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菲斐 史宇萌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城市中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他们居无定所且没有能力或意愿从事劳动生产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一段时间,国家曾采取控制人口流动的政策,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使得乞讨人员规模曾一度缩小,在有些地区甚至已经绝迹。但近年来,城市中的流浪乞讨现象逐渐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大问题,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国家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积极保障城市中弱势群体的利益。2014年,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规范救助过程,国务院发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内容,规定了各部门在社会救助过程中对应的职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被纳入临时救助内,并首次在行政法规中引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概念。
国内学者对我国流浪乞讨者救助的研究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乞讨合法性、救助范围、救助内容和承担救助的主体等方面。而从流浪乞讨者本身出发,探讨流浪乞讨者受救助需求的研究较少。本文基于ERG理论,对S市内三大人流量密集区的7位流浪乞讨者进行访谈调查,并由此总结得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研究设计
(一)研究对象
本次研究对象是长期驻扎在S市内、以流浪乞讨作为主要生活方式的人员。通过对他们的半结构式访谈获得流浪乞讨人员所需要的具体救助,以及他们在获得救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信息。本次研究主要在S市地铁1、2号线沿途人流密集的商业区等地进行搜寻调查,共计对7位对象完成了访谈,其中男性5人,女性2人(见表1)。
(二)研究方法和理论
1.半结构化访谈。半结构化访谈指围绕粗略的访谈提纲进行的非正式访谈。由于流浪乞讨人员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且人员流动性强,加上肢体行动能力不便等现实情况增加了填写问卷的困难性,而采用半结构化访谈法可以通过控制访谈过程,获得流浪乞讨人员的真实意愿和较为全面的情况。因此,本次调查选择了半结构化访谈法作为调查方法。
2.ERG理论。奥尔德弗在对马斯洛层次需求理论做出修正的基础上,提出了与实际更为贴近的ERG理论。该理论认为,生存需要、相互关系需要和成长发展需要是人们生存的三种核心需要。ERG理论否定了每个需求层次间的刚性结构,认为即使一个人的低层次需要尚未完全得到满足,仍可以追求较高层次的需要。ERG理论侧重于个体间的特殊差异,能够在调查之后对比结果,探寻个体差异的同时发现共性问题,从而获得较为全面的分析结果。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调查结果
通过对7位访谈对象进行调查并编码分析,得到如下调查结果(见表2)。
(二)调查结果分析
1.生存层面。通过对食物、人身安全和医疗救助三大方面进行生存层面研究,得到如下结果:第一,食物摄取不足。调查中2、3、7号受访者依靠乞讨所得自行购买食物,其余4位受访者则依靠他人直接赠与或他人丢弃的食物。获得食物是流浪乞讨者乞讨的第一大动机,在食物摄入质量长期不足的前提下,流浪乞讨者的营养供给无法保证。第二,人身健康安全无保障。在乞讨过程中,2、6号受访者表示曾经受到过外界生理伤害,其中2号受访者反映曾经遭遇过抢劫。问:你在这边有没有被别人骂过或者打过呀?答:有。问:被骂过?答:被人骂过。问:被打过吗?答:打了,我也打他呗。问:还真有人打您?他为什么打您?答:他抢我钱呗。问:那抢您钱的是正常人还是您的同行?答:不知道是什么人。问:他过来抢了您的钱就跑?答:对呀。我在这板子上趴着,也打不过他,我能怎么办。由此可见,在面对言语和肢体攻击时,流浪乞讨者均没有表现出任何反抗力;1号受访者在遭遇言语攻击时,将自己定位为不具有反抗权利的特殊群体。
