兴战略的三维特性,也即文明对接的历史维度、城乡融合的现实维度以及中外互鉴的比较维度(见图1)。
图1 乡村振兴三维向度视图
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在工业文明的语境之中,乡村振兴既要取得传统乡村价值及其文化的自觉转型,也要谋求工农发展平衡和消解城乡文化隔阂。前者是乡村文化内生性在当下中国不断重构的自觉意识,后者则是乡村文化主体性所彰显出的拓展动力。因此,如果乡村文化振兴缺场,中国乡村就没有规则约束,人们就没有安全感、归属感和认同感,而寄托人们美好生活向往的乡村也会失去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根基。
传统村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早期形态,其根植于农耕文明,对现代社会乡村价值取向、行为准则、人际交往、伦理秩序、生活智慧等产生了深远影响。直到近代乡村社会相对独立的自治状态逐渐被打破,传统乡村的内生性“权力的文化网络”[7]受国家权力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村落共同体内生结构体系日益瓦解。同时,开放、流动和多元的现代社会结构导致乡村人口的大规模流出,传统的道德共同体和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支持网络逐步弱化。受市场经济影响,传统乡村文化体系面临着被解构的风险,农业文明的传统要素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乡村文化植根于农耕文明,而农耕文明造就了一种内嵌于乡村生活的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共同体。尽管,乡村文化具有固定不变的传统秩序要素,并表现出强劲的“意识形态、道德观念以及信仰规则”[8],但是仍然难以抵御外在文化因素的侵入而处于艰难的内生性重构之中。
应当承认,工业文明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但工业化、城市化与乡村发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事实上,农耕文明遗存下来的乡村文明与现代文明之间看似存在某种天然的鸿沟,但并不能否认这种文化的内生性存在与现代文明对接的实践基础。关键之处,就是要认清农业文明的当代价值及其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国家实施的乡村振兴计划,还是其他诸如市场经济的自发作用,都为现代社会乡村文化提供了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重构条件。乡村文化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吸纳外部文化因素进行内在调适和提升的互动式开放系统。乡村振兴为重构乡村文化的内生性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性条件,其本质是乡村文化自觉的现实需要。虽然受多种文化因素共同影响,但乡村文化内生性重构的主体依旧是生活在乡村场域中的农民,这是由文化发展的历史逻辑所决定的,农民的主体性不能“缺位”,更不能集体失语,外在因素的干预只能起加速或者减缓的作用。而悬浮于乡土社会的政府和市场,正是重构乡村文化内生性的外部力量。乡村文化振兴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构建现代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这既是农民乡村文化建设主体性的展现过程,也是政府主导下乡村文化建构的国家实践。
承前所述,文化的内生性与主体性内在地耦合于乡村文化建设的本土实践中,中国现代化建设不能将农民裹挟在封闭的传统乡村社会内部,而是要坚守乡村本位的历史传统,尊重农民的主体性地位。乡村本位是乡村文化主体性的核心要义,它把农民的全面发展作为乡村振兴的价值依归,把农村农业的现代化作为实现人的振兴的重要支撑,拓展了乡村文化主体性的基本内涵。乡村本位,首先,表现为乡村文化的自有传统。而传统的都是特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农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创造出的乡村文化,是其赖以持续发展的集体意识。乡村文化振兴就是要在既有文化共同体基础上实现公共价值的再生产,这是乡村社会融合现代文明的前提。其次,表现为乡村主体的文化创新。乡村振兴最终是人的振兴。先进文化是人实现发展的精神动力,而先进文化具有开放性,随社会环境与时代变迁而发生转变,进而进行自我调适,创造性地融入当下社会的价值体系中去。因此,文化振兴就是要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淘汰落后、愚昧的糟粕文化。最后,表现为以农民需求为目标的公共文化建设导向。先进文化本身就能进行价值生产,是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内在动因。因此,在满足农民文化需求的同时,公共文化供给也在不断生产乡村建设不可或缺的现代文化要素,这无疑是拓展了传统乡村文化的主体包容性。
“传统是必须的,而且总是应该坚持,因为它们给予生活连续性并形成生活”[9]。没有哪个国家摒弃传统能实现现代化发展的,这是全球化时代人类文明进步的共有规律。迈入新时代,中国乡村振兴战略也必然要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融合对接的发展之路,也即用现代文明之长补传统文化之短,用传统文化之精补现代文明之劣,进而促成中国乡村文化与城市文明的兼容并包。如何既能开放地接受现代性文化的挑战,又能在现代文化际遇中保存传统文化的连贯性,需要妥善处理好4个方面的问题:(1)正确认识乡村文化的属性及其定位。乡村文化,既有自身独特的本真属性,它由农民创造,根植于农民生产生活的长期实践,是维系乡村共同体意识的精神纽带,同时也具有城市文明的包容性和开放性,这是因为样态丰富的乡村社会塑造了传统文化的强大基因库,使之能够吸纳不同的文化要素,也正因如此,才具备文化对接的前提条件。(2)文化对接,既不是自我否认,也不是盲目效仿,而是在延续乡村自身价值系统基础上,塑造出与现代文明相融合的行为规范体系。这不仅是尊重乡村文化传统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农民文化权益,满足农民文化需求的基本选择。(3)城乡互动是文化对接的实践路径。传统和现代文明的融合发展,不能割裂城乡的关联性,而本身乡村文化振兴也是城乡融合发展的主要内容。没有城乡一体化的文化认同,也就没有城乡之间的融合发展。城乡文化交融,必须统筹城乡文化发展规划,创新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和运行机制[10],推动构建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供给体系。(4)寻求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的平衡,保障国家文化发展政策在基层社会的有效实践。特别是在摒除落后乡村文化的过程中,政策引导很关键,一项政策要产生预期效果,应当具备深厚的民意基础。这就要求找到传统价值与现代文明的融合点,因地制宜地推行政策。
