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惠丹 吴松彬
R&D税收激励也称R&D税收优惠,即政府通过R&D税收抵扣(R&D tax allowance)、R&D税收抵免(R&D tax credits)或免征以及其他优惠方式增强企业的税后自有资金,保障企业下一生产周期能够有充足资金提升R&D投入。自2006年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以来,尤其是2008年我国首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的所得税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以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虽然我国并没有编制税式支出预算,R&D税收优惠规模不能完全知晓,但有数据[注]数据来源于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鉴。表明,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由2009年的260.52亿元,上升至2015年的702.34亿元,占高新技术企业减免额50%以上。那么,从公共资金的公共性和稀缺性看,一个基本的经验问题需要首先回答:中国大规模的R&D税收激励政策是否有效?而且在我国“一刀切”的R&D税收激励政策实施标准背景下,企业异质性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R&D税收激励效应,因而在初步评估中国R&D税收激励效应的基础上进而探讨什么样的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能取得更好的R&D激励则成为研究者和决策人员讨论和关注的重要议题。
众所周知,R&D税收激励政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政府财税资源效用最大化和企业进行实质创新的双赢局面。然而现实中政府R&D税收激励政策取得成效同时也面临着政府财税资源的浪费和企业创新的停滞困境,迫使理论界和决策层不得不重新审视R&D税收激励政策的效果。随着计量经济方法的进步和研发数据披露的愈来愈全面,关于R&D税收激励效应的评估也随之深入。但关于R&D税收激励效应研究的结论并不一致,有所谓的“挤出效应”和“挤入效应”之争。早在1986年Mansfield就提出R&D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具有显著的促进(挤入)作用[1],然而美国、加拿大和瑞典行业层面的R&D税收激励促使研发支出增加1~2个百分点,远远低于税收优惠额的增加幅度。Bloom等(2002)[2]利用OECD 9个国家19年数据,检验R&D税收减免激励效应,结果表明R&D税收激励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均可提高企业研发投入。Yang等(2012)[3]以台湾地区微观企业数据为样本,利用PSM方法识别了R&D税收激励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微弱的激励效应。Rao(2016)[4]基于美国IRS的研发减免数据,运用工具变量(IV)法发现,短期内R&D税收激励每减免10%,企业研发强度将增加1.98%。Lokshin和Mohnen(2012)[5]指出R&D税收激励短期内对小型企业存在挤入效应,而对大型企业的挤入效应不明显。
国内学者对R&D税收激励是否促进企业研发投入也进行了系统考察,然而结论并未一致。如徐伟民(2009)[6]以1996—2004年上海125个高新技术企业的面板数据为样本,构建动态面板模型验证了科技型税收减免对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的挤入效应。李万福和杜静(2016)[7]以2007—2012年高科技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税收优惠(以B指数作为替代变量)对非国有企业的R&D投入具有更强的激励效应。为缓和内生性,程瑶和闫慧慧(2018)[8]利用PSM法发现税收优惠促进了企业R&D投入和研发强度。基于类似思路,胡凯和吴清(2018)[9]还进一步发现制度环境会强化R&D税收激励效应。但也有学者得到了相反的结论。如杨国超等(2017)[10]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确立的公司研发占销售收入之比这一“一刀切”的微观认定门槛,论证了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研发操纵获取巨额减免税,而企业的研发支出并未有实质性的提升。徐长生和孔令文(2017)[11]运用断点回归方法多角度验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前后,企业研发投入并未有显著变化。这意味着企业虽然享受了R&D税收优惠政策,然而企业的R&D投入并未有明显变化,显然这与R&D税收激励政策实施的初衷不相符。
通过上述文献梳理不难发现,现有文献采用不同的数据和方法来验证R&D税收激励效应,虽研究结论存在不一致,但为本文研究思路提供了借鉴。究其争议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在估计方法上,以往文献多采用静态面板估计方法研究当期税收优惠与同期R&D支出的关系,忽视了前一期R&D税收激励对当期企业R&D支出的动态影响,导致模型设定具有较强的内生性,难以揭示R&D税收优惠的真实激励作用,因而无法精确推断R&D税收激励与企业R&D支出的因果关系。第二,在数据方面,以往关于R&D税收激励的研究多采用省级面板或上市公司数据,缺少真实的税收减免数据,易造成R&D税收激励效应估计偏差。第三,在我国“一刀切”的R&D税收激励实施标准背景下[12],企业异质性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R&D税收激励效应。但多数文献对“什么样的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能取得更好的R&D税收激励”问题却很少给予合理解释,难以全面评估中国R&D税收激励效应。
