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
【摘 要】在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把有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些底层良好的实践经验进行归纳总结。但鉴于现有文献对于崇州“共营制”的探讨和讨论不深入和全面,笔者希望可以通过从崇州共营制的基础、理论层面、职业经理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社会服务多方面进行梳理,以便学界可以进一步深入的探讨该案例的实践价值和和拓展空间。
【关键词】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共营制”
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打工,农村土地出现了大量搁荒、闲置的现象,农业发展面临“谁来种,种什么,怎么种”的困境。四川崇州在08年产权确权改革的基础上,开始探索解决困境的办法。最开始,崇州也像其他地方一样开始积极引进企业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大规模流转,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但引进的鹰马龙公司在08年金融危机中损失惨重,造成其承包的3000亩土地出现了毁约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当地老百姓的利益。崇州市当地政府被迫接手承包的3000亩土地,并开始了对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试点,经过6年时间的改革和探索,崇州已经成功走出了一条农业“共营制”的道路。对此,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崇州共营制的基础——土地确权;第二部分从交易与分工的理论层面进行了文献梳理;第三部分讨论了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发展脉络;第四部分是对崇州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分析;第五部分是对崇州“共营制”的综合分析。
一、崇州共营制的基础——土地确权
在成都产权改革的背景下,崇州也开始了农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从2008年4月开始,崇州市启动了“以确权颁证为基础、以激活产权流转体制机制为核心、以综合配套改革为支撑、以建立农村现代产权制度为目标”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崇州市采取了“探索试点先行,提供参考答案”的方法,在道明鎮天水村开展了产权确权制度的试点工作。在桤泉镇的改革试点过程中,确权遇到了新增人口、婚姻迁移、死亡人员、地籍边界认定及测绘、耕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差权益分配等一系列问题(门秀琴等 2009)。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崇州市摸索出了一套成熟的经验,这为确权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为了在确权后使得土地有更好的利用,崇州市还积极引进龙头企业,进行土地流转。
二、崇州共营制--理论层面的梳理
罗必良(2014)在斯密、杨格、科斯,以及杨小凯和黄有光间接定价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农业的规模经营在本质上表达为分工经济,并导出两个推论:如果农地流转的效率很高,那么农场组织或者农户就会通过扩大土地规模来实现“土地规模经济性”;如果农地流转的效率很低,农场土地规模的扩大将受到约束,农业分工将转换为市场组织分工,中间产品的生产与劳动服务交易效率就具有重要作用,即“服务规模经济性”。罗必良等(2015)以产权、合约和分工为理论线索,对崇州模式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崇州一方面以合作社为平台,催生了专业化职业经理人和生产性服务体系的发展,进一步将农村土地经营权细分为决策权(合作社)、管理权(职业经理人)和生产操作权(四大服务体系),获得农业的外部分工经济与规模经济;另一方面通过合作社(农户)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共同治理,共享剩余”的分成合约模式,专业化的一站式服务超市等手段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分工的深化。基于前面的思考,罗必良总结出崇州模式的两条逻辑主线:一是以产权细分进分工效率的产生;二是以合约治理促进分工效率的持续扩展。
三、对崇州职业经理人的梳理
刘人瑜(2014)在对崇州市、金堂县、蒲江县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三种典型模式的适用性进行了点评,他认为崇州“双培训”模式需要依托农民专合组织的发展,需要规模化的经营;金堂“面+点”模式具有较强的推广性,关键是选择当地的优势产业;蒲江院校培训模式适用于辖区内拥有师资配备良好、农民教育培训经验丰富的中专、高职或本科院校的地区。他还就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构建提出三点建议:健全领导管理制度;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培训的多元投资制度。傅雪梅、庄天慧(2016)也对成都市新型职业农民典型培训模式(崇州、金堂、蒲江)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出了崇州模式的特点(以点带面的双培训模式和丰富的继续学习平台)。通过模糊评判打分的方法,得出崇州市是成都市3个试点县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效果最好的地区。
四、对崇州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研究
门秀琴(2013)将崇州市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方式分为两类:“统一经营”模式或“统一经营+统筹”模式。统一经营是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折股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种植水稻、油菜等粮油作物。统筹则是指对周边不是合作社统一经营的土地,由合作社统一通过提供生产环节各阶段统筹服务,如种子、农药、肥料“三统购”。虎啸山(2013)研究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绩效,通过层次分析法(PHP)进行了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显示:土地股份合作社提高了粮食产量,促进了农业增收,增加了农民收入;但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配套服务机制不够健全,缺乏信息公开的平台,管理人才的缺乏等问题。肖端(2015)对成都市土地股份合作社主体权益关系治理机制、农业发展治理机制、生产经营治理机制、收益分享治理机制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得出了以下有益结论:土地股份合作社权益制衡治理机制的完善是制度创新的保障;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地经营权治理显著改善了农地利用和农业发展的态势。
五、崇州农业共营制的综合分析
程国强(2015)认为“农业共营制”培育了两类新的农业经营主体, 即农业职业经理人与农业专业服务组织,可能是我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张社梅(2015)认为崇州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创新的基本经验有:坚持构建系统化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整体推进农业的全面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主体相结合,有效连接农业发展的外在推力和内生动力。陈文宽(2014)通过对四川省崇州市、湖南省益阳市和山东省宁阳市三种农业经营模式的比较分析发现,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为组织平台,农业职业经理人为生产经营主体,配套的科技、品牌、金融等服务体系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陈浩生(2015)通过对“崇州模式”和“中鹤模式”进行SWOT分析,总结这两个模式新型经营主体的内涵和特点,阐述这两个模式的培育创新和发展约束;总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阶段上的发展方向、经营策略、关注重点。
【参考文献】
[1]冯龙庆.崇州“1+4”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创新实践-对崇州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调研报告[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1(3).
[2]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课题组.还权赋能-成都土地制度改革探索的调查研究[J].国际经济评论,2010(2).
[3]蒲丹.农村产权抵押成都模式研究-基于成都市崇州市的实证分析[J].西南金融,2014(7).
[4]李正鹏,门秀琴.崇州农村林权、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与思考[J].中共四川省委机关党校学报,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