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
又一年过去了,福建省三明市阳春村的村民,还是没能等回他们的章公祖师。
这是一尊据称有着1000多年历史的肉身佛,被村民们供奉几个世纪后,1995年底突然失踪。10年后,有村民在匈牙利布达佩斯一个展览中认出了他———彼时,这尊肉身佛的持有者为荷兰收藏家奥斯卡·范奥维里姆。
那之后,村民们开始了漫长的追讨路。直至2018年12月12日,阿姆斯特丹一家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理由是提起诉讼的阳春村委会“不能被视作一个法律主体”。
“这个诉讼不出问题是意外,出问题是必然的,不是出现在主体上,就是出现在法律适用上。”代理过多起海外文物追索案的北京律师刘洋对这一结果并不意外。
在他看来,无论民间追讨还是诉诸法律,想让流失在外的文物“回家”,都无比艰难。但只要“那扇文物回流的门有条缝,你一定要上去敲,使劲敲。”
吉林德惠人王锦思使劲敲过那扇门。
2015年6月9日下午,他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文物追讨部部长的身份,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呈交诉状,要求日本政府归还中华唐鸿胪井刻石,并道歉赔偿。起诉状上列的三名被告,分别为日本皇宫宫内厅、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时任日本驻华大使木寺昌人。
中华唐鸿胪井刻石,据史料记载,是一块重逾九十吨,单体十多立方米的驼形天然顽石,亦是唐朝册封管辖东北地方政权渤海国的物化证明。对中国东北史、民族史、文化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历史文物价值。1908年4月30日,日本海军将其作为日俄战争的“战利品”献给明治天皇,深藏于日本皇宫。
单从数字上看,中华唐鸿胪井刻石不过是沧海一粟。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有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国家及地区。
如何让这上千万件文物回家,成了摆在历任政府官员、学者、律师面前的难题。目前来看,能使出的办法大致有外交谈判、依法追索、回购、捐赠交换等方式。
在诉诸法律之前,王锦思试过一些“土办法”。
2014年,正值中华唐鸿胪井刻石“诞生”1300年。王锦思一行三人带着旅顺的海水、岩石、贝壳、面制寿桃等“生日礼物”,到日本皇宫宫墙外给中华唐鸿胪井刻石办了生日会。回国后,他们又网上发起签名活动,征集到了包括崔永元在内的两万多人签名,并通过邮件,以他所在的中国对日索赔联合会名义,向时任日本驻华大使木寺昌人和新闻文化中心公使山本恭司提出追讨要求。
一番折腾后,天皇家的大门“没敲开”,诉诸法律的事也不了了之。最终只有日本外务省代表出来和他们见了面,表示知道有这么回事,但没提归还。
“我本人不太鼓励民间追讨。”刘洋的立场很鲜明。在他看来,参与民间追讨的人有利益团体,也有个人,各有各的打算,很难形成合力,“同时它缺少对话的手段,弄不好还会扰乱国家追索和法律追索,起到反作用。”
刘洋第一次接手海外文物追索的案子是在2007年。那一年,他从时任中美收藏家协会秘书长黄正那里听到一个消息,说是两颗洛阳龙门石窟遗失了80多年的佛首,在美国有了下落。
一位西班牙裔美国人称,这两颗佛首,是自己的先辈参观龙门石窟时,花了2个大洋雇当地农民撬走的,后辗转运到美国。该男子找到黄正,要求对两颗佛首进行估价,并打算委托有关机构出售。
在刘洋看来,有这位西班牙裔美国人在公开场合的自我陈述,有中美收藏家协会的朋友作证,有明确的存放地点,满足了起诉条件。最后一步就是找到原告。在这起案子中,最合适的原告无疑是洛阳市文物局或者洛阳市龙门石窟管理处。但考虑到这是一起跨国诉讼案件,对方拒绝在起诉状上署上自己的名字。
“案子最后没有进行下去,就是诉讼主体的问题。”刘洋有些遗憾。没想到两年后,同样因为诉讼主体问题,他的诉讼请求再一次被驳回。
2008年10月,法国佳士得拍卖行发公告称,将于次年拍卖圆明园鼠首和兔首,估价均为800万至1000万欧元———1985年兽首第一次拍卖时,价格每具仅500美元。但香港佳士得和苏富比拍卖猴首、牛首和虎首之后,使得兽首价格一路飙升,成为买家们的心头好。
刘洋组织了80多名律师的律师团,决定通过法律的手段,远赴异国叫停这次拍卖。用这种方式进行文物追索,在国内尚属首次。
有了上一次的教训,刘洋这次早早地找起了原告。在他最初的设想中,原告可以是圆明园,也可以是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但最终确定的原告,是欧洲保护中华艺术联合会。
2009年2月23日,法国巴黎大审法院紧急审理法庭作出裁决,驳回了关于要求停止圆明园流失文物鼠首和兔首铜像拍卖的诉讼请求。当地报纸的标题是,毫无悬念的判决。
“如果不是因为不得已启用了一个国外组织做主体,我们当时的诉讼也不见得会被驳回。”近十年后谈及此事,刘洋说自己至今都悟不出来为什么原告这么难找。
“我们会继续地去追讨,但是我们更加地欢迎,通过捐赠、通过其它协商、通过開展合作的方式,能够以一种都满意的方式回归。”谈及兽首回归,时任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副司长张建新表示。
在张建新看来,很多文物即便确定是非法流失出去的,由于证据不足;由于它已经过了法律追诉的时限;由于文物所在国的法律;或者现在的持有者经过了很多年的转手,已经成了善意持有人等种种原因,很难通过或者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去要求返还。
“追讨非法流失的文物,需要提供和文物有关的完备的信息档案,和流失的详细过程,以便在法律上做出认定。”张建新指出,然而对文物进行清查、登记,是一项规模浩大的基础性工作,无法一蹴而就。在我国,仅故宫博物院约180万件文物的清理普查,就花了7年时间。而对流失文物的调查,因涉及到众多海外机构、个人,时间跨度超过百年。“不管是数量统计,还是证据搜集,都是难上加难。”
目前对非法流失文物加以定性的依据,主要来自两个国际公约。一个是1970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另一个是在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颁布的《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这两个国际公约颁布后,对返还1970年以后非法转移的文物,各国间已有共识。
但1970年以前的文物该如何应对,一直争论不休。中国加入上述国际公约时,保留了对1970年之前因战争非法流失文物的追诉权。但在实际操作时,因文物所在国的法律,以及我方证据不全等原因,使得文物回家,变得可遇不可求。
刘洋注意到,近年来比较好的是,国际上对于文物追索诉讼的时效问题,已经有了一个转变,即改变了时效计算的起点,从物品丢失的时间开始计算,变为从知道被盗物品所在地及具体持有人的时间开始计算,即“新时效规则”。
在部分学者看来,目前比较有效的方法是签署双边协议。
来自国家文物局的数字称,近年来,通过外交斡旋、协商谈判、执法合作等方式追索,已经促成了30余批次近4000件套流失文物回归。
刘洋则试图在依法追索中蹚出一条路,“作为一个诉讼律师,我还是希望通过法律的形式把这条路走通,这对于解决国际间文化资产回归问题很有必要。”
(张雪荐自《看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