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与享受资格认证的思考与建议

2019-05-25 00:53梁晓萌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9年6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

梁晓萌

摘 要: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参保企业和工伤职工提供了便利。但是目前社会化发放和生存认证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死亡冒領和重复领取现象时有发生,对基金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针对工伤保险社会化发放和享受资格认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思考产生原因及解决办法,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社会化发放;生存认证;基金风险防控

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相较于传统的单位代发模式,不仅简化了发放流程,也保证了经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的各项待遇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工伤职工及工亡遗属手中,避免用人单位拖欠克扣职工工伤待遇的行为发生。但是,当前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由此带来的基金安全风险不容小视。

一、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和资格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易造成用人单位职责缺失

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发放至享受待遇人员本人账户,节省了用人单位的代发环节,但也使得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间的联系不再紧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弱化,错误的认为工伤人员已经移交工伤保险部门负责,与自己没有关系,不仅疏于对本单位工伤人员的核查管理,对领取定期待遇人员生存状况漠不关心,甚至停止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参保缴费,造成职工待遇停发。工伤职工如果对于工资基数或领取待遇数额等产生疑义,用人单位也往往一句找工伤保险草草了事。

(二)依赖生存认证确认享受资格存在缺陷

社会化发放中一旦享受资格确认工作监管不力很可能造成社保基金的大量流失,生存认证是防止出现死亡冒领的一项重要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办机构仅仅依赖每年一次的生存认证来确认发放待遇人员是否健在的做法存在很大缺陷。

一方面由于工伤保险的特殊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定期待遇的发放对象为六十岁以上或十八岁以下的工亡遗属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伤残职工,且遍布全国各地。一些居住在偏远地区,文化水平较低的高龄老人,因为不懂操作,每年一次的生存认证不得不求助他人,甚至回到参保地的经办机构现场认证,奔波劳顿不说可能一个月领到的几百元抚恤金还不够支付一次往返开销。有些行动不便的独居人员无奈放弃认证,经办机构得不到人员认证成功的结果,只得停发待遇。另一方面受认证频率所限,验证完成后如人员死亡经办机构无法及时得知,只能被动的等着家属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如果漏报瞒报,经办机构只有等到下一个验证期才能发现并停发待遇。这就造成了活着的人员领不到待遇,已经死亡的人员继续冒领。

(三)死亡冒领及重复领取难以杜绝,基金追回难度大

工伤保险中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但由于社会保险跨险种间尚未实现联网,全国社保系统也未实现数据共享,待遇审核中仅凭一纸证明难以有效避免造假现象,重复领取和死亡冒领对社保基金造成的风险难以把控。死亡申报和数据核查的滞后导致了即便发现问题,待遇已经发放数月,不得不重新追讨。有些人员可能已经变更了登记的电话地址处于失联状态,即使是能够联系上的冒领人员,由于社保机构对于个人缺少约束,想要其配合退回款项,难度远远大于向单位追回。

(四)经办机构发放流程可能存在操作漏洞

近年来一些地方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生存认证,冒领已经死亡人员社保待遇的案件屡见报端,暴露了社会化发放监管工作存在的漏洞。社会化发放和资格认证工作各个环节都需要人为操作,存在造假风险,假如经办人员道德缺失监守自盗,对基金造成的风险将远远大于死亡冒领。

二、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和资格认证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多渠道掌握人员生存状况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为领取待遇人员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库,积极推进与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的联网工作,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大数据共享,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完善社保部门网络信息查询平台,待遇发放后以短信形式告知本人,使工伤职工和家属清楚明白的掌握应享受的待遇类别及金额。

(二)加大宣传力度,设立奖惩制度

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深入的政策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冒领社保基金是违法行为、可耻行为,要负法律责任。利用乡镇社区工作人员,对所辖区域内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进行监管,联合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共同配合社保部门进行资格认证、死亡申报和冒领基金追回工作。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调动基层群众共同参与监督,设立奖惩制度,对于举报冒领行为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三)经办机构加强内控,杜绝违纪行为

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社会化发放流程。提高经办人员责任意识,厘清人员系统操作权限,做到不相容职务分离,避免资格认证和待遇发放工作一人负责,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减少发放环节中的人为操作。严格执行多级审批制度,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套取社保基金案件发生。

(四)加大稽核管理力度,防止基金流失

工伤保险部门应重视定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工作与稽核工作,加大人员和资金的投入力度,定期梳理走访长期未认证人员,对于确实行动不便人员上门协助其及时完成验证,继续发放待遇;对于临近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以及高龄遗属,做到提前预警主动防控,如发现人员已经死亡应彻查死亡时间,及时追回冒领待遇。

参考文献:

[1] 徐津红,范金石.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7(06):56-57.

[2] 平瑞丽.浅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经济师,2017(06):47+49.

[3] 陈朝晖,毛永红.我国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3(03):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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