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结束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高水平金融开放再传重大信号。
央行行长易纲、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等都在这场国家级论坛上透露了一些将要推进的金融开放大动作,简单来说,可以总结为五个总体考虑、四项具体措施。
1、坚持金融服务业开放、金融市场开放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相互配合,协调推进;
2、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3、完善金融业开放的制度规则,实现制度性、系统性开放;
4、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优化行政审批,提高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和审批效率;
5、完善金融监管。中外资机构开展金融业务都必须持牌经营、接受监管。
1、取消或放宽当前外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一些条件限制,包括规模限制、年限限制、股东类型限制、一些持股比例限制等;
2、进一步拓宽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给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创新试点提供一些新领域;
3、进一步减少外资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4、坚持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不断建设更具兼容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监管规则体系。
对比2018年4月提出的中国金融开放措施落地时间表不难看出,最近这一轮开放动作主要是存量政策的进一步深化落实,其中既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自身需要,也吸取了外资机构的诉求和建议。
去年底今年初,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研究部调研了十余家外资金融机构,了解其过去一年在参与我国金融业开放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并形成要报供决策层参考。
总体来看,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政策配套细则、政策兼容性、营商环境等方面,而这些也正是最新一轮金融开放措施准备着力解决的问题。
金融业开放政策的配套细则或可操作路径需要进一步明确。
我国金融开放政策的落地往往涉及立法行政等众多配套工作的辅助推进。目前,大的政策方向已经明确,但一些配套细则尚不明晰。外资机构对我国政策落实流程不熟悉、追踪政策落地进度存在困难,期间容易感到无所适从。
例如,2018年相关部门发布了暂免征收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但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由于外资机构不清楚免税如何具体落实,利好政策的公布已难以使其产生获得感。
此外,外资机构反映,政策条款的模糊性使其难以把握监管要求。例如,一些监管条款对外资投资上市金融机构股权予以了明确,但没有提及投资非上市金融机构问题,外资机构不太理解区分上市与非上市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的意义所在。另外,目前不少金融业务虽未明文禁止外资机构参与,但满足相关申请条件的机构类型中也并不包括外资机构。由此导致,满足合规、风控等各方面资质要求的优质外资金融机构仍担忧其可能因自身的外资属性,而无法获得某些业务资质。
对此,外资机构建议,针对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及时发布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便机构有针对性地安排具体工作。同时,希望监管部门能够进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比如使外资机构能够明确知晓哪些金融业务可以参与;在申请标准方面,可对外资机构的业内地位、资本结构以及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外资机构展业仍面临较多牌照限制,且申请牌照耗费时间较长、各类牌照申请要求不一,阻碍了外资机构在我国开展综合金融服务的可能。
有外资机构提到,我国对金融业务的牌照是按照具体业务领域发放的。以证券业为例,外资机构如要从事经纪、承销、资管等业务均需单独获取牌照,且申请相关牌照需要耗费的时间较长,叠加各类牌照的申请要求并不一致,这无形中增大了外资机构的牌照申请难度。另外,当前不同金融子行业还对外资设有不同的股比限制,这些因素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资机构在我国开展综合金融服务的可能。
对此,外资机构建议,希望监管部门能实质降低其获取业务牌照的难度,鼓励其向全牌照、全行业覆盖、能在我国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方向发展。
当前政策尚不足以激发外资金融机构能动性。
据外资机构反映,虽然中国内地市场在长期依然具有较大潜力,但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过程中,外资机构境外母集团在华发展的能动性不足,大部分机构偏向采取观望策略。
对此,外资机构建议,政府部门在制定金融开放政策时可以更多在激发外资能动性方面着力。一是在中资和外资机构均能满足政策优惠条件的领域,实行政策优惠时对两者一视同仁,比如,若外资机构愿意更多地以低成本向中小微企业放贷,外资同样理应获得配套的政策优惠;二是在外资机构较中资机构更有优势的领域,可考虑对外资机构予以政策倾斜,这将有助于这一业务领域在国内更快地成熟完善,比如,跨境业务是外资银行的优势领域,可考虑给予外资银行相关政策倾斜,如豁免或调整对境外母行或集团的同业大额风险暴露限额要求,帮助外资银行做好境内和境外业务的对接,这同时将有助于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
外资机构对国内市场认知有限,当前政策引导性不足。
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发展受阻的部分原因在于机构自身在本土化进程中存有局限性、一定程度上不适应我国国情,对国内监管、同业和市场缺乏了解。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沟通较少,中资与外资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之间互不了解,由此导致外资机构对我国的监管环境了解不够、市场参与感不深;另一方面,外资机构对国内市场缺乏深层次了解,对于应该如何更好拓展国内业务、服务我国实体经济缺乏深入认识。比如,虽然外资金融机构对于参与我国地方经济建设有着较高热情,但由于企业背景、资本规模、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难以参与到当地项目建设中去。
对此,外资机构建议,政府可考虑加强对外资机构的引导工作,加深其对国内监管、同业与市场的认识,提升外资机构的市场参与感与认知度。具体来看,政府可以加强对外资机构的业务引导,考虑给予外资金融机构更多机会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上,发挥外资金融机构力量。比如,协助外资金融机构与当地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实现精准对接;此外,如果单家外资机构由于规模有限而无法参与项目建设,可以鼓励多家外资以银团形式参与当地项目。
在部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需要更充分考虑外资金融机构的特殊性。
外资金融机构在经营理念、规模大小、人员数量等方面均与中资机构存在较大差异,监管部门有必要探索更具针对性的、能解决外资机构痛点的政策举措。
在业务资质申请方面,当前国内金融市场准入规则和监管规则主要是参考中资机构的运营和实践经验制定的。而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主体在资产规模、网点数量等方面均较中资机构存在较大劣势,这导致外资金融机构在获批开展新业务或进入某些细分市场时面临部分政策障碍。
例如,交易所规定交易资金的存管银行须满足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支机构在600个以上等条件,这对于大中型中资银行而言不是问题,但对于大多数外资银行在华业务主体而言,门槛则非常高,大多数外资机构均无法达到此项标准。
对此,外资机构建议,在政策起草和完善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加强意见征询工作,综合中资机构与外资机构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例如,当外资银行申请业务准入时,建议对外资行适当放宽资产规模的要求或参考外资银行境外母行规模,使得与中资银行具备相当业务能力的外资银行在国内有公平开展各类业务的机会。
在QDII额度管理方面,新的管理政策将“代客理财中投向公开市场产品的规模”作为审批QDII额度的依据,反映了对银行资产管理能力的看重。而具体到外资机构,由于外资银行的资产管理能力主要体现在境外投资和跨境资产配置上,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以境外投资产品为主,这意味着外资银行资管能力的体现本身是与QDII额度挂钩的。但由于很多外资银行的QDII额度相较同业处于较低水平,在没有足够QDII额度的情况下,外资银行的资产管理优势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因此,外资机构建议,监管能适当提升外资银行的QDII额度,可考虑在对外资银行开放QDII额度时,加入外资银行母公司旗下境外资产管理公司相应的资管规模作为考察依据,以体现母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对于境内子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优势。
(来源: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