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现状调查及问题研究

2019-04-18 07:44范克
智富时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校园贷风险防范

范克

【摘 要】大学生对“校园贷”的风险认识以及防范意识较为薄弱。分析贵州及河南两地区的问卷的基础上,通过对“校园贷”的社会现状及法律风险评估,探究在校大学生消费能力低、信用基础弱、贷款途径少,风险意识薄弱等原因,为我国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基础。

【关键词】校园贷;风险防范;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卷入不良校园贷的背景与现状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信贷群体,缺乏稳定的收入和还款能力,属于借贷风险较大的群体。但是校园消费市场十分广阔,在一部分大学生的消费需求不能通过正规途径达到满足的时候,或者利用大学生想要自行赚钱的心理等,不正规的网贷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或者与多种不正规公司进行合作将大学生引入歧途。近几年来,“校园贷”已经成为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社会现象,因“校园贷”而引发的恶性事件也屡屡见报,如裸贷、诈骗、暴力催债、高利贷等违法违规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2016年3月,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郑德幸利用多名同学的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贷款,金额高达58.95万元,最终因为无力偿还跳楼自杀;6月,高利贷兴业人员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向女大学生提供“裸贷”,将获得的大学生裸照以及不雅视频打包进行出售,甚至通过逼迫其还款等方式逼迫女大学生提供色情服务;8月,未成年人杭某沉陷“套路贷”,借款4万余元最终却利滚利需要偿还90万元,以至于不得不买房还债。“校园贷”的犯罪形式变化多样,犯罪手法越发隐蔽,社会危害日趋显著引起的社会关注不断扩大,却又在大学生中屡禁不衰。毫无疑问,无序发展的“校园贷”不仅会助长大学生的不良消费习惯及观念,同时也会影响大学生经济市场的发展,甚至与犯罪相关联。

(一)大学生卷入校园贷的现状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后,校园贷的市场乱象已经有所遏制相关的网贷公司、有校园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都在相应的减少,有些甚至已经停止校园贷的业务。通过整理2016年4月至今的校园贷诈骗案件发现,校园贷的具有影响差、频次高、伤害大、涉案广、追责难的特点。追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某些大学生消费欲望旺盛,消费水平远远超过一般能力的家庭所能负荷的状态,在不愿意被亲友得知的情况下,在无畏的虚荣心、好胜心的趋势之下,为了填补自己高消费所造成的资金不足,主动或者被动的向低门槛的借款平台借钱。当需要进行还款时,负债膨胀,学生不堪忍受庞大的还款压力选择逃避;另一方面,资本的逐利本质驱使不少企业、个人不法放贷,之后又进行暴力追债、违法催收或者进行人身威胁等非法方式进行追债。从案件发生的频率来看,已经被曝光的校园贷诈骗案件频发。从案件的范围来看,与校园贷相关的案件已涉及全国多个省份。

(二)校园贷平台的产生与发展

2009年,银监会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综合学生过往的信用记录、收入情况和家庭支持力度给出是否发放信用卡以及多高的授信额度的判断。由于大学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信用卡大多退出大学生金融借贷市场。然而,大学生是具有相当大的市场以及资金使用需求的群体,在不能获得正规银行借款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其他途径来满足自己的需求,校园贷应运而生。

校园贷是指各类借贷平台向在校的学生发放贷款的业务,其性质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目前我国的校园贷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新兴的网络购物平台,专为大学生提供分期购物的平台,有的甚至还提供较低额度的取现业务;第二是新型的网络借贷平台—p2p,主要是为了大学生助学和创业提供资金借贷;第三,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第四,银行机构。银行面向大学生提供的校园产品,如中国银行的“中银E贷·校园贷”等;第五是民间放贷机构和职业放贷人员等。

二、“校園贷”案件多发原因

校园贷惯常运用多种手段、借口、理由来诱骗大学生分期购物或者使用校园贷借款。在获取大学生的信任后,校园贷通过诱惑大学生注册相关的信息平台的方式来获取大学生的所在高校、身份信息、本人联系方式、家庭详细信息等个人隐私,并将其作为威胁大学生的重要手段,达成其不法目的。校园贷在大学生中屡禁不止有以下几个原因:

