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
【摘 要】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数据信息大量产生,数据信息之间相互链接,形成一个关系网,人们生活也就被各种数据所记录。为了办案需要,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开始对大数据信息进行应用,利用大数据的新型侦查模式悄然而生,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侦查活动的开展,提升了破案的效率。但是,大数据侦查在司法应用中产生了多种问题,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侵犯、数据信息真实性的质疑、侦查范围界限的缺失、侦查协作能力的欠缺等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建立數据共享联盟、培养大数据侦查的专门人才、制定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法规等措施需立即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之间需要加强协作才能促进侦查模式的转型升级。
【关键词】大数据侦查;个人信息权;侦查范围;侦查协作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network technology, a large amount of data information has been produced, and the reform of investigation mode has become an irresistible trend. The development of big data technology makes all kinds of data link each other, forming a network, and people's lives are recorded by all kinds of data.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case handling, the investigation authorities began to apply big data information during the investigation, which greatly facilitated the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and improved the efficiency of case solving. However, there are many difficulti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investigation. The violation of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the doubt of data authenticity, the absence of investigation scope and boundaries, and the lack of investigation coordination capacity need to be solved urgently. For this reason, measures such as establishing data sharing alliance, training specialized personnel for big data investigation, and formula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regulate big data need to be implemented immediately, and cooperation among regions and departments is needed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investigation mode.
【Key Words】big data investigation;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cope of investigation; investigation of collaboration
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当下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与小数据相对应,大数据独有的海量数据与信息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巨大变化,手机、电脑等终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并产生大量信息。[1]数据是一种可被开发和利用的重要资源,大数据技术是利用数据资源的一种技术方式。大数据侦查则是以大数据记录为核心的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针对已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犯罪行为,为了查明犯罪事实,预测犯罪等所采取的一切以大数据技术为核心的相关侦查行为。[2]在大数据时代下,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无时无刻,无所不在的被各种信息数据记录。大数据犹如长着巨大的触角植物,可以延伸到社会的各处,随时触碰着人民的生活。因此,正如所说“我们正处于一种不断变化却日趋紧密的被监视状态中,一举一动都能在某个数据库中找到线索。” [3]对大数据进行整理和应用对侦查活动的展开具有重大意义,虽然现阶段有关机关不断的将此种侦查方法逐步运用到现实生活中。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多种问题。
