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修志 王 亮
船舶监造领域率先实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对广泛吸纳社会专业机构和优质资源服务国防建设,全面走合同监管领域军民融合深度道路,意义深远。
2017 年5月24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视察海军机关时强调,海军是战略性军种,在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要以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为引领,瞄准世界一流,锐意开拓进取,加快转型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海军,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提供坚强力量支撑。舰船等武器装备是建设现代化海军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将对提升中国舰船装备能力有着现实和长远的重要意义。下面以舰船监造为例,详细阐述实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历史背景、现实需求、推进举措,以及对加快推进合同监管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启示。
中国船舶监造制度,在汉代已设有专门负责船舶检验的典船校尉,唐代形成了较完善的水运管理机构并颁布有要求船家在航行中必须随时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的法令,清朝乾隆年间还规定了验收船舶的“九验之法”,同时还有具体的技术标准,这都标志着船检制度已具雏形。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于1951年开始筹备船舶行业监造检验机构。1956年8月,正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后更名为船舶检验局。1973年11月,中国政府批准接受《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并授权船舶检验局按照公约规定签发有关证书。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船级社协会章程要求,在船舶检验局船舶入级业务基础上组建中国船级社(CCS)。1988年,中国船级社加入国际船级社协会(代表国际船舶检验领域一流水平,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最主要技术支持机构),成为国际船级社协会12家正式会员之一。中国船级社是国家船舶监造检验领域的主力军,现有4400余人,在全球设有114个分支机构,其中包括67家国内机构、47家国外机构,覆盖国内外主要港口和造船企业,形成了遍布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大洋洲的全球服务网络。其主要业务:一是依据其颁布的规范为船舶提供入级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服务;二是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外国(地区)政府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开展法定检验;三是积极参与国际船舶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维护国家海事权益,承担国家船舶技术法规、标准规范编制工作,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技术标准规范。
与此同时,军队有关单位于1953年向上海江南造船厂派驻监造组,开启了军用舰船监造历程,经过了六十多年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能力的监造检验队伍,为军用舰船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民用船舶和军用舰船领域两个监造体系,各自独立发展了几十年,分别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监造检验能力,也积累了丰富的监造检验经验。但受管理体制限制,军地双方相互联系较少、业务交互不多,没有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创新的局面。近年来,随着中国海军执行亚丁湾护航、海外撤侨和远洋访问等任务需要,为解决我国舰船海外港口靠泊燃眉之急,有关部门先后多次协调办理舰船临时入级手续。总体来看,军地双方在舰船监造检验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还处于萌芽起步阶段。
随着现代化进程加速和国际远洋贸易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中国船级社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管理理念和技术水平与国际接轨,船队规模位于世界前列的船级社,已具备军船检验的技术储备与实力。同时,军船交由船级社进行入级检验也逐渐成为了国际通行的做法,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拓展,中国军队加快了蓝色海军建设步伐,舰船远洋航行和国际交往日趋增多,军地双方监管机构实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现实需求十分迫切。
一是军船入级已成为发展趋势。军船入级是世界主要国家通行做法。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欧美发达国家基于提高舰船建造国际化、标准化水平,提升军船安全性能,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节约军费开支等目的,相继实行了军船入级制度,将涉及舰船安全、环保等军民通用部分的建造检验和定期检验,委托船级社等专业监管机构实施,利用船级社成熟的规范标准体系、专业的检验队伍、有效的风险管控能力,服务舰船全寿命建造、使用、维护和管理过程。现阶段,除海警巡逻船、军贸船和个别训练舰船外,中国军用舰船建造入级还是空白,大多开展的是临时性入级检验发证手续。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全面实施,以及军用舰船海外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增多,现行模式已难以适应未来发展需要。
二是标准规范融合还是空白。军用舰船与民用船舶在结构设计、推进动力、机电设备、辅助系统、配套船用产品上有诸多共同之处;在设计制造流程、工艺标准规范、使用维护环节上,也有不少相似之处;在安全防护、污染排放、消防救生设施上,更有大量通用要求。长期以来,军用舰船与民用船舶建造标准规范各成体系、互不通用,标准研究、制定和运用环节,也缺乏协作机制,民用船舶领域国际上和行业内一些先进设计理念、技术标准成果在军用舰船设计建造过程没有得到及时应用,军用舰船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在民用船舶建造过程也没有得到有效推广。
