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法律风险和解决方案

2019-04-18 07:44秦叙国
智富时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个人隐私政府监管共享经济

秦叙国

【摘 要】共享经济已经从简单的物品共享模式转变到现在的多种共享模式,同时共享经济市场中流动着庞大的资本和个人隐私。一方面共享经济是对闲置资源的有效再利用,另一方面它也给现在的监管体系法律体系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本文就共享经济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讨论,同时也对解决方案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共享经济;政府监管;法律法规;个人隐私

所谓共享经济,也称分享经济,是一种依托于互联网平台暂时转移使用权的经济模式。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共享经济模式得到大规模的发展,对共享经济的内涵、外延、特点等的研究探讨也引起了世界众多学者的注意。但是,由于共享经济涉及众多产业且模式多变,所以学术界并没有对于共享经济的概念的统一结论。但不可否认,共享经济是对现有经济模式的优秀创新,通过对闲置资源的再利用,并依托互联网技术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创造了更多的经济价值。在我国,共享经济已经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2016年以来,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共享单车等多种商品多种模式的共享机制应运而生,中国的共享经济已经走进了新的发展趋势。

一、共享经济的法律风险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2018年4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布了一份《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书中指出该院2015年至2018年第一季度共审理188件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纠纷,在审结的171件案件中,超过84%的案件存在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而2016年,北京首例“网约工”劳动争议案中,存在的争议也是第三方网络平台与“网约工”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由此可知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劳动者的法律地位模糊,从而很难对这一类的劳动者适用由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网约工”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由于劳动关系的判定极其复杂同时“网约工”的种类也非常多,所以至今并没有形成清晰的判定方式。这就使得在具体的劳动争议中,这样类型的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利,而网约平台也无法要求劳动者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存在用户隐私泄露风险

共享经济是新型的经济模式,它与传统的经济模式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它建立了交互双方的信用机制,而这样的机制是在互联网的依托下产生的。建立交互双方的信用机制中,就必不可少的需要参与共享经济的双方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滴滴司机必须提供自己具体的车辆信息、驾照信息和相关的个人信息,共享汽车的使用者也需要提供个人的支付宝信息或者身份证信息。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个人信息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网络的监管也存在不足,信息在互联网上很容易被盗取。由于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必要信用机制导致的大量个人隐私在开放的互联网的运用,使得参与其中的用户、商家都存在系统性的隐私泄露风险。

(三)数据优势和市场结构加剧行业垄断

在资本市场,大资本家具有极大的价格优势,同时对于市场信息的捕获更加及时充分,同时对于市场的容错率也非常大,而这样的优势就天然的造成了市场趋于垄断。在共享经济市场中,大量数据信息的及时处理和应对让市场巨头更加能够抓住市场动向。在互联网时代的经济模式不再是一次次简单的买卖交易,而是更加复杂的连锁性的市场资本的流动,而中小企业是不可能在一次次的资本流动中经受住资本洗牌、连续资本投入和长期盈利模式。共享經济的市场结构相比传统的经济结构有资本流动快和资本流动量大的特点。这样的市场的形成,是由于资本市场自由环境下,在开拓新的市场时,资本家选择运用更多的资本来挤占市场,导致市场趋于垄断。所以,数据优势给资和当前的市场结构导致了在共享经济市场中行业加剧垄断,很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法律风险。

(四)平台存在押金违约风险

共享经济模式下实现交互双方的信用机制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得到具体详细的个人信息;二是依靠押金制度。2018年下半年,全民掀起了退ofo押金的热潮,导致ofo资金链断裂,现在退押金都需要预约,而不能像其保证的那样随时退还押金。可以得知,ofo并没有把押金放在单一的地方保存,而是进行了类金融投资,而这也是很多押金制的共享经济的盈利方式之一。但是市场中存在很多的公司并没有相关资格,而这样的公司反而更加趋向投资风险较大的金融项目,一旦资金链断裂,押金就无法及时返还,从而造成违约。

二、解决方案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新型法律关系的界定需要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得到确定,由此产生的法律义务关系也需要一一明确。由共享经济模式产生的劳动争议并不能一刀切,互联网时代下,案件类型较为复杂和多变,应当采取较为灵活的解决方式,结合司法实际,在实践中产生。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也需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进行一定的增加,减少不必要的隐私泄露问题。

(二)对押金类金融业务进行监管

大多数共享经济下的平台都对平台存有的押金进行了一定的类金融业务投资,而这样的行为是否可行,法律应该给出一定的底线,并对不当行为进行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押金的类金融业务是资源的有效利用,也是市场运作的良好保障,所以完全禁止对押金的类金融处理很可能导致市场的失灵,共享经济很可能步入萎靡不振的状态。

(三)创新监管方式

共享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是市场的经济创新,而政府的监管也许要与时俱进。共享经济环境下的劳动争议,对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保护,以及押金的类金融业务处理,都对政府的监管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而通过现有的处理方法和法律法规已经显然不足。政府需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利用新型的监管方式来有效的促进共享经济的繁荣。

【参考文献】

[1]崔可欣.共享经济的法律风险与规制[J].经济师,2018(11):76-77.

[2]杨东,牛喜堃.共享经济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清华金融评论,2018(06):28-29.

[3]陈桂华.共享经济模式法律问题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7(14):282.

猜你喜欢
个人隐私政府监管共享经济
针对网络信息系统的个人隐私保护方案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探析
公共服务外包该“放”什么,“管”什么
广州市小产权房的现状与出路研究
“共享经济”在中国变味儿了吗
环保投入、政府监管与大气污染防治
海量数据共享与个人隐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