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路径的探究

2019-04-30 11:11李京奴
智富时代 2019年3期
关键词:经济法

李京奴

【摘 要】经济法部门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是不可缺少的部门。社会中的每一位成员的利益都会受到社会利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当社会的整体利益受到侵犯时,社会中的每一位成员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所以经济法的存在对我们每一个人,对社会整体的影响意义是重大的。本文通过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的内在逻辑介绍,提出了经济法对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途径

我国经济法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发展历史,其中很多律法的构建,经过不同争论确立了统一的思想与主见,在社会中经济法的地位也日益凸显出来[1]。新时期的发展,对经济法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它是为我国经济的建设提供指导的基础律法,在建设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中,要求经济法能够从社会的根本利益出发,对社会中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调解,利用干预和管理结合的方式,配合宪法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以,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重点。

一、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逻辑进路

(一)市场失灵有损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市场中的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的规律,是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创新的动力。而利益的主体也会随着创新把资源投资到更有效的领域中,也就是说市场是配置资源最基本的手段[2]。但是鉴于市场主体存在短视性,给市场经济带来一定的盲目和变动,最终会使其没有完全发挥导向作用,也就是市场失灵,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总量无法平衡经济结构无法优化;对经济活动给他人造成的影响无法消除;对于经济中的垄断情况、非法竞争情况、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等情况无法消除;法律的价值不能充分的实现公平性等等。以上这些情况都说明了市场失灵会给社会的整体利益带来直接性的影响。

(二)国家干预对控制市场失灵有重要作用

国家是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的主力,它对市场实施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有效途径。当然能够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者是在特定情况下的个人,但是最合适且最现实的代表非国家莫属,特别是在市场的监管方面,以及市场宏观调控,国家更是代表市场整体利益的唯一。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财政方面、货币、产业等政策能够促进经济总量的平衡优化经济结构;通过行驶各种手段去改变市场结构,限制市场主体私权防止出现垄断以及非法竞争等情况。总的来说,对于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市场利益上,国家干预虽然不是唯一的手段,但它是最有力且最有效的途径。

(三)经济法为国家干预市场提供了法律形式

国家的干预对于市场经济整体利益上是有效的,但是在法制的社会中,国家干预也需要通过法律的确认,只有这样,国家干预才能实现合法性和正当性,才能在对一些重大问题干预时得到法律明确,才能对一些滥权和越位的问题上进行防治,切实的保证社会整体利益,发挥其应有作用。另外,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有些时候并不能保持一致,国家利益需要从政府机构中去体现,而社会利益则需要非政府组织引导促进,那么如果让两者的利益更有效的接近,从而降低因国家利益受损导致的整体利益侵蚀问题,就需要经济法去进一步的调节。

二、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路径

(一)将经济法纳入立法条款

纳入立法目前是经济法用来表达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普遍方式,例如反垄断以及政府采购的两则法律法规中,对于立法目的规定,都且使用了维护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词句。其他的一些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准确的相似概念,但整体的表达叙述中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意蕴有明显的表述。比如预算法中有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审计法中有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节约能源法中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农业法中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建设健康社会的目标等等[3]。这些都能归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范围内,无论是哪一方面,对其利益的维护就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

(二)把经济法作为政策基准多做宣传

政策基准是指在某些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上,其不能作为直接的依据,可以当做国家某方面的立场。政策基准与社会整体利益有较高的契合性,它是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法律化的一种方式。每一个部门法的结构都有较为复杂的内容,所以他们的政策基准来自于他们涉及的区域以及要承担的相关责任,而经济法与其他律法不同,它强调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所以它更偏重于政策基准的规定[4]。例如农业法中,国家对农业的基本政策是: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全社会应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基本政策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等。而经济法中有很多政策基准的规范,但是很多学者对经济法的可讼性起到质疑,所以加强对经济法中政策基准的宣传,能够让社会中各界人士切实的认知到社会利益与自身利益的关系,促进每一位公民能够主动担负起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任务。

(三)把经济法的权益结构融入

权益结构就是指,各类律法主体中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组合,而这其中的权利和义务是涵盖了大方面的范围,包括主体拥有的职权以及相应承担的职责[5]。经济法的权益结构也是如此,它在某一项法律中怎么去安排,有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去决定。也正是因为安排上各不相同,给各类制度和部门法带来了差异性,也让他们在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产生了互补性。给国家干预提供相关的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让国家干预去控制市场失灵,以便维护好社会的整体利益,这个是经济法所承担的使命。那么它的权益结构安排肯定会把社会整体利益收入考量,而后者也会融入到前者的结构当中去。

(四)从经济法责任中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经济法在获得一定的权益的同时也受到律法的规范,同时也要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对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而经济法的责任制度的构建也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经济法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上,运用了民事责任、刑事以及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机制,对于损害利益的情况也提供了纠正机制;其次,在履行了基本的法律责任同时,创新了新的利益维护措施,像食品安全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让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目的明显现象出来。

三、总结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也是市场经济中较为规范的体系,是维护我国经济利益,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它为让国家的经济干预提供了依据,防治了市场垄断的情况,而其中明确的权力以及责任,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秩序也提供了有利的维护作用。经济法与相关的律法以及政府政策的配合,对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了有效的维护。

【参考文献】

[1]陈志坚.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论述[J].法制与社会,2018(34):15-16.

[2]单飞跃.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四十年:反思、转型与再认识[J].經济法论丛,2018(02):3-16.

[3]陈敏光.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经济基础——基于市场经济史的考察[J].经济法论丛,2018(02):66-92.

[4]王秉钦.关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探讨[J].法制博览,2018(33):126-127.

[5]徐鹿童.从计划和市场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对传统法的替代关系[J].商讯,2018(17):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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