受访者对外界自然环境的抵御能力不强,受访者的日常保暖或避暑工具均十分有限。除3、4号受访者有固定室内居住地,基本能够自理外,剩余的则依靠在公共场所内进行简单的取暖或避暑,其场所主要集中在地铁站和火车站等人流量较大、运营时间较长且对流浪乞讨者管理较为宽松的地区。
医疗救助方面,2、4、5号受访者没有公共医疗保障;仅3号受访者因购买过商业保险,能够满足需求,1、6、7号受访者虽享受医疗保障,但因保障金额过低无法满足其需要;在医疗保障不足的前提下,1、6号受访者表示身体若有不适会选择不作处理。如1号受访者对于医疗救治问题的回应,问:你平常身体会不舒服吗?答:有啊,腰疼。问:那你要是不舒服会去医院吗?答:上医院?没有。问:是没有钱去吗?答:有时候小病我就不上医院看了,我就忍着。问:那您夏天就在地铁口吗?答:不一定,要是腿疼了我就不干了,要歇一天。由于常年的流浪和防護措施不足,受访者经常感冒;自费医疗的价格对于他们而言无法承受。受访者中除3号均未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无法享受需要身份验证的社会公共福利。除救助站外,流浪乞讨者可获得的医疗救助十分有限,健康无法保障。
2.相互关系层面。第一,家庭关系紧张。流浪乞讨者一般社会关系较为简单,除去“乞丐集团”的特殊情况外,他们长时间处于独身状态。本次调查中,共4位受访者有家人,其中1、3号有直系亲属;3号受访者与家属关系较为融洽,4、6号受访者与家属关系一般,1号受访者与家属关系不融洽。值得注意的是,除1、3号受访者外,剩余5位受访者均无子女,无配偶。缺少家人或朋友的支持和关怀,对流浪乞讨者而言是一种常态。第二,社会关系过于简单。除去家人外,与流浪乞讨者交流较多的就是其他流浪者和长时间在户外固定地点活动的从业者,如环卫工人等。除3、7号受访者外,其余受访者均表示不与其他流浪乞讨者有来往,也没有朋友。其中3号受访者社会关系较为健全,表示在各地流动间结识了很多朋友;7号受访者则与周边其他流浪乞讨者有过一定冲突。问:你在这边有没有被别人骂过或者打过呀?答:有呀。和别人打过架。问:为什么打架呀?答:我在这里捡废品,别人看我拿的瓶子多,不开心了就来和我抢。我不服气,就和他们打。由于同一地点供乞讨者获取的资源有限,“一山不容二虎”使得受访者无法结交同伴。ERG理论认为,当人的较高级需求受到挫折时,可能会降而求其次。流浪乞讨者在很大程度上尚且无法满足生存需求,关系层面的需求极易被排在靠后位置,或被舍弃,以节省精力获得生存所需资源。
3.发展层面。ERG理论认为,成长发展的需要是个人谋求发展的内在愿望,这种需求通过创造性地发展个人的潜力和才能、完成挑战性的工作而得到满足,包括发展、自尊及自我实现等方面。对于流浪乞讨者而言,自尊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化,且因人而异:1号受访者表示没有告诉家人自己在外从事乞讨活动,如果有其他谋生方式绝不乞讨;而3号受访者则表示是为了尊严而外出流浪乞讨,“人毕竟不是一个动物,像个小狗一样老拴在屋子里。我也有思想我也有自由,所以就出来了。”不同的受访者对流浪乞讨行为的认知不同,自我认同感不同。将乞讨视作不得已的谋生手段的受访者,自我认同感极低;而3号受访者将卖艺乞讨视作实现自我价值的途径,其自我认同感明显高于其余受访者。
在访谈过程中,除1、3号受访者对自我发展有着明确的规划外,其余受访者没有任何规划或期望。通过访谈内容可知,身体或精神有缺陷的流浪乞讨者很难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社会资源:1、4号受访者在求职失败后选择乞讨,其余受访者则由于身体条件无法工作;且社会福利均不足以支持流浪乞讨者的全部日常生活。ERG理论认为,在基层需求无法满足的前提下,上层需求会受到抑制。对于无法依靠自身能力满足生存需求的大部分流浪乞讨者而言,实现自我发展不在日常考虑内容范围内。但相对而言,在获取低层需求的同时,上层需求也有可能兼顾:1号受访者在乞讨谋生的同时,对自我的未来发展有明确的规划;3号受访者选择继续卖艺乞讨,减轻家庭负担的同时实现自我价值。
三、研究结论
通过对受访流浪乞讨者三大层次需求的分析,总结出流浪乞讨者的需求缺口如下:第一,流浪乞讨行为的直接目的是获取基本物资,满足生存需要;第二,流浪乞讨者在生理、心理两方面都属于弱势群体,客观上不具备反抗能力,主观上否认自身的自卫权利。第三,大部分流浪乞讨者不具备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正常享受公共福利,不能为自己寻求应有的社会保障。
