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案件补充侦查制度

2019-04-22 00:35王妃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3期
关键词:补充侦查侦查人员办案

王妃

关键词刑事案件 公诉环节 补充侦查制度

一、公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本县检察院这几年的退查情况,因案件基数逐年增长,所以退查率较前几年有所下降,但整体退查数还是偏高,尤其是一次退查的比例较大,基层县院本身就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加之这几年电信类案件、扫黑除恶等疑难复杂案件增多,造成积案久拖不决,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些案件强制措施已经失效,这也给办案人员增加办案风险。所以笔者认为公诉环节退查率应当予以高度重视,退查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办案机关入职门槛低,非专业人员入职后培训三个月即参与取证工作,取证质量不高,程序性问题突出,导致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率偏高

检索近几年的公安机关考录公务员的要求只需大专学历,且无专业要求,入职后培训几个月即分配到派出所进行案件的办理,取证的专业素质无法保证,经常有派出所移送的案件出现程序上取证不规范,侦查机关因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缺乏学习导致没有按照法定的侦查程序严格地进行取证,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常出现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就直接叫合适成年人在场,女性未成年人更是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鉴定意见没有通知被害人等问题。实质上出现证据无法达到起诉要求的问题,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思路固化,仍然按照以前老一辈的重突破口供的办案理念进行侦查,而忽视了口供以外的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使得案件质量先天不足、质量不高,经常有的案件证据缺乏辨认笔录无法形成证据锁链,强奸类案件缺少对精液进行DNA鉴定客观性证据无法达到起诉标准,增加了退侦率。在退侦阶段,部分侦查人员没能依照检察机关出具的退侦提纲依法开展补充侦查工作,主观上存在认为案子已经到检察机关,与自己无关,补充侦查积极性不高,出现对一些证据直接出具无法查证的情况说明敷衍了事。在这种情况下,补充侦查的质量大大地打了折扣,为了达到起诉且得到判决的证据标准,检察机关也只能决定进行再次启动退回程序开启第二次补充侦查。

(二)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存在办案人员利用补充侦查制度相互“借时间”的问题,导致补充侦查被虚置,办案时间无端被延长

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问题突出,检察机关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由于案件积压等原因无法在法定的一个半月法定期限内作出起诉决定时,往往以一些不是很重要的原因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以达到延长审查起诉时间的目的,比如缺少两个民警签字、没有证人的户籍证明等。因此本可以在一个半月内审结的普通刑事案件往往被延长到4个月,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也相应的被延长了。另一种情况是侦查机关在自己法定的侦查期限内没有完成全部的取证工作,只能先把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再和检察机关协商要求退查一次,这期间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无法进行审查证据的工作,相当于侦查机关把检察机关一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期限也占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现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时效利益划分上的双赢局面,但是这样借时间的退查往往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导致最后在法院审判时本可以在少于嫌疑人已经被羁押的期限内审判,而不得不考虑嫌疑人已经羁押的期限在裁量权内偏高判决。

(三)侦查机关和公诉双方不是经过一体的培训,对案件证明标准理解不一,导致补侦率居高不下

经常有民警认为案件的证据标准己达到起诉要求,特别是一些有办案经验的老同志,认为根据他们多年办案经验,证据体系已经形成锁链,但是检察机关却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案件的事实不清、在案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而案件退查后,侦查人员补查期满后案卷会原封不动地重新移送检察机关。笔者就遇到过这样的民警,将退查提纲的需要补充的证据全部进行不需要补证的说理,检察机关不得不进行第二次退查,将退查理由进行更为详细的说理,这样无功的往返无疑违背了退查制度的初衷。

(四)公诉人员的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复杂的公诉工作

近年来,由于公诉工作壓力大,公诉部门人员流动较快,有的人去往别的单位,有的人又需要在别的岗位上锻炼,经常有在公诉办理公诉案件两年刚好可以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老同志又被调往其他部门岗位,而公诉工作专业性要求高,需要积累多年经验的人才能对付疑难复杂案件,新入公诉部门的新人又要从头开始学和教,边办案边学,无论是法律理论知识的运用,还是实际办案经验的积累,都与公诉工作的专业素质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立法上不够完善

《刑事诉讼法》对补充侦查制度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仅在第171条做了粗线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不是经过统一学习和理解,对该条文每个人理解和适用都不一样,公诉人员会基于自己的各种原因,不管是借时间还是仅仅是补充无关紧要的证据关系,都能给“需要”一词作出似乎合理的解释而启动补充侦查程序,进而导致补充侦查权被滥用,既缺乏明确、具体的退查和自行补查适用条件,又没有相关的具体程序设计和制约机制,也未对可能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加以限制。这是造成补查工作某种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侦查人员诉讼指标、侦查理念、侦查水平的局限,导致案件质量不高

