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刚
一个具有洞察力的艺术家,总是对艺术形象、艺术之美、艺术之真、现实与表现等问题进行思考与探究。为尽量不使这些词在分析的过程中变得模糊不清,我们就讨论的范围限定为绘画艺术。
艺术家在绘画中描绘了什么?表面上,艺术家利用画纸、颜料、画笔,塑造了艺术形象,创造了艺术作品。而实际上,艺术家构建了画面中的空间、形象、色块和线条,不管这种空间形象是写实、表现还是抽象,抑或是舒缓或激烈的色与线,最终,艺术家在画纸上把一个鲜活而神秘的线、色构筑的形象展现在观者面前。观者看到的艺术家创作出来的艺术形象是一个虚的实体,这并不意味着它是非真实的,它只是有别于大千世界中的物、人与事。它是由艺术家人为创造出来的。虽然,一幅作品是由我们所能感触的物理实在组成的。如画纸、画布、线条、颜料等。然而当我们专注一幅作品时,作品中的这种物理实在就会模糊,一幅艺术作品越是生动、神秘和完美。我们所能看到或是感受到的这种物理实在越少,甚至全部消失。
艺术家在绘画作品中所创造的形象是赋予那些在自然中,可能模糊的、无意义的且多数情况是偶然的物象,遵循将视觉形象价值构筑的富有表现力的诸多条件和方法,转化成具有表现力的,必然的艺术形象。
当艺术家希望在绘画作品中所塑造的形象具有强烈和有趣味的话,他塑造的形象必定要符合观者对于形象审美的最基本的概念。实际上,当艺术家在内心将一个单纯的或纷乱复杂的事物转化为富有表现力的空间价值时,他是试图用绘画表现形式观念,在构筑画面形象的过程中将画面的各个部分有机地联系起来,并通过这种表现取得令人满意的形象。
绘画的形,是艺术家利用笔、色彩和纸“创造”出来的,画面中的形象是在观者可分辨的色与线中出现的,不管是这个形象,还是画面中的结构,及在这一结构中的所有事物,在画家创造之前是不存在的,是全新的形象。这也正是绘画艺术及其所塑造的形,被视为创造性活动的原因所在。
综上可知,绘画中的“形”是由艺术家创造出来的。每位艺术家都在苦心经营,创造出一个又一个形,这个形是如何打动观者的,或是这个形中有什么值得欣赏的东西呢?这又为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即绘画的形的产生。
艺术家通过绘画的手段所创造出来的“形”浸透个人情感。这个能够触动我们的“形”中所包含的情感,不属于某作品中的某个形象,也不属于某位艺术家,他是属于绘画艺术本身的情感。艺术作品中所呈现的情感是广义的情感,是指人所能感受到的全部。正如苏珊·朗格在《艺术问题》一书中所述:“艺术品本质上就是一种表现情感的形式,它们所表现的正是人类情感的本质。”1[美]苏珊·朗格著、滕守尧译,《艺术问题》,“第一讲:动态形象——对舞蹈的一些哲学探讨” ,南京出版社,2006年。
绘画中的形是一个知觉形,是一种虚像。它不仅脱胎于实际形,同时也是实际形所处环境、光线、空间和变化着的视觉产物。在绘画形中我们可以看到感人的物象、广阔的空间和灿烂的阳光,然而这却无法让我们感觉到实际形中的物理事实。它仅仅是通过视觉被我们所感受的知觉形。在组成画面的知觉形象中,每一形象都取决于互相的关系,或说每样东西都存在于其相互关系之中,即每一形都助力或影响到其他形的价值。绘画中的形只有在画面诸因素互相协作互相影响,筑成一完整的形,艺术家的观念的物化显现才成为可能,一个绘画形的力量才能获得它的意义。
