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安科院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研究所
2018年11月19日,GB 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公布,并于2019年3月1日实施。与该标准的2009年版本有哪些不同?本刊约请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参与起草的相关专家,着重进行了介绍。
2014年12月23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在《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4〕89号)文件中,下达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修订计划。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作为牵头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共同修订该标准。标准修订小组收集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外发达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有关法规、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分类的方法,在听取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和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建议后,对标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6年5月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又经多方征求意见后,形成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的报批稿。2018年11月,GB 18218-2018《 危 险 化 学 品 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以下简称“GB 18218-2018”)公布,并于2019年3月1日实施。
本次标准的修订,总的原则是,按照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的分类方法对危险化学品分类;新标准能体现重大危险源监管需求,我国重大危险源的数量不应有太大变化,能与我国安全监管力量相适应;对于辨识的危险化学品主要考虑是否能引发重大事故的物理危险性和急性健康危害。
本次修订标准与GB 18218-200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进行修订,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将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重大危险源;对原标准表1列出的危险化学品重新进行修改;采用GHS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增加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和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增加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
本次修订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标准适用范围;第二章是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章是术语和定义,对危险化学品、单元、临界量、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生产场所、储存区、混合物进行定义;第四章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临界量确定方法进行说明;重大危险源辨识指标,对重大危险源辨识指标的计算方法,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混合物的确定方式进行说明;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给出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指标、计算方法和分级标准;附录给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流程。
为明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的重点,实行分级管理,标准修订过程中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中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分级,相关计算公式、相关系数、分级标准未做改动。
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方法是按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8218-2018是按照GHS分类方法,与国际接轨。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范围都能涵盖在内,只增加了易燃气溶胶和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因此,GB 18218-2018不会对辨识范围带来很大的变化。现有标准和修订标准危险化学品种类对比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现有标准和修订标准危险化学品种类对比
修订后的标准采用GHS方法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实现了国际通用分类方法的接轨,技术上成熟可行,采用修订后的标准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能够科学地确定企业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对于企业合理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此次修订的国家标准,目前国内还没有同类标准。国外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主要在相关法规、标准中体现,主要有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本次修订采用目前国际上最为领先的理念,并借鉴多个发达国家已达成的广泛共识。
欧共体理事会于1982年发布了塞维索法令Ⅰ(82/501/EEC),确定了180种有重大危险性化学品及其临界量基准,作为重大危险源基准。欧盟1996年修订了原法令,称为塞维索指令Ⅱ(96/82/EC),该法令采用给出典型危险化学品和按危险类别方式分别给出临界量。2012年,为了实施基于GHS化学品分类的变化,欧盟发布了塞维索指令Ⅲ,重大危险化学品分类及临界量如表2所示。
表2 欧盟重大危险化学品分类及临界量(2012年)
接上表
1992年2月,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发布《高度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标准》(29CFR1910.119),该法规给出137种高度危险化学品及其临界量,其中临界量最大的为 15000 lb(6.798 t),临界量最小的为 100 lb(0.0453t)。1996年,美国环保署(EPA)颁布了《预防化学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计划》(40CFR68),该法规给出77种有毒物质及其临界量,其中临界量最大的是 20 000 lb(9.064t),临界量最小的为500 lb(0.2266t);给出 63种易燃物质及其临界量,易燃物质临界量全部为 10 000 lb(4.532 t)。
澳大利亚颁布国家标准《重大危险设施控制》(NOHSC:1014[1996])和国家标准的实施导则(NOHSC:2016[1996]),此后这部标准经过多次修改,2002年10月又颁布了该国家标准的修订版(NOHSC:1014[2002])。该标准中给出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及临界量如表3所示。
表3 澳大利亚重大危险化学品分类及临界量(2002年)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标准是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支撑标准。
AQ 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监控项目、组成和功能设计等技术要求;AQ 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的设置要求和管理,本标准是其依据的基础支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