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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编办交通运输部关于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193号),广东、江苏、宁夏、安徽为4个试点省份。
早在2003年,广东就被确定为综合交通执法改革试点省份。2006年,该省印发了综合交通执法改革的方案,2007年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至2010年8月,全省省市县三级全部挂牌成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道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和港口行政这几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在级别的配置上,三级机构分别设定为正处、正科和股级,也有一部分市县是副处和副科级。经过改革,广东省交通执法队伍由5支整合为1支,人员由2万人精减到8000人,省级厅机关执法队伍为37人。根据两办63号文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深化了交通综合执法的改革方案,现在正在征求意见。
2017年,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进行职能清理(涉及8家事业单位),优化组织结构,形成了改革方案。
撤销省高管局(省高速交通执法总队)、省运管局(省运政稽查总队、省客管办)、省海事局(省船检局、省水上执法总队)、省质监局(省工程定额站)和省建管办。
省交通运输厅增设3个内设机构:运管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建管处、政研室。
整合组建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机构规格为副厅级,由省交通运输厅管理,承担原先8家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等职能,内设综合处、道路执法监督局、水上执法监督局、交通工程质量执法监督局。
省公路局更名为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将省港口局、省航道局整合组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分别承担公路、港航公益服务和事业发展职能。
原先8家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职能划入省交通运输厅相应内设机构。2018年9月25日,一局两中心正式揭牌,标志着该厅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实施到位。
本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促进执法队伍建设更加规范化。
目前,宁夏的路政、运政等都是垂直管理体系,2017年交通综合执法改革试点方案与省一级事业单位改革同步推进,当时的基本思路为:将原由宁夏公路局、区运管局、区海事局等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回归厅机关相关处室;整合原由宁夏公路局、区运管局、区海事局(区水运管理局、船检局)承担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上交通执法职能,组建宁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撤销区运管局、区海事局等相关单位。由于该方案与“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不相适应,存在缺陷,且当时没有同步推进市县改革,加之交通运输厅领导双规落马,后经省政府同意,方案未有执行(除了公路局变为中心)。根据两办63号文精神,宁夏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新的改革方案,初步考虑在原方案的基础上,将运政管理下放市县,省一级保留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路政管理。
2018年4月,安徽省编办批复了关于省交通运输厅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方案,7月底改革基本到位。
主要方案为:撤销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公路局、省运管局(省客管办)、省海事局(省港航局、省船检局)、省招标办、省农村公路建投中心、省网管中心(省路警指挥中心)、省交干校等事业单位。
统筹调整设置省交通运输厅内设机构,设立公路处、港航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设立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挂省联网指挥中心牌子),为厅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厅级建制,主要承担从原省公路局(省公路路政总队)、省运管局(省客管办)、省海事局(省航港局、省船检局)划入的厅行政执法职责,以及原省网管中心承担的路网管理、应急指挥调度及信息技术等职责。整合设立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由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管理,副处级建制,列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整合设置交通公益服务机构,设立省公路管服中心、道路运输管服中心、省地方海事(港航)管服中心。改革保留了省交通质监局,下一步打算将重大交通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也纳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交政研发﹝2014﹞234号),福建、河南、广西桂林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省市。
2010年9月以来,福建省持续开展推进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将全省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政、航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等六个方面的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交由新成立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实行六合一。
省、市、县三级组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省设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省交通运输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撤销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及所属路政大队,在每个设区市设立一个高速公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及其所属大队由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实行垂直管理。厦门、福州、湄洲湾三大港区内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分别由各港口管理局承担。与两办63号文件相对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尚未纳入省综合执法局,争取通过此轮改革纳入进去。
2014年9月始,河南省全面启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只设一个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机构名称,规范机构设置。市辖区不设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同时,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省级主要负责政策、标准的制定和业务指导、监督及协调。由于上一轮改革只涉及了公路路政、运政执法职能整合,此轮改革将深化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能的整合。另外,由于历史原因,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局(执法总队),被巡视整改由副厅级降为处级部门。
2012年8月,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整合了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航务(港口)管理机构的人员和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等职能,正式挂牌成立桂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全面推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
截至目前,广西14个设区市中,有8个市交通局整合了道路运政、县乡公路路政及水路运政交通执法机构,组建了综合执法机构。两办63号文下发后,广西起草了新的改革意见,自治区本级拟整合组建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市县组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或大队,各级综合执法机构由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
