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因“中国好声音”等19件相关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案件审理期间,蓝巨星公司与荷兰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达成商标共存协议,法院认为,基于已经变化的事实基础,蓝巨星公司的相关商标注册使用已经克服了易致公众混淆的缺陷。该案诉讼期间,蓝巨星公司与荷兰塔尔帕公司达成协议:后者同意前者持有“好声音”或包含“好声音”的中文商标。塔尔帕公司将继续持有“The Voice of”英文及手势图形商标,双方确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同时,塔尔帕公司将放弃在中国使用“中国好声音”標识,也不再在中国就“The Voice of…”节目模式寻求新的授权合作。至此,围绕“好声音”系列商标各自归属的19起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