一、大数据侦查的应用现状及特点
(一)大数据侦查的现状
互联网发展的大时代下,第三方支付、手机银行、比特币、P2P等业务的兴起,淘宝网、京东商城、亚马逊等为代表的网购平台的持续发展,逐步增加了大数据收集的宽度与广度。亚马逊读书会知道你的书读到哪一页,通用汽车的“OnStar系统”指导你开车的速度、方向以及行驶的模式等等,[4]在此种大数据无处不在的情况下,人类社会就犹如置身于一个通体透明的屋子中,完完全全的展示在他人面前。大数据侦查也同样采用技术算法,由侦查人员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了解有关人员的购买记录、行动轨迹以及所接触的人员等,通过对以上情形的了解,掌握有关动态,分析犯罪人员的犯罪过程,找寻犯罪证据。
侦查机关对大数据进行应用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针对未发生的犯罪,主要目的是防患于未然,即通过云计算侦查模式的升级,对一系列数据进行分析,掌握数据所有人的相关信息,依靠种种信息对行为进行一步步推断,从而得出其是否要进行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帮助公安机关迅速作出判断,将犯罪行为及时制止。此侦查模式主要应用在犯罪分子犯罪前或者犯罪中,对活动迹象及时掌握,将犯罪活动扼杀在摇篮中。其次,针对已发生的案件,目的主要是破解案件,缉拿犯罪嫌疑人。通过对数据记录进行分析,找到相关线索,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现实中主要采用监控、手机监听、消费记录查询等方式,了解有关人员的动向,从而推断其日常的活动轨迹,实现对整个案件的侦查。
(二)大数据侦查的特点
作为一种新兴的侦查模式,大数据侦查有其区别于传统侦查模式的特点。第一,侦查范围广。与传统的侦查模式相比,大数据侦查所涉及的范围并不是固定的,不会将范围局限在某一个特定的地方,因此利用大数据信息的侦查本身范围也不会受到固定区域的限制,侦查范围扩大的同时相应的也会增加侦查破案的几率。第二,专业性强。利用大数据进行侦查,需要具备高新技术知识与技能,传统的侦查方式将不能应对大数据侦查的需求。偵查机关需要引进专门的技术性人才,同时侦查人员也要提升利用大数据进行侦查的能力。第三,便捷效率高。侦查机关通过的数据信息分析,对道路信息、银行信息、身份信息等进行检察和监督,利用多种数据,对不同数据进行分析和管理,能方便快捷的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同时,与传统的证据资料相比,从大数据下所获得的证据更容易携带和分享,有利于不同侦查机关的信息共享,从而得以侦破案件,提高工作的效率。
二、大数据侦查应用困境
将大数据逐步运用到侦查活动中,对侦查活动的开展产生了巨大作用,但是人们的活动完完全全展示在人们面前,使很多人产生了恐惧。如果此种侦查行为毫无界限限制,对侦查范围没有具体规定,会使侦查人员无法开展工作,这样将不利于大数据侦查模式的发展。
(一)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侵犯
大数据侦查手段主要是通过对各种信息进行收集,对有关人员的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分析。在大数据环境下,数据来源是多种多样的,在医疗、交通、教育等领域,都可以产生不同类型的数据。这些数据虽然表面是是分散的,但是其每个数据之间也都是有相互关联的时候。某些计算机领域的学者提出,当数据细化到某个个体的时候,个体的信息是分散于不同的平台之上的。就如同,某个移动用户可以通过智能手机来定位自己的日常移动轨迹信息,然后申请基于位置服务从而获得方便、快捷的位置相关应用;该移动客户同时也可以将这段轨迹发送到自己的社交网络上,与朋友分享自己的生活乐趣。这种情况下,两个相互独立的平台上就拥有了相互关联的记录,而各自生成的数据集也就有了相关性。[5]分享在各处的“动态”信息数据公民的个人信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也应当受到保护。
个人信息权是指即便是对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权利人仍享有收集、利用等控制权利。[6]在运用大数据进行侦查时,不可避免的会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在对手机内容进行侦查的时候,由于在现代社会,手机已经不仅仅是一种通信工具,而是集手机银行、定位追踪、信息交流于一体,可以说手机中包含着一个人所有的日常动态。若允许侦查人员自行对相关人员的手机进行直接查看,这样就类似于允许警察直接进入相关人员家中进行搜查一样,这也是对公民权益的一种巨大侵犯。
在一般的侦查活动中,搜查房屋等有关场所或者是对人的身体进行检查都要经过有关单位的批准,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私人场所。[7]若没有通过相关程序随意进入,即便有确凿的证据,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对于调取监控,对电话记录进行查询等等,虽然也有法律规定,但是规定并不全面。因此,对于采用大数据收集的方法对案件进行的调查,侦查人员可以说所受限制有限。但是,监控、通话等的内容。很多也涉及相关人员的隐私,与之前的搜查房屋、搜身相比其程度并没有减损,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其涉密程度可能更强。在现阶段,公权力如何对大数据进行应用,通过何种方式获得信息,怎样对公民权益进行保护,保护的程度以及救济措施,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大数据的法律规定还处于模糊的状态。
(二)数据信息真实性的质疑
