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3.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如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在山东省的生产性试验。
3.2 试验转基因微生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种不超过5个转基因微生物株系(品系),这些株系(品系)应当是由同一种受体微生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3 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进行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每个试验点规模大于1000升(公斤)发酵产品(样品)或者陆地面积大于30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3.4 试验年限:一次申请生产性试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
3.5 申请生产性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3.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或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图;
3.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
3.5.3 环境释放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
3.5.4 中间试验和环境释放阶段安全性评价试验的总结报告;
3.5.5 食品安全性检测报告(如急性、亚急性、慢性实验,致突变、致畸变实验等毒理学报告);
3.5.6 通过监测,目的基因或转基因微生物向环境中转移情况的报告;
3.5.7 试验地点的位置图和试验隔离图;
3.5.8 生产性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微生物的贮存、转移、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3.5.9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微生物的稳定性、竞争性、生存适应能力、外源基因在靶动物体内的表达和消长关系等)。
4.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安全证书应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等部分。如:转***基因***(微生物名称)的安全证书。
4.2 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1个转基因微生物株系(品系),其名称和编号应当与前期试验阶段的相对应。
4.3 一次申请安全证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4.4 申请安全证书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
4.4.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或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4.4.2 目的基因、载体图谱与转基因微生物构建的技术路线;
4.4.3 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
4.4.4 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安全性评价试验总结报告;
4.4.5 转基因微生物对人体健康、环境和生态安全影响的综合性评价报告;
4.4.6 该类转基因微生物在国内外生产应用的概况;
4.4.7 转基因微生物检测鉴定技术;
4.4.8 转基因微生物的长期环境影响监控方法;
4.4.9 审查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4.5 申请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微生物应当经农业部批准进行生产性试验,并在试验结束后方可申请。
为避免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潜在不利影响,特对不同等级的基因工程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1.1 安全等级Ⅰ控制措施:
实验室和操作按一般生物学实验室的要求。
1.2 安全等级Ⅱ控制措施:
1.2.1 实验室要求:
除同安全等级Ⅰ的实验室要求外,还要求安装超净工作台、配备消毒设施和处理废弃物的高压灭菌设备。
1.2.2 操作要求:
除同安全等级Ⅰ的操作外,还要求:
1.2.2.1 在操作过程中尽可能避免气溶胶的产生;
1.2.2.2 在实验室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操作;
1.2.2.3 废弃物要装在防渗漏、防碎的容器内,并进行灭活处理;
1.2.2.4 基因操作时应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将工作服等放在实验室内;
1.2.2.5 防止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生物如昆虫和啮齿类动物进入实验室。如发生有害目的基因、载体、转基因生物等逃逸、扩散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1.2.2.6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实验室安全控制措施,还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的有关规定。
1.3 安全等级Ⅲ控制措施:
1.3.1 实验室要求:
除同安全等级Ⅱ的实验室要求外,还要求:
1.3.1.1 实验室应设立在隔离区内并有明显警示标志,进入操作间应通过专门的更衣室,室内设有沐浴设施,操作间门口还应装自动门和风淋;
1.3.1.2 实验室内部的墙壁、地板、天花板应光洁、防水、防漏、防腐蚀;
1.3.1.3 窗户密封;
1.3.1.4 配有高温高压灭菌设施;
1.3.1.5 操作间应装有负压循环净化设施和污水处理设备。
1.3.2 操作要求:除同安全等级Ⅱ的操作外,还要求:
1.3.2.1 进入实验室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批准;
1.3.2.2 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在更衣室内换工作服、戴手套等保护用具;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沐浴;不准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工作服必须经过高压灭菌后清洗;
1.3.2.3 工作台用过后马上清洗消毒;
1.3.2.4 转移材料用的器皿必须是双层、不破碎和密封的;
1.3.2.5 使用过的器皿、所有实验室内的用具远离实验室前必须经过灭菌处理;
1.3.2.6 用于基因操作的一切生物、流行性材料应由专人管理并贮存在特定的容器或设施内。
1.3.3 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1.4 安全等级Ⅳ控制措施:
除严格执行安全等级Ⅲ的控制措施外,对其试验条件和设施以及试验材料的处理应有更严格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2.1 安全等级Ⅰ的控制措施:
采用一般的生物隔离方法,将试验控制在必需的范围内。部分转基因作物田间隔离距离见表1:
?
