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振淼
【摘 要】司法公信力与法院的审判工作乃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密切相关,但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却令人担忧。这其中的既有法院内部队伍的原因,也有目前体制的桎梏;既有当事人的因素,也有媒体报道的问题。因此,也需要对症下药,从维护司法公正、加强队伍建设、正确处理媒体舆论三方面着手,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法院;公众;媒体舆论
一、司法公信力定义
在大众认知之中,司法公信力则主要指法院审判的公信力,本文所涉及的司法公信力也是基于法院和法官工作人员。
从公信力的定义来看,参照《现代汉语词典》,公信力是指“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是一个政治学和社会学上的概念,具体到司法领域中的司法公信力,则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从权力运行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和结果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包括民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期望和信念。i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概况
我国目前的司法公信力不甚乐观。党的十八大、十九大都指出需要提高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造成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是综合性的、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队伍的原因,也有目前体制的桎梏;既有当事人的因素,也有媒体报道的问题。
1.由于我国当前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的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或多或少都受到当地政府甚至是其他机关的影响。本轮司法改革之前,法院的人事任免、财政开支都受制于地方政府,部分敏感案件或行政案件受到自然受到诟病。可喜的是,随着当前司法改革的进行,法院的人事和财政正在逐渐脱离当地政府而采用垂直管理的模式,客观司法环境正在逐渐好转。另外,我国当前正处于诉讼案件高速增长期,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而且案件数量增加的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疑难、新类型案件也在不断增多。
2.法院内部队伍的影响。一方面,由于之前法官队伍选任模式的不合理,有大量非法律专业的人担任法官职务,法官队伍的专业素养能力在难度和数量急剧增长的案件面前捉襟见肘;另外,法官队伍内部也存在问题,即便从中央到地方再三强调党风廉政建设,但是仍有少数法官在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现象,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3.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囿于我国目前社会发展和人民受教育水平,法院涉诉当事人绝大多数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亟待加强。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长期存在的“信访”不“信法”现象。而且近年来,随着房屋拆迁、P2P平台“暴雷”、集体讨薪等群体性纠纷数量的增加,上访也从个体转为群体,部分地区还出现了职业上访者。上访群体中, 有的是认为法院已经终审生效判决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有的是对司法系统天然的不信任,不经诉讼而直接上访;还有的是已经预计到正常判决的结果难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通过上访向司法及行政机关施压以获取额外的利益。
4.媒体舆论的报道。法院的诉讼案件由于其天然的具有矛盾性和新奇性,极易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尤其是一些涉及敏感人物和社会敏感事件的案件更是如此。当然,媒体舆论的报道也要一分为二的看,媒体舆论可以为法院的审判工作起到监督和宣传的作用,但是,一旦出现冤假错案或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贪污腐败显现,媒体舆论的会产生远远大于正面报道的能量,使案件当事人及普通民众对法院审理及判决的合法性权威性、法官队伍的能力及素质产生质疑。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性
司法公信力在微观层面与司法效果、司法机关和队伍的形象等密切相关;在宏观层面,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事关国家法治进程。具体来说,当司法公信力不高时,当事人对法院发自内心地产生不信任感,一旦裁判结果不符合其内心预期,自然会认为是法院和法官有“问题”;当司法公信力提升后, 当事人出于对法院的信任,往往会选择息诉服判,自觉履行裁判文书载明的义务,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
评价司法公信力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著名学者陈光中认为可以从民意调查满意率、执行成功率和支持率、申诉率和上访率这三个方面入手ii。法院内部的评价标准在注重案件审判效果的同时也兼顾了司法队伍内部建设。浙江省课题组针对司法公信力研究设置了3个二级指标、11项三级指标、31项四级指标,其中二级指标的内容分别为队伍建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iii。天津市课题组也采用了类似的分级指标体系,二级指标分别为审判机关评估指数、社会舆论评估指数、国家机关评估指数、审判执行活动参与人评估指数。无论是司法机关外部还是内部构建的评估体系,我们不难发现,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主要来自民众、媒体、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也需要从以上方面着手,有的放矢,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1.维护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力最根本的途径就是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审判过程中必须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者不可偏废。任何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所追求的,即最终结果的公正性。终极目标就是在司法公正中实现其主张的诉请。公众和媒体对司法的信赖也是基于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审判的大量案件其结果的公正性。也正因为如此,一旦有冤假错案发生,对相关法官、法院乃至整个司法系统的负面影响是极其巨大的,人们往往不记得你有1000个公正的处理结果,却对你唯一一个错案印象深刻。这也就从根本上要求我们必须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程序公正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合理合法的司法程序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实现,促进案件实体公正。近年来平反的冤假错案大多数都是由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所造成的。
2.加强队伍建设
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要加强司法机关内部队伍建设,提升司法审判团队尤其是员额法官的素质。在加强思想和政治学习,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反腐拒变能力的同时, 更应注重专业修养的学习。对法官而言, 提升司法审判业务水平, 确保司法公正, 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始终坚持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提升法院和法官个人形象及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
3.正确处理媒体舆论
媒体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正确处理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媒体舆论,使媒体舆论为我所用,才是应对媒体舆论的正确方式。首先是做好司法公开,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庭审公开等。司法公开也是当前对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挑战。必须注意公开过程中上网裁判文书及庭审的质量,以免弄巧成拙,反而成为舆论指责的对象。其次是进一步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扩大司法审判工作的影响力,及时、全方位地展现法院干警的工作业绩和精神风貌,努力提升法院和法官队伍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最后是防止媒体越界,媒体在司法工作中能起到相当的监督和宣传作用,但由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媒体的报道应当是基于案件的事实和真相,而不能為了博人眼球故意歪曲事实或是转移公众的注意力,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和合法权利。
注释:
i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第42页.
ii 陈光中,2015,《略谈司法公信力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总第125期),51-52.
iii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应用)》,2013.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