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2019-04-26 01:12冯周卫
大经贸 2019年1期
关键词:保护个人信息

【摘 要】 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的法律规制及相关机制尚未完善,暴雷事件频发,由此可能引发信息泄露、信息处理权责不明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通过对目前业内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高潮的现状引出问题,明确该情况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同时结合目前具体的法律规制状况,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时的个人信息保护具体问题加以剖析,并从规范程序、强化责任机制以及行业自律组织职能三个层面提出完善建言,以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退出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供考量。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平台 退出 个人信息 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退出时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2018年持续金融严监管,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亦稳步推进,然而平台暴雷事件频发,仅仅六、七月份便有200余家平台暴雷[1],退出因由涵盖良性清盘、提现困难、经侦介入、跑路等等。同时,结合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以及现场检查成果要求,高压之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良性退出(如业务转型)、整改退出亦不少见。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2018年1月正常运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2194家,至2019年1月为1019家,短短一年之内退出市场的平台超过上一年度基数的一半,数据惊人。[2]综言之,整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严监管背景下,处于退市高峰期,平台退出的相关问题值得探讨。

众所周知,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是维护整个金融行业稳定以及行业安全的关键环节,具备一定金融属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亦应当就退出机制予以严格规范,强化监管,稍有不当,可能引发财产与人身安全双重纠纷。其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退出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尤其应当重视。首先,就个人信息保护本身而言,消费者(也即P2P网络借贷中的个人信息提供者)之个人信息实则具备了关联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部分内容还可能包含了个人隐私,[3]一旦泄露则可能对作为信息主体的消费者造成侵害;其次,就P2P网络借贷平台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来看,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业务中担任了信息中介角色,相较于交易双方直接沟通的业务模式,平台因业务需要收集并且掌控了诸多消费者个人信息,若在平台退出时未能严格规范相关个人信息处理事项,可能造成信息泄露、信息处理权责不明等平台退出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而引发一系列本可于事前控制的权利保护纷争。结合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出于不断整改和完善的现状,强化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退出时的个人信息保护,势在必然。

二、平台退出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呈展

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市场时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首先应就平台自身退出的相关规范进行研究。就目前来看,我国尚未就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市场相关机制进行规范和明确,目前可进行参考的规制多为《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定退出路径,而实践中该标准是否适用于具备一定金融属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尚有争议。且P2P网络借贷平台因整改需要存在“强制退出”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又应当采取何种标准何种程序进行退出亦未于明晰。综合来看,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中个人信息保护层面存在规范不足的问题。

而就个人信息保护层面来看,目前深圳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于2017年9月发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深圳市退出指引》”)说明了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时应该妥善处理平台信息和数据,并规定将相关出借人信息“脱敏处理后上报”,除此之外未就具体处理内容和事项进行明确,且该《深圳市退出指引》作为地方市级之效力层级与适用范围相对局限,不具备普适性。诸如北京市、广东省发布的P2P网络借贷退出指引则基本未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专门规范。[4]此外,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详见附件表格)过于系统化,缺乏针对性,无法切实解决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时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问题。综上,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市场时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一定困境,应结合具体问题加以探讨。

三、平台退出时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剖析

(一)法律规制缺乏针對性

如上文所述,尽管目前诸多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已有涉及,但一方面现有规范本身过于抽象和笼统,多为尊重权利、禁止泄密等口号性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引发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结合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金融属性以及其退出亦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其他义务,其退出机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采取如前所述的相关的统一标准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制和形式,可能会形成规制空白,进而损害消费者之合法利益。

(二)退出程序未予规范

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程序的规范层面,如前所述,目前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退出程序,无法满足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机制之需要,而诸如北京、广东等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的相关规范虽相对完善且具实践意义,但适用范围受限。未予明确的退出标准造成了困境,而平台自身的退出机制未完善,也同样不利于该行为项下的如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行为规范。

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时相关个人信息处理程序的规范层面,依法销毁是手段之一,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业务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若全然销毁不仅接管人无法推进原有业务以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同时也是一笔巨大的损失。在兼顾权益和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平台是否应当就相关个人信息进行流转,流转的原则以及具体流程如何确定等等内容尚未见诸于规范。

(三)责任机制不尽完善

为保护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个人信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较为全面地从刑事、行政、民事层面予以了规范,在责任内容上依旧存在过于笼统,结合前述P2P网络借贷业务的特殊性,目前无法针对性服务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事宜的问题。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并不当然意味着交易结束或个人信息流转的终止,若无法对平台退出时的责任进行有效划分,则可能导致信息提供者权利收到侵害后无处寻求救济的困境。

