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的意向性指称论:澄清和批判∗

2019-04-09 03:34刘秋芬杨滢滢
外语学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意向性听者表达式

刘秋芬 杨滢滢

(上海理工大学,上海200093;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200083)

提 要:塞尔指出语言的指称依赖于心灵的指称,提出指称是在主要和次要方面共同作用下实施的言语行为,认为限定性摹状词普遍被用作指称,不同意唐纳兰提出的指称性和归属性用法区分。笔者认为塞尔意向性指称论中的指称概念本身存在较大的语义模糊性,有必要根据指称概念的使用语境区分其意义,并将存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非存对象。最后,笔者提出塞尔的主次要方面交互作用分类从侧面表明唐纳兰指称性和归属性区分的合理性。

1 引言

塞尔的意向性指称论既是对唐纳兰限定性摹状词指称性和归属性用法区分的批驳,又是对奥斯汀“说话就是做事”及布伦塔诺“意向性是精神标志”的继承和发展。不同于逻辑学派对限定性摹状词的形式分析,区别于日常语言学派对语境作用的偏重,塞尔从心智哲学出发,结合言语行为理论,强调“语言上的指称总是依赖于心灵的指称,或者它就是心灵的指称的一种形式”(塞尔2007:239),开创摹状词理论研究的新篇章。

然而,指称一词自出现伊始就存在语义上的模糊性,笔者尝试澄清塞尔在命题、施事和取效3 种行为中使用的指称概念上的差异,并解读和修正塞尔提出的指称条件,笔者要指出的是指称对象不仅可以是实存的和虚存的,也可以是非存的。此外,塞尔提出的主次要方面分析与唐纳兰提出的指称性和归属性用法区分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并不足以推翻唐纳兰对摹状词的二分法。

2 命题行为中的指称

塞尔认为语言研究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他在奥斯汀言语行为三分法的基础上补充命题行为。塞尔提出语言交际中,说话者同时实施说话、命题、施事和取效4 种行为。其中命题行为,由指称和述谓构成。

以断言和陈述为例,塞尔提出命题是断言行为中断言的内容,陈述行为中陈述的内容。简单而言,命题就是语句表达的思想。按照塞尔的论述,命题由指称和述谓组成。然而自弗雷格提出指称这一术语伊始,该词就存在歧义。虽然达米特认为弗雷格区分名词的bedeutung 和动词的be⁃deuten,但是弗雷格从未明确表示过他论述中的bedeutung 同义于德语中的gegenstand(对象)或英语中的referent(指称物),而达米特本人有时也将弗雷格的bedeutung 译为代表语词和事物关系的reference(指称)(陈晓平 2013)。为区分指称物和指称(关系)这两种解释,达米特提出将指称看作一种从语词到对象的函数映射关系(Dummett 1981)。根据这一论述,语词属于函数的定义域,指称对象属于函数的值域。由于一个对象具有无数个可供描述的方面,因此它在语言中可被赋予不同的指号(即语词)。弗雷格指出,对同一对象给予不同的指号就是给予该对象不同的呈现方式(即涵义),这意味着指号以其涵义规定某种从指号到对象的映射关系(Frege 2003a)。

塞尔对指称的论述首先是在命题中进行的。他提出作为命题组成部分的指称是对指称性表达式和它所指称对象之间映射关系的一种描述(Searle 2001:142)。显然,塞尔在命题中谈及的指称同义于指称关系。其次,在谈及相关的施事行为时,塞尔提出包含限定性表达式的话语要指称成功,需要说话者向听者提供一种指示词和描述语的组合,这种组合必须足以辨识唯一的对象。这意味着命题中的指称性表达式不是随机出现的,而是说话者为成功辨识指称对象在众多可选指号进行意向性选择的结果。因此,在塞尔看来,命题中的指称首先体现心灵上的指称,而后才是指称性表达式本身固有的涵义代表的函数映射关系。

3 施事行为中的指称

塞尔提出语言交际中,说话者在实施命题行为的同时也在以言行事,而且命题行为和施事行为都是说话者在一定语境中怀着一定意图实施的(同上:F26)。以“指称性词语”为例,塞尔提出,指称性词语本身并不指称,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被说话者使用时才能指称,而限定性摹状词就是被说话者用来进行指称的一种指称性词语。不同于命题行为中的指称,施事行为中的指称是说话者借助指称性表达式的涵义在语境中建立起语言表达式与指称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以表达自己的指称意向,并使听者根据语言表达式辨识自己的指称意向,进而辨识意向性指称对象的行为。

