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思考

2019-04-30 11:11丁楠
智富时代 2019年3期

丁楠

【摘 要】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的构建需要法律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少不了法律上的切实保障,另一方面也需要社区、居委会从中发挥作用,充分帮助那些婚姻尚未破裂的家庭,力求妥善化解家庭纠纷,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关键词】冷静期;草率离婚;离婚自由

一、我国高离婚率背景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现

中国的离婚登记对数自2001年以来连续十年持续上涨,2017年7月,民政部发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开展核算公报》显现,2015年我国大陆共有384.1万对配偶办理离婚手续,比2014年处理离婚的人数增加了5.6%。2018年上半年,离婚人数已逼近200万对,达到193.1万对,同比增长4.04%。“闪婚”、“闪离”这一现象比较普遍。很多夫妻因为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琐事而产生夫妻矛盾,最后闹至离婚。在我国现阶段,离婚手续的办理十分简便,男女双方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即可,只要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债务方面没有争议,就可以快速地办理离婚手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离婚的限制较低,中国实际上成为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

过高的离婚率会引发一些列的社会问题,如子女的家庭教育,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的孩子,在父母教育上易产生缺失,则会导致未成年子女失足走上犯罪的道路。高离婚率也会导致婚姻观、家庭观的异化,使人对婚姻的信心降低,如果“闪婚”、“闪离”现象成为常态,则会大大降低人们对婚姻幸福的期待,人们不再对婚姻的持久性抱有期待,则会导致结婚率的下降,也会导致非婚同居与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增加,人与人之间信任度下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离婚冷静期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

(一)离婚冷静期的概念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法院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期间,法院或政府安排双方进行婚恋辅导以挽救婚姻。

(二)离婚冷静期的提出

在2010年两会期间,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提交了一份名为《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建议通过修改离婚程序以及婚姻咨询服务,挽救不应破裂的婚姻。实际上,在此之前,尚绍华提出的《建立婚姻辅导制度》提案就得到民政部门的重视和积极回应。这两份提案的共同目的就是为了抑制我国逐年上涨的高离婚率。尚绍华建议借鉴一下中国一些城市的做法和其他国家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先进经验,改革离婚程序,在夫妻提交离婚申请后,设立3-6个月的冷静期,让当事人夫妻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再批准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

我国目前并未在法律上对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因为婚姻自由原则作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所以设置离婚冷静期必须考虑到不违背离婚自由这一原则。实际上,从建国以来到2003年以前,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要办理离婚需要一个月的审批期,就是在这一个月审批期内,有很多要离婚的夫妻冷静了自己的情绪,最后重归于好,挽救了不少尚未完全破裂的家庭。这一个月审批期并非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从它的效果来看,实际上具有与冷静期相同的效果。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期间,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二、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利弊

(一)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积极作用

1、唤醒当事人理性对待离婚。在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中,登记离婚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这其中的意思自治是理性并非是冲动型的非理性意思自治,比如因一时冲动而离婚的当事人在离婚后又后悔,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并非其真正的意思表示,大多数是非理性意思表示,所以并不能一味地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设立离婚冷静期,有助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转向真实的理性意思表示,从而真正的保护离婚自由原则。另外,也为当事人能更多地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健康成长上面做出权衡。当事人如果确已审慎思考后下定决心离婚,这一期间也可约定好离婚协议,避免将来产生更多的纠纷,给当事人和孩子造成负担。

2、促进了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在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立案登记前的诉前调解与诉中调解可以化解一部分离婚案件。对于矛盾较深的离婚案件,法官在开庭审理时也会遇到部分当事人感情用事,不能理智对待离婚,继续开庭很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社会恶性事件。而且法官由于无法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感情破裂,通常情况下在第一次判决中是不会判准许离婚的,这样的判例有其合理性,但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如果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冷静期间双方的相关情形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样既能减轻法官的压力,帮助法官做出更加公正的判决,又避免给当事人双方增加诉讼负担。

3、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体系,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建立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对于通过欺诈手段离婚的,有利于受害方在冷静期期间及时发现真相。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对于遏制假离婚如为了购房或多分拆迁款等钻政策空子的行为,设置离婚冷静期会使之丧失时效利益,有助于预防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使虚假离婚的行为减少,保障法律的严肃性。

离婚冷静期作为一种司法创新实践给濒临破裂的婚姻设置了一段缓冲的空间,既缓解激烈情绪,引导当事人化解婚姻危机,避免了冲动离婚,更彰显了司法温情,是审判精细化的体现。

(二)反对设置离婚冷静期的观点

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存在很大争议的,有很多人反对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有以下观点:

1、离婚冷静期的无差别适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对于深思熟虑的离婚或一方存在过错即一方重婚、同居、吸毒、赌博、虐待、家暴、分居两年等法定理由时,是否还要适用离婚冷静期?例如:2018年11月25日,“新京报”“我们的视频”发布的视频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当事人董芳因长期遭受到丈夫家暴,终不堪忍受向成都法院提交了离婚二审上诉书。2017年6月,董芳因与丈夫产生争执,被丈夫实施家暴。事后她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来便提出离婚诉讼,在经过了三次开庭审理之后,法院判决驳回了董芳的离婚请求。法官称,要给予双方一定时间的冷静期。视频中,董芳以第一人称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呼吁“法治应给弱势群体以合理保护”,该视频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由此可见,对于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分,不能无差别进行推广。但是如何判断是否为冲动型离婚是个难题,因民政部门判断是否为冲动型离婚的标准无法确定,在实践中通常由工作人员主观进行判断,使当事人难以信服。

2、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的行为缺乏规范限制。假如在冷静期期间遇到一方当事人存在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受害方再次受到伤害的情况,该如何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安全;当事人争抢孩子、转移财产、恶意对外举债的情形该如何处理。例如:甲和乙都同意离婚,但是在孩子抚养权和财产方面问题有争议。协商过程中甲假意同意孩子归乙抚养,财产都归乙方,然后在冷静期期间抱走孩子藏起来,把财产转移,然后借大笔外债坑害乙,然后再撤销离婚申请,这样,甲的行为会使乙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由此可见当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时,另一方当事人将会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对冷静期期间的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限制。

3、协议离婚成本会增加,则会导致大量离婚案件涌向法院,增加当事人与法院的负担,花费大量的司法行政资源。因为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往往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所以协议离婚的情况本就少见,设置离婚冷静期,如果一方在冷静期期间反悔,则会导致協议离婚无法达成,坚持要离婚的一方就会前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样就会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4、离婚冷静期干涉公民的离婚自由。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干涉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离婚自由是民法赋予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有期待自己重新获得幸福的权利,从这一点来看,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违背了人们追求个人幸福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