侦查机关都有自己的考核要求,有案件数、起诉数、判决数的指标,侦查人员为了完成指标会把决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侦破阶段,想方设法突破嫌疑人口供,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就万事大吉,往往忽略证据之间的锁链问题。有的甚至抱着有罪推定的错误理论进行侦查,将笔录往有罪方向倾斜,移送到检察原话检察院一提审发现与公安机关做的笔录相差甚远,又不得不退查。

(三)侦诉双方对补充侦查的认识上都存在的缺陷,实际办案过程中交流不够,对补充侦查活动监督缺失

诉侦双方是各自独立的两个系统,交流不够,也没有统一证据规则的指导,公安又公安的证据规则,检察院又检察院的规范,且前期的侦查工作的专业性、封闭性,有的还具有保密性,公诉人员在没有领导的批示下很难提前介入指导侦查,一般都是重大影响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才会提前介入,且也不是全程参与侦查活动,仅仅是指导侦查活动。此外案件补查通常只是通过退查提纲提出要求,提纲一般是提炼性文字,不可能进行长篇幅地说理,加之当面交流少,往往导致侦查机关补充的证据非公诉机关所要。实际上在补充侦查中,双方的沟通顺畅与否决定着补侦质量的高低,所以当面交流尤其重要,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如果案件一次就能获得高质量的补侦,那么就不用再次补侦,办案效率也会加倍提高。因此,对公诉人而言,对侦查人员的补充侦查进行准确地引导非常重要,退查的提纲和方向是否具体和清晰。此外,检察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力甚至是缺失,及时对取证过程实施监督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侦查取证不及时、不规范、退而不查等违法情形屡禁不止。

三、相应的措施

针对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

因退查制度的适用条件没有细化、具体的规定,也没有集中统一的培训,造成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理解不统一,故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

首先,对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作出明确规定,犯罪事实应为案件的主要事实,包括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主观意识、客观行为等犯罪事实,如果主要的犯罪事实清楚,则可以不走退查程序,可在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讯问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排除细枝末节的矛盾之处,若细枝末节的矛盾完全不影响定罪量刑则也可以忽略,无需走退查的程序。证据不足也应理解为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即能够影响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证据,以及对量刑有影响的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罪的情形下其他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

其次,完善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仅规定检察机关退查案件检察机关可自行侦查,但是关于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启动条件、实施细则等操作流程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很欠缺,缺乏实际操作性。员额检察官关于自行补偿侦查的责任权力清单也没有明确,随意性很大,统一业务系统也确实自行补充侦查的操作版面。

(二)转变侦查机关办案理念

侦查机关应当转变老一辈过分追求实体结果的办案理念,应当将实体和程序并重的理念贯穿到实际办案之中,防止产生冤假错案以及侵害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案件,否则社会上造成的消极影响远大于成功办理案件带来的积极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针对侦查机关办案水平问题只有加强学习培训,除了入职前的集中培训外,还应当增加进入办案门槛的考试,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履职水平;切实克服“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注重对人权的保障。侦、诉双方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规范化的學习、培训,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增强责任心和程序意识。

(三)畅通检法沟通渠道

首先,侦诉双方可互换干警进行挂职锻炼,一来侦查人员可学习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二来公诉干警可向侦查机关学习调查取证的技巧。

其次,可交换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干警到对方场地进行授课,关于取证方面,是侦查机关的长处,可将经验传授给检察干警,而公诉部门可向侦查机关传授审查起诉和审判的证据标准以及程序上的法律规定,特别是侦查机关不太会碰到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特殊的取证标准和要求。

最后,在具体案件个人对个人方面,退查时简单案件可线上、电话沟通,疑难复杂案件还需当面进行沟通,指明侦查方向。

(四)出台考核机制扼制检警双方互“借”时间现象

在检察机关内部出台考核机制,对员额检察官个人一年所办案件退查率进行通报并进行评查,员额检察官对此进行说明,若发现借时间的退查现象,对该员额检察官当年的考核进行扣分,检察院与检察院之间的考核也可以加入退查率项目,有考核的压力,干警才能克服借时间的假性退查,虽有违刑诉法关于退查次数的规定,但减少了诉前羁押时间,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为了提高退查补证的效率,在侦查机关内部也应当增加退查率的考核,退查率越高相应也要扣分,有考核压力的驱动下,侦查人员也会提高办案质量和退查期间补证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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