3.1 指称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借用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中主要和次要施事行为的区分,塞尔提出说话者使用限定性摹状词进行指称的行为是在主要,或次要方面下完成的(同上:142-143)。说话者要指称对象时,考虑到一个对象具有无数个可供描述的方面,为了保证交际的顺利进行,说话者会意向性地选择一个在当前语境中最有利于传达交际目的的方面,并用一定的语言表征来描述这一方面,形成指称的次要方面。在语句中次要方面表现为指称性表达式在当前语境中表征的涵义,它能够补充命题表达的思想,却不能决定语句的真值。塞尔提出说话者在表征次要方面时,表达式本身也传达指称的主要方面,因为每一个指称性陈述都必须包含主要方面(同上:147),即具有一个可指明的内容。可指明的内容实际上是说话者要向听者交流的意向对象,它是内在于说话者心中的对象,可能通过也可能未通过语言方式得以表征。不管主要方面是否得到语言上的表征,不管语言表征是否正确描述主要方面,都不影响主要方面对说话者意义和语句真值的决定作用。如在“喝马蒂尼的那个人是谁?”一句中,如果指称对象喝的不是马蒂尼,而是水,那么“喝马蒂尼的那个人”表征的次要方面与说话者意图指称的喝水的那个人这一主要方面不符,但是只要存在一个符合主要方面的对象,那么该句就为真。这也就是陈晓平提出的,对一个语句真实性的判断依赖于该语句的指称意向在某一语境中是否能找到与之对应的事态,如果语句的指称意向在某一语境中对应于某一事态,则该句为真;如果语句的指称意向在某一语境中没有对应的事态,该语句则为假(陈晓平2013:16)。因此,作为施事行为的指称,准确来说,是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共同作用搭建说话者指称意向和指称对象之间联系的行为,其中主要方面促使该行为发生,并将该行为指向某一特定对象。

3.2 指称原则

塞尔在《言语行为:语言哲学论》一书中提出指称成功须要同时满足存在原则和辨识原则,这两个原则也被并称为指称原则。其中存在原则指凡被指称的对象都是存在的。塞尔认为“语言的指称源于心灵的指称”,通过意向性这一心理特征,人的心理状态可以指向或者关于、论及、涉及、针对世界上的情况”(塞尔 2006:65)。这里的世界既包括客观现实世界也包括精神世界,或者说虚构世界。因此,凡被指称的对象都是存在的,该对象可以是客观现实的物质性存在,也可以是主观虚拟的意义性存在。塞尔的存在原则扩充“存在”的意义,使得对象的存在摆脱了时空的界限。

此外,塞尔提出指称成功还须要满足辨识原则。辨识原则指如果说话者要指称一个对象,他要能够(或者在被请求时能够)向听者把这个对象从其他各种对象中辨识出来(Searle 同上:79)。塞尔的辨识原则以话语为语境,认为说话者说出一个语句,这个语句中包含的限定性指称表达式要指称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这个语句的说出即话语必须向听者传达对唯一对象而言为真的描述,如果这一话语不能传达这种描述,说话者必须能够用另一语句替代,由此产生的话语能够向听者传达对唯一对象而言为真的描述(同上:80)。这意味着说话者所说的话语必须满足以下3 个条件之一:(1)说出的话语必须包含对唯一对象而言为真的述谓;(2)说出的话语和语境必须能够为唯一对象提供某种直式的或者指示的表征;(3)说出的话语必须提供一种指示词和描述语的组合,这种组合必须足以辨识唯一的对象。

限定性摹状词本质上是一种指示词和描述语(即摹状词)的组合。其中定冠词the 表达出说话者要辨识某个唯一存在对象的意图,其后的名词性词组则在某一特定语境中向听者辨识要指称的对象,即对该对象进行语言表征(同上:84)。交际过程中,说话者会选择当前语境中最有利于传达其指称意图的指称物的某一个方面,形成一个语境聚焦点,即语境指称点,并选用恰当的语言表达式向听者传递这一信息,建立起指称对象和指号即摹状词之间的联系。例如“那个杀害史密斯的凶手”(the murderer of Smith)中,如果听者认识被害人史密斯,那么“那个杀害史密斯的凶手”就足以帮助听者辨识唯一对象;如果杀害史密斯的人就站在交际双方眼前,那么“那个人” (the man)同样可以起到辨识唯一对象的作用。因此,说话者借助限定性摹状词中摹状词的涵义描述意欲指称的对象,这一描述体现出说话者在当前语境中对指称对象的观察聚焦点所在,是对指称次要方面的语言表征。同时,限定词the 传达出其指称意图——指称唯一存在的事物,是对主要方面的语言表征,只不过这一表征并不完整,指称对象的准确辨识还要依赖紧随the 之后的摹状词,或者当前的交际语境,笔者认为这也是限定词the不能独立使用,而必须和名词或形容词搭配出现的原因之一。