2.2 安全等级Ⅱ控制措施:
2.2.1 采取适当隔离措施控制人畜出入,设立网室、网罩等防止昆虫飞入。水生生物应当控制在人工水域内,堤坝加固加高,进出水口设置栅栏,防止水生生物逃逸。确保试验生物10年内不致因灾害性天气而进入天然水域;
2.2.2 对工具和有关设施使用后进行消毒处理;
2.2.3 采取一定的生物隔离措施,如将试验地选在转基因生物不会与有关生物杂交的地理区域;
2.2.4 采取相应的物理、化学、生物学、环境和规模控制措施;
2.2.5 试验结束后,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植株应当集中销毁,对鱼塘、畜栏和土壤等应进行彻底消毒和处理,以防止转基因生物残留和存活。
2.3 安全等级Ⅲ控制措施:
2.3.1 采取适当隔离措施,严禁无关人员、畜禽和车辆进入。根据不同试验目的配备网室、人工控制的工厂化养殖设施、专门的容器以及有关杀灭转基因生物的设备和药剂等;
2.3.2 对工具和有关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处理。防止转基因生物被带出试验区,利用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消灭与试验无关的植物、昆虫、微生物及啮齿类动物等;
2.3.3 采取最有效的生物隔离措施,防止有关生物与试验区内的转基因生物杂交、转导、转化、接合寄生或转主寄生;
2.3.4 采用严格的环境控制措施,如利用环境(湿度、水分、温度、光照等)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试验区外的生存和繁殖,或将试验区设置在沙漠、高寒等地区使转基因生物一旦逃逸扩散后无法生存;
2.3.5 严格控制试验规模,必要时可随时将转基因生物销毁;
2.3.6 试验结束后,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植株应当集中销毁,对鱼塘、畜栏和土壤等应当进行消毒和处理,以防止转基因生物残留和存活;
2.3.7 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2.4 安全等级IV控制措施:
除严格执行安全等级Ⅲ的控制措施外,对其试验条件和设施以及试验材料的处理应有更严格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2.5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及其产品的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控制措施,还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的有关规定。
3.1 转基因生物发生意外扩散,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查清事故原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转基因生物继续扩散,并上报有关部门。
3.2 对已产生不良影响的扩散区,应暂时将区域内人员进行隔离和医疗监护。
3.3 对扩散区应进行追踪监测,直至不存在危险。
(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四条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I、II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III、IV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引进单位应当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从中间试验阶段开始逐阶段向农业部申请。
第九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四)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在中间试验开始前申请,经审批同意,试验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三个试验阶段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领阶段。
中间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境外公司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境外公司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全证书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境外公司凭此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所需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农业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并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评价合格的,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