农业兴衰关乎乡村命运,直接对农村的生活生产产生影响。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以及由此产生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强化了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乡村问题也由此成为了“中国最核心的问题之一”[11]。中国乡村承担了工业化、城市化以及人口增长带来的诸多压力,“三农”问题的解决必然要破除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障碍。所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是未来20年我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必须在脱贫攻坚取得长足成效的基础上加快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以消解“内向型的成本转嫁”[12]机制对乡村发展和农业生态造成的负面影响。
城乡分离是生产力进步、商品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分工深化导致的必然产物,正如马克思指出:“一切发达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的基础,都是城乡的分离”[13]。出于加强城乡地域管理的目的,我国构建起以功能分异为导向的城乡空间差异化发展政策体系[14]。城市区域表现为现代工业产业的空间布局和集聚发展,是国家工业经济的支柱;农村区域则更多地发展传统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以保障国家粮食和生态环境安全。但差异化政策的实施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其主要的表现就是“重城轻乡”以及由此带来的地域景观差异和城乡不均衡不协调发展。城乡之间不仅在基础设施、人居环境以及医疗、教育、养老、文化等公共服务方面差距明显,而且形成了乡村发展的恶性循环,大量的农村青壮年人口流向城市,边远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乡村建设主体缺失,不同地区乡村发展也呈现出不平衡特征。另一方面,我国城镇化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城乡之间不断进行土地、资金、劳动力以及信息交换,“推动着乡村地域系统人地关系的转型和发展”[15]。城乡不再是割裂的区域对立空间,在功能分异的基础上,城乡间的互动发展逐步塑造出互惠对称的城乡关系,有利于城乡地域人口、土地、产业等要素的合理配置以及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城乡融合发展的基本前提就是要承认城乡间的功能分异,也即城乡分离是现代社会分工导致的地域差异,而非制度差异。这折射出我国城乡关系由“分工-对立”到“互动-合作”,再到“均衡-融合”发展的基本逻辑,也印证了党中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走城乡融合发展道路的正确性。
城乡融合发展的本质是共建共享。共建共享的前提是城乡共生,这是城乡融合的基础条件,其彰显了城乡之间包容价值差异的共享发展理念。城乡共生的目的是构建城乡命运共同体,并使之成为城乡融合发展的价值依循。城乡命运共同体把城市和乡村纳入国家治理整体性范畴,在打破二者地理界限的基础上,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城乡共建是城乡共享的保障,其本身也是共享的过程。(1)城乡共建的实践基础是乡村振兴。城乡共建的关键是农业振兴,也即实现城乡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城乡共建的基石是农村振兴,即提高乡村生活质量,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共建的目标是主体振兴,即通过农业和农村振兴,使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建设主体、受益主体和治理主体。(2)城乡共建的内在动力是新型城镇化。新型城镇化更加强调尊重自然规律和以人为本的发展愿景,这与乡村振兴的价值坚守是一致的。新型城镇化不再是简单追求城市面积的规模增长,而是把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新型城镇化应走与生态文明融合发展道路,贯彻“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发展理念,并合理配置城乡空间格局,不断优化城乡产业结构。同时,新型城镇化把构建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基本路径,增进城镇新市民社会适应能力,探索城乡居民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体制。城乡共生、共建最终实现城乡利益共享,也是重新审视乡村衰落和城市扩张背后公平正义价值的实践方式,以城乡融合发展为切入点探索解决空间正义视角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问题[16]。