鉴于此,本文利用2012—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调查数据,以中国典型的税收优惠方式——15%税率式优惠[注]15%税率式优惠的作用对象是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的企业,享受该政策的企业按15%(一般企业按25%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研究对象,构建动态面板回归模型实证测算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效应,并用弹性法分析该激励效应的异质性。和现有文献相比,本文有三个明显的特征:第一,采用动态面板模型测算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本文将研发支出视作企业投资性支出,充分考虑R&D投资惯性,将上一期的研发支出和前一期税收激励作为当期研发支出的重要解释变量,从动态角度有效捕捉R&D税收优惠对企业R&D支出的激励效应,不仅为争议中的R&D税收激励效应提供经验支持,还为提高政策有效性提供方向参考。第二,数据集较大,且具有一定典型性。本文采用2012—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调查数据,该数据不仅包含研发投入、销售收入等财务指标,还拥有较为真实、丰富的R&D税收减免指标,共16万家企业超过25.6万个观测值。这是目前关于高新技术行业可获得的最大的企业层面数据集,上述优势可有效解决R&D税收减免指标缺失造成的R&D激励效应估计偏差问题。第三,充分考虑中国“一刀切”的R&D税收激励政策实施标准[注]享受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的标准(即被认定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参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http://www.innocom.gov.cn/gxjsqyrdw/ztwj/200808/4403b501b1164254b9da12e1a6e96839.shtml。该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尤其是对企业的核心技术、研发人员的拥有情况和企业的销售收入设置了较为明确的政策认定门槛。和企业异质性的现实特征,在初步评估中国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基础上理论分析什么样的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能取得更好的R&D激励,最后运用弹性分析方法识别中国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的异质性,这也为下一步优化R&D激励政策提供政策方向。
本文余下结构如下:第二部分是15%税率式R&D激励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说;第三部分是数据来源、变量选取、计量方法和模型设定的介绍;第四部分是实证分析和基本研究结果的阐述;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的评估和政策建议的提出。
R&D税收优惠主要包含15%税率式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小型微利科技企业20%税率减征所得税。然而小型微利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额并不被《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鉴》所统计,且经分析2009—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金额情况表发现,规模以上的工业科技型企业的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所得税减免远远低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额。故基于上述推断,可认为15%税率式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我国R&D税收优惠的典型方式。而本文研究的R&D税收激励政策则指的是15%税率式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方式是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15%(一般情况为25%)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研究便利,该R&D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定义为因政策造成R&D投入的改变量。
15%税率式优惠政策通过降低企业应缴税率,增加了企业税后利润和税收资本收益率。[13][14]从企业创新活动的全过程看,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降低了企业实际税负,有效改善了企业盈利能力,当期少缴的税收可用于下一期的创新活动投入,提高企业创新活动成功率,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得到提升。为更直观揭示15%税率式R&D优惠政策的作用路径,本文基于经典的生产理论简单阐述该政策的激励机理。假定创新企业的生产活动要素分为研发要素与非研发要素(见图1),I1为资金约束线,横坐标为RD要素数量,纵坐标为非RD要素数量。根据15%税率式激励政策的实施方式,当期15%税率式优惠将会增加企业下一期的税后利润,下一期的资金预算线会向外平移(若企业的税前利润为正),此时企业R&D等要素投入比例将会处于一个新的均衡点,相较于享受该政策之前,RD投入将会新增加EF单位,即15%税率式R&D激励的确促进企业加大了R&D支出。另外,已有不少实证研究表明15%税率式R&D激励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促进作用。[15][16]综合上述理论分析以及现有研究成果,本文提出假说1。
假说1:15%税率式R&D激励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挤入效应。
