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旭
2003年3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障农民用益物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并在2010年进一步实施了相关的仲裁法,更加规范了土地纠纷的管理程序。然而,由于众多因素的共同作用,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方面的仲裁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将对此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1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存在的仲裁法律问题
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力的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巩固了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然而,由于我国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不同地区在贯彻落实相关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过程中发现了较多的问题,影响了相关法律的贯彻落实工作,影响了普法的进度与法律效力的发挥。根据大量资料与信息的查阅、分析、总结与实际的司法工作经验,笔者认为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存在的法律问题为:
1.1仲裁时效影响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实效,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
根据《调解仲裁法》的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可知农民因土地承包经营引起的纠纷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时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时效,当事人应在严格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仲裁申请。但在仲裁实践中往往出现很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间都超过了法律严格规定的两年有效时限。例如,我国在二十世纪90年代末尚未推出较多的惠农政策,土地赋税较重农业产出低,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不高,很多外出务工农民将自家的土地以转包等方式口头交给他人耕种,村组为了税收的便利将农户的承包地直接记入代管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中。2005年国家取消了过去长期实行的“三提五统”、农业税费等负担,提高了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农民普惠的惠农强农政策,农民逐渐意识到农村土地的重要性,过去将自家农村土地承包给他人耕种的农户要求承租人返还承包地,但多以对方拒绝的情况为最终结果。结合上述例子,仲裁时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实效。若仲裁委员会对此类案件置之不理,许多农民就会失去应当拥有的土地,农民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在仲裁实践中只要被申请人不提出案件仲裁时效问题,在受理案件时不审查仲裁时效,以保护申请人权益;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类案件则违反了《调解仲裁法》,可能导致部分当事人以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为由向检察院提出情况说明等类似情况的出现。
1.2相关纠纷的仲裁与法院审理缺乏相应的衔接,影响仲裁法律效力的实现
一般情况下,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确认工作时,相关的仲裁委员会会严格依据《调解仲裁法》的第二条规定予以审理并作出后相应的裁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若不服仲裁结果则会向法院提起诉讼,部分法院会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交由行政部门解决的裁定。然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国的行政部门并未得到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处理权,仅拥有调解权,直接影响了仲裁法律效力的实现。
1.3无法撤销已生效但确有错误的相关仲裁的裁决
我国在解决土地承包经营存在的纠纷仲裁问题方面相关的法律文件颁布实施的时间较短,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处于初始阶段,相应的仲裁委员工作人员也受到了影响。总之,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纠纷仲裁人员普遍存在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司法实践经验较少的特点。由于上述特点的影响,现阶段的仲裁人员容易在仲裁过程中出现错误,但我国目前推行的《调解仲裁法》并不存在纠正相关错误的条款,导致仲裁委员会无法纠正确有错误但已经生效的裁决。同时,受法律规定的约束,法院也无法撤回此类裁决,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纠纷当事人一方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2如何有效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存在的仲裁法律问题
2.1取消仲裁时效
农民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对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有重要推进作用,而土地作为农民最基础的社会保障之一,也占据了农民最可靠收入来源的重要地位。我国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物权法》中给予了农民对土地用益物权的保障,农民合法的用益物权不应当在实际的司法工作过程中因为仲裁时效等其他因素受到侵害甚至导致无法维权现象的产生。因此,为了更加有效的维护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解决我国现阶段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存在的纠纷仲裁法律问题,应删除《调解仲裁法》中与仲裁时效相关的规定条款。
2.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与法院审理的衔接
在完善仲裁裁决与法院审理衔接的工作中,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建议在进行《调解仲裁法》修改工作的同时增加法院对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间予以审理的纠纷的接收审理权限,二是建议删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中阻碍法院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相关内容,避免基层法院以此作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依据。
2.3有效解决错误仲裁裁决生效后相关的处理问题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可知:中级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有权进行依法撤销。因此,更加有效的解决生效错误仲裁处理难的问题,笔者建议在修订《调解仲裁法》时适当参考上述的两部法律法规,将依法撤销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生效仲裁裁决的情况问题纳入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务范围之中。
综上,由于现阶段的土地承包经营经纠调解仲裁工作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为了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相应的立法部门应根据实际的国情及时且适当的修订相关的法律条文,不断弥补完善相关法律的不足,构建和谐美好社会。
(作者单位:117100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