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凤 成钰芯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逐步扩大,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使人们的生活更便捷、丰富,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相关问题,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其法律规制以及保护问题显得更加重要。本篇文章重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特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实状况、当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知和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方面进行保护的策略提议进行了解析。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法律保护
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影响,不仅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产生了影响,同时也促使了人们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人们的生活再也离不开网络,网上购物、查找资料、打网络游戏等都成为生活的一部分,网络信息、钱币、资源等一起构成了网络中的财富,而由这些通过虚拟网络获取的财产所带来的网络纠纷也越来越多,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人们广泛议论的话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随着网络的日益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一词应运而生,它产生在特定的网络空间中,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具体的实物,因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界定。对于游戏玩家来说,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倾注了的大把的时间、金钱、精力所获取的游戏装备、游戏等级以及游戏皮肤等等;对于一般人来说,网络虚拟财产是他们注册的账号、邮箱等等。当下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财产的形态多种多样,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全部都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之内,属于特定的虚拟空间,有专属性的虚拟物品,有ID、电子邮件、QQ号码、虚拟货币还有游戏装备等等;另一种为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现实中,有买卖价值的虚拟商品,只包含网络用户利用支付费才能获取到的产品,在离线买卖市场内通过买卖的形式获得现实际利润的可能性的虚拟产品,具体典型的表现是收费邮箱、虚拟的网络游戏中角色的ID、点数、游戏装备和一些“宝物”等。[1]本篇文章重点是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中的狭义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就是虚拟性。具体表现在:特定的网络空间,并且外化为各式各样的游戏角色以及武游戏所用的器装备等具体形象。游戏角色、武器装备等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并没有具体的实物,它们只存在于游戏玩家眼前的画面之中,实质上是由服务器中的一组组电子数据所构成,这些电子数据也没有具体的外观,也是无形的。在台湾的法律法规当中,曾把网络虚拟财产下了这样的定义:“电磁记录”,这就是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而言的。
2、网络虚拟财产的限制性
网络虚拟财产有限制性,在技术方面受限制,在玩家权利方面也有限制。网络虚拟财产是游戏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对于游戏中的攻击能力、防御能力而言,这些技能是有限的,游戏玩家并不能通过任何技术做出改变,这些技能在游戏开发时就已经设定好。玩家权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游戏玩家不能拥有游戏中所有的装备、技能,有些装备、技能需要玩家从游戏平台购买所得,这些装备技能的使用权限、期限由游戏平台规定,玩家并不能拥有所有的权利。
3、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的交易性的特点,具体呈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游戏玩家与游戏平台之间的买卖,玩家花费自己的时间、精力获得相应的游戏等级,特别是玩家通过金钱购买游戏道具、装备更能体现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另一方面是游戏玩家之间的交易,玩家私底下通过金钱交易获得自己想要的装备或者游戏等级。因为这种交易是玩家大都是自发的,没有可以依据的相关规定,因而更容易出现交易问题,产生纠纷。
4、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这一特点对于其法律属性意义非常重大。它的存在必须依赖于虚拟空间中的电子数据,同样也是网络游戏中的其中一部分。网络游戏是进行自主营销的网络游戏服务商面向市场推销是依托网络的娱乐服务的一个项目,是一种服务性商品,它一定随着网络游戏服务商家的营销情状、营销成本和市场的需求等状况的变化而形成服务期限,这种服务期限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的一个限定,而期限的长短决定于游戏服务营销情况。[2]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
网络虚拟财产是不是有价值又该怎样衡量?它在法律中如何界定,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目前对此并没有一致的看法。对于中国当今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在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找到明晰的根据,尚未出台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第一百二十七条《民法总则》明确:“法律对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有保护规定的,应按照保护规定来执行。”第75条《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包含公民取得的合法收益、合法房产、文物、金融储蓄、图书资料、自有树木、生活物品牲畜以及法律允许范围民众全部生产资料以及其他的合法财产。”这其中所讲的“其他合法财产”是一个弹性非常大的语言,关于怎样解释,当前还没有明晰的根据,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其所有权的主体,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文件中均找寻不到。
中国台湾区域曾有把虚拟物品归入“财产”范畴的规定(此规定已经随着台湾“刑法”的修正而失去法律效力)。在“法务部”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中,网络游戏当中的道具和装备等看作游戏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这种“电磁记录”公认是私人的财产,可以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在韩国,他们的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物品相对独立于服务商而有其财产价值,运营商只是给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存放场所,而没有权力任意的修改或删除,网络财产的性质和银行账户中的财产并没有本质区别。[3]当今,在立法与司法条例上,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确认,这已成一个发展趋向,台湾区域与其他国度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给中国网络虚拟财产体制的构建提供了參考依据。
三、當前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针对当今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界尚未有明晰的规定这种状况,现阶段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产生了三种观点: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债权说。
物权说这样认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者管理的可能性以及独立的经济性,就能被确认为法律上的物”,[4]游戏玩家运用注册账号获取到他的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与此同时,可以采用充值的方式获得游戏装备、武力值等。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呈现的是一种消费协议关系,是游戏玩家和平台之间存在着一种协议关系。知识产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代表一种智力产物。一来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游戏开发商的一个智力成果,游戏开发商将自己的智慧通过电子数据的组合后的成果呈现在玩家眼前;另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的智力结果,玩家用自己的智力获取的游戏等级。
笔者更倾向于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债权说。当下的网络游戏更倾向于商业化的娱乐服务,玩家与游戏平台之间存在着服务消费合同,游戏平台将游戏的一部分权利通过合同让渡给玩家,玩家拥有游戏的部分权利并享有债权。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对策建议
(一)通过立法对虚拟财产进行明确界定,做到有法律依据。
当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出现法律纠纷也难以找到可以裁判的依据。通过立法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在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时有法可依。
(二)明确网络虚拟产品的价值,做到有依据。
网络虚拟的财产有一定的价值性,能体现在其交换、使用价值,它的价值会受到很多要素的影响,例如游戏平台的运行绩效、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等。现实生活中没有可以衡量的参照物,它的价值量无法具体化,因此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评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三)民法保护与刑法保护相结合,做到双管齐下。
网络游戏的主体大都是青少年,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一些针对性的有关虚拟财产条款一定要在《民法通则》中进行扩展,要利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与此同时,中国刑法系统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机制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将民法和刑法保护结合起来,并驾齐驱,才能使网络虚拟财产中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惩戒。
【参考文献】
[1]石杰,吴双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政法论丛.2005年8月第4期
[2]陈旭琴,戈壁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3]戴昱.《论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中国法学网
[4]杨立新.《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