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城乡融合发展作为推进城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制度建设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基本保证,目的就是破除城乡共享机制构建的制度障碍。城乡融合发展必须兼顾城市和农村发展需要:于城市而言,新型城镇化是核心要义;于农村而言,乡村振兴战略是实践基础。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发展不充分不均衡问题,必须妥善处理好城乡融合发展的“两面”,走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协同之路[17]。(1)统筹城乡发展规划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前提。这是因为城乡融合涉及城乡土地资源配置、要素市场流通、公共服务供给均衡、现代产业布局等诸多领域,强化城乡发展规划对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政策至关重要。(2)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政策体系是城乡融合发展的现实要求。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导向,尤其注重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进城农民工以及农村留守人员的基本权益。所以,必须构建城乡要素市场一体化体系、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以及城乡产业融合体系等,以促进城乡融合政策的有机衔接和关联。(3)推动城乡融合政策制度化是城乡融合发展的根本保证。制度是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行动规则,具有稳定性、强制性和可预见性特征。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只有制度化,才能达到预期效果。与政策体系相对应,城乡融合发展必须创新城乡资源自由交换制度、城乡土地使用制度、乡村振兴财政保障制度以及城乡居民收入保障制度等,以弥合城乡共享机制缝隙,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制度系统化、合理化。通过新型城镇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消除制约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弊端,使城乡居民普遍享受共有的社会福利,逐步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
20世纪50年后期,西方人文地理学(尤其是乡村地理学)在乡村研究领域取得了很多有借鉴价值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或是田野调研后的思考,或是基于理论假设基础上的论证,或是多个案例比较下的经验总结等,较为全面地分析了乡村系统内部多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城乡统筹规划发展的基本问题。我国虽是农业古国,烙有浓厚的农耕文明印记,但乡村研究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党中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之后,学术界在理论层面进行了诸多论证。很多学者立足乡村振兴实践,试图提炼出乡村振兴可能在全国予以推广的经验模式,但仍未取得理论和实践领域的突破。如何把乡村振兴战略融入现有国家政策体系之中,以促成政策间相关协同,仍然是摆在国家治理面前的重大问题。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资料,按照乡村振兴实践特点可把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乡村振兴模式归纳为三种:一是社区规划型,代表国家是美国和英国。美国在城市过程中特别注重城乡共生发展,通过区域规划的方式,把乡村居民的生活需求、传统文化保护和现代社区生活方式有机融合,强化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并以立法方式予以制度化;英国为缩减城乡发展差距,以土地集中管理为导向,注重村庄规划整体性,投入财政重点支持贫困地区乡村建设,并鼓励村民参与规划决策。二是协同治理型,代表国家是韩国和加拿大。20世纪70年代的韩国“新村运动”构建起政府和乡村两股力量协同合作的治理体系。韩国政府在培育基层官员和农民互助意识的基础上,广泛动员各种专业性农业服务组织参与乡村治理,采取激励和教育措施,实现了由政府“非强制性动员”向农村社会“自主性发展”的转变[18];加拿大则在1998年颁布了《加拿大农村协作伙伴计划》,一方面,建立跨政府部门的行政协商制度,以及官员与村民平等对话机制,找准乡村治理症结,另一方面,成立“农村工作小组”[19],协调政府与社会间关系,具体落实乡村协作计划,实施乡村改造项目。三是因地制宜型,代表国家是日本和德国。乡村治理以挖掘区域优势为主线,关注区位交通、产业基础等情况,以及不同村庄特色农业产业,形成“一村一品”发展模式。在这一过程中特别注重农民素质教育、生态资源保护和产业规划布局,实施“一村一品”[20]。德国在乡村建设中实施“村庄更新”计划,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坚持“一村一策”发展原则,强化城乡间的资源共享和网络沟通,逐步探索出一条“后乡村城镇化”[21]模式,不仅防止了乡村衰落、保护乡村遗产,而且有力地推动了城乡产业融合发展。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种模式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作类型化分析。事实上,乡村振兴是一个复杂的、全面的系统工程,不同国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乡村建设道路,或偏重顶层制度设计,或强化内生性自主治理,并不存在普遍适用的标准化模式。