大数据侦查主要是利用数据之间的相关性,通过不同信息之间的联系,对数据进行整合、分析。世界上的数据数不胜数,每个信息有很多都是零散、琐碎的,在某些情况下,单个的信息是存在的,然而,将各种信息进行结合后所组成的部分是不存在的、虚构的。因此,有些学者表示“无限数量的零的综合也依然是零”,[8]这样从一方面揭露了数据收集后并不一定所有的数据都是真实有效的,或者即使单个数据是有效的但是将若干数据组合之后其本身也就未必可靠有用。一旦将若干信息组合,侦查人员就会在很大程度上相信其本身的真实性,这样势必会对整个案件的处理进程造成影响,也会造成被侦查人员的权利的损害。另外,在一般情况下也会出现“眼见为虚,耳听也为虚”的状态,在数据收集中更为如此。侦查人员并没有亲眼看到,或者是亲耳听到有关的信息,而是通过对搜集到信息进行整理后了解。但是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之下,很多信息都是可以被假冒、仿制的。若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此种手段将侦查人员迷惑,这样也将会对侦查案件的展开产生不利的后果,甚至可能会影响一些无辜之人。
在大数据时代,任何研究者所接触和所获得的数据很难包括全部数据。而那些针对全数据进行的分析往往只是某些“专家”以及大数据的相关处理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对超大的数据规模进行搭配、组合和筛选后,再进行分析与研究所形成的真真假假的许多“规律”,使得数据分析和处理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9]并且,对大数据进行运用,简单来说就是利用所掌握的资料对案件的整个发展历程进行预测。预测是一种或然的状态,虽然对大数据进行分析能够得到事物发展的动态变化趋势,但是,这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判断方式,并不会代表事物的必然走向。利用或然的判断方式对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将会损害他人的权益。
(三)侦查范围界限的缺失
与一般的普通侦查不同,大数据侦查不能利用对物理场所的界定实现其对侦查范围的限制,并且不能将大数据侦查所涉到没有界限,没有边界的侦查将会侵犯到被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现实世界中,证据的数量和地点是可以计算和确定的。现阶段所设定的有关侦查范围的界限,也都依据此种范围进行界定,显然这种界定在互联网环境中是不成立的。
在数据世界中,第三方服务总是可以包括多种数据,并且数据可以存在在任何地方。一个人可以控制的账户,房屋或者是数据的数量、大小、位置是不受限制的。一般的物理性调查限制了证据所存在的位置、多少、可以移动的速度以及所存放的不同地点。而电子数据信息存在的形式是动态的,可利用互联网发送、存储和接收,数据可以被即时且自由地复制。它可以在世界各地一秒钟储存,同时也可以没有成本的存储在任何地方,其本身是不占有任何物理空间的。若为一般性证据,嫌疑人表明将证据存放在家中,那么这个嫌疑人可能只有一个家,那个家只在一个地方,家的大小也是有限的。而在大数据信息却并不如此,嫌疑人可能有数百个互联网账户,可以在所有的账户中存储证据,并且账户的大小也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在当前情况下,通过物理方式确定的界限不能应用与大数据侦查中的范围,因为数据的范围并不会局限于此。
(四)协作力度的欠缺
侦查协作是不同地域或者不同主体之间为了进行侦查活动而开展充分且必要的协同配合。[10]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域之间经济和科技水平差别巨大,不同地区之前的大数据获得信息量不同,由于大城市公共服务系统相对完善,各种监控、定位设施齐全,能够搜集大量的信息,保障大数据侦查活动的开展。反观,偏远地区则并不如此,公共服务系统欠缺,使得所获得的数据信息少,并不能满足侦查人员的需要,区域之间基础设施状态的不同,导致了信息获取量上的差異,差异的存在加大了协作力度的难度。此外,我国属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为主的公安机关侦查模式,此种状态下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各自为战、互不干涉”的状态限制了不同地区公安之间的协作,使得公安机关不能形成良性互动,不利于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另外,除了地域之间的协作外,不同级别的侦查机关在协作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审批程序复杂、自主自动性压制过严等问题也使得在利用数据信息时,存在诸多困难。
三、大数据侦查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大数据发展如此迅猛的今天,对待大数据既不能投鼠忌器,又不可对其过分依赖,如何把握其中的平衡,使之更好的被运用是我们所要思考的问题。
(一)加强数据共享模式构建
数据是可以共享的,这是大数据的一个重要特征。虽然数据掌握的多,并不意味着其价值更高,但是无疑有助于进一步对数据进行分析。现阶段,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全面公开。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案件的判决文书进行查询。但是,侦查有其不同于判决的特有属性,很多案件在侦查的过程中必须是保密的。因此,对于这种数据而言,没有办法也不可能实现侦查过程的全部公开。但是,虽然不能向广大公众公开,但是对于侦查机关内部以及除侦查机关之外的其他公权力机关,在它们之间可以形成一种数据共享联盟。这种数据共享联盟的成立,可以使不同地区的侦查机关所获得的侦查情况被其他侦查机关所知悉,从而有利于侦破团伙案件、流窜案件以及其他跨地区形成的案件,同时也可以对类案进行更好的预防和控制。
