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叶某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叶某所在的车间整体转到了单位新设立的公司。其他人员根据新单位的要求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叶某拒绝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于是,新单位下发通知,通知叶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叶某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向其支付賠偿金。
申诉人
确实是我不想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个中原因我觉得也没必要多做解释。但新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本身不是问题,给不给赔偿金才是问题。
被诉人
申诉人自己都承认是他的问题了,只不过最终提出解除合同的人是我们。我们是新成立的公司,对原单位的职工没有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吧。
仲裁庭
叶某的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本案中的新单位是从原用人单位分立出来的,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而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其权利和义务,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