简言之,塞尔对施事行为中指称的阐释以说话者的意向性为出发点,围绕指称对象的存在和语言表达式的选择展开,提出指称的目标是能够向听者把意图指称的对象从其他各种对象中辨识出来。须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说话者对指称性表达式的选择还是听者对指称对象的辨识都离不开语境的作用,虽然塞尔并未系统阐述语境的作用,但是塞尔多次提到指称是发生在一定的语境背景下的。因此对指称对象的辨识可以理解为定冠词the 表征的指称唯一存在对象意图——不完整的主要方面,摹状词表征的对指称对象的描摹——次要方面,和交际语境共同作用的结果。

4 取效行为中的指称

指称不仅是说话者意向性地选择一定的语言表征描述指称对象的行为,更是向听者传递指称意图使其准确辨识指称对象的行为,故而有必要引入听者因素以衡量指称成功与否。基于此,塞尔提出有必要区分充分完成的指称和成功的指称。其中充分完成的指称“明确地向听者辨识一个对象,这种辨识在指称活动中被传达给了听者”(Searle 2001)。充分完成的指称中说话者使用的指称性表达式能够引导听者辨识出说话者的交流意向,听者据此成功辨识指称对象。塞尔同时提出即使指称行为不能明确地向听者辨识对象,只要说话者在被要求时能够明确地进行指称,我们就不能指责说话者指称失败,指称依然是成功的。而在关于指称失败情形的论述中,塞尔(1979:146)提到:“如果没有任何事物满足说话者表征的主要方面,也就是说话者心中没有任何事物,只是他以为有,那么他的陈述不可能为真”。如例①:

①A:门口的那个人怎么不进来呀?

B:(向门口看了看)门口根本没有人。

A:啊,我看错了。(徐敏 2007:25)

显然,塞尔区分3 种类型的指称:充分完成的、成功的和失败的指称。其中充分完成的指称满足指称条件,而且兼顾指称行为对听者的影响。成功的指称只满足指称原则,而失败的指称则违背指称原则中的存在原则。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指称对象存在与否是判断指称成功与失败的标准,指称条件中的存在原则比辨识原则更为基本。只要指称对象存在,无论说话者提供的描述是否符合指称物,该指称均为成功。从图1来看,指称物只要存在,说话者就可以以直接(如专名)或间接(或摹状词等)的方式生成相应的概念,完成语义三角的构建。但是对塞尔而言,他更关注前面两种类型的指称,认为充分完成的指称比成功的指称更为基本,因为成功的指称是还没有,但有可能充分完成的指称。塞尔的指称论本质上是关于充分完成的指称的论述。笔者认为,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日常语言使用中的指称大多是充分完成的指称,另一方面,塞尔的言语行为立场使得他更强调作为一个整体的指称行为本身的完成和接收效果。