图1 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作用机理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企业税前利润是影响企业资金预算线移动的关键变量,R&D要素投入的相对价格也决定了新均衡下R&D投入量,因此企业盈利能力以及R&D要素投入的相对价格共同决定了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注]如图1所示,线段EF的长短取决于效用函数的选取、预算线I的移动程度以及非研发活动要素与研发活动要素的相对价格(企业禀赋)。其中影响预算线I的移动程度的关键是该企业是否拥有正的税前利润。即只有正的税前利润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有效发挥15%税率式优惠。。有学者指出各类行业的竞争特征和盈利能力不同[17],行业间资本、技术密集度的不同会导致研发投入和技术吸收能力有所差别[18]。尤其是上下游价值链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风险承受能力和创新需求亦有所差异[19],而这些差异均会影响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效果。如柳光强(2016)[12]实证研究发现税收优惠对信息技术、新材料和生物技术产业具有不显著的挤出效应,而对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则具有不明显的挤入效应。根据产业发展理论,不同产业在诞生、成长、扩张衰退期的盈利能力、研发风险和资金缺口并不一致。但15%税率式R&D激励对不同行业均采取统一的实施标准,因而这都会导致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在不同行业间表现各异。据此,本文提出假说2。
假说2:不同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有所差别。
同理,不同经济属性企业的盈利能力、资金使用成本不同,如中国国有企业因具有较强的预算软约束和便利的融资渠道,盈利内生动力不足。相较于风险大回报时间长的研发项目,国有企业官员更倾向于将注意力转移到个人晋升[20],企业研发意愿较弱。而外资和民营企业研发意识较强,具备扎实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盈利能力较强,外资和民营企业虽较国有企业在融资和土地审批等方面处于劣势,但财税优惠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其资源劣势,激发企业创新[21]。李婧(2013)[22]利用全国省级面板数据研究也表明民营企业的政府研发资助激励效应较国有企业显著。因此,本文推断相较于国有企业,外资和民营企业的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更好。于是,本文提出假说3。
假说3:外资和民营企业的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较国有企业好。
根据企业生命周期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可划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主要是通过减少企业成本增加税后利润作用于企业创新过程。因而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利润水平、研发需求和创新能力也间接带来了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的差异。具体来看,初创期企业限于资金积累和市场研发经验匮乏,企业融资困难抑制了企业的研发动力,而成长期企业则是处在企业稳定利润、市场份额和研发资金形成的过程中。相较于企业初创期,成长期企业融资渠道更顺畅,一定程度上分担了研发风险和成本,更倾向于积极研发提升企业盈利水平进而增加市场份额。成熟期企业已经形成稳定的税前利润和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研发的积极性。而当企业步入衰退期,曾经稳定的盈利能力呈下滑态势,甚至面临退市危险。积极研发并充分利用15%税率式R&D激励则成为衰退期企业努力恢复以往市场份额或阻止盈利水平再次下滑的选择。任海云和宋伟宸(2007)[19]发现研发加计扣除型R&D税收激励政策对成熟和衰退型企业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而对初创期和成长期的激励效应不明显,因而本文提出假说4。
假说4:不同生命周期企业的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有所差异。
此外,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但地区经济发展呈明显梯度的国家,忽视地区因素将难以全面揭示中国企业R&D税收激励的有效性。R&D税收激励政策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即东部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作用更明显。[16]在经济发展较发达地区,企业更有能力增加研发投入进而激发企业研发潜力。而欠发达地区相关基础设施较落后,企业研发投入的能力也较弱。有学者研究表明东部高新技术产业R&D税收激励具有较为显著的挤入效应,而对中西部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效应不显著[23]。15%税率式优惠政策的作用对象为被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主要集聚在东部沿海城市,这些地区营商环境优良,具体表现在公共资源的竞争性配置程度较高,政府能较好地恪守职能边界。这些优良的条件促使企业更加乐意进行研发活动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挤入私人研发投资,因此15%税率式R&D激励会进一步帮助东部企业节省大量税金进行下一轮的研发活动。而在部分中西部地区,公共资源的竞争性配置程度较低,政治关联、寻租等非正规性制度因素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不公平竞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同类企业的竞争动力。且部分企业在监管不严、政治关联、寻租等较为严重的地区易进行研发操纵获取15%税率式R&D激励,从而获取大量的税收优惠。然而其研发边际成本、风险并未得到实质性的降低,因此策略性的15%税率式R&D激励可能会挤出企业的私人投资,降低创新资源配置效率。综合上述分析,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据此,本文提出假说5。
假说5:15%税率式R&D激励对东部企业研发投入的挤入效应更强,中西部次之。
