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亲属间正常馈赠与贿赂

2019-05-13 14:30崔灿
新传奇 2019年51期
关键词:权钱交易钱款亲属

崔灿

行贿与受贿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犯罪并不困难。但是,对于亲属间的一方送财物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另一方收受财物,并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如何认定——属于馈赠还是贿赂,存在争论。

行贿与受贿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犯罪并不困难。但是,对于亲属间的一方送财物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另一方收受财物,并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如何认定——属于馈赠还是贿赂,存在争论。

那么,该如何区分亲属间的正常馈赠与贿赂呢?

官员收受弟弟所送钱款是否构成受贿罪

刘某,中共党员,A市原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任A市B县城建局局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职。2008年至2015年间,刘某先后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弟弟刘甲挂靠资质承揽工程项目、违规办理企业资质等事项提供帮助。其间,借刘某家庭购房、购车、孩子出国留学之机,刘甲先后以兄弟互相帮衬为由送给刘某人民币共计120万元。另查明,刘某还收受其他人所送房产、现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00余万元。

本案中,对于刘某收受刘甲所送钱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甲是刘某的亲弟弟,双方关系特殊,近亲属之间的财物馈赠不宜认定为收受礼品、礼金,更不宜认定为受贿。刘某利用职权帮助弟弟承揽工程、办理资质的行为可视情况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或违反工作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弟弟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其弟弟所送120万元,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应当认定为受贿。

馈赠与贿赂的区别在哪里

对于上述的分歧,法律专家比较同意第二种意见。

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是馈赠与贿赂的本质区别。正常的馈赠行为是亲友之间以感情交流为基础的财物赠予,与接受财物方的职务身份无关,也不存在“收买”的动机;以饋赠为名给予对方财物,请托对方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意图以财物换取对方的职务行为,则是“包装”后的贿赂行为。因此,是否具有权钱交易性质是馈赠与贿赂的本质区别。

本案中,刘某与刘甲虽然存在亲属关系,但其收受刘甲所送钱款的行为已超出亲属间正常馈赠的界限,具有权钱交易性质。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首先,从财物往来的背景及财物价值看,作为亲属间的馈赠或人情往来,往往发生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等时间节点,财物价值往往不超过正常合理的范围。本案中,双方家庭年节期间互有往来,相互馈赠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年节礼品。但上述大额钱款的收送背景与时间均与年节、婚丧嫁娶等无关,且各笔均在20万元以上,超出了正常人情往来的范围。

其次,从财物往来的缘由和时机看,刘甲送给刘某钱款的行为均发生在刘某为其承揽工程、办理企业资质前后,所谓帮衬刘某购房、购车等只是送钱的借口。在案证据也排除了基于亲情关系的接济、救助等情形,如刘某当时的家庭财产足以支付购房、购车款;刘某、刘甲兄妹共5人,其他兄妹家庭经济条件均逊于刘某、刘甲,但刘甲从未拿出大额资金接济其他兄妹。

再次,从双方的主观认知看,均指向权钱交易的心理默契。刘甲称其承揽相关工程、企业发展均离不开刘某的提携帮助,给予刘某钱财的目的是感谢哥哥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了大量利益,嫂子(刘某妻子)还曾多次提醒他不要“忘恩负义”。刘某对此亦予认可。

亲属间行受贿行为调查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亲属之间存在不同于一般行受贿双方的特殊关系,因此认定亲属间行贿受贿犯罪比其他人员的行贿受贿犯罪更为复杂,难度也更大。除了通常行贿受贿犯罪需要搜集的证据以外,还应当注意搜集以下证据:

一是足以否定人情往来、亲情馈赠因素的排除性证据,包括:接受财物一方是否存在经济困难,确实需要亲属接济、救助的情形;是否存在正常借款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共同财产关系,如共同继承、共同承担家庭债务等;给予财物的时机、财物的价值大小,是否存在年节、婚丧嫁娶等收送背景。

二是足以认定给予财物与谋取利益具有显著“对价”关系的证据,如: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即双方对权钱交易的主观认知;所谋取利益的性质,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财产性利益(如招投标、承揽工程等经济活动)还是非财产性利益(如上学、就业),实际谋取的利益大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性程度等;给予财物的方式,是否采取较为隐蔽、刻意掩盖财物来源的手段、方式,如实际占有房产、车辆却不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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