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我们国家行使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与一般性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最大的区别在于:首先,它不像一般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那样主要致力于满足人们的社会物质生活需求,而是旨在满足人们日常的精神文化生活消费需求,它显著的公益性定位确定了其只能按照接近无门槛和优惠免费的原则来运作。其次,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普遍供给,大多要发生在公共配套相对成熟的城市和城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乡村地区,越往不发达的地区延伸,就越是体现出更加突出的公益性。再次,对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而言,它更属于外部投送和附加给社区的精神文化消费服务,实现社区文化消费效益最大化,也是其所要追求的。
关键词: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建设
一、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功能
现实的情况表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一方面大多在种类、样式、题材、形态及形式等方面体现出丰富多彩的多样化特征,另一方面又承载着相对饱满的思想内容及情感意蕴等要素,体现着一定的意识形态取向,对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等的养成和重塑,具有十分显见的影响。也正因此,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所具备的基本功能和基础作用,通常会涉及城市居民社会精神文化生活的诸多方面。其发挥显见的功能和作用,大致可以概括为推进文化认同、落实文化权利、增进文化素养、激活弘扬社区文化、丰富发展社会资本及推动文化传承交流等方面。而其现实诉求则依据具体国家所处发展阶段的不同,体现出较为鲜明的时代特征,这对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进程中的我们国家而言,就更是如此,是完全超出一般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就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本质的功能来看,它是国家社会价值观的承载主体和表现主体之一,是国家主导文化传播的基层重要平台载体之一。我们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职能在于,面对民族种族众多、宗教信仰各异、风俗传统有别、经济状况不一的国民群体,要努力借助于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的便利条件,将代表并体现国家主导文化意志的精神文化内容,传播到国民群体中间,以此促进对国民群体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方面的整合,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广大国民对国家主导文化的理解与认同。
二、文化建设与广大群众之间的密切关系
从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建设实践来审视,可以看出,我们能党历来就十分重视文化建设与广大群众之间的密切关系。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和中国共产党人确立了我国文化发展建设的方向性和原则性基础,要建设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第二代集体强调的“两手都要硬”,以及之后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十六大正式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和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以说是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文化建设的主体地位。尤其是自我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来,我们国家最高决策层已经有意识地把“主导文化认同实践”适时地、有机地融入到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其实,尽力保障和落实国家最广大公民的文化权利,是所有国家政府、所有执政党经办运营公共文化服务最显见的理据所在,也是其治国理政职能中,赋予国民“精神关怀”和“情感抚慰”的一个重要方面 ,何况当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达到了一定的富裕开明程度,国民自身也会越来越多地萌发出对精神文化消费增量提质的客观诉求。中国近几十年来的发展实践充分印证了这一点。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40年来的改革创新和全面发展,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逐渐增强,相应地带动了人们除对自身经济权利、政治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日渐关注。作为我国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也对如何借助文化立法执法来保障和落实公民文化权利,予以了持续的关注并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在2016年底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这既象征着我国文化发展建设境界的提升,也象征着人民享受文化发展成果具备了法律保障。
任何人自从母体降生之日起,在成长过程中就将无一例外地历经不断“社会化”,俗语“活到老,学到老”的说法,最能体现社会化这一状态。通常情况下,人的社会化要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诸多并用并进环节来展开。公共文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就行使了社会教育的功能。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内容来看,它完全覆盖涉及了人类知识系统、科技体系及精神文化的方方面面,覆盖涉及了与人的思想道德、情感体验等密切关联的诸多方面。因此我们可以说,由国家各层级政府和公民自组织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是对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极好补充,其功能和作用也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完全无法替代的,它对于国民科技文化水准和思想道德素养的稳步提升,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而社区公共文化服务通常又是作为社会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而存在的。如果再从文化权利的角度来审视公共文化服务与公民科技文化素养及思想道德水准的关系,则可以发现:公民从国家那里所应享受到的文化利益,其实就包括了与提升思想道德水准、增强审美鉴赏力相关的修身养性,与获得科学知识、工作本领相关的技能教育。曾有著名波兰学者雅努兹这样指出:“文化权利,就是人们通过文化活动获得利益的权利,是人们获得文化利益的权利。这里的文化利益,包括接受教育、修身养性愉悦自我、展现自我、实现自我等个体利益,还包括尊重同质或异质文化及其遗产、维护集体信仰、维护共同体利益。维护民族自尊、维持良好的社会关系、保持文化多样化等社会性利益。”显然,雅努兹这里所指称的“文化权利”,实际上包含了每个国民和公民寻求从“自然人”转换为“社会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最具有普惠性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文化服务中,可以低门槛甚至无门槛地获得兑现和实现。
作者简介:于侃,大连市艺术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