(1)宣传手段层出不穷,有利可图不择手段。校园贷一方面通过发放各种小广告、销售人员促销、学生中发展下线的方式来宣传自己,以达到扩大客源的目的;另一方面针对大学生熟悉电脑技术、网络应用较为普及的现状,通过网络广告、QQ群、微信群、等方式来进行宣传;部分学生由于没有相关的认知能力,在受到校园贷的威胁后还会成为校园贷的从犯。

(2)杀熟现象屡有发生,先骗取信任后再实施诈骗。大学生相对社会人士来说要单纯很多,对周围的人容易信任。通常对校园贷销售人员打着所谓的“老乡”、“同学”等旗号,极少会有防备心理。当被欺骗后,往往也没有立刻报案的行动。

(3)投机心比较严重,盲目跟风。存在部分的大学生缺乏务实的精神,受到社会上的浮躁风气的影响较大,面对“一夜暴富”的谎言盲目跟随,不辨是非,不愿意通过脚踏实地的工作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妄想通过投机取巧的途径获得自己想要的结果,而不考虑道德和法律。

(4)借款容易还款难,有的时候还会有暴力追债的事件发生。“低门槛、免首付、低利息、免担保”这样的虚假宣传使得大学生对校园贷盲目信任并且深陷其中,不能及时还款时还经常会发生暴力追债而导致的人身伤亡事件。

(5)攀比心理严重,沉迷超前消费完全不计后果。大学生刚刚成年,在进入大学后,来自全国各地不同生活环境、不同消费水平的学生汇聚到一起。急于证明自己的自尊心、较大落差的嫉妒心等导致产生的恶性攀比,强烈的虚荣心滋生了不计后果的消费欲望。

三、“校园贷”涉及犯罪的主要罪名

由于校园市场具有庞大的客群基数以及巨大的增长空间,“校园贷”业务一开始便成为各家借贷平台的主要争夺阵地。但是随着“校园贷”业务的快速扩展,相关的政策监管却没能及时跟进,导致借贷平台良莠不齐,引发了大量“校园贷”犯罪。“校园贷”犯罪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以“裸条”贷款逼迫大学生从事色情交易,涉嫌强迫卖淫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二是以免费培训的方式诱导大学生进行贷款,涉嫌合同诈骗罪;三是通过“套路贷”以借款为名义来侵害学生及其家长财产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一)涉嫌强迫卖淫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

目前,一些借贷平台为女大学生提供“裸条”贷款,其通过一系列的行为来逼迫女大学生,最终达到自己的目的。大学生急需用钱而通过借贷平台进行贷款,平台出借人的要求时以借款人的裸照以及不雅视频作为抵押物。也就是现在比较常说的裸贷。当大学生难以还款时,平台出借人以公开裸照和不雅视频为要挟,迫使女大学生从事性交易来偿还债款,多数大学生因为不敢面对加入而不得不同意从事色情服务。平台出借人以出售裸照或者不雅视频来要挟女大学生以“性交易”的方式偿还借款的行为,涉嫌强迫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第2款的规定,在“校园贷”的案件中,平台出借人首先要求以裸照和不雅视频作为抵押,其次用不雅视频和裸照来进行威胁,最后迫使女大学生从事性交易的行为,完全符合强迫卖淫在的构成要件。此外,在女大学生不同意性交易时,将其不雅视频以及裸照进行贩卖的行为,也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涉嫌合同诈骗罪

“培训贷”是继“裸条”贷款后新出现的一种“校园贷”。其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以及极力想要赚钱的大学生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与诱惑力。“培训贷”通常是借贷平台与第三方公司进行合作,由第三方公司宣称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来吸引大学生,条件是大学生先向借贷平台借款支付费用,再有第三方公司代替大学生向借贷平台还款。表面上看,免费技能培训是第三方公司为了获得流动资金而向大学生支付的借款报酬,免费培训费用可以视同于大学生的劳务费,整个过程中,大学生不会有任何损失。但是实质上,“培训贷”的核心在于第三方公司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向借贷平台还款,如果第三方公司恶意终止其向借贷平台的还款义务,那么作为借款人的大學生就不得不履行还款义务。据报道,山东财经大学学生李某与北京凤凰精英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个人成长投资协议》,约定李某先向制定借贷平台借款1.98万元,用于支付公司的培训费用,再由公司代替李某分12期偿还借款本息。但是凤凰公司仅仅偿还了一部分贷款后便终止还款,李某不得不自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北京凤凰精英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偿还了一部分贷款后便终止还款,诱骗李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三)涉嫌诈骗罪

