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为何再审改判

2019-05-17 03:25曾粤兴
小康 2019年13期
关键词:顾雏军改判司法机关

曾粤兴

依法治国 本案的再审改判,不是为一时的政治需要,而是依法治国方略下法治使然。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顾雏军犯虚報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综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被告人刘义忠、张细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维持原判。

今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认定顾雏军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认定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宣告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无罪。

体现了法治与公正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本案的再审改判,不是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享有特权使然,而是他们与公有制企业、与其他公民享有平等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使然。法治与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本案的再审改判是这种理念的现实转化。

本案的再审改判,不是为一时的政治需要,而是依法治国方略下法治使然。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维持了两个被告人的有罪判决,其中之一即顾雏军本人未经科龙公司董事会决定,擅自将科龙巨额资金挪用于注册自己的公司因而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它昭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永远是司法机关的裁判原则。

昭示了保障民营企业家安全的决心

一段时期以来,司法机关查处了一大批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新型交易、市场行为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一些罪与非罪界限模糊的新型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导致一些民营企业兵败如山倒,一些民营企业家如惊弓之鸟,给市场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本案的改判,昭示了最高司法机关审理此类案件的审慎态度和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决心。

顾雏军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不仅有的地方司法机关在行为事实认定上可能直接侵害民营企业产权,而且民营企业仍然具有“能人经济”特点,一旦民营企业家身陷囹圄,民营企业本身的产权安全就容易变得岌岌可危,破产倒闭、一蹶不振就成为常态化。而该案再审改判,标志着最高司法机关已经高度关注民营企业产权安全问题并将逐步扭转不利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认真总结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经验,查找差距和不足,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原审被告人刘义忠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他已经于2012年2月29日病故。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本应终止审理。但是,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97条规定了人权保障的新措施,即“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中国传统文化历来注重“盖棺论定”,人死了也要一个说法。新修订的法律体现了对传统文化和被告人人权的尊重。

顾雏军案再审改判有怎样的社会意义

首先,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正如再审判决书所言:“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吞、瓜分、挪用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建立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在合法合规中提高竞争力,公司、企业经营者要讲规矩,走正道,在诚信守法中创业发展。”

其次,引导地方司法机关重新审视并纠正同类已判案件。再审判决对顾雏军等人实施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行为(原审错误认定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改判无罪的理由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是指“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但是,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已达到上述标准。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将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股票持有人炒股利益受损视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从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作者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理工大学明德书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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