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及其风险防范

2019-05-09 03:30黄小花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确认风险防范

摘 要:随着国内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一方或者是夫妻双方在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因债务问题引发的纠纷问题呈现出逐步增长的趋势。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来讲,不仅仅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协调有所联系,同时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也有着联系,其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本文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以及风险的预防视角进行亚久分析,旨在将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存在问题进行有效的完善。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确认;风险防范

依照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相关的规定可以看出,现阶段国内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问题已经给出了清晰的界定,也就是将分界线设定为结婚的时间,一个方面,对于婚前一方个人所负有的债务,以此来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原则,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为例外,同时将条件设定为“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对于婚后一方个人所负有的债务,将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认定的原则,其认为个人债务为例外吗,并将条件设定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依法约定为个人债务”这两个不同的方面。但是现阶段对于此方面的司法解释,国内的司法实务中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同时因法官对于相关规则的理解存在的不同,讓其出现了同类型的案件判决的结果不同的情况。此外国内的研究学者对此方面的研究也在逐步的加深。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既有认定标准之不足

(一)认定标准立法层级较低

随着国内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一方或者是夫妻双方在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因债务问题引发的纠纷问题呈现出逐步增长的趋势。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来讲,不仅仅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协调有所联系,同时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也有着联系,其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现阶段国内的婚姻制度中,在《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标准都没有进行有效的规范,仅仅是在司法解释中存在,此种情况对于制度的整体性建构产生了局限性,同时也凸显了我国的立法层级较低。

(二)认定标准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中可以看出,其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存在一定的问题,也就是夫妻婚后对于一方对外负债的推定,存在受举债目的限制。如果此方面的问题不能够有效的解决,也就不能够应对司法实务中的现实问题。在我国《婚姻法》的四十一条以及《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的第十七条中,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都是立足于债务发生的目的和原因作为基础的,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将认定的标准设定为债务发生的时间,因此就凸显了国内夫妻共同债务既定标准不一的问题。

二、从“风险”角度的审视及相关防范机制之构建

(一)确立夫妻大额举债的“双签认可”规则

在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与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债务额度较低,不仅债权人可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离婚后分割所得财产范围获得清偿,而且即使对于无辜承担了清偿责任的夫妻一方,似乎也可通过追偿权的行使而化解此类风险,但如果债务额度较高,则必须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构建相关机制了,这不仅是维护债权人利益之所需,也是维护夫妻双方财产权益之所需。立足于风险预防的视角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的期间,需要对外举债的时候,要双方都签字认可才能够保障其法律的效率,如果夫妻的一方以个人的名义,而进行大额的举债行为,从原则上来讲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是用于夫妻生活中就可以将其排除。通过此种方式,不仅仅能够将债权人的对于查证非直接举债夫妻一方信息而可能影响债权实现之风险进行有效的免除,还能够对于夫妻一方恶意举债的可能全面的降低。但是也要注意的是,此方面所将的大额债务,是要立足于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状况来进行整体的认定的,对于强制性的数额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明确“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畴

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界定有着直接的联系,并且如果将夫妻共同生活负债所确定以后,也就是婚姻在成立以后,对于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也是成立的。但是如果没有明确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畴,就会让其在概念界定的层面上出现模糊性,进而对于夫妻双方存在一定的风险,也就是对于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认定风险会出现风险,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明确。如果是因情况较为复杂不能够对其进行梳理,那么也要使用示例性的条款进行界定。本文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就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领域中,开展的衣食住行等等方面的活动和内容,同时还要主义的是,现阶段国内的《婚姻法》对于知悉姻亲之间的权利和业务并没有规定,所以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对于自身的父母赡养或者是父母的医疗行为都不涵盖在其中,所以此类的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除此以外,夫妻一方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如果一方不知晓并且在家庭生活中也没有使用,也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范畴中,所以因此类行为发生的负债,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

三、结语

总体来讲,在对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确认的过程中,必须要建构在对于夫妻债务总体性认知的基础上,因国内现阶段立法存在的平衡性和系统性缺失,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产生了阻碍,所以只有基于定义的角度来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进行明确,才能够凸显司法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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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小花(1981~ ),女,汉族,浙江衢州人,四级律师,本科。研究方向:建设施工、家庭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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