图1 语义三角

5 存在与指称

前面提到,存在原则是判断指称成功和失败的衡量标准。塞尔的存在原则涵盖指称对象在客观世界和可能世界的存在,不论指称对象实存还是虚存,我们的意向状态都可以指向它,我们都可以成功地指称该对象。但是当指称对象不存在时,指称失败,如例①。在塞尔看来,说话者以为有的事物,即非实存,也非虚存,说话者使用的语言表达式是一种无指称表达式,不存在符合其描述的指称对象,指称失败。实际上,塞尔所谓的指称失败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指称对象不存在于客观世界的情形,是真正的指称失败;另一种则是指称对象不存在于虚构世界的情形,如圆的方,笔者认为这种类型的指称并非失败的指称。因为除实存和虚存的对象,还存在非存对象。以“圆的方”为例,该语言表达式实际上表征的是一个非存对象,是对该非存对象中心性质的描述。普利斯特(2008)认为非存在对象有一种字面的、不存在于客观世界的性质,凭借这种性质它们被刻画,并存在于不可能世界。按照对象理论的修正形式,“圆的方”是具有圆的性质和方的性质的对象,虽然没有任何对象同时具有这两种性质,“圆的方”这一表达式的确描述这两种本构性质,它指向的非存对象不是具有确定形态的殊相,而是一个由共相构成的集合。弗雷格(Frege 2003b)将语句的涵义看作它所表达的思想,并认为思想既不是外界的事物,也不是观念,而属于我们必须承认的第三领域,属于该领域的东西在其不能被感官感知的方面对应于观念,在其不需要意识所属之内容的承载者的方面对应于事物(陈晓平2013:18)。在此基础上,波普尔提出我们可以区分3 个世界:“第一,物理客体或物理状态的世界;第二,意识状态或精神状态的世界,或关于活动的意向的世界;第三,思想的客观内容的世界,尤其是科学思想,诗的思想,以及艺术作品的世界”(波普尔 1987:114)。据此,笔者认为非存对象属于波普尔界定的第三世界,也是一种存在,类似的如彭罗斯三角形和不可能立方体等。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塞尔的存在原则作如下修正:凡被指称的对象都是存在的,该对象可以是一个实存或虚存的殊相;也可以是一个共相的集合,指向一个非存对象。根据这一修正,指称非存对象并非指称失败。

塞尔的意向性指称论突出的一点是对唐纳兰提出的限定性摹状词指称性和归属性用法的批驳。依据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中主要和次要施事行为的区分,塞尔提出摹状词的指称也存在主要和次要方面之别。当指称性表达式表征指称的次要方面时,该次要方面可以和主要方面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在有些情况下,次要方面甚至是对主要方面的错误描述,但是因为说话者想要表达的远不止被挑选的某一个方面,即使该方面是对指称对象的错误描述,说话者也可以转而利用其他方面对其进行描述,直至有一个方面与指称对象相符合,也就是唐纳兰所谓的指称性用法。对于唐纳兰定义的“归属性”用法,塞尔提出指称性表达式是以显性的方式表达指称的主要方面,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一致,对应直接行为,也是指称性的。塞尔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任何对象满足主要方面,该陈述不能为真,指称失败。至于语句中摹状词表征的是主要方面还是次要方面,由说话者的意向决定,塞尔认为这是说话者要做的事情而不是语句要做的事情。至此我们可以对塞尔的意向性指称论作出如下概括:说话者的交流意向决定其指称意向,限定性摹状词被说话者用来指称,具体分为3 种类型:第一类:摹状词表征主要方面,且主次要方面一致,对应“归属性”用法,如例②;第二类:摹状词表征次要方面,主次要方面一致,对应“指称性用法”,如例③;第三类:摹状词表征次要方面,但主次要方面不一致,对应“指称性用法”,如例④。

②猫是一种温顺的动物。(The cat is a do⁃cile animal.)

③那只猫(或那些猫)正向这边走来。(The cat is coming this way./The cats are coming this way.)

④喝马蒂尼的那个人是谁?(Who is the man drinking Martini?)

前面提到,定冠词the 表达说话者要辨识某个唯一存在对象的意图,如例③和例④,此时the被用来特指某一个或者某一些对象;此外,定冠词the 也可以用来类指,指称某一个类别的对象,如例②。从摹状词的实际使用来看,塞尔对唐纳兰的批驳在于否认限定性摹状词的用法两分,提出摹状词只有一种用法,即指称性用法。从塞尔试图建立主次要方面表征与归属性/指称性用法对应关系的尝试,不难看出塞尔实际上承认摹状词的指称性用法存在指称特定对象和类属对象的区分,塞尔的理论不足以推翻唐纳兰的分类,反而间接承认其区分的合理性,准确来讲,是对唐纳兰指称理论的修正。

综上所述,根据塞尔的意向性指称论,指称是一种言语行为,发端于说话者指称某一个/群/类对象的意向,意向性对象的确立指引说话者在当前交际情景中将注意力聚焦于指称物的某一方面,并选择恰当的指称性表达式对该方面进行描述,以确保听者能够根据该表达式正确辨识说话者的指称意图和意向性指称对象。说话者头脑中的意向性指称对象可以是实存的、虚存的,也可以是非存的。当指称对象不属于上述3 种对象时,指称失败;当指称对象是上述3 种对象之一,无论指称性表达式是否是该对象的准确描述,对于说话者而言,指称都是成功的。对于听者而言,他对指称对象的辨识离不开他对指称性表达式传递的交流意图的辨识和当前交际语境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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