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已决债权转让

2019-05-09 03:30王慧凤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
关键词:诉讼纠纷

王慧凤

摘 要:“已决债权”是指经过诉讼程序、以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载体而确认的债权。一方面它是“判决确定的权利”即“已决债权”,另一方面,它还是“确定权利的判决”即“债权已决”。在当前“执行难”的客观环境之中,判决并非纠纷的最终解决,作为已决债权实现方式的执行程序,其实质不过是同审判程序一样属于诸多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关键词:已决债权;纠纷;诉讼

一、已决债权及其实现

(一)“确定权利的判决”——程序法上的公力救济与既判力

判决是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作出的判决。债权人的权利是通过法律程序和保护私人权利参与公共权力的表现。一旦确定了确定权利的最终判决,即“债权已经决定”成为解决争议的最终判决,它具有既判力和执行权。所谓的既判判决意味着判决不仅限制了当事人判决的内容,而且法院也必须尊重法院的判决。即使同一事件再次成为未来另一场诉讼中的问题,也必须根据判决来判断。双方之间的实质性法律关系。判决的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根据支付判决执行法院。

对于确认权的民事判决,其最终实现是由于判决的执行力而执行公共救济。既判力在执行中起着重要作用。执行期间不能以任何理由改变或否认判决。不允许将其用作执法的基础。唐说,判断范围包括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

(二)判决确定的权利——实体法上的私权自治及债权让与制度演变

在民事实体法中,权利分为两类:世界权利(物权)和人权(债权)。但是,当产权被他人侵犯或与该人发生争议时,索赔人通过法院向另一方提出上诉的权利已转为索赔要求。他要求法院确认(侵权)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因此,无论产权或债权人所引起的诉讼如何,对付款内容的判断都确认了债权人的关系。

确定的债权人作为判决的权利的唯一内容是“债务”。“债务人”是指特定方可能要求支付的法律关系。要求支付的一方有债权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债权人的权利是债权人的债权基本理念,即将某些利益置于法律之下。属于某人。当债务人正在履行其义务时,法律不主动采取行动,但允许债权人认真决定是否实现其权利。索赔通常具有上诉,可执行性和个人权力的能力。上述权力是实现索赔的内在要求。上诉权是判决的前提,执行权是既判力的延伸。这两者是强制性的地方。但是,“私有力的实现,处置权和保留”是债权实现自由的体现,是判决中存在的实体法中私人自治的体现。并独立于判断。

(三)已决债权之现实困境——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统一与分裂

从应有的角度来看,确定的债权的上述两个属性应该统一起来。“判决所确定的权利”是实现私权的基础。“权利的确定”的执行力保证了公共权力的干预。私人权利的实现和确定的债权人权利的预期实现是上述两个固有属性的统一表现。

然而,“执行中的困难”的客观存在已经将应该统一的两个属性分开。作者近年来审查了法院的工作报告。各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统计数据基本上只是报告案件总数和执行总量,并随意避免执行结算率和实施目标税率。

总之,强调确定债权人权利的属性是片面的。对买卖判断的态度冲突不仅归因于理论的理论偏见,而且归因于现实经验的说服。

二、已决债权转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一)已决债权转让是实体法上债权让与制度的内在要求

各国民法承认可以给予债权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经济和贸易原因:首先,债权被视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交易的财产。在交易量很大的市场中,所有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成为财产,索赔也不例外。其次,债权人的权利被认为是资本和流动性。由于债权的资本化是现代社会的一般概念,以前局限于当事人内部关系的债权人权利逐渐与其主体分离,成为客观和独立的权利,成为资本的体现和对象。交易。对债权人权利的承认再次反映了私法的最高法律,尊重个人的自主权。由于民法是一部私法,私法的民法自然要求尊重和承认在不加重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无视法律财产权的行为。最后,信用转移制度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债权。

(二)已决债权转让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

当事人提起诉讼和审判的目的是相同的,即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利,判决是保护法律权利而不是使权利落空。权利人在法庭上提起诉讼,旨在通过公共补救措施实现自己的实质性权利。判决后,法院确认其权利应在判决书中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当执法难以实现时,禁止转让被识别的权利。这些权利人的权利在实施中受到限制。事实上,有必要在诉讼之前强制当事人的诉求完成,而法律面前的权利的不确定性使权利的转移难以实现,这实际上影响了索赔。

(三)禁止已决债权转让的法律规范被规避的可能性大于其有效性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即使表面上禁止买卖判断的社会现象,也不会发挥任何作用。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完全掩盖禁止转让信贷的性质。法院不得禁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表他人行事,也不得禁止申请人将执行收益转入指定账户或指定人员。带电。债权转让的发展历史证明了这一结论。“根据宪法,几乎任何法律,只要有相当数量的人处于危险之中,根据道德要求规避它们——如果法律沒有明确无效——也是值得怀疑的。”中国学者朱苏丽也从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以及制度创新在社会转型阶段的作用的法律规避,法律规避是肯定的。

三、禁止已决债权转让之省思——经济分析视角下的分析

根据“利润和赌注原则”,买方可以将其部分利润提供给其收购中的其他参与者,而分配金额取决于买方对法院高管其他方面的投资。“腐败和合理怀疑的事实源于此。作者认为,这种担忧和判断并非不合理,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也与现实相符,但它使错误成为不可避免的,并错误地使结果成为现实。根据买方的转让判决确定的权利并非违法,违法是“利益的利益”行为,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性。正如诉讼或调解也可能带来“利润——股权”腐败,我们不能禁止诉讼或调解。我们必须反对”利益冲突“的司法腐败,但我们不能反对权利人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利益。

否则,我们只能治愈症状而不能治愈这个问题,而且因为姑息治疗可能会延误治愈,如果“治疗症状”的症状和根本原因都以牺牲合法权利为代价,理性选择应该由根本原因治愈。对于法院而言,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通过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和职业道德的改善,找到原因,并需要其他国家机关的共同努力,甚至通过司法改革。治理腐败是国家的责任。通过限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来实现自己的完整性是不可能实现的。把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放在个人身上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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