(二)农业部首次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三)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五条 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的,依照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做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生产或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在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六条 标识的标注方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第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第八条 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二)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三)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四)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
(五)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第九条 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第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第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岗位责任制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五条 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
(六)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加工许可证》,并及时向农业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小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考察报告。
第七条《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加工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办理《加工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换发《加工许可证》。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加工许可证》:
(一)超出原《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加工范围的;
(二)改变生产地址的,包括异地生产和设立分厂。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加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分子特征
从基因水平、转录水平和翻译水平,考察外源插入片段的整合和表达情况。
1.表达载体相关资料
(1)载体构建的物理图谱
详细注明表达载体所有元件名称、位置和酶切位点。
(2)目的基因
详细描述目的基因的供体生物、结构(包括基因中的酶切位点)、功能和安全性。
供体生物:如Bt基因cry1A来源于苏云金芽孢杆菌XX菌株;
结构:完整的DNA序列和推导的氨基酸序列;
功能:生物学功能及性状,如抗鳞翅目昆虫;
安全性:从供体生物特性、安全使用历史、基因结构、功能及有关安全性试验数据等方面综合评价目的基因的安全性。
(3)其他主要元件
启动子:供体生物来源、大小、DNA序列(或文献)、功能、安全应用记录;
终止子:供体生物来源、大小、DNA序列(或文献)、功能、安全应用记录;
标记基因:供体生物来源、大小、DNA序列(或文献)、功能、安全应用记录;
报告基因:供体生物来源、大小、DNA序列(或文献)、功能、安全应用记录;
其他序列:来源(如人工合成或供体生物名称)、名称、大小、DNA序列(或文献)、功能、安全应用记录。
2.目的基因在植物基因组中的整合情况
采用转化体特异性PCR、Southern杂交等方法,分析外源插入序列在植物基因组中的整合情况,包括目的基因和标记基因的拷贝数,标记基因、报告基因或其他调控序列删除情况,整合位点等。
外源插入序列的转化体特异性PCR检测:具有序列名称、引物序列、扩增产物长度、PCR条件、扩增产物电泳图谱(含图题、分子量标准、阴性对照、阳性对照、泳道标注)。
外源插入序列的Southern杂交:采用两种以上限制性内切酶分别消化植物基因组总DNA,获得能明确整合拷贝数的、具有转化体特异性的分子杂交图谱。文字描述至少包括探针序列位置、内切酶名称、特异性条带的大小、图题、分子量标准、阴性对照、阳性对照、泳道标注。
