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众参与”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探讨
——以龙江船厂遗址公园为例

2019-05-09 07:14:30丁晗雪
传媒论坛 2019年6期
关键词:公众参与遗址文化遗产

潘 炼 丁晗雪

(1.南京博物院,江苏 南京 210016 2.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23)

一、引言

公众是文化的创造者,是文化遗产的主人。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公众的理解、配合和参与。早在1997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就强调要努力建设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则对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龙江船厂遗址地处南京三汊河一带,2003年至2004年,南京市博物馆对遗址内“六作塘”(造船船坞)进行了考古发掘。2005年,遗址公园建成。2006年,龙江船厂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7年,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海上丝绸之路南京史迹保护和申遗工作实施方案》无不体现了公众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二、南京龙江船厂遗址公园公众参与保护现状

保护态度具体由认知与情感、保护认知、保护行为倾向三个维度组成,社会引导主要包括政府政策、法律法规、参与途径等外界条件。

(一)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态度的分析

表1 关于公众参与遗址保护态度的调查(资料来源:调查问卷数据)

关于公众对遗址公园保护认知的调查显示,认知和情感在到达一定程度后,会产生潜在的行为倾向,是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态度。表1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受访者,愿意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实际行动当中,但是不愿意全程参与。此外,公众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态度还带有明显的“政府依赖”的特点,即大部分公众认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应该是政府,公众参与主要依赖于政府的政策和规定,公众作为是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意识尚处于萌芽,多元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设仍处于初步阶段。

(二)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分析

表2 关于公众参与遗址保护的经历调查(资料来源:调查问卷数据)

根据调查问卷的数据统计,在问及“是否受邀参与保护”问题时(见表2),没有受访者表示经常参与。这说明,相关部门在龙江船厂遗址公园的建设、保护上对于公众的问询较少,涉及的公众面窄,未开展大范围的公示和讨论,征求公众的意见、建议。在问及“您是否参与过遗址公园的建设和保护工作”问题时,大量的受访者没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经历和体验,但是相比“是否受邀参与”问题,参与人数稍有增加,有16%的受访者有过与遗址公园建设、保护、发展方面相关工作活动的经历。

三、关于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性建议

(一)构建有效的信息公开、表达和反馈体系

根据公众参与信息传达与反馈情况的调查数据显示,受调查者更倾向通过网络与新媒体、社会活动、社区平台和政府公示等方式获取文化遗产的信息。因此,遗产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快速、便捷、智能等优点,例如开设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及时在平台上发布关于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内涵、社教活动、保护发展规划等信息,准确告知公众参与的时间、程序、途径,积极与广大公众互动、沟通和交流。另外,遗产单位还应与保护范围内的社区积极交涉与合作,让文化遗产走进社区,让更多的公众了解文化遗产进而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当中。

(二)构建多元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1.政府积极引导公众参与

政府需要通过教育等方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文化遗产的规划、建设和保护活动中来,制定切实具体的公众参与办法,为公众的参与保护提供多方式、多途径、多渠道;加强对各类保护主体的监督和监管,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踊跃参与保护,为公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

2.营利性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2017年9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同时,政府应该对赢利性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制定统一的准入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核心,制定出台赢利性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规,促使其科学合理地对遗产进行保护。努力打破旧有政策对于赢利性组织参与保护的限制,支持发展文化产业,增强文创开发,发展文旅,实现遗产的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3.非营利性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近几年来,公众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也持续升温,更多的组织和个人也不断地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当中。但是,目前我国民间组织在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中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两个困境:一是组织本身,大部分组织专业化程度较低,活动形式简单、缺乏创新,尚未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成熟的运营体系,开展活动频率较低、质量较差、受众面较小、影响力较弱;二是政策的不完善,民间组织申请成立的难度大,准入门槛高,阻挡了大批组织和团体的进入。

如何让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团体、NGO(非政府组织)、NPO(非营利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的大军之中,组织本身就应该不断加强专业性,努力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参与途径和各种高水平、高质量的互动性体验活动,吸引更多公众参与其中,扩大组织的社会影响力。而政府可以对现行的法规政策进行调整,并且给予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组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非营利性组织加入。

(三)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1.建立专家参与保护制度

第一,考古学家应当从理所当然地自认为是考古资料独一无二的阐释者和拥有者转变为尊重土著民族群体对自身文化资源的拥有权和发言权,理解“公众视角”,将考古研究成果普及给广大公众;第二,考古学家不仅需要对于文化遗产给予专业的解释,也应逐渐成为“向公众讲述历史的人”,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考古学不再能仅仅因为其学术性和客观性便具有合理性,它也必须回馈当今社会,比如通过讲座等方式与公众进行交流、沟通,将考古研究成果普及给广大公众。

2.完善志愿者制度

志愿者是公众参与保护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在文化遗产保护上,志愿者可以提供维护、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支持,在南京博物院,大量志愿者为和谐有序的参观秩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服务上,志愿者可以提供导游、讲解、信息传播等方面的支持。2017年,南京博物院的讲解志愿者们就为观众提供了536场免费讲解,协助开展307场社教活动,帮助观众了解了到更多文物背后的故事,丰富了观众的参观体验。

总之,要从公众参与的视角重新审视文化遗产的保护,构建有效的信息公开、表达和监督体系、多元参与合作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有助于推动公民从“依赖政府”向“主动参与”和“全程参与”的角色转变,带动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公众始终是参与的主体,公众参与是保护的主线,其内涵和外延也在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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