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中原
关键词民事诉讼 电子数据 证据 收集 应用
当前我国针对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訟法中的应用并没有建立健全一个证据收集的法律,而且学术界与行业实践针对于电子数据的采集与应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针对于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应用的研究任重道远。笔者在本文围绕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数据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针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分析了电子数据的收集与传统数据收集的不同之处,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收集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最后提出了几项电子数据收集方面的建议;第二,针对于电子数据的应用,分析了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法应用过程中潜存的问题,针对问题与不足之处试着提出优化应用的对策。
科学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电子数据基于法学与技术学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自《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电子数据被正式的纳入到了相应的法律条文中,但是修订后的法律条文对电子数据并未给出较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于电子数据证据也未给出统一的概念标准。目前国内针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存在两个方面的观点:从狭义的角度上分析,电子数据证据也就是计算机证据,是将原本的视频、声音、图片等通过电子计算机、移动电子设备进行储存后的一种资料信息,能够通过这种信息与资料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情况。虽然狭义上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界定具备合理性,但是其所涉及到的范围较为狭窄,实际上电子数据证据并不是等同于、局限于计算机证据。从广义的角度上分析,电子数据证据属于一种电子材料,电子材料只有通过储存、接收、生成才能够被应用在相应的司法实践中,而电子、光学、磁等手段则是电子材料得以生成的重要技术支撑,广义上的电子数据证据包含计算机证据、电子通信证据和网络信息资料证据,而且不局限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生成设备,相比于狭义电子数据证据的界定广义角度更具外延性和前瞻性。
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被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类型,与传统的证据资料存在较大程度的差异且具备自身较为独特的特征,具体的内容笔者整理如下所述:
(一)物质依赖性
物质依赖性中的物质主要指的是移动电子设备、储存卡、u盘、光盘磁带等介质,也就是说电子数据证据得以应用、得以生成和收集完全取决于上述的介质条件是否完善,而且介质水平决定电子数据证据的质量,此外电子数据基于电子、互联网等介质对于区域网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
(二)无形性
电子数据证据在生成的过程中依赖于各种介质,在计算机或者电子设备中进行转化识别,只有经过这一过程后人们才能够对其进行下一步的储存与应用,而这一过程人们是无从感知的,所以电子数据证据具备无形性的特征。
(三)传播速度快
基于计算机和网络基础上的电子数据证据,传承了计算机和网络载体信息资料传播速度快的优势,通过网络介质电子数据能够以不同的形式,例如帖子、微博等瞬间更新。
(四)精确性并存脆弱性
如果电子数据证据在未受到外界影响或者外界可以破坏的情况下,那么电子数据证据能够作为法官判决案件的一个辅助证据,但因电子数据证据的物质依赖性,证据极易被篡改或者损坏,所以精确性与脆弱性是电子数据证据的一个矛盾特征。
(五)多媒体性
基于电子数据的物质依赖性得知,电子数据证据的生成方式多样化,能够以文本文字、声频录像等多种方式呈现,对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反映更为具体生动。
(一)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收集现状
1.立法现状
2.司法现状
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法司法实践中处于一个初期的阶段,丞待完善。首先针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过多对其的规定,其次法律工作人员对于计算机专业方面的知识很难达到一个精通的地步。
3.实务现状
相比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并未实现一个广泛的效果,笔者将电子数据设为一个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电子数据的相关文献期刊,并将最后检索得到的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刑事裁判文书的篇数为两万七千多个检索对象,而民事裁判文书的篇数为九千五百多个检索对象。由此能够看出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亟待优化,实际上在法院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所收集的电子数据证据,必须要经过相应的审查与认定,才能够视为有效证据被应用在相应的案件中,而法院方面也常常将“电子数据未经公证”作为否决电子数据证据的基本缘由之一。
(二)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收集的问题
1.规章制度问题
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在民事诉讼中并没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相应的法律制度,电子数据在收集的过程中既要尊重案件的客观事实,又要以合法的程序和形式进行收集,此外电子数据收集的时机也许相应的人员掌握,虽然针对于电子数据我国已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界定,但是对于电子数据收集的主体、程序方式以及收集的措施等方面我国并未进行明确的界定,也就是说规定与制度的问题,致使民事诉讼法司法实践对电子数据证据求证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此外关于电子数据证据收集规定与收集制度不成体系的问题,对于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存在着较为直接的影响,例如:在我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第116条,该条内容虽然阐明与界定了电子数据的定义与内涵,但是针对于电子数据收集的方式和程序、违反收集规则等方面并未作出明确的阐述。
2.收集主体与收集程序问题
实际上电子数据的收集与传统数据的收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收集的主体由于电子数据本身的物质依赖性极易被篡改,而且原始资料一旦丢失寻找起来又存在较大的困难,所以收集程序中原数据的储存以及收集主体不被损坏是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的关键环节。而收集主体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第一方面是资料信息,第二方面则是电子数据的收集人,这里所指的为资料与信息。
3.电子数据收集与基本权利冲突
案件信息:李女士与王男士通过微信聊天相识,经过一段时间后两人到当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李女士发现王男士在QQ上与另一名女好友经常聊天且内容较为亲密,事后李女士通过网络媒介搜索到了这名女好友的个人信息,并在微博、豆瓣等论坛发帖、短信大肆辱骂这名女好友,最后王男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主要原因提起离婚诉讼。
针对于上述案件,实际上受害人在收集对方聊天信息的过程中并未得到对方的许可,而且对于第三方的举动给第三方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基本权利的冲突问题取决于合法权利和隐私权利的规定。
(三)电子数据收集制度不断完善设想
1.原则的确立
通过上述问题设想电子数据收集制度的优化,首先应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制度原则进行明确确立,第一,在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中遵循合法性原则,保证电子数据收集主体、方式程序的合法性:第二,及时性原则,保证电子数据证据及时收集、及时保存原文件、及时备份;第三,全面性原则,电子数据具备物质依赖特性,所以物质的稳定和媒介水平是保证电子数据全面收集的关键,侧重于存储系统的运维管理;第四,保密性原则,主要针对于他人隐私的保护。
2.扩大民事电子数据收集权主体的范围
提倡在收集权主体中引入电子技术专家,一方面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借助电子技术专家的专业性促使电子数据证据全面性得到提高。此外针对于专家还应制定相应的收集制度,当事人可以委托其帮助自己搜集证据,将电子技术专家放在一个中立的位置上更易于当事人接受。
3.规则的确立
确立电子数据的收集规则保证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和收集权主体的合法性,针对于较为简单的电子数据当事人能够依照收集规则自主收集,免除了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实践,对于复杂的情况可规定收集权主体的人数,并在法院许可、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收集。
(一)电子数据证据种类
目前电子数据证据的种类主要为电子邮件;移动电子设备的短信内容、视频与声频内容;电子合同;以及QQ微信等智能APP软件上的聊天记录。
(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制度完善的设想
首先顺应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法律案件中的应用范围将逐渐扩大,那么为了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全面具备法律效力,就要从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范的协调方面考虑,一方面丰富电子数据证据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保证法律规范之间针对于电子数据的冲突和矛盾,结合国情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实践需求,明确立法权限尝试建立一个统一的多层次的法律制度,促使制度实现学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平衡。此外举证责任制度、认证制度的完善也是维护大众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综上所述,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收集与应用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那么针对于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制度的设想,制度是约束各项事物朝着规范化发展的重要前提,但是针对于国家法规制度方面笔者所提出的仅仅是设想,主要还是侧重于问题的提出与问题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