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华
关键词民商法 连带责任 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民生发展当中,对于连带责任有相应的规定,连带责任在民商法条款当中是为了进一步保障一系列有效的补救和救济措施的有效运作。进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民商法条例当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保障性条款。然而在具体实施的过程当中,连带责任规定的实际执法效果并不是十分的乐观,执法过程当中受到了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执行效率严重过低。在这样的条件之下,要确保民权法法律执行的正常运作,就必须要充分的明确连带责任在民商法当中的作用和地位,现行年代责任条款实施执行过程当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为此本文做出以下分析和探讨。
关于年代责任相关概念的论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马时期。而伴随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连带责任已经开始作为一种重要的补充条款。无论是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是国外的法律体系当中,都有针对于连带责任这一概念的相关表述。但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当中,一般意义上都理解成为或者两名以上当事人在其利益都遭受损失的情况之下,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连带性质的责任。简而言之,也就是在双方当中有一个人参与到诉讼过程当中,那么其合伙人必须要同时参与其中。这样的一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在针对于死亡诉讼的过程当中,由于直接的诉讼人死亡,其他的相关合伙人也需要承担诉讼人的相应债务责任。结合这一概念,我们可以针对于连带责任这一概念进行更加清楚的论述,对他而言,当连带责任所涉及的诉讼合伙人相对比较多的时候,如果仅仅由单个的合作人但相关的责任那么必然有失公允,而利益相关者数量众多,对于不同利益相关者债务责任的额度界定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明晰。而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如果一名合伙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那么合伙人也会根据责任的总体限额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在很大程度上也就直接导致了诉讼人的权益在维护的同时,影响了诸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债权人责任划分不明确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当中,由于人们对于经济责任的认知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在连带责任承担的过程当中也会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不同的债务主体在进行相关责任的承担过程当中,会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其他经济主体。而不同的债务损失对于其他经济主体所带来的影响也是极为严重的。根据民商法相关责任的规定,在具体责任的承担过程当中,承担责任的大小往往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一个经典的案例,比如在一个简单的肇事案件当中,肇事者所使用的汽车是由甲方借出的,在这个过程当中,汽车的实际使用权发生的转移,随后肇事者因为酒驾导致他人受伤,受伤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这个过程当中,根据我国民商法相关连带责任的具体规定,法院同样会将借出汽车的甲方作为同等的被告。在诉讼的过程当中,乙方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那么甲方就需要全盘负责。因此在本次案件当中,甲方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的导致他人伤亡,只是错误的判断,将自己的车子的使用权借给了肇事者使用。本质上来看,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甲方同样需要承担责任。在上述案例当中可以发现判决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了甲方的基本权利。我在相同的背景之下,甲方知道乙方可能会出现醉酒驾驶的行为,在判决过程当中,甲方会承担更大的连带责任。我甲方不清楚乙方酒后驾驶的行为,那么甲方承担的责任则应当予以相应的减少。是在实际判决的过程当中,案件的认定很难区分甲方和乙方的责任界定,所以按照共同承担的基本原则,由甲方和乙方来共同承担对丙方的医疗赔偿。可以看出连带责任在实际刑事判例当中的划分存在着比较模糊的界限,很难将权益主体划分清楚。在责任的具体量刑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偏颇。
(二)诉讼规定存在的缺陷
在民商法条款当中,对于普通案件的审理是具有时效性的,这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诉讼时限。从诉讼开始计时,一直到责任履行结束,基本的时间是规定为两年。在我国的担保法当中,有规定债务诉讼的有效期为6个月,针对于基本债务主体的诉讼有效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样的一种时效性规定也就导致了,在实际司法实践的判决过程当中,相关案件的不同而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办理的结果会存在着极为明显的差异性。而正是基于诉讼时效规定的区别,导致诉讼时效性的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连带责任判断的结果,相关规定的最终诉讼结果。
(三)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的矛盾
民商法作为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从本质上来看应当与其他的法律相互补充相互依存。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够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合理运行的目的。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相关民商法典实际的司法判决过程当中,由于经济生活所发生的各类情况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关的法律条款,法律内容也在不断的发生改变。热在很大程度上也就直接导致了实体法不能够依据经济生活的变化而适当的发生变化。不能够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对于年代责任的内容以及判别标准来进行有效的执行,上一来就直接影响了连带责任相关的执行效果。关于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与司法实践和各个实体法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甚至基于这种矛盾性的存在,也就导致了我国民商法当中关于年代责任的具体执行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完善优化连带责任制度
针对于当前我国民商法典当中各个条款所规定的连带责任,尽管我国的诸多法律体系都有所说明,有所规定。也针对于相应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细化,但是在社会经济生活当中,一些可变的不可控的因素逐步增加。而民商法典在具体执行的过程当中,则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问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内容,需要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的运行状况来进一步的完善,在我国当前现行的法律环境之下进一步完善需要考虑针对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在文章当中所提及的案例当中,由于连带责任的界限在划分的过程当中相对比较模糊,而在判决的过程当中,需要进一步的保证整个判决的公正性以及公平合理性,需要对其具体的内容进行规定优化,以这样的方式来最大限度的保证双方的实际利益。
(二)保护当事人的基本合法权利
民商法判决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当前的诉讼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会根据诉讼人的需求来具体的界定责任的划分。进行判定的过程当中,也需要根据每一个诉讼人的合法诉求的保护作为最终的目标,不仅仅要保护诉讼人的实际权益,还应当保护被告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活动当中,存在着多股东经营的问题。涉及多股东经济赔偿当中,关于股东赔偿比例的划分问题,简单的以平均分配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应当依据不同股东的实际持股比例,实际持股数量来进行责任的划分。除此之外,在针对于连带责任具体认定的过程当中,應当充分的考虑社会经济活动当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变化,能够简单的依照民商法当中关于连带责任的内容规定为基础进行认定。这个过程当中,要充分的考虑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基本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纠葛,在保障合法合理公平的情况下,对于债务人的权益进行合理的区分,实现对于债务的科学划分,保障双方的利益。
(三)连带责任的判定要结合实体法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的条款与实体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相关部门对于这些矛盾的认定,在进行实际判决的过程当中,要对其进行充分合理的考虑。民商法和实际法在判断的中间环节当中,应当进一步加大相关实体法的规定,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应当确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保障体系。在认定环节也应当进一步的判别责任的归属,确定判决结果的实际执行效率以及实际执行效果,在强调法律强制性的同时,更多的处理好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实际关系。在具体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当中,实现民商法与实体法的有效结合,共同处理,才能够对于连带责任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判断。从而进一步的保障整个案件的审理更加具有科学性以及合理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民商法的连带责任设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障和救济。在具体实施的过程当中,是以法律的形式,对于合法权益以及正当收益的最大化保护。在这样的条件之下,进一步划分年代责任是确保民商法能够得到充分执行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而在民商法连带责任是具体执行的过程当中,由于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执行的效果明显下降,责任人的合法权利难以保障。而为了进一步的保障连带责任的具体执行效果,就需要采取一定的策略,对于我国当前的民商法进行调整,以此作为基础,最终才能够充分的发挥民商法对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