本文所用的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全部来源于2012—2015年的全国税收调查数据。该调查数据来自财税部门对全国税收的年度调查,由各地地税机关具体负责,并通过网上直报的方式汇总而成。该数据不仅包含研发投入、销售收入等丰富的财务指标,还拥有较多的R&D税收减免指标,近17万家企业超过25.6万个观测值,这是目前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可获得的最大的企业层面数据集。鉴于税收调查系统的有限性,该数据库的部分指标存在一定缺失。为研究的准确性和便利性,本文借鉴谢千里等(2008)[24]与张杰等(2009)[25]对工业企业数据筛选的办法,数据处理过程如下:第一,根据税收减免代码筛选出仅享受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的企业样本。第二,删除企业总资产、营业成本、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明显错误(本不应该小于零却为零,或出现缺失值)的样本。第三,删除销售额增长率大于100%或者小于0的样本。经筛选后,最终形成样本量约为6 000左右的非平衡面板数据,虽样本规模较初始有所缩减,但仍可满足本文的研究需要。
1.企业创新。以往不少文献多采用研发强度刻画企业创新,且学者多用研发投入与企业总资产、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之比来定义研发强度。然而,采用研发强度衡量企业创新具有一定局限性,因为企业研发强度的持续不变并不代表研发投入未增加,因而也难以反映真实的R&D税收激励效应。如华为科技有限公司2015—2017年的研发强度基本保持一致[注]2015—2017年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研发强度分别为0.151、0.146和0.149,基本保持不变。,而其研发投入则仍呈上升态势。不可忽视的是,R&D支出还具备一定的资本属性,前一期R&D支出会影响当期R&D投资决策。借鉴Thomson(2017)[26]、Bloom等(2002)[2]的做法,本文运用动态面板回归模型测算真实的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时,将企业的累计R&D支出(Aggregate R&D investment)作为企业创新的替代指标。为保证数据的平稳性和消除量纲干扰,本文将累计R&D支出对数化,记为lgR&D。为检验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的异质性,本文在测算R&D税收激励弹性系数时,还将当期R&D支出的对数作为企业创新的衡量指标,符号记为lgrd。
2.15%税率式R&D激励。15%税率式R&D激励直接作用于企业R&D支出,其通过R&D应税抵扣(R&D tax allowance)或R&D税收抵扣(R&D tax credits)的方式[27]增加企业税后利润进而刺激企业加大R&D投入。以往研究对R&D税收激励多采用估算或问卷调查方式,如胡凯和吴清(2018)[9]以企业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负设置虚拟变量,用以衡量企业是否享受R&D税收激励政策。但估算和问卷调查两种方式均无法准确获取R&D激励情况,易造成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估计偏差。而本文所采用的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库具有丰富的R&D税收减免数据,可有效缓因R&D税收减免指标不全而造成的R&D激励效应估计偏差。为测算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本文筛选出仅享受15%税率式R&D激励的企业进行分析。另外为保证数据的平稳性和消除量纲干扰,本文还将企业15%税率式R&D优惠税额的自然对数作为R&D税收激励的替代指标,记为lgtax。
3.控制变量。为获得更为精准的估计结果,本文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的其他影响因素进行控制。主要包括:(1)企业规模。企业规模也是影响企业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熊彼特指出规模是企业创新的关键因素,不同企业规模的研发投入亦可能存在不同。借鉴朱恒鹏(2006)[28]的做法,本文将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作为企业规模的替代变量,符号记为lgas。(2)市场竞争度。有学者认为较高的市场竞争度会放大财税政策的激励效果,行业集中度越高,市场竞争度则越低。本文设定赫芬达指数hhi*关于赫芬达指数(hhi指数)的计算,借鉴姜付秀和刘志彪(2005)[17]的方法。基于公司销售收入计算的赫芬达指数表示产品市场竞争程度,即:hhi=∑i(Xi/∑iXi)2,其中Xi为企业的销售收入。可见该系数越大,表示产品市场竞争程度越弱,反之表示越强。关于行业分类,制造业行业按二级分类,其余均按一级分类。衡量市场竞争度。(3)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企业可持续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指标,本文选取净利润率roa作为其衡量指标。为避免遗漏变量,引入营业成本率和企业税负作为企业盈利的另一个替代指标,符号分别记为ocr和burden。(4)哑变量。为估计全面,引入年份、地区、经济、行业和规模属性哑变量。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设置定义表
② 按照2011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标准划分:国有企业即文件所指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指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指私营企业;其他属性企业指除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所有内资企业。
③ 划分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进行划分,主要根据销售收入的大小以及行业属性进行分类。
为准确测算15%税率式R&D动态激励效应,本文构建动态面板模型如下:
lg(R&D)it=β1lg(R&D)it-1+β2lg(tax)it-1
+(ΘX)it+αit+λt+εit
(1)