由于流浪乞讨者无法完全满足生存需求,没有多余的精力且没有意愿完善自己的社会关系;大部分流浪乞讨者缺少家人的支持与关怀,不与其他流浪乞讨者来往,社会关系过于简单,无法通过外界社交渠道疏导自身心理;以牺牲尊严与社会关系为代价,换取生存物资,导致流浪乞讨者自我认同感极低。从目前情况来看,社会相关救助制度的不健全与落实不到位、社会的不认同使得流浪乞讨人员只能依赖于乞讨获取生存资源,不利于这一群体的人格建设与生存发展。根据调查现状,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对策,可从以下几方面对流浪乞讨者进行救助。
(一)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参与调查的受访者,其来源地具有相似性。从行政区划上看,7位受访者皆来自本省的农村地区或相邻省份中二三线城市的农村地区。据此推断,城乡之间经济发展差距以及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可能是流浪人员来源相似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城市流浪乞讨者实施有效救助,须在城乡间建立统一的、覆盖面较大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与有关部门需合理运用经济调控手段,合理上调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缩小城乡间的收入水平差距,提高农村人口生活水平。
在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也要注意城市中是否存在农民工劳动报酬不合理的现象。按照制度规定给予的工资报酬如果低于乞讨行为所带来的收入,也会导致乞讨行为的频发。因此,政府与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关劳动报酬法规,整合劳动服务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二)加强救助站的宣传力度,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者救助
流浪乞讨者获取信息的渠道较为有限,救助站的宣传应当考虑到受众的信息获取渠道,以提高流浪乞讨者对救助站的利用效率。
到救助站寻求救助的受访者表示,救助站“救急不救穷”,对他们提供的帮助十分有限。《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流浪乞讨救助归类于临时救助,对于生活长期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而言,救助站并不能完全解决他们的生存需要,在资源紧缺时,长期依靠救助站者不得不被请出。部分流浪乞讨者由于在家乡未得到妥善安置才外出乞讨,按照规定需被遣返,由当地政府负责,这样使得对他们的救助陷入无效的死循环中。
仅仅依靠政府一方对流浪乞讨者进行救助管理面临着资源不足、效率过低等诸多问题。转变单一、低层次的政策救助为多层次的社会救助是大势所趋。英国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建立起民间救助组织,实现了对流浪乞讨者的全方位救助,包括无偿的食宿提供和生存技能培训,并为受救助者提供部分就业机会。目前非政府组织规模在我国逐渐壮大,将其引入流浪乞讨者救助领域,通过将政府救助和社会参与两部分结合,形成完整的救助体系,可以更高效且全面地为流浪乞讨者提供有效的服务。另外,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救助服务弥补自身救助能力的不足。
(三)关注流浪乞讨者精神健康,建立综合救助模式
流浪乞讨者大部分没有家人,或与家人关系不和,长期的独处生活对于他们的社会关系发展十分不利。在长期缺少与人的交流和关怀的前提下,流浪乞讨者极易丧失对人生和自我的信心。目前我国对于流浪乞讨者的救助主要停留在短期物质层面上,很少涉及流浪乞討者的心理健康。短期的政策性救助无法根据流浪乞讨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式的救助,流浪乞讨者的错误观念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转变。随着社工概念在我国的逐步推广,对流浪乞讨者的救助可通过社工一对多或一对一的帮扶形式推进至心理层面的辅导。帮助流浪乞讨者建立健康的心理观念,不仅有助于他们重返社会,而且在社会层面有利于减少不稳定因子的存在,在思想上实现对流浪乞讨者的帮助和管理。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