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贸易中专利维权及风险防范

2019-04-18 07:44何真真
智富时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风险防范电子商务

何真真

【摘 要】近几年,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自《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提出以来,修改后的草案中又增加了相关规定。是否立法以及如何立法已成为亟待回答的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专利维权;风险防范

电子商务是以商品交换为中心,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的商务活动,也可以理解为传统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的方面。目前,公众接触较多的电子商务模式分为:B2B、B2C等。主要经营产品是大众消费品。中国最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是淘宝、京东商城和苏宁易购。它们的四个要素是:商场、消费者、产品和物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近年来发展迅速。

一、电子商务专利权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也是各种创新产品快速推广的平台。侵犯专利权的种类有:销售或者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和按照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产品使用、销售或者许诺销售的行为;伪造他人专利的行为。电子商务贸易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新产品专利。电子商务贸易中的专利保护和风险防范具有传统市场所没有的特点:

(1)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品信息显示在互联网上,容易找到权利人或公众,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维权门槛,也降低了隐藏侵权商品的可能性。

(2)电子商务平台上商品信息的展示和产品的公开购买,使得专利权人容易获得相关侵权证明。

(3)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量、价格等信息的透明化,使得专利侵权处罚金额的确定更加容易,降低了执法难度。

(4)侵权诉讼案件大多将平台主体作为被告之一。

(5)侵权专利类型主要集中在可识别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二、电子商务侵权特殊性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的特殊性表现在:首先,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其特殊性强,侵权判断复杂;其次,我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还处于初步审查阶段,授权的专利权还不稳定,在进行侵权判决前应予以确认;第三,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侵权纠纷较为明显。这与传统的侵权纠纷明显不同,主要体现在大量群体性侵权案件中,权利滥用现象突出。近年来,专利法第四修正案在实践和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应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三、相关探讨

司法行政保护实践中争议的焦点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和讨论。在不同时期,学术界的关注焦点也发生了变化。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上:此后,他们开始关注平台提供商的合理注意义务,对司法实践具有更直接的意义;而近年来的研究更接近于操作层面,主要集中在“通知删除”规则的应用和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上。

(一)电子商务平台商的法律地位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商人在学术界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是将平台商人视为“卖家或合资企业”,是交易的一方。第二种观点认为它是“场地出租人或柜台出租人”。它认为交易平台是完全由交易平台供应商拥有和构建的,因此平台供应商在网络中被视为“站点出租人”。第三类将平台商家视为“中介”。这种观点认为,在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平台商家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中介关系,为交易的潜在当事人提供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其行为符合中介行为的定义和特征。第四种是将平台业务作为网络交易的独立第三方。该观点认为,网络事务是由平台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支持完成的,是自动完成的,与事务本身无关。平台业务的特殊性在于,随着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会不断涌现,平台业务的地位也会随之改变。因此,对平台业务性质和现状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合理注意义务

平台供应商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取决于他们是否犯过错误,即他们是否履行了合理谨慎的义务。平台商的合理注意义务因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准确界定不同交易模式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尤为重要。至于学术界的共识,B2B和B2C企业直接参与交易,如京东商城,苏宁容易买到,卖家的地位,类似于百货商店和超市,他们的合理注意义务是一样的真正的卖家。天猫、淘宝等不直接参与交易的平台是中介服务提供商。网站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直接销售商品。对于这样的平台,一旦发生专利侵权,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取决于其合理注意义务的界定。

在通知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侵权人的通知负有被动注意义务,这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相关信息是否被侵权人进行审查核实。网络用户反通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行审查。如果认为网络用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拒绝被害人的请求,应自行处理。承担可能构成侵权的风险和责任。也有学者认为,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复杂性和可能产生的巨大成本,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判断侵犯专利权是否违法时不应承担注意义务。但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可以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能通知服务对象或者向权利人提供服务对象的信息。

(三)通知-“删除”规则的完善

目前,专利侵权领域的电子商务主要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事实上,“避风港原则”,以“注意删除”规则为本文的核心内容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公民权益。为了应对近年来电子商务中越来越多的专利侵权行为,大量的平台开始利用“通知删除”规则逃避责任,在实践中逐渐得到法院的认可。然而,对专利侵权的判定是非常困难的,我国的实用新型和设计仅做初步的审查。授权的专利权非常不稳定。此外,电子商务领域存在大量的专利侵权案件,导致“通知删除”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主要问题是:在专利权容易被滥用的情况下,如何一方面避免错误删除的风险,另一方面如何建立合适的证明材料标准和质证程序,平衡公私利益。

(四)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协作机制的构建

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权保护不仅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操作规范流程,还需要逐步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保护协同机制。协同机制的关键在于专利执法部门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以及省级专利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般可分为外部公权力保护体系(主要是行政司法部门的保护体系)和内部自主保护体系(网络平台供应商自身的规制与保护规则)。目前,我国内部的自力更生保护制度存在一些现实缺陷,主要表现在监管机制中缺乏合理性和权利保护。该机制的有效性并不突出。

四、立法进展

(一)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提前采取主动,即交易平台应当首先建立一套完善的专利保护管理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其次,运营商进入网络时,交易平台应明确告知运营商的专利保护责任,不得侵权或假冒;最后,交易平台应告知其原始权利。对于自行发现的侵权假冒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三十四条《条例》规定了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通知和反通知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法。

(二)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在之前的报告中指出第四修正案的专利法,每年“有大量的专利侵权纠纷投诉,但是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够明确,侵权责任法的原则规定只能应用于司法实践。由于专利侵权判断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网络服务商不能准确把握其义务,有效保护专利权。

五、结束语

在电子商务产业的飞速发展中,作为重要的经济权利之一,越来越多的专利权利必然会被提及。只有充分了解和认识到专利权对商业销售的重要影响,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为避免侵犯专利权,电子商务实体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意识,详细了解其经营商品的专利状况,以降低法律风险。同时,专利权人应与时俱进,学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志敏. 电商平台专利侵权“通知删除”规则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7.

[2]黄晓旭. 电商平台专利侵权适用避风港规则的不足与规制[D].华南理工大学,2017.

猜你喜欢
风险防范电子商务
2025年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8万亿元
《电子商务法》如何助力直销
电子商务
银行金融理财风险研究与对策
信用证软条款的成因及风险防范措施探讨
关于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
电子商务人的核心能力
期刊订阅电子商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