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区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百万并变更企业名称

2019-05-15 08:46王晓露郑天晓
法庭内外 2019年4期
关键词:专用权注册商标伯格

王晓露 郑天晓

知名啤酒品牌“嘉士伯”商标被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有果

2019年3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原告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嘉士伯啤酒有限公司、张某、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戴某涉及国际知名啤酒品牌“嘉士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被告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戴某均侵害了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嘉士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认为生产销售商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嘉士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淘宝店销售商戴某均侵犯了其享有的“嘉士伯”“Carlsberg及图”等7枚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嘉士伯公司使用与原告知名商标“嘉士伯”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宣传销售中故意使用嘉士伯等简称和“纯正的欧洲口味”等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08万元。4被告分别提出了被诉侵权商品非系其生产销售、公司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应享有姓名权、公司民事责任不应任意穿透至自然人股东以及销售具有合法来源等抗辩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戴某均实施了侵害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嘉士伯公司还单独实施了企业名称仿冒和虚假宣传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令嘉士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8万元,金孚龙公司就其中90余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判令嘉士伯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士伯”字号并变更登记其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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