2018年以来,“套路贷”开始在校园蔓延开来,甚至在济南等地区出现了专“套”大学生的团伙。“套路贷”是以“借款”的名义非法占有大学生及其家人财产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于一般的“校园贷”。常见的模式是,首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大学生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并且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例如大学生借款3000,却被要求签5000的借款合同,并且在收到5000的银行转账后,取出2000还给借款人,但是却通过这样的操作拥有了银行5000的转账流水凭证。然后通过制造逾期的陷阱并且单方认定违约的方式提出巨额赔偿金,在大学生无法偿还时,再通过“转单平账”方式(实质是借新还旧)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最终通过暴力追债、虚假诉讼等方式以达到侵夺他人财产的目的。据报道,17岁的未成年人杭某,本想借5000元却被诱借4万元,甚至还签订了16万元的借条。短短几个月,16万元借条通过利滚利的方式竟然变成90万元。为了偿还借款,杭某被诱骗从家中偷出房产证过户给他人,最终损失金额达到150万元。

四、对“校园贷”监管建议

校园贷的问题不是单纯的一个方面的问题,是多方面的综合原因所导致的问题,应当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解决。

(一)政府应当健全制度

2017年5月,教育部、银监会等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一律暂停“校园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为满足大学生在消费、创业、培训等方面的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需求,国家允许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性的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向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在此基础上,应当急需加强对大学生网贷行为的监测、预警和处理,加强工商、公安、银监、金融机构等部门与学院的联系机制,严厉打击不良“校园贷”。建立健全“校园贷”监管机制,推动金融部门信息共享,对大学生建立统一的征信平台,有正规的金融机构合理的设置借贷额度和利率,避免多头借贷,保证风险可控。

(二)督促网络借贷行业自律,自行规范化

可以由银监会等监管机构进行推动,鼓励支持一些行业协会进行监管,例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等自律组织发出自律倡导,同各个网络借贷平台制定行业规制,从而督促校园借贷市场规范化、健康化。例如第一,严格禁止校园贷进行诱导和虚假宣传,在网站的显目地方明确指出禁止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借贷;第二,将校园网络借贷所有的费用(手续费、咨询费、服务费、违约金等)以及收费方式都进行明示,并且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范畴内;第三是明确风险提示,包括逾期后的法律责任、追债方式、逾期借款人可能会有的风险等;第四是提高在校大学生的借贷门槛,并且对上限进行明示;并且超过一定额度后,必须有具有偿还能力的第二还款人进行担保;第五,鼓励各种公益组织积极介入校园贷案件,帮助大学生进行维权等。

(三)高校应当主动作为、积极引导

高校是防范“校园贷”产生危害的主要阵地。这需要辅导员、学院工作部门、宣传部门等主体共同努力。第一,学校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将责任层层落实,甚至可以将学生按班级进行分组,由班主任作为贷款管理人进行管理,与此同时建立专门的学校代理监管组织,一方面收集本校学生的信贷信息,另一方面有利用学校的资源为有需要的同学筛选出安全可靠的平台;第二,辅导员在日常的生活中要充分发挥联络好学院与学生的作用,了解学生的情况,了解学生的需求,关注学生消费情况,积极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必要时可以与家长进行反馈;第三,校园贷乱象发展至今,学生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高校应当通过多途径的对学生加强教育,从根本上减少“校园贷”这种恶性案件的发生;第四,提高大学生的理性消费能力是防止“校园贷”最为关键的。大学生进行消费,大多时候是基于攀比心理、从众心理、道德风险等,并不一定是将利益最大化,所以大学生极易冲动消费,通过多大学生进行金融知识的普及以及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帮助其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念,从根本上杜绝“校园贷”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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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南京一大学生利用校园贷骗取180余万 涉及数十同学[EB/OL].2016-12-20.http://news.163.com/16/1220/16/C8O9CJNM00014A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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