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指出,检察机关将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这其中的“临界教育”“分级处遇”,虽然语焉不详,却颇受舆论热议与好评。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成长阶段,可塑性强,但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弱,道德和理智相对模糊,易受外界的影响。也正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这些身心特点,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司法定下了“教育、感化、挽救”这六字方针。在这六字“黄金法则”之下,还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少捕、慎诉、少监禁”等司法原则。原则虽好,解决不了个案的尴尬。
教育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教育,而且还是最重要的教育之一。
这就是“临界教育”“分级處遇”备受舆论关注的背景所在。
对检察机关来说,只有进入了检察程序的罪错未成年人,才有可能进入检察“临界教育”和“分级处遇”的视野。检察机关的“规划”,提出“临界教育”“分级处遇”等解决办法,已是进步。当然这不是检察机关一家就可以“单兵突进”的改革,它还是一场需要家庭、学校、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警察部门、审判机关、立法机关,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和团体都来参与的公共改革。
——王琳(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