四、平台退出时的个人信息保护完善建言

结合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时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制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等问题,立法规制的空白从具体的机制构建和内容完善相较于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更具价值,故笔者建议从具体的退出程序、责任机制以及行业自律组织职能三个层面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时的个人信息保护予以完善。

一、完善退出程序

(一)规范平台退出程序

借鉴英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生前遗嘱”制度,该制度要求P2P平台在面临破产情形前,应当就相关未完成事项进行预先安排,且该预先安排应当形成合理的管理计划,并交由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审查和备案。[5]该制度可适用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退出机制,即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生前遗嘱”制度,在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退出情况前一段具体的周期内,应当将相关融资协议、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事项进行预先安排形成管理计划并交由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具体管理形式可为安排第三方机构接管、交由行业自律组织管理、设立专门的清算组等等。其中,根据经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的“生前遗嘱”之管理计划,监管部门可联络行业自律组织,会同拟退出平台,对接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筛选评定,经严格程序确定第三方机构,以确保后续流程推进。而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清算程序,应当专门设定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及平台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处置程序,并由平台的清算组妥善处理上述信息。

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对于该管理计划享有知情权,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采取公开投透明的手段将信息送达至金融消费者,如网站公示和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

(二)规范信息处理程序

关于信息的妥善处理,参考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7年12月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之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负有对相关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删除、注销义务,在平台进行退出时亦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合理的删除和注销。因未及时注销造成权利主体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然,根据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以及经济发展等需要,必然涉及到如前所述之安排第三方接管或由行业自律组织接管相关个人信息。对于涉及流转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是保障信息提供者的知情权,充分告知其相关信息并应当经信息提供者本人明示同意(如出具授权声明、签订相关协议等)后,方可就相关个人信息进行流转;二是保障信息流转过程的合法性,建议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合理地参与到流程中予以监督;三是原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协助第三方接管机构进行破产后的包括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接管等后续管理工作,将相应信息内容等转让给接管人,要求接管人签订相关责任条款,以保障平台消费者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强化责任机制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同时储备了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两消费者主体的个人信息,因为网络造成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形成了平台的相对优势地位,如在信息收集内容、方式上可能利用浏览记录非法追踪等,进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在量和质上的掌握程度较高。获取的个人信息越多,则平台的相应责任与义务更重。因此,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滥用信息优势地位应强化追责制度,囿于平台存在退出问题,可专门建立“终身双责制”,即平台终身追责+主要负责人员终身追责。本文探讨的是拟退出情况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对于平台的终身追责可能会与平台身份灭失形成冲突,故此处仅针对采取业务转型退出的平台在退出后仍应当就此前业务的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承担责任。对于主要负责人员终身追责,则是要求退出前的原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及接管方的相关负责人员(如P2P网络借贷平台之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签订保密协议,强化其忠实勤勉义务,并就可能出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力、滥用等情形承担责任,形成体系化的追责机制。此外,在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时,若涉及相关个人信息的转让,原平台主体灭失后发生的相关个人信息之侵权事件,其相关负责人员与接管房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以保障信息提供者权益。

三、强化行业自律组织协助职能

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事项的监管与相关事项处理需要依托行业自律组织提升效率以及实效。在平台退出时,强化行业自律组织协助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协助寻找P2P网络借贷平台接管人。行业自律组织在提供相关日常辅助服务的基础上,对行业内的信息相对较为了解且处于公允、客观的立场,其在行业内部良好的协调以及沟通职能可以协助监管部门执行“生前遗嘱”管理计划。尤其是当出现接管方无法按照计划对退出平台实现接管时,行业自律组织可发挥作用,通过对内部平台成员之间的协调,找到愿意帮助接管的合适平台,处理好善后工作。二是协助管理P2P网络借贷平台产生的信息和数据。在合理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同时,应当结合时代发展需求寻求合理的经济效益,确保权益保障与经济发展两不误,可由行业自律组织接管拟退出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非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隐私信息与数据,搭建行业的信用共享平台,以为后期行业发展提供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参考《深圳市退出指引》,包括监管部门接收信息亦应当脱敏处理以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合法权益,对于如行业自律组织接管信息,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即应当经消费者授权,且获得授权后应当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并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尽管程序较为繁琐,但为保障权益史书必要。

【参考文献】

[1] 闯维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

[2] 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3] 焦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P2P网贷平台涉诉案件为视角,贵州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

[4] 朱贝贝: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法律问题研究,北方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

[5]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2017年12月。

[6]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2017年9月。

[7]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2018年7月。

[8] 广东省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2018年10月。

作者简介:冯周卫(1993.01),女,汉族,重庆长寿人,西南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

附件: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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