三是协同监管机制亟待建立。军用舰船监造涉及船体结构、动力推进、机电设备、辅助系统、配套设施和武备系统等诸多专业领域,军队监造检验机构力量规模有限,力量运用容易顾此失彼、捉襟见肘,迫切需要在军民通用领域吸纳社会专业资源服务军用舰船监造,尤其是吸纳行业领域内专业监造检验力量,为军民通用产品设备监造检验提供支撑,弥补监造检验范围和深度不足问题,提高全系统、全要素监管能力。
四是资源共享机制尚未形成。民用船舶监造体系和军用舰船监造体系自成体系发展多年,缺乏必要协作共享机制。如:船用产品认证方面,民用船舶领域认证检验工作开展得比较完备,军地双方缺乏结果互认机制;监造检验队伍建设方面,地方相关单位形成了一套非常成熟的验船师招聘、使用、管理和培训体系,可以为军队监造检验机构提供有益借鉴和帮助;监管方法手段方面,军地双方可以共享技术资源,共同开展先进检验技术、理论计算仿真、模型验证试验等交流合作,尽快把民用船舶领域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及时有效地运用到军民舰船监造检验过程。
推进舰船监造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路径
舰船监造领域实行军民融合发展,具有相对成熟的条件。军地双方需要树立一盘棋思想,站在推动国家船舶工业发展和军队装备建设发展的高度谋划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着力打破军民二元分离结构,做到应融则融、能融尽融。
一是尽快启动军船入级论证研究和试点。实行军船入级制度对加强舰船全寿命质量管理、提高舰船质量水平具有深远意义。可以参照国外成熟做法,研究论证将涉及舰船安全、环保等军民通用部分的建造检验和定期检验,委托中国船级社等专业监管机构实施。具体思路举措,一是深入研究世界主要国家军船入级的先进理念与做法,结合军用舰船建造、使用和管理实际,开展我国军船入级论证,研究依托中国船级社开展舰船安全、救生消防、环保防污染等入级检验的可行性,以及舰船全寿命使用期间船级管理模式,制定符合我军特点的军船入级制度;二是选择军辅船作为试点,军地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军辅船入级试点方案,明确相关机构职责划分和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军辅船入级检验实施细则,明确审图和入级检验范围、发证要求;三是依托中国船级社全寿命周期管理服务体系,为舰船服役期间维护保养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定期检验、维护保养修理决策、应急响应服务和舰船状态评估等。
二是共同推进军标民标互通互用。军地双方可以共同推进船舶行业部分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互通互用,为军民融合发展提供标准规范支撑。一是军地共同梳理军民通用技术领域和产品设备类别清单,研究确定军民通用标准规范范围;二是共同开展军民通用前沿技术研究,互相吸纳对方参与军民通用标准规范体系规划和标准规范制定工作;三是合作开展船用产品设计建造标准采标工作,吸收先进的国际、国家、行业及船级社标准规范作为军民通用标准,或者根据先进技术标准修订完善军用标准,提高军用标准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及时的迭代更新。
三是积极开展产品认证和检验业务合作。军地双方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深化开展监管业务合作。一是探索试行船用产品认证和检验结果互认。军地双方共同研究制定船用产品检验标准和认证结果互认清单,对于互认清单中的产品,避免重复认证,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减轻企业负担。二是研究建立委托监管机制。军队监管机构结合现有资源配置,通过委托专业机构监管的方式,弥补监管薄弱环节和监管盲区。三是重点开展船用配套产品委托检验。研究制定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开展船用产品委托检验的具体办法,军地合作制定可委托检验的船用产品清单;社会专业机构可以根据军方委托,承担相关产品检验工作。
四是深化人才队伍建设领域合作。军地监管机构可以在专业人员招聘、使用、管理和培训领域开展交流合作。中国船级社在新招聘人员培训、现场检验人员培训,以及知识更新培训方面,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运行体系和管理制度。军队监管机构可以借鉴参考,在人员业务培训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学习验船师培训模式,甚至借助船级社专业培训力量,开展验船业务培训,以弥补现有体系建设不足,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船舶监造领域率先实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对广泛吸纳社会专业机构和优质资源服务国防建设,全面走合同监管领域军民融合深度道路,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尽快消除政策制度障碍。军队各级装备采购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高起点谋划推动合同监管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问题,要摆脱传统路径依赖,创新思维、开阔眼界,正确看待合同监管与军事代表机构、其他社会专业机构之间关系,打破军地二元分离结构,为社会专业机构参与国防合同监管,消除法规政策层面制约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障碍问题。
二是统筹资源配置,提高合同监管效率。武器装备建设涉及不同行业领域、不同专业方向、不同性质类型的装备承制单位,对合同监管体系能力建设提出了很高要求。军队合同监管体系缺乏完备的支撑力量,能力建设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更新思想观念,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尤其是在方法手段运用、专业技术支撑、人力资源培训等方面,要与地方有关监管部门、社会专业监管机构建立必要的资源共享机制,积极吸纳社会资源服务合同监管,提高合同监管效益。
三是依托专业机构,提高专业监管能力。军队合同监管机构要与国家、社会相关专业监管机构紧密开展监管业务合作,除了船舶检验机构外,如航空器适航审定机构、军民通用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机构、软件测试测评机构,半导体芯片性能检测机构、第三方试验机构等,引导和委托国家或社会专业机构参与国防合同监管,提高合同监管体系专业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