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立国
关键词预防校园暴力 法律制度 构建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校园暴力事件也逐步被曝光,进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有效预防校园暴力事件,以下内容对校园暴力爆发的原因进行了相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预防校园暴力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
(一)人体蕴含的攻击性
攻击性是人体地一种潜在本能。当人们遇到挫折时,一旦情绪得不到有效调节,极易出现情绪失控,进而对特定对象产生攻击性的行为。而校园暴力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学生的攻击性太强。学生遇到挫折,且未得到及时解决时,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挫败感,如自卑、排挤、仪器、欺辱等,一旦这些挫败感得到无限蔓延,就很容易导致攻击行为的出现。近几年,二孩政策的放开,使得我国很多独生子女家庭具有了再次孕育孩子的权利。然而,在二孩政策未开放前,多数的上学子女均来自于独生子女家庭。一旦父母过多的宠爱孩子,就很容易导致孩子养成任性、自私、狭隘以及以自我为中心的坏习性。在学校以及集体生活中,这些孩子一旦遇到挫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就会产生心理问题,进而引发校园暴力行为的出现。
(二)家庭因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而孩子的性格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家庭环境以及家庭教育的影响。从父母的教育态度来看,有些学者层将其划分为专制型、溺爱型、放任型与民主型。相较于其他三种教育态度,民主型教育态度是较为可取的。以下内容将对专制型、溺爱性与放任型教育态度对校园暴力的产生进行相应分析。
在专制的教育环境中,家长对孩子的期望较高,一旦孩子达不到其预期要求,就会给予孩子暴力性的言语批评,或者直接殴打孩子。孩子在耳濡目染了父母的暴力行为后,就会形成遇事靠暴力解决的性格。
溺爱型的教育方式则是父母给予了孩子过多保护,或者无原则性的满足孩子的欲望,甚至于在孩子遭受到非公平对待时,会采用过激的行为来保护孩子。比如,当孩子在学校受到孩子欺负时,有些家长会教育孩子直接以暴制暴。在受到错误教育观念的影响后,孩子难免会形成暴力倾向。
而放任型的教育理念,使得父母未给予孩子足够的关注,任由孩子自由成长,在孩子遇到心理問题、学习问题或者成长问题而得不到有效引导时,就会使得学生养成自暴自弃、攻击性人格。
(三)家庭结构的缺陷
所谓的家庭结构缺陷是指婚姻关系不完整(离异、夫妻分居、父母双亡、丧偶等)、血缘关系不完整(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父母重建家庭)等。在家庭关系失衡的环境中,父母与孩子的亲密度较低,且极易出现矛盾等。而孩子一旦感受不到父母给予的关爱与温暖,就会情绪不稳,缺乏同情心,进而形成反社会倾向。
(四)社会因素
暴力文化泛滥以及大众媒体的负面影响,都可能成为校园暴力的引发行为。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健康的价值观在我国出现。而学生处于价值观的形成期,一旦未得到正确引导,就会受到不健康价值观的影响,进而为暴力文化的形成提供条件。而大众媒体为了获得经济效益,将一些低俗、色情、暴力的媒体内容展现在媒体平台上,一旦这些非法内容未被及时查处,且被学生浏览观看,就会严重地影响到学生价值观的形成。甚至很多学生会效仿暴力电影中人物的行径,使得自身的行为出现了暴力性。
为了有效预防校园暴力的存在,我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且运行了一段时间。然而,在具体应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以下内容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分析。
(一)校园暴力概念有待进一步明确
为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专门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然而在此项立法中,针对校园暴力的阐述并不十分明确。比如,校园暴力具体包括哪些行为并不明确,进而使得些许学校认为校园暴力就是所谓的学生间的打闹行为。这种理解上的偏差,不易于对校园暴力行为的有效管制,进而影响到学生身心发展。
(二)校园暴力事件呈现增长趋势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青少年接受校外信息的途径逐步增加。这也给青少年接受不良信息提供了便利,进而给校园暴力事件地出现埋下了伏笔。很多学生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在实施暴力行为后,还将其拍成视频放到网络平台上,进而使得不良影响再次扩大,并给被实施暴力者的身心造成严重的创伤。通过相关数据表明,我国校园暴力事件的爆发数量在逐年增加,这也使得预防校园暴力工作面临了更多的挑战。
(三)低年龄校园暴力未在法律中进行明确规定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对防止校园暴力做了相应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中,针对低年龄的校园暴力仍然无法达到良好的预防效果。在我国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中,明确表明达到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员需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类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则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规定也就意味着十四周岁以下的学生在实施校园暴力行为后,我国法律很难对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而使得低年龄学生地校园暴力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四)学生缺乏健全的法律知识
