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彪
【摘要】随着民间宗族组织的增加与壮大,为了规范与管理新型的家族,宋代出现了种类繁多、内容丰富的家法族规。这一时期的家法族规源自基层社会,以儒家伦理道德为基本指导原则,逐渐发展为宋代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理论依据,同时成为在司法实践中国家法律的有效补充,与国法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宋代社会的正常运转。
【关键词】宋代 家法族规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在中国历史上,家法与族规并无明显的分野,大量约束宗族成员的规范亦被称为家法、家规。宋代是家法族规发展的繁盛期,亦是家法族规的定型期。其原因有三:首先,宋代的大家族构成形式有了新的发展,其重要表现就是出现了一批比较有名的大家族,如江州(现江西九江)德安陈氏家族,累世同居十三世,长幼七百余口。再如江州德化许氏,“八世同居,长幼七百八十一口”。河中(现山西永济)永乐姚氏“有田数十顷,聚族百余人”。除此之外,宋代还出现了一大批士大夫家族,如眉山苏氏家族、司马光家族、王安石家族等。其次,宋代理学家新型的思想观念为家法族规提供了理论依据。程颐认为:“治家者,治乎众人也。苟不闲之以法度。则人情流放。必至于有悔,失长幼之序,乱男女之别,伤恩义,害伦理,无所不至。能以法度闲之于始,则无是矣。”由此可见,程颐主张以法度治家,来规范家族成员的行为。此处的“法度”即为家法族规,其中很鲜明地体现出了长幼、尊卑等封建伦理道德规范。在程颐思想的基础上,南宋朱熹进一步发展了家庭伦理制度的理论,他所著的《朱子家礼》以三纲五常为核心,设计出了一整套完备且繁琐的家族礼仪,对后世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自此到清末,绝大多数家法族规都体现三个原则:合乎礼教、注重教化以及遵守国法。最后,政府扶持大家族并认可其制定的家法族规。家族的增多有利于将多数民众聚集起来,而家法族规的制定则是使聚集起来的族众有规可循,有礼可守,从而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治理,稳定社会秩序。更为重要的是,从法律层面来看,宋代的国家法律体系虽然愈加成熟,但其灵活度不够。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关系日趋复杂多变,很难在国家法律体系内得到有效调整,尤其是继承、婚姻等问题,而家法族规则弥补了这一缺陷,因此,统治者默许民间使用家法族规。
总而言之,在宋代存在大量有别于国法之外的家族法规,它们与国法共同维护宋代社会的正常运转,甚至在当时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比国法更为重要的作用。
宋代的家法族规经历了三种形式的演变:其一为家训式家规,即由家训发展而成的家规。家训本为劝导性规范,通过对其内容不断进行扩充,在对子孙进行道德说教的同时,也开始规定对违反家训的子孙给予惩处,甚至规定出了具体的惩罚方式。于是家训走向分化,一类家训继续承载其道德说教的功能,为子孙指明为人之道,如《袁氏世范》《陆游家训》等。另一类则转化为具有强制性质的家规,如北宋包拯遗训中明确要求:“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司马光所著《居家杂仪》与朱熹所著《朱子家礼》中亦强化了家法族规惩罚性的内容,成为约束族众、稳定基层的工具。
宋代家法族规的第二种形式是从族谱中产生的。在宋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各级政府大力倡导建立宗祠、修纂族谱,使得编修族谱成为一种常态。在族谱的编纂过程中,一些宗族会将对族人的约束性规定以及违反规定予以何种处罚直接写入谱例中,进而逐渐成为调节宗族内部关系的规范。如北宋诗人钱惟演所订立的《谱例》,其中规范族众行为的内容占绝大部分,涉及孝悌、祭祀、婚姻、祖产等诸多方面,其中亦有关于违反族规的惩罚条款。
义门家法是家族法规的第三种形式。宋代出现了众多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庞大家族的运转需要严格的家庭规范作为保证,于是宋代出现了大量义门家规。浦江郑氏的《郑氏规范》是其中的典范。这些义门家法模仿国家法律,其体例结构完备,内容涉及刑事和民事法律的很多方面。
可以肯定,宋代是家法族规发展的转折点。这一时期,经过家训、谱例、义门家法三种形式的演变,家法族规逐渐规范完善,成为具有一定法律参考价值以及强制约束性质的规约,在规范宗族成员的同时,也在基层民间发挥着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宋代的家法族规较前代数量上有所增长,内容更加充实,包括家庭伦理道德、宗教伦理规范、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
祭祀是家族最重要的宗教性质的活动,在宗祠中举行,表示慎终追远、不敢忘本。《朱子家礼》开篇即为祭祀之礼,朱熹认为:“今以报本反始之心,尊祖敬宗之意,实有家名分之首,所以开业传世之本也。”家族通过祭祀,强化族人同宗意识,达到“收族”之效。
婚姻和子嗣关系着家族的繁衍和发展,故每个家族都相当重视。宋代家法族规在婚姻方面仍然继承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当然在一些家法族规中,子女的自身条件也被作为了考虑因素。此外,婚姻的流程更为详备,如《朱子家礼》中规定了男女双方从订婚到结婚的一整套繁琐礼仪。在继承方面,宋代的家法族规不再严格执行嫡长子继承,而更多地出现平均分配财产的主张,其目的是为防止出现家族内部的争斗。在子嗣收养方面,宋代的家法族规亦有详细规范,如对收养时间的规定以及收养子嗣的一些注意事项。其细致程度远非法律所能及,故家法族规在处理此类事务或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家族尊长为保证本族的长盛不衰,非常重视对本族子弟德行修养的培育,以期能培养出德才兼备的后代,故他们在家法族规中以明德修身为纲制定了对子弟的要求。除此之外,宋代家法族规还有课读科考方面的内容。在宋代,士大夫阶层有着崇高的地位,社会中读书求仕思想蔚然成风,登科及第成为天子门生,对于个人和家族都是莫大的荣耀,故宋代宗族的家法族规中都有关于督促子弟读书致仕的规定。这在士大夫家族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如司马光就在家法中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子弟教育制度,从子孙启蒙到求学均作了细致安排。叶梦得要求后代“旦起读书三五卷”。
