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珝
摘 要:互联网技术为各行各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前进方向,使得我们的社会生活得到了高的保障。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社会生产力上,互联网都为其做出了不小的贡献。与之前的传统媒介相比较,互联网非但没有受地域上和空间上的限制而且还可以将信息广泛传播于任何一个地方。但也正是这些优点使得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不易受到保护。因此,本文正是对于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应对策略进行讨论。
关键词:互联网技术;刑法;战略决策
对智力产品创始人及成果的合法庇护是知识产权的特有权利,同样也是知识产权与财产关系在法律规范上的合法反映。对于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与刑法相结合,这是对于知识产权保障的具体体现。其中,科学合理的价值取向问题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焦点内容。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核心出发,我国的知识产权的刑法应该将保护与自由相结合,实现以保护主义为主,以自由主义为辅的战略决策。与此同时,优先保护个人权利并且做好互联网秩序的维护工作。
1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
网络信息的可控性差,一旦在网上发布了网络信息,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是透明公开的,所有人都有途径获得所需要的网络信息。而且,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很快,传播的面积也很广,这就使得知识产权创始人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创造人不容易发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他人的侵害,从而使侵犯者屡试不爽。而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说,传统媒体的侵权范围是有限的可控的。但是,网络侵权行为则不同,网络知识成果有可能同时被上万乃至更多人复制粘贴。同时,网络上的信息内容不会因为时间距离等因素的影响而在传播下载的速度上有所衰减,这也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极大的便利。
2 对于网络时代下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应对战略
网络时代下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作品的创造和传播带来了动力趋势和发展前景,但另一方面也对未经授权侵犯作者权利的复制和传播带来了便利。
2.1 增加技术上认定的力度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拉进了人与人之间沟通的距离也增加了人与人之间交流的方式。在传统媒体发展的时代下,作者必须通过出版社等纸质媒体将作品公之于众。但在网络时代的发展背景下,作者只需要在完成作品的前提下将自己的作品上传到网上即可。传统媒体,例如杂志中的作品在出版后的内容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因此就成为一个不变的内容。因此,可以作为法律的认定依据。网络和传统的传媒不同,网络媒体可以随时更新作品,因此就大大增加了认定难度。而且在网络媒体中的传播速度之快,因此网络上的知识产品创始人和侵犯者发布的信息之间的时间间隔非常短,这也增加了认定的困难。除此之外,网络媒体上的代表身份只是一个普通的帐号,而且这个帐号很有可能被很多动机不纯的人冒充,这也大大增加了网络认定的困难。以上的种种原因,都为对于如何判定知识产权人和侵犯人的问题上增加了难度。而且对于现实的发展依据来说,我国的网络技术与科学技术对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們要加强技术认定力度的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2.2 抓紧采取措施,完善立法模式,尽快制定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法令
立法是法律保障的龙头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要想解决网络时代下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我们就要针对网络的特点并且结合刑法的规定,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网络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侵犯问题。我们要根据法律的条件规定,调整知识产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联系,防止一切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我们要在之前的网络法律的基础上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网络空间的特征,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正当权益。并且,也要保持社会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与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平衡。在这个立法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将网络的技术融入到版权的立法过程中,在不破坏整个网络技术发展的时代基础上,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正当权益。做到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发展,在时代进步的前提下进步。
2.3 拓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渠道
目前,从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关于涉嫌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内容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较大的差距,这也就增加了对打击网络侵犯行为的落实难度。这是一个我们必须接受的事实,我们要想改变这一事实必须要脚踏实地从头做起。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拓宽知识产权的保护渠道。
3 加强本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规范
3.1 采取合适的有针对性的立法模式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法立法的模式大概分成三种,第一种就是分散型的立法模式,就是在民事,行政的法规中分别各设置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型的刑法规范。这些刑法规范用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知识成果。第二种模式就是集中型的立法模式,就是在刑法典或者单行立法中,以集中的方法来规范所有侵害知识产权人的知识成果的违法行为。第三种是结合型的立法模式,就是根据知识产权中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设置相应的法规。这种定罪惩罚的方式既要考虑到刑法典的实施权威性又要根据网络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特殊特征进行处罚。
随着当今网络技术的发展,关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制度也要随之发展,社会才能进步。因此,我们要调节司法的保护规范与整个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对于新兴的网络犯罪行为,我们的附属刑法能够做出合适的制定和修改,这样既可以补充刑法的缺陷又可以有效地弥补刑法典的不足。因此,我们应该从科学的角度出发,建立合适的有针对性的立法模式。根据这三种模式的比较来说,采取结合型的模式更为合适。
3.2 加强关注本国的知识产权违法侵犯行为
由于近年来侵害我国网络知识产权行为的持续增加,这一现象引起了我国相关部门的广泛关注。对于涉嫌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需要交给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监督,这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就可以得到较好的建立和完善。但是,在解决具体情况当中来看,作为刑事案件的网络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只作为一般案件处理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我们要注重处理涉嫌网络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而不能像往常一样只做简单处理。当然,这一情况的发生也与当今的利益推动下的执法意识不严和法纪概念淡化有关。因此,我们要加强关注我国的知识产权违法侵犯行为。
3.3 完善和修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限制型刑法保护
为了可以加强对于著作权的保护需要,同时也为了适应当代网络技术的发展,我们应该完善和修改以盈利为目的的限制型刑法保护。但是,刑法保护的执法制度同样也需要保证不变性。因此,需要我们在修改之前可以采取相对合适的司法措施进行相应的完善。
4 总结
针对网络信息的这一情况,我们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要控制在合理的程度上,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上保持基本的平衡。解决网络时代下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龙头环节在于立法上,怎样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既可以考虑到社会公众大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让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就要求我们站在各方面的考虑角度上解决问题,着重把握解决程度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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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峰.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的认定与保护[D].河北经贸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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