变量lg(R&D)it如表1所示,代表企业t时刻累计R&D支出的对数,系数β1表明上一期的R&D支出对当期R&D支出的影响,该值越大,表示R&D投资的惯性越强。变量lg(tax)it-1是前一期的15%税率式R&D激励,其作用在于缓解政策激励的内生性问题。系数β2的经济含义是15%税率式R&D激励变动1%将会带来企业R&D支出百分比的变动,αit表示企业自身的异质性R&D支出,时间效应变量λt的经济含义可视作宏观经济冲击造成的R&D变动或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整体R&D变动趋势。对于方程(1),传统OLS或者经典静态面板回归方法可能存在偏差。动态面板模型一般常用的估计方法有LSDV或系统GMM[29]。由于本文所用数据属于大N小T型,因此本文将采取系统GMM对方程(1)中的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系数β2进行估计。此外,(ΘX)it为控制变量组,包括变量lgas,hhi,roa,ocr,burden和行业、区域、规模等虚拟变量的线性组合,记为:
ΘX=θ1lgas+θ2hhi+θ3roa+θ4ocr+θ5burden
+Dummy
(2)
为检验15%税率式R&D激励的异质性,本文建立如下模型进行估计:
lg(rd)it=β3lg(tax)it+(ΘX)it+αit+λt+εit
(3)
变量的含义和式(1)、式(2)保持一致。β3是最为关键的常数,随着企业所在地区、所属经济属性和所在行业的不同而不同。该系数的经济含义是当期企业15%税率式R&D激励每增加1%将会带来同期企业R&D支出百分比的增加。鉴于提高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的有效性,本文分别从企业所在区域、所属经济属性、生命周期和行业等维度测算β3值,其实证结果将为15%税率式R&D激励优化提供政策方向。
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的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列(1)和列(2)分别是一阶差分估计和固定效应估计(组内估计)的回归结果。列(1)和列(2)的结果显示,滞后一期的lgR&D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企业的研发支出具有一定惯性;滞后一期的lgtax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上一期15%税率式优惠政策的确激励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这也符合R&D投资动态调整的设定。
表2 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检验的基本回归结果:SYS-GMM,two-step 的估计
注:***、**、*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值;下同。序列相关检验给出了P值,原假设不存在序列相关;Hansentest为工具变量过度识别约束检验,原假设对工具变量是有效的。
为缓解动态面板估计偏差,本文尝试利用系统GMM对动态面板模型进行估计,以期获取更为精准的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表2第(3)列展示了对动态面板模型的GMM估计结果,该GMM估计结果显示,在短期内,私人部门的15%税率式R&D激励弹性系数为0.019 9,而该系数通过了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其经济含义是,15%税率式R&D激励每增加10%,私人部门企业的研发支出平均将会增长0.2%。而从长期来看,私人部门的15%税率式R&D激励弹性系数为0.03(0.019 9/(1-0.461)),综合长期和短期的税收研发激励弹性系数均小于1,说明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挤出了政府的税收收入,然而并未带来预期的R&D支出,该结果与国外学者Hall和Reenen(2000)[30]、Thomson(2017)[26]短期挤出政府税收收入于长期内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大R&D支出的结论有所不同。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该税收优惠的作用对象主要是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这些企业自身的研发实力较强,更为关键的是这些企业的研发需求已经接近天花板,研发意愿不足,因而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不论在长期还是短期内均不能发挥撬动企业增加研发支出的杠杆作用,这与部分学者秉持的1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支出起锦上添花作用的观点相符。
为验证基本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还进一步探讨了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对制造业和全样本(加入了基本回归分析中因时间不连续而未进行一阶差分的样本)的政策效应,实证结果见表4列(4)和列(5),而该结果与基本回归结果(列(3)实质上并无明显变化,说明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的实证结果是可靠的。
1.不同地区和经济属性企业的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
表3展示了对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的区域(列(1)~列(4))和经济属性(列(5)~列(8))异质性检验的实证结果。区域异质性的实证结果表明,只有东部地区回归结果中的变量lgtax的系数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具体来看,其系数估计大小为0.082 0,通过了1%显著水平检验,其经济含义为东部地区企业所得税每优惠10%,其研发投入将平均增加0.8%。而中、西和东北均未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一个R&D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主要取决于创新企业的内在R&D需求与政策是否匹配以及良好外部市场环境的内外两个方面,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也是如此。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主要作用于被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作用对象自身就已经有良好的研发能力、创新基础和盈利能力,而这恰恰是15%税率式激励方式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样本实证观测值显示,这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多集中在我国东部,而这种集聚性可能是15%税率式R&D优惠政策对东部企业存在显著激励效应的一个成因。另外,不可忽视的是,有学者认为东部地区的营商环境(如金融支持力度较大、税收征管规范等因素)较其他地区优势明显,这也可能是东部企业15%税率式R&D激励方式有效的另一个原因,从而也验证了假说5东部企业的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的挤入效应较强。