家族中族人众多,成员之间亲疏、地位、贫富等差别明显,难免存在矛盾,产生纠纷。因此制定家法族规来调节族众关系、缓和矛盾,敦促族人睦邻友好显得尤为重要。袁采的《袁氏世范》和司马光的《居家杂仪》中均有此类内容的相关规定。
家业是家族运转和成员依赖的必要经济基础。在宋代,田地被视为最可靠的产业。家法族规中有关家业维护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开源”和“节流”。宋代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宋人有比前代更多的谋生之路。叶梦得在《石林治生家训要略》中提到了士、农、工、商四类谋生手段,其中士为四民之首,应为表率。宋人重视开源,更注重节俭。家法族规中的节俭不仅仅是出于维护家业族产的目的,亦是一种家族美德的表现。总而言之,宋代家法族规内容详尽细致,虽然不同宗族在具体规定方面会有不同,但其纲领和思想基本一致。
宋代家法族规的实施主体是宗族。宗族组织一般有三级:族、房、家,族设族长,为族内最高掌权者。族长犹如族内法官,主持宗族法规的实施。至宋代,家族法规的权威性和主体性开始凸显。民间社会往往以家法族规为优先解决方式,即以族长为首的家族成员先行处置族人之间的矛盾,只有家法族规解决不了的纠纷才会移交官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族长已经具备了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职能。与宗族一样,“家”属于最基层的治理机构,家长是家庭最高权威,有一定程度的决定家庭成员命运的权力,在婚姻、家产、继承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决定作用。家法族规的实施分两个步骤,即审理和处罚。按照宗族组织的分层,家族法规的审理也分家、房、族三级。家庭是家法族规处理的第一级,通常是针对家庭成员的道德言行,以训诫为主。第二级处置为房支,一般处理家人之间的纠纷,如分割家产、婚姻乱伦等事件。第三级为告族,即模仿国家司法机关,以“告”的形式向族里提出诉讼,裁断的场所通常是宗氏祠堂。
经家族审理后,对于违反家法族规者,家族要予以惩罚。宋代家法族规中规定的惩戒措施很多,综合来看,可分为五类:一为警戒类,这种处罚方式庄重而严肃,适用于较轻过失。通常有叱责、警告、立誓、罚祭、记过等形式。二是羞辱类,即使其受辱,促其反思,属精神惩罚。包括贬抑、标示、押游、共攻等。三是财产类,包括罚钱、罚物、赔偿、充公、拆屋等。四是体罚类,这是家法族规中最为典型的惩罚方式,为大多数家庭和宗族所采用。主要有罚跪、打手心、掌嘴、杖责等。五是死刑类,即剥夺有过失者的生命,是家法族规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主要方式有自尽、打死、溺毙、活埋、烧死等。无论何种处罚方式,其目的都基本一致,即“以杀一儆百的方式在族中推行儒家伦理道德纲常,从而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以维持家族的稳定与发展”。
宋代的家族及其制定的家法族规有政府的支持和承认作为后盾,这种以血缘为纽带的管理方式密切了基层社会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稳固了国家统治的同時,也成为基层社会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家法族规对稳定基层社会治安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宋代官僚制度已经相当严密,但官府正式的官僚机构设置通常只到县级,县以下行政机构乡、里的存留往往依具体情况而定。县官所辖事务繁杂,无暇顾及琐碎的民事纠纷,而是将其推给地方家族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家法族规往往会被用来调解族内或族际之间的矛盾,起到了国法难以发挥的社会控制作用,成为管理基层社会治安最有效的工具,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基层组织的行政压力。
家法族规有利于维护基层社会经济秩序。在宋代,家族承担着维护中央赋税制度的重任,很多家法族规中对按时纳税均有明确规定,并要求家族成员严格遵守。对抗税的族人予以严惩,轻则变卖其产,以缴纳国家的各种赋税,重则送官处以不忠之罪。家法族规与国家政令保持一致,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农民与国家的紧张关系,对保证国家税收来源,稳定国家基层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家法族规有利于控制基层民众思想。宋代的家法族规在制定时均以儒家伦理纲常为基本指导原则。其内容都不遗余力地宣扬封建伦理道德,要求族人严格遵守。可以说,家法族规将国家流行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念推广普及到基层民众的日常生活,从而达到钳制普通民众思想观念的目的,使民众在这种思想观念的长期浸染中成为顺民,起到调控和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元]脱脱等:《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②[宋]程颐:《周易程氏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③[宋]张田:《包拯集》,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
④[清]全祖望:《鲒琦亭集外编》,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⑤苏洁:《宋代家法族规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法学》,201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