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高鸿钧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的乡村。青春年少时,他作为农民躬耕于白山黑水之间。艰苦的劳动和质朴的生活锻造了他坚韧的意志、持久的耐力,以及东北人特有的幽默性格和平民作风。1977年恢复高考,高鸿钧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从此他的命运发生了决定性转折。1982年,从吉大毕业的高鸿钧離开东北,来到北京,考入了中国政法大学,师从我国著名外国法制史学家潘华仿先生。
在潘华仿的悉心教导下,高鸿钧决定将伊斯兰法作为自己学术研究的突破口。伊斯兰文明是世界古老文明之一,它所覆盖的地域广大,人口众多,文化灿烂,对世界历史影响深远。古老的伊斯兰文明有着悠久的法律史,但当时我国的伊斯兰法研究刚刚起步。经过耐心细致的研究,他完成了《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的学位论文,后来以专著的形式发表,为我国伊斯兰法研究的深化作出了贡献。
政法大学毕业后,高鸿钧留校任教,开始了教书生涯。初为人师的高鸿钧克服了种种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与同事们一起,为恢复和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略尽绵薄之力。在当时一批学者的共同努力之下,新中国第一个比较法研究所,第一1991年,高鸿钧从中国法学人才培养重镇——中国政法大学转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亲身经历了法学所的辉煌岁月,并担任科研处处长。1998年,清华大学法学院复建时期,他受邀来到清华大学,担任法学院教授。在清华园里,高鸿钧重新找回了自己学史探微和教书育人的初心。
高鸿钧认为,一个真正从事跨文明比较的法学家,是时间旅行者和文化漂流者,他必须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本土与异乡之间,东方与西方之间往返,但不论他旅行和漂流至何处,他所真正关心的,始终是自己的家乡。他曾将自己的学术生涯描述为,起步于伊斯兰,发展于西方,延续到印度,最终要翻越喜马拉雅山,回到中国。
所谓起步于伊斯兰,是指他在政法大学时期,以伊斯兰法研究作为自己的学术突破口;而发展于西方,则指的是在此后的学术生涯中,他受到潘汉典、由嵘等老一代法学家的激励,投入到西方法治文明的研究之中,这些研究既包括对英美法的深入考察,也包括对欧陆社会理论之法的精深研究。
在这一过程中,高鸿钧参与翻译了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与克茨的《比较法总论》,和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并集合全国英美法研究的力量,撰写了《英美法原论》,主编了“比较法系列丛书”,为我国比较法学的发展和外国法研究的推进作出了贡献。在对欧陆社会理论之法的开掘中,高鸿钧通过对韦伯、哈贝马斯和卢曼等社会理论家的研究,为自己由史入论的重大转型奠定了基础,同时为丰富我国的法学理论贡献了力量。
如果说伊斯兰法研究是高鸿钧人生的第一次学术积累,那么包括英美法和社会理论之法在内的西方法研究是他的第二次积累。2014年,他开始了第三次学术积累,风风火火地投入到对印度法律文明的研究当中。印度法律文明观念独特、制度别异,因此长期以来是我国法学研究中的空白。高鸿钧认为,欲突破传统比较法学拘泥于“中-西”二元对立的局限,就必须将印度文明纳入视野。经过五年的艰苦研究,高鸿钧及其研究团队已经在该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
在高鸿钧所钻研的古印度文化中,老师具有特别崇高的地位。因为印度人认为,父母给人以生命,而老师教人以真理,使人获得第二次生命。如果让高鸿钧选择自己一生中最热爱的头衔,那这个头衔必定是——老师。
高鸿钧在清华从教20年,培养的学生与同龄法学家相比,并不算多,但成材率很高,目前已毕业的博士几乎全部在高校任教,其中的一些学者,如马剑银、泮伟江、鲁楠、陆宇峰和余盛峰等,受到法学界的承认和重视。
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高鸿钧特别重视学生在“道”与“功”两个方面的修炼。所谓“道”,是指一个学生在理论方面的修为;“功”是指在应用和实践方面的修为。他常对学生说,“练道不练功,到头一场空;练功不练道,终属瞎胡闹”,因此,学者必须努力打通理论与实践。这种理论与实践兼顾的教育方法,在学生中迅速培养起了好学、深思、审问,心无旁骛啃经典著作的风气。
与此同时,高鸿钧特别强调在学术研究中“才气”和“力气”的结合,对于有才气的学生,他会劝导他们肯下苦功,花力气梳理和消化材料,避免凌空蹈虚的弊病;对于肯下力气的学生,他也会循循善诱,引导学生通过理论积累,形成更好的眼光和批判反思能力。这种“才气”和“力气”的结合,特别体现在高鸿钧要求学生思想史与制度史兼修的良苦用心之中,在他看来,思想史偏重才气,制度史偏重力气,但没有不依靠思想的制度史,也不存在没有制度史根基的思想史,这种培养理念塑造了学生们思想史与制度史并重,两条腿走路的意识,对他们日后的发展影响深远。
透过高鸿钧的从教生涯,我们不仅能够看到中国数代法学家筚路蓝缕、薪火相传的历史,而且能够体会到清华大学的老师们所共有的精神特质。这些精神特质包括独立、诚恳、踏实、谦逊、坚韧和对探究真理的执著和热情。毫无疑问,这些美好的精神特质,必将伴随着清华的教育事业一代代传承下去。
(来源:清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