表3的列(5)~列(8)展示了15%税率式R&D优惠政策对不同经济属性企业激励效应的实证结果。列(5)的回归样本为国有企业,变量lgtax的估计系数为负,且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对国有企业的R&D支出可能存在一定的挤出效应,一个可能解释是中国国有企业因具有预算软约束和较好的融资渠道而盈利内在动力不足,创新意愿较弱。另一方面,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直接作用于企业税后利润(即盈利能力),这也会造成国有企业因盈利能力不强而导致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失效。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是外资企业的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较好。可能原因是,一方面外资企业研发意识较强,具备扎实的研发基础和实力;另一方面是在2008年(15%税率式优惠政策正式出台日期)之前,外资企业作为东部沿海地区重点招商引资对象,就已经享受了15%企业所得税待遇,而这些优惠政策经验一定程度上为外资企业在战略规划、R&D资金分配等长期资源配置上提供了借鉴。因而也可以说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是对外资企业“特殊关照”的延续。而已有研究与现实不符的是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对私营企业的挤入效应不明显,一个可能原因是私营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以往研究将除国有与外资的其他所有企业均视作民营企业,而本文根据《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文件标准将民营企业划分为私营和其他属性。值得注意的是,列(8)中lgtax的系数表明其他属性企业的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依旧存在,且其激励效应较外资企业大,这可能与我国内资企业的创新尚处于追赶阶段有关。
在控制变量方面,企业规模变量lgas的系数大都显著为正,这与熊彼特的规模越大企业越有可能增加创新投入的观点吻合。企业的盈利能力替代变量roa的系数多数为正,说明企业盈利能力与企业研发投入有正向关系,而企业营业成本与企业研发投入呈负向变动,这也与现实基本吻合。另外企业税负变量burden对企业的R&D支出并无明显的挤入或挤出作用,一个可能原因是享受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的企业具有充足的现金流,税负可能不是影响这些优质企业创新的关键因素。
表3 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检验结果:分地区和经济属性
2.不同生命周期和行业企业的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
表4展示了不同生命周期(列(1)~列(4))和行业特征(列(5)~列(8))企业的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的检验结果。衡量企业所处生命周期的方法主要有单变量分析法(如企业规模与年龄)、财务综合指标法[31]和现金流模式法[32]。结合税收调查样本数据特点,本文将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时间年限作为衡量企业所处生命周期的关键变量。借鉴童锦治等(2018)[33]的做法,本文预计将样本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组。经筛选,样本仅划分为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三组(初创期的样本企业较少,低于10个,故不予考虑)。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可能原因是享受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的企业均为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达到这一要求的企业可被认为已度过初创期。
表4列(1)~列(4)的回归结果表明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对成长期和衰退期企业的R&D均产生了挤入效应,其中对衰退期企业的挤入效应更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成长期和衰退期企业的研发意识较强,亟待通过研发投入获取超额利润,因而成长期和衰退期企业的15%税率式R&D激励均呈挤入效应。但相较于成长期企业,衰退期企业的15%税率式R&D激励弹性系数较高。因为成长期企业的研发动机在于扩张企业规模,是否进行研发的选择余地较大,而衰退期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旨在维持或扩大现有的市场份额,保证自身企业立于不败之地,是否进行研发的选择余地较小。于是衰退期企业会努力运用好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因此该政策对衰退期企业的挤入效应更大。此外,该R&D激励政策对成熟期企业的R&D支出具有一定挤出效应,而该效应并不显著。对该现象的一个解释是,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主要是通过减少企业成本增加税后利润作用于企业创新过程,而成熟期企业本身已经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其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激发的研发动机相对成长期企业较弱,因而成熟期企业的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并未发挥预期作用。这与Aghion等(2005)[34]提及的研发博弈动机十分吻合。综合上述分析,不同生命周期企业的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可能存在某种“U”型关系,这为下一步提高政策有效性、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提供了一定启示。