一幅绘画作品,一个绘画形便位于这个相互协作的虚空中的虚幻形象中。绘画中的幻象形于我们在镜子中所看到的幻象形有着本质的不同。就形的两者关系而言,绘画的形与实际形之间是毫无关联的,在艺术家创作前,画纸、画布上是没有任何形象的,画面中的知觉幻象是艺术家以一定的观念用线条、色彩通过对比、协作创作出来的全新的知觉形,这是对观念的物化表现,是我们所能感触到的实际形的间接幻象。苏珊·朗格在《艺术问题》中论述绘画的幻象时指出“幻象的作用是相当有意思的,它与‘假装的’、‘虚伪的’或‘逃避的’是根本不同的两码事,它是为一个严肃的和至高无上的艺术目的服务的”。2同注1,“第三讲:创造”,滕守尧。
艺术家在绘画作品中所创造的形,是艺术家心中的观念形,它是一种抽象的表象,即使在艺术作品中所表现的形是具体的,或表现对象是其形的主要成分,这个绘画作品中的形,也并非实际的物理的形象,艺术本质的真实性与事实性、现实性无关。它依然是艺术家所创造的心中的“形”。
绘画形之美是艺术家将实际形,以自己“内在生活”的力转化为有意味的形式,及艺术作品的“质”。绘画艺术的形之美纯粹而精巧地构筑了艺术家认知到的情感和情绪,是艺术家对事物本质的深刻洞见。艺术家需要将表现的对象从实际形象中抽象出来,在熟悉事物和形象的过程中体悟到更深刻的意义。绘画中的形是艺术家将实际形象转化的在人类情感生活中无法言说的,只能通过知觉把握的形,它依靠艺术家的洞见、观念、情感、情绪、线条、色彩、节奏和对比等共同构筑那些不可言说的观念和概念,其承载者,就是艺术家所创造的绘画的形。如果艺术家在其创造的形中能普遍且典型地显示新颖和有效特征的情境,那么就具有可贵的绘画形之美的价值。绘画是表现事物之性,并非罗列其形,也不是描绘事物之象,而是传达其内涵之神。
艺术家所创造的绘画形之美,是由不断地改变“惯例”而获得的。绘画就其基于对世间人与事的研究而言确实是始于模仿,在绘画艺术演进的过程中,它却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我们对绘画形的审美要求,而且当艺术家在构筑绘画形的时候,只是关注了实际形象,便很难获得一种独立性的知觉形,这自然会大大影响到艺术家创造的形之审美的实现。为实现艺术创造独立性的知觉形,他必须摆脱纯粹的实际形象,进入真正的有生命情感的知觉形,创造出有趣味的绘画形。艺术家创造的知觉形其美就在于,它把艺术家对人类情感的体悟生动的表达出来,艺术家成为了创造绘画形的独立思想者。
当人们将艺术家所创造的绘画形称其为艺术时,说明人们把绘画的形和我们看到的普通形象已区别对待。然而,我们不应将美与艺术不加分辨的牵扯到一起。如果一位艺术家不能将对其美的理解从仅仅是唯美的令人愉悦的认识中上升到对艺术创作的纯粹认知高度,他就不能真正创造出深刻的绘画形和理解绘画艺术的形之美。康拉德·费德勒在《论艺术的本质》一书中指出“每一种被认定为最终的,且拘泥于某一规则和要求而被认同的观点于后续的理解而言都是一种阻碍”。3[德]康德拉·费德勒著、丰卫平译,《论艺术的本质》,“第四章:论造型艺术品的评判”,译林出版社,2017年。这不仅是对艺术家,同时也是对艺术欣赏者而言。艺术家所创造的绘画形是将感性的直觉升华为意识,表现为形。以艺术家所创造的独特形象,激发思想,唤起审美感受,对于艺术家而言他所创造的绘画形如果是具有优秀审美价值的,其作品的形即情感本身,是其体悟到的创造出来的形。艺术家面对大千世界的人、物和事,它能为创造绘画的形,提供题材而非意义。艺术家创造的绘画形从表面看是一种技艺,但是艺术家通过技艺所塑造的形,意在洞见人类情感的本质,并将其形象化,具有生命内涵。
绘画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学习和博采先辈艺术之精华,更在于为后来人的艺术创作有所启发和开辟生路。这应是艺术家创造的绘画形的意义,也是绘画形的审美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