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保禄
【摘 要】本文从当代中国大学生自杀现状出发,从理论上分析自杀的正当性问题,最后归结至对当代中国大学生自杀的评价。生命本身并不是目的,好的生活才是目的。对青年大学生自杀通常应采取否定的态度。
【关键词】大学生自杀;生命伦理;正当性
所谓自杀,《牛津英语词典》对其的定义为“故意杀死自己的行为”[ Suicide: the act of killing yourself deliberately],而笔者采用杨振斌等人的说法,将自杀“理解为当事人蓄意而自愿采取自我致死行为以结束自己的生命。此定义强调两点,一是意愿,‘蓄意而自愿,二是结果,‘结束自己的生命。”
吴才智等在文章中认为,“综合来看,大学生自杀的危险因素复杂多样,个体差异较大。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为三大方面:精神障碍、性格偏差和长期存在的应激。”
一个青年大学生的自杀自然会对亲属朋友带来悲伤,给社会和国家带来一定程度的人才损失,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应当对自杀持否定态度。但是,也许我们可以更全面深刻地思考这个议题,因此本文我们要将眼光伸向生命的意义与目的、个体的自由意志、社会对个体的塑造与约束功能等等方面,从而分析自杀行为,最后回到当代中国大学生自杀这个具体现象来对其作出细致具体的评判。也就是说,笔者尽力将注意力摆在生命伦理的框架内来思考自杀与中国大学生自杀问题。
首先:生命的意義与目的是什么?以及更具体的:生命本身是目的吗?或:生命本身有意义和目的吗?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并不是没有意义的,不仅是因为哲学思考要求我们认识自己,还因为自杀作为一种行为是对生命的直接否定,而如果生命是有意义和目的的,那它们就构成了一种对自杀的反驳。比如有一类反对自杀的意见认为:维持自身的存在是每个有意识的主体的本能,所以毁灭自身的生命(即自杀)是不应该的,应当被否定。当然“维持自身存在”和“维持自身生命”是不是完全同一,是另一个需要详细探讨的问题,但在此情境下我们暂且同意“维持自身存在”和“维持自身生命”基本等同。
生命的意义与目的问题在社会领域有肯定性的回答。但这并不能证明维持生命是有价值的,或者说生命本身有内在价值因而我们要维护生命,而只是说明关于的生命的意义与目的问题是可以讨论值得讨论的,甚至能得出确定答案。笔者认为,维持生命这个行为本身并没有意义,即它自身并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好的生活。苏格拉底说,活着并不是目的,活得好才是目的。西方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在谈到医生的职责时,从来没说不惜一切地维持病人的生命;生命本身成为人们尊重的对象是近代以后的事情。我引用古代人的说法并证明此观点就是对的,但它至少能提醒我们意识到:生命与生活是两个范畴的事情。英语Life一词兼有“生命”与“生活”之意固然有高妙之处,但也令人们混淆了生命与生活;生命属于自然范畴,生活才属于社会范畴,而生命伦理的探讨本质上是在探讨人的社会性事务。不可否认,无生命则无生活,但是,如果仅有生命而无生活,那还有作为社会动物的人存在吗?生命是生活的绝对不可或缺的基础,但这并不表示生命就能够取代生活而成为人的核心事务。甚至生活自身也不是目的,好的生活才是目的。我们对某一位人物的尊重并非来源于以心脏跳动、血液流动等为特征的生命,而是在这个生命之上所承载的具有社会经历的主体意识。所以这才是我认为的关于生命的意义和目的的观点:活着并不是目的,活得好才是目的。
由以上观点来审视中国大学生自杀问题,可以这么说,绝大部分的中国大学生自杀,即便不考虑其对于亲友、社会和国家的影响而只对其本人来说,都是本不应当发生的也即应当被否定的。我们认为维持生命本身并不是目的,但是如果还有一线可能来促进更好的生活,就不应当抛弃作为更好生活的基础的生命;放弃生命只有在没有达到更好的生活的可能的情况下才能被允许和理解。在中国大学生自杀的众多事例中,无论是学业压力大、恋情挫折、贫困疾病或者是与家庭、朋友的关系不和谐,都不足以构成其无法获得更好的生活的条件;然而自杀事件还是发生了,笔者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认知与现实不协调造成的,因为即便是抑郁症等原因,我相信也不会影响他在生活物质资料上的获取,他仍然有很大的获得更好的包括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更好的生活的可能性。综合以上所说,对绝大多数的中国大学生自杀行为,我们应当对之持否定态度,但出发点不在于其毁灭了作为目的生命本身,而在于其断绝了实现更好生活的可能性。
我想探讨的第二个话题,是一条作为支持自杀具有正当性的理由:因为个体的人具有其身体及生命的完全所有权,所以个体有权利去毁灭其身体(进而在此种意义上实现自杀)。那么我想问:个体真的具有其生命的完全所有权吗?第一眼看起来显然是这样子的,因为我们是独立的个体,不仅在物质领域而且在精神领域都是如此;我们可以完全自如控制自己的身体,想走就走想歇就歇,甚至如果愿意的话,我们能主动将手伸入火中而且不缩回来,即便感觉上会很痛他人也劝我们不要这样做;我们也拥有独立的自我主体意识,认识到自己是和他人不一样的,“我就是我”。这种自我拥有自我的观点也是生命权、发展权以及财产权的理论基础,但是笔者在此试图询问:个体确实是完全拥有其自身吗?进而来回复在该问题之下的生命所有权问题。笔者认为,个体只拥有其自身的几近完全的使用权和大部分的所有权,而其所属的共同体对其拥有一部分的所有权和少量的使用权(我在此使用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等术语只是借用,而非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意思)。我们不考虑个体从儿童逐渐长为成人的过程,只从已经成为独立个体的成人来看,个体之所以成为其自身,并非完全由其自身的贡献努力,亲人、朋友、共同体和社会(我们笼统地称其为非个体自身因素),都在对其的塑造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否认的作用。个体所享受的受到保护的生命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并不是自我显现的,而是受国家政权保障的;只是这一点我想已经足以证明个体对其自身并不完全拥有这一观点。那么在使用权方面,个体固然有极其广泛的自由,但是也会有例外的情况,比如国家发生战争需要某个公民参军,这个时候他的生命的使用权就不完全属于他自己了。在文明社会,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他必然要与他人发生联系,无论是合作还是冲突,并且他也必然要属于某个集体或共同体。而人一旦具有社会性,他自身就不再完全属于他自己了。因此,本段初的这一支持自杀具有正当性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回到中国大学生自杀问题,笔者认为,那些因为各种原因自杀的大学生们,除了个别确实是走投无路之外,绝大部分应该是做出了对自己、亲人、朋友、社会和国家都不负责任的事情。某种意义来说,我们都是社会的产物,正是处在社会之中,个体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并且个体需要尽力适应社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实现双方的互动。这点在大学生身上尤其如此,因为家长和国家教育机构用十几年参与塑造了一名大学生,如果他们不能有很好的生命意识珍爱这既属于自己也属于共同体的生命,那实在是太令人遗憾了。
【参考文献】
[1]中国大学生自杀现象探讨.杨振斌.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3年10月.第34卷第5期.
[2]我国大学生自杀现状与对策研究.吴才智、江光荣、段文婷.黑龙江高教研究.2018年第5期.
[3]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八版).北京:商务印书馆.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