我国一直注重装备制造业发展和基础实验研究能力的提升,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也符合这一战略需求。为探究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是否对装备制造业和科学研究企业具有挤入效应,本文根据行业代码筛选出装备制造业和科学研究行业的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实证结果如表4列(5)~列(7)所示。实证结果表明,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对制造业具有挤入效应,但对装备制造和科学研究企业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这可能的原因是装备制造业和科学研究行业盈利能力较弱,而15%税率式激励政策属于事后优惠,因而该政策对装备制造和科学研究企业的激励效应有限。
表4 不同生命周期和行业企业的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检验结果
本文利用目前高新技术行业可获得的最大企业层面数据集2012—2015年全国税收调查数据,以中国典型的税收优惠方式——15%税率式优惠为研究对象,构建动态面板回归模型实证测算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效应,进而充分考虑中国“一刀切”的R&D税收激励政策实施标准和企业异质性的现实特征,在初步评估中国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效应的基础上探讨什么样的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能取得更好的R&D激励,最后运用弹性分析方法识别中国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的异质性。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总体而言,长期和短期的税收研发激励弹性系数均大于0小于1,说明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挤出了政府的税收收入,然而并未带来预期的R&D支出,即15%税率式R&D激励对企业创新具有一定的挤入效应。第二,从企业生命周期看,该挤入效应对成长期和衰退期企业较为显著,其中衰退期企业的挤入效应更大。而15%税率式R&D激励对成熟期企业则产生挤出效应,但并不显著。第三,15%税率式R&D激励的挤入效应对东部企业、外资企业和制造业企业更为显著。研究结论不仅为争议中的R&D税收激励政策提供经验支持,还不失为提高政策有效性、经济创新驱动发展和创新型国家构建的政策良方。
本文的政策启示在于,研究结果表明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对企业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挤入效应,且该挤入效应具有显著的异质性,这恰恰意味着政府应该尝试改变以往“一刀切”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标准,根据企业的不同特征来调整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具体来说,一是鉴于西部企业和私营企业R&D所得税激励效应小于东部和外资企业,建议分档次推行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在加大西部和私营企业15%税率式R&D激励力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全面激发西部和私营企业研发意识,提升企业研发基础,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全面提升西部和私营企业创新提供保障。二是基于不同生命周期企业的15%税率式R&D激励效应可能存在某种“U”型关系,即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对成长期和衰退期企业产生挤入效应,而对成熟期企业则存在一定挤出效应。建议政府依据企业生命周期特征实施15%税率式优惠,加大对成长期和衰退期企业的15%税率式优惠力度,同时探索其他宏观调控经济手段激发成熟期企业的研发潜力。三是加强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是创新型国家构建的重要基石。虽然中国基础科学研究整体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短板仍较明显,鼓励全社会支持基础研究成为决策者和研究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研究结论表明,作为引领原创性成果的前瞻性研究,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行业的15%税率式R&D激励政策短期成效甚微。因而建议针对装备制造和科学研究等研发密集型行业构建与R&D支出直接挂钩的财税政策体系,将政策重心由事后支持调整到事中定点或事前定向扶持,激活企业研发活力。此外,要加大政府、企业和全社会对基础研究的多方面扶持,以国务院2018年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为指导纲领,以政府扶持和社会融资为杠杆撬动企业对基础性研发的关注,以普适性较高的R&D税收优惠方式激发企业增加基础研究的投入。同时注重引进研发人员和本土培养的重要性,为引领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源头供给能力提供支持,为中国步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奠定稳固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