加快数据共享机制的建立,促进数据共享联盟的成立使不同地区之间的侦查机关形成一种联动机制,处于联动机制内部的侦查机关对于其他地区发生的有关案件也可以进行一定的数据检索,从而在自己区域内找出有利于侦破案件的证据。将不同地域、不同级别所掌握的数据进行一体化的处理,加强侦查机关协作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的全掌握,加强沟通交流,最大程度的实现数据信息的实时共享,进一步的实现各地案件的快速侦破,对相关案件进行及时的预防。
(二)培养大数据侦查型人才
各种数据千千万,凭借人工并不可能对若干的数据进行准确的分析和掌握,必须借助一定的工具,大数据往往与IT、网络等领域联系在一起,这些领域可能并不是传统的侦查人员所擅长,或者能够驾驭的领域。由于对数据信息情况的不了解,影响到对数据信息的使用。因此,必须与信息技术化领域相结合,通过专业人员的技术和知识,对纷繁复杂的大数据进行有效的整理。这种整理并不是将其分门别类加以存储,而是通过某种运算方式或者某些系统编程提取数据中的有关信息,从而是所获得的大数据信息能够为侦查机关所用。
但是,侦查机关所得到的诸多的数据本身就关系到人员的隐私以及国家的安全,要对这种大数据进行分析,就需要侦查机关设置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才,对数据进行分析。而不能委托给侦查机关外部的人员,这样既会影响办案的效率,同时也可能会使数据中所设的保密信息被外界所知悉。因此,要培养侦查人员的信息数据化思维,形成使用数据信息侦查案件的习惯十分必要。侦查机关应当开展对数据信息的技术培训,通过培训是侦查人员了解大数据侦查、利用大数据进行侦查,打破传统的侦查思维模式,使大数据侦查的使用成为常态。
(三)制定大数据侦查法律法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随着大数据侦查的发展,侦查机关将会投入更大的力度到实践中去。而在法律仍没有对侦查范围进行清晰的规定,没有对侦查行为进行明确的规范。那么不仅公民个人信息权越来越难以保护,侦查机关由于可能会触犯法律,在侦查过程中也会畏首畏尾,这样对整个侦查活动的开展将是不利的。因此首先,明确大数据侦查的边界。对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侦查的数据范围进行规定,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其权利遭到不必要的侵犯。其次,制定数据信息传递、交流等过程的程序性规定。程序制度的建立才能使侦查人员的各项活动有章可循,才能够放心大胆的进行侦查,侦查人员的活动有了明确的方向性指引,自己在合乎规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更能利用大数据进行侦查。最后,完善侦查主体各方数据交流的规定。加强不同地区与不同级别的侦查机关的协作,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只有明确将其进行规定,各方主体各司其职才能真正的实现友好的协商与合作。
大数据侦查是对传统的侦查模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开启了侦查模式的新纪元。这种侦查方式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侦查手段不断提高的重要方式。现阶段很多侦查机关已经对此进行了应用,但是,由于其本身仍存在着问题,在利用大数据进行侦查时也不够充分。因此,对于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活动的展开不仅需要侦查机关自己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了解新的侦查方式,还需要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做出进一步的补充和规定,进而促进侦查活动的展开,提升办案的效率,使大数据在侦查活动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的发挥。
【参考文献】
[1] 刘晓燕.大数据时代侦查模式的转型[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8(1).
[2] 单丹、王铼.大数据在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侦查中的应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3] 何军.大数据与侦查模式变革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4] Orin S. Kerr.Applying the Fourth Amendment to the Internet : A General Approach,Sstanford Law R wview,Vol. 62:1005 April 2010.
[5] 吴小同.大数据环境下隐私保护及其关键技术研究[D].南京大学,2017:28.
[6]陈纯柱、黎盛夏.大数据侦查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与制度构建[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
[7]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8] David Gray.Danielle Keats Citron:A Shattered Looking Glass:The Pitfalls and Potential of the Mosaic Theory of Fourth Amendment Privacy, N.C. J.L. & TECH, VOL. 14: 381.
[9] 杨刘保.警惕大数据的真实性风险[J].中国城市报,2016(17).
[10]王博、张尧.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协作[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