2000年8月,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成立,主要分为路政执法、运政执法、海事执法三个方面。路政执法分为公路执法和城市道路执法,北京市交通委承担全市县级以上道路的执法工作,乡村工作由各乡区政府负责管理,城市道路执法由城管部门来承担。
运政执法包括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道路客运、道路货运、水陆运输等大交通运输行业执法。除了轨道交通是全市唯一的执法体制外,其他行业执行的是城区分离、郊区合一的执法体制。
海事执法与运政执法的方式类似,主要职责是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水域游船的安全管理,城六区履行海事管理监管执法职能,各远郊区的交通局承担属地海事管理监管执法职能。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意义重大,从先启动改革试点的重庆、广州、福建、广西等地区实践来看,在精简机构、队伍素质、规范化执法、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成效明显。 杨红/摄
根据2018年《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北京市将不再保留市交通委员会内设的路政局、运输管理局,其下设处室和人员编制纳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统一管理。此轮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建议是,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和地方海事的执法职能统一划转到市交通执法总队,将市管的城市道路、城六区场站枢纽以外的巡游、黑车执法权限统一交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现有公路分局、运管分局执法人员和地方海事执法人员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进行划转。划转后以交通执法总队的名义执法,主要负责由市级和城六区,城市副中心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出租汽车监督管理、水陆运政、地方海事等领域的执法,负责重大案件和跨区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考核各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天津市拟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在两办63号文明确的执法门类基础上,再将轨道交通、城市地铁的运营监管一并纳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范围,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2018年11月底,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挂牌成立,但道路运政相关的执法职能,连同城市公交、出租、地铁等执法职能都不纳入新成立的道路运输管理局,而是纳入综合执法总队。
为突出重视港航的特点,保留港航执法整个板块,拟在市港航局加挂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港航支队的牌子,以市港航局的名义执法。将从农业农村委员会划过来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天津市原地方海事局执法职责划进市港航局。
按照减少“多头多层”同步执法的原则,明确了市、区两级执法管理,根据市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的事权,明确各自的执法领域、职责和权限。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隶属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单位性质为行政执法类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承担上海市区域内的交通执法、公路路政和道路运政的执法工作。此次综合执法改革拟再将水上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职责和队伍整合进来,组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成立上海交通执法总队,仍然为正处级。改革涉及交通委执法总队、市航务管理处(上海市地方海事局、上海市船舶检验处)、上海市码头管理中心三家单位。航务处和码头中心行政执法职能剥离后,设立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按照上海市区级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组建市区两级交通综合执法队伍,以市和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2002年10月,国务院确定重庆为综合执法试点地区。2005年6月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成立,该总队是集路政、运政、港航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职能于一体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级别为副厅级,性质为参公事业单位,下设直属支队、高速公路5个支队等6个正处级单位及46个正科级执法大队和1个投诉服务中心,实行“总队—支队—大队”扁平化管理。高速公路支队还涵盖了公安交警安全执法。在当前的改革中,重庆将研究是否将交通运输系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划入执法总队。
除了试点省份及直辖市外,其他各省份围绕贯彻落实两办63号文,都在纷纷研究制定本地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
绝大部分省份(如山西、内蒙古、山东、湖北、湖南、贵州、陕西、西藏、青海、新疆)提出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设直属的专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强化省级综合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能。2019年1月12日,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山西省将完善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清理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性质执法队伍,整合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及相关执法机构,组建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承担全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完善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整合优化省交通运输执法局所属市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按区域和路段综合设置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本区域本路段的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市县交通运输执法队伍不承担高速公路的执法职责。
吉林、四川和甘肃的改革方案显示,将不设专门的省级机构,而将省级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交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内设机构承担。目前,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已将原有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机关,并明确由行政审批办、建设管理处、公路管理处、综合运输管理处(水运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相应的行政职能。吉林省普通国省干线路政执法工作仍然沿用“由交通运输厅委托市县成立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来承担”。
辽宁成立了厅直属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将省级综合执法职责分解到两个中心承担。
江西成立了副省级单位综合执法局,高速公路路政支队由省综合执法局直接管理,拟保留厅直属省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黑龙江、浙江、云南、海南改革方案尚未明确省级机构设置。
组建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省份,大部分将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执法职能在省级机构进行了整合。山东省面临将地方铁路、民航、城市地铁、交通公安等领域执法职能与公路水路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的问题,陕西、四川也面临把地方铁路执法职能纳入的问题,影响到更大范围跨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
(注:除特别标注时间外,以上总结的各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截至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