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政策与贫困对象需求的契合度研究

2019-04-30 11:11杨智平
智富时代 2019年3期

杨智平

【摘 要】隨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在农村贫困居民生活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农村低保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下面我们就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实施策略展开探讨。

【关键词】农村低保;贫困对象;契合度;低保政策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政策”)在扶贫减贫中成效显著。然而,国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却常常“走样”,农村低保政策亦不例外,这一现象已被学界广泛关注。以社会保障的实质性公平为基准,围绕农村低保政策的“走样”有三类解释逻辑值得重视:瞄准偏差、一线弃权、政策泛福利化。

一、农村最低社会保障政府政策

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我国对农村部分家庭年人均收入,处于当地农村年人均收入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为了维持这部分农村困难家庭的生活权,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助。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划分到保障范围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问题。《通知》里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仅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还强调了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生存条件恶劣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方面,《通知》强调“要从当地农村经济水平为出发点,实事求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并且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农村低保,这也是成为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全国实施的标志。

二、当前农村低保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低保户家庭收入核算难

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按固定标准核算,以家庭为单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收入核算存在困难,在尚未实现应保尽保的条件下,目前的保障标准只是参照标准,而不像城市低保以计算家庭收入作为补差水平的依据。且先不说申请人员会有故意隐瞒家庭收入的现象,或仅因懒惰导致家庭贫困、或父母与子女分户而居将赡养义务甩给政府、或因超生导致人均纯收入降低的情况依旧存在。就是贫困户如实申报,困审核工作缺乏有效的手段,仅凭日常掌握的情况也很难准确核实。由于入口审核把握复杂,未必将真正有需要的贫困户纳入保障范围,部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尚未得到真正的保障。

(二)难以确定帮扶对象,实施时有反向鼓励的趋势

国家按照经济条件的不同,将需要帮助的人群分为三类,根据不同类型进行精准扶贫。如想无偿享受国家帮扶就应达到低保受助者的条件;条件根据精准识别后,可以得到像样的帮助则是扶贫受助者享受的福利;若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条件的特殊人群,在获得低保补贴的同时,还能享受国家在扶贫政策上下发的相关福利。但是在这一政策下,有些贫困地区的人群在扶贫政策的刺激下,变得好逸恶劳,有劳动能力的人为了能国家的优待,会想办法成为低保受助者,并且享受这项福利给其生活带来的方便。

(三)基层管理力量薄弱

近年来,国家为了实现农村低保真正的公开的,透明的落实到每个困难村民上,防止农村低保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贪污腐败现象,对低保工作的要求也在提高。低保工作客观要求是要求基层工作人员,进行大量的走访、调查、监督、协调、反馈具体工作,由于不少当地农村偏远落后,农民自身原因,加剧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除此之外,农村的基层人员工作量大、条件差。虽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低保工作人员工作和低保机构逐渐完善,有相关的专职人员,但是在乡、镇这些经济落后的地方,没有在职工作人员,由民政助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暂时性的代替,由于对当地农村及乡镇不熟悉,导致工作进行中出现的种种困难。农村低保制度具体工作的实施主要在基层,乡镇一级承担了制度的宣传、低保申请考核、贫困家庭调查、低保资金发放工作等。

三、农村低保政策与贫困对象需求相契合的有效策略

(一)创建瞄准体系,准确识别扶贫对象

如果要真正的将精准扶贫和农村低保制度的相结合的落实下去,那么就意味着必须要保证对贫困人口的识别工作的准确性。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贫困人口的总数数量大,贫困的原因也因人而异,所以对于部分地区将贫困人口的信息具体落实到户,这个工作量远远大于预期的难度。为了能够根据我国相关部门下达的,针对扶贫对象的验证方式进行识别工作,就要保证各级政府给予足够的费用支持。并尽可能的满足资源上的需求,完全按照以县委基本单位,进行规模管控、准确识别、分出等级进行负责、实行及时动态信息管理等一系列的措施,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贫困地区中的贫困情况,具体落实到每户人家,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并且将档案记录在网上,以供再次查证。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应该针对该地区的贫困情况制定具有区域特性的政策,从而确切落实两大制度的融合,并确定统一的政策对象区分方式,防止两者之间存在漏洞。

(二)实施多种扶贫方式

由于致贫原因的不同,因而使用金钱补助这一方式可以是雪中送炭,可以是锦上添花,也可能是未能改变现有状况,所以只有“对症下药”,结合低保家庭的类型,拓展扶贫的救助方式,来满足不同类型低保家庭的多样化需求。比如,根据低保户劳动能力的高低确定救助方向,有劳动能力的可以提供技能培养、自谋出路的非金钱救助;无劳动能力、又没有资金来源的,甚至是集老弱病残于一身的,则是以提供金钱补助或者实物救助为主;对于家庭成员中有求学的可以采取减免学费、助学贷款等救助;再就是可以综合运用产业扶贫、医疗扶贫、技术扶贫等方式,既满足低保家庭的迫切需要,也是符合精准扶贫工作的总体要求。

(三)完善农村低保基层队伍建设

完善农村低保基层队伍建设,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根据当前农村低保基层人员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工作量大,专业相关人员不足等原因,为了使农村低保制度健康运行,国家应适当地增加专业素质高,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可以每年通过国家优惠政策,来鼓励各个高校的大学生,加入农村基层建设队伍,大学生作为教育层次的高端人才,应培养成能为国家所用,为社会服务的应用型人才。一、大学生下基层可以减少每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减少国家对就业方面的负担。二、大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及学习能力,可以更快地在农村低保制度岗位上适应。在公务员方面,国家可以对公务员进行调剂,根据各个地方不同岗位不同特点,适度增加或者分配人员编制,协调农村低保的管理力量和繁重的任务,确保农村低保公务员的工作顺利进行,也对城市公务员人力资源的进行合理利用。在社保部门及民政部门的职能方面,明确清晰划分两个部门的工作任务职责,各部门相互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推动农村低保制度的发展。在贫困农民的教育,医疗,生活方面,确保各部门将工作落实,每个部分受到上级部门监督,严重将国家农村低保政策落实到每个贫困农民上,保障农民能获得基本权利。

四、结语

当代社会的大潮下,社会救助要实现从被动到主动的质的飞跃,而政府能做的,是在“供给”后再度“调整”,将制度相互结合发展时,应该满足贫困人群的具体需求,从精准扶贫的角度出发,推动农村低保政策的有序实施。

【参考文献】

[1]张立冬.中国农村贫困代际传递实证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

[2]彭春凝.当前我国农村精准扶贫的路径选择研究[J].农村经济.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