尽管素质教育理念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实施,然而为了应对升学压力,学校以及家长仍然将多数重心放在了学习成绩上。学校以及家庭很少将时间花在法律知识的普及上,导致学生欠缺法律知识,且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感,进而导致学生实施了校园暴力行为,也意识不到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各方的合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各相关方的共同努力,比如家庭、校方、政府等。然而,在预防校园暴力方面,由于各相关方欠缺较为精准有效的沟通,使得预防效果较差。比如,当发生了校园暴力事件后,需要学校与政府共同配合,然而我国法律并未对政府所需负担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在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后,学校与家庭之间缺乏健全的沟通机制,进而使得已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未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
(一)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与校园暴力相关的概念
不明确的校园暴力法规,很容易导致实务工作中出现诸多问题。比如,校园暴力行为界定不准确等,进而影响到校园暴力行为的有效鉴定。为此,我国需要在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校园暴力概念。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相关机构需要有效借鉴并融合国外先进的观点,将校园暴力的实施主体、表现行为、实施范围等关键要素明确出来,进而构建出科学完善的预防校园暴力的法律制度。结合校园暴力的界定模式,可以将校园暴力概念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以校园为中心的界定模式得到了我国多数学者的大力支持。此项模式更多的强调校园暴力事件发生时,需要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校园暴力发生地上,将校园作为中心,并将其他客观因素充分地考虑在内。
其次,则是师生主体概念的界定模式。我国相关学者指出,所谓的校园暴力是指校园内外所发生的有损学生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各项合法权利的暴力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校园暴力是发生在学校内,以及校园周边地带,并由教师、学生或者校外社会人员所实施的侵犯学生身体以及精神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凡是发生在师生间的暴力行为与暴力事件均可以被称之为校园暴力。而国外相关机构在校园暴力的界定上给出了不同的观点。比如,美国疾控中心认为校园暴力是发生在学校财产范围内、学生上下学路上或者学校主办的活动中的青少年暴力行为。而校园暴力行为主要涵盖了校园欺凌、打架、团伙暴力与袭击等,暴力行为严重时引起的人身死亡等。从世界卫生组织相关文件中我们获悉,此组织将暴力行为划归为施暴人出于故意,运用自身优势对弱小的人员进行威胁并造成实际性危害的行为。
尽管校园暴力的概念划分情况各有不同,我国在法律中明确暴力行为时,一定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并以精准的词汇将校园暴力相关的条款规定出来,进而给实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结合中国国情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确定在了十四周岁上。而此项规定早在1979年刑法立法后,一直延续至今。由于当时刑事犯罪年龄多数大于十四周岁,因此将十四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比较符合当时国情。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青少年的物质生活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且青少年的心理逐步呈现早熟现象,这就使得青少年犯罪率大幅度提升。此时,仍然延续过往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执法,就无法有效处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青少年。因此,为了有效预防校园暴力,我国可以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适度降低一到两周岁。作为学校、家庭等相关方,也需要及时地普及刑法知识,让青少年认识到何为校园暴力行为,以及实施校园暴力行为后所需承担的处置,进而使其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
(三)建立健全的校园暴力治理机制
子女终有一天会离开父母的怀抱而独自应对社会。这就需要父母及时地锻炼子女的独立成长能力,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与道德修养。尤其作为普法教育,需要家庭、学校与政府等各相关方的共同协作。由于校园暴力多发生于校园内或者校园周边地带,这就需要以学校为中心,来建立起健全的预防校园暴力的协作机制。而具体措施如下:首先,以学校为中心,要加强政府与家庭间的有效沟通。比如,通过相关立法来明确地规定出家長对未成年人所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学校通过组建预防校园暴力相关机构,或者举办预防校园暴力讲座,并积极邀请家长参加,来帮助家长掌握更加全面的预防校园暴力知识,进而有效防范孩子存在校园暴力行为;一旦发生校园暴力行为,学校以及政府需要积极地为涉事家长提供全面的家庭救助,进而维护被施暴者的合法权益,并给予施暴者应有的处罚。
总之,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校园暴力事件也频频出现在大众视野。为了更好地预防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我国各相关方都给予了此项工作足够的重视。以上内容对预防校园暴力的法律制度建构与完善进行了相应分析。望能够给相关工作者带来一定的启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