国外发达国家在城市化初始阶段均是以农立国,历经相当长的时期才逐步达到城乡一体化发展阶段。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的关键时期,现代化程度逐步提升,具备实施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但是由于国内外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传统以及社会环境方面的差异,我国与国外发达国家乡村建设所处的具体国情存在很大区别,具体表现为:(1)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特别是中西部很多农村还是集体经济“空壳村”,产业基础薄弱,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公共服务供给缺失,乡村振兴面临着极大挑战。(2)我国乡村建设立法滞后,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严重制约乡村振兴步伐。(3)由于治理逻辑上的认识误区,有些地方人为地割裂“群众自治”与公共产品供给的统一性[22],导致许多农村地区村民自治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影响社区成员主体能动性发挥。(4)我国传统社会形成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形式与现代化集约型农业发展模式有很大差别。同时,很多农村地区仍然延续了旧时宗治传统和官治主导思想,乡村建设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及传统村治体系。中外互鉴,既要正视乡村发展的差异性,也要重视他国乡村振兴的经验做法。走向城乡融合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任何国家都是冲破旧的制度障碍、构建新的制度体系,中国乡村振兴也必然是走制度创新道路,择之优,弃之粕。
1.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面对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地方政府执政能力不足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负面影响等复杂因素,必须在乡村振兴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农村工作体制,建立能够胜任农村工作的干部队伍。
2.正确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之间的关系。仅凭政府行政干预,而忽视农民主体性地位,无法根本转变乡村衰落现状。乡村振兴必须摒弃传统“自上而下”的管治模式,构建“上下互动”[23]的乡村规划、建设和治理体系,进而形成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
3.加快乡村振兴法规体系建设,优化乡村振兴组织建设。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乡村建设领域的法律规范,比如日本《山村振兴法》、美国《农业法案》、德国《土地整理法》等,都为破解城乡融合的体制弊端和保障乡村振兴政策落实提供了坚实保障。而法规制度的执行,需要加强组织建设。比如,美国重组后的农业部及其组织架构、韩国“新村运动”中的乡镇事务所、由政府农村事务官员组成的加拿大“农村工作小组”等。
4.合理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因地制宜选择乡村治理模式。根据不同村庄的现实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区域规划和建设标准是实施乡村振兴工程的重要环节。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城乡一体化建设,因此必须结合城市和乡村自身特点进行统筹规划和制度衔接,以避免千篇一律浪费资源。
5.坚持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整合乡村振兴潜在资源。美国“示范城市”试验计划、德国的“城乡等值”战略等通过小城镇建设把城市和乡村密切关联起来,并以完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建设发达的城乡交通设施为基础,构建起城乡共生发展的政策体系。
6.制定实施区域化发展战略,重点支持贫困与边远地区乡村振兴。比如美国的乡村“锋线力量”额外援助计划[24]、英国的“社区复兴运动”等。当前我国乡村振兴的薄弱环节主要在边远和特困连片地区的农村,通过实施差异化的区域政策,对推进乡村振兴与精准扶贫的协同治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改变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不充分、不均衡发展现状,确保2020年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价值所在。当下,乡村建设的中国方案雏形初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明了下一阶段我国乡村建设的指导原则、总体要求、发展目标以及实施步骤。同时,全国人大正在研究部署制定乡村振兴法和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三农”政策体系化程度不断提升。不仅在顶层制度设计方面,架构起乡村振兴战略的整体性制度框架,而且在基层探索领域,也开展了大量乡村振兴实践创新。所以,现阶段我国具备乡村振兴的制度支撑、法治保障和实践基础。而乡村振兴出路在何处,必须兼顾历史与现实的双重向度,既要关注乡村振兴的中国传统文化因素,又要充分认识到乡村建设中的诸多现实性难题。一方面,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藩篱,以纠正城镇化进程中不合理的政策安排,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构建能够适应市场竞争和抵御粮食风险的农业现代化体系,进而夯实乡村振兴的制度基础和组织保障。同时,立足乡村建设的本土实践,合理借鉴乡村振兴的域外经验,创新乡村振兴的中国路径,不断改善乡村生活、生产与生态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