外源插入序列的全长DNA序列:实际插入受体植物基因组的全长DNA序列和插入位点的两端边界序列(大于300bp)。提供转化体特异性PCR验证时相应引物名称、序列及其扩增产物长度。
3.外源插入序列的表达情况
(1)转录水平表达(RNA)
采用Real-time PCR,RT-PCR或Northern杂交等方法,分析主要插入序列(如目的基因、标记基因等)的转录表达情况,包括表达的主要组织和器官(如根、茎、叶、果实、种子等)。
RT-PCR检测:引物序列、扩增产物长度、RT-PCR条件、扩增产物电泳图谱(含图题、分子量标准、阴性对照、阳性对照、泳道标注)。
Northern杂交:探针序列位置、特异性条带的大小、Northern杂交条件、杂交图谱(含图题、分子量标准、阴性对照、阳性对照、泳道标注)。
(2)翻译水平表达(蛋白质)
采用ELISA或Western杂交等方法,分析主要插入序列(如目的基因、标记基因等)的蛋白质表达情况,包括表达的主要组织和器官(如根、茎、叶、种子等)。
ELISA检测:描述定量检测的具体方法,包括相关抗体、阴性对照、阳性对照、光密度测定结果、标准曲线等。
Western免疫印记:相关抗体名称、特异性蛋白条带的大小、Western免疫印记条件、免疫印记图谱(含图题、分子量标准、阴性对照、阳性对照、泳道标注、样品和阳性对照的加样量)。
(二)遗传稳定性
1.目的基因整合的稳定性
用Southern或转化体特异性PCR手段检测目的基因在转化体中的整合情况,明确转化体中目的基因的拷贝数以及在后代中的分离情况,提供不少于3代的试验数据。
2.目的基因表达的稳定性
用 Northern,Real-time PCR,RT-PCR,Western等手段提供目的基因在转化体不同世代在转录(RNA)和(或)翻译(蛋白质)水平表达的稳定性(包括不同发育阶段和不同器官部位的表达情况),提供不少于3代的试验数据。
3.目标性状表现的稳定性
用适宜的观察手段考察目标性状在转化体不同世代的表现情况,提供不少于3代的试验数据。
(三)环境安全
1.生存竞争能力
提供与受体或亲本植物比较,转基因植物种子数量、重量、活力和休眠性,越冬越夏能力,抗病虫能力,生长势,生育期,落粒性,自生苗等试验数据和结论。
若受体植物为多年生(如饲草、制种用的草坪草)、无性繁殖或目标性状增强生存竞争力(如抗旱、耐盐等),应根据个案分析的原则提出有针对性的补充资料。
2.基因漂移的环境影响
(1)受体物种的相关资料
如果存在可交配的野生近缘种,提供野生近缘种的地理分布范围、发生频率、生物学特性(生育期、生长习性、开花期、繁殖习性、种子及无性繁殖器官的传播途径等)以及与野生近缘种的亲缘关系(包括基因组类型、与栽培种的天然异交结实性、杂种F1的育性及其后代的生存能力和结实能力)的资料。
如果存在同一物种的可交配植物类型,需提供同一物种植物类型的分布及其危害情况的资料。
(2)外源基因漂移风险
对于存在可交配的野生近缘种或存在同一物种可交配的植物类型,又无相关数据和资料的,可设计试验评估外源基因漂移风险及可能造成的生态后果,如基因漂移频率、外源基因在野生近缘种中表达情况、目的基因是否改变野生近缘种的生态适合度等试验。
3.功能效率评价
提供转基因植物的功能效率评价报告。如为有害生物抗性转基因植物,则需要提供对靶标生物的抗性效率试验数据。
抗性效率指抗有害生物转基因植物所产生的抗性物质对靶标生物综合作用的结果,一般通过转基因品种与受体品种在靶标生物数量变化、危害程度、植物长势及产量等方面的差别进行评价。抗病虫转基因植物需提供在室内和田间试验条件下,转基因植物对靶标生物的抗性生测报告、靶标生物在转基因品种及受体品种田季节性发生危害情况和种群动态的试验数据与结论。
4.有害生物抗性转基因植物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
根据转基因植物与外源基因表达蛋白特点和作用机制,有选择地提供对相关非靶标植食性生物、有益生物(如天敌昆虫、资源昆虫和传粉昆虫等)、受保护的物种等潜在影响的评估报告。
5.对生态系统群落结构和有害生物地位演化的影响
根据转基因植物与外源基因表达蛋白的特异性和作用机理,有选择地提供对相关动物群落、植物群落和微生物群落结构和多样性的影响,以及转基因植物生态系统下病虫害等有害生物地位演化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6.靶标生物的抗性风险
靶标生物的抗性是指靶标生物由于连续多代取食转基因植物,敏感个体被淘汰,抗性较强的个体存活、繁殖、逐渐发展成高抗性种群的现象。抗病虫害转基因植物需提供对靶标生物的作用机制和特点等资料,转基因植物商业化种植前靶标生物的敏感性基线数据,抗性风险评估依据和结论,拟采取的抗性监测方案和治理措施等。
(四)食用安全
按照个案分析的原则,评价转基因植物与非转基因植物的相对安全性。
传统非转基因对照物选择:无性繁殖的转基因植物,以非转基因植物亲本为对照物;有性繁殖的转基因植物,以遗传背景与转基因植物有可比性的非转基因植物为对照物。对照物与转基因植物的种植环境(时间和地点)应具有可比性。
1.新表达物质毒理学评价
(1)新表达蛋白资料
提供新表达蛋白质(包括目标基因和标记基因所表达的蛋白质)的分子和生化特征等信息,包括分子量、氨基酸序列、翻译后的修饰、功能叙述等资料。表达的产物若为酶,应提供酶活性、酶活性影响因素(如pH、温度、离子强度)、底物特异性、反应产物等。
提供新表达蛋白质与已知毒蛋白质和抗营养因子(如蛋白酶抑制剂、植物凝集素等)氨基酸序列相似性比较的资料。
提供新表达蛋白质热稳定性试验资料,体外模拟胃液蛋白消化稳定性试验资料,必要时提供加工过程(热、加工方式)对其影响的资料。
若用体外表达的蛋白质作为安全性评价的试验材料,需提供体外表达蛋白质与植物中新表达蛋白质等同性分析(如分子量、蛋白测序、免疫原性、蛋白活性等)的资料。
(2)新表达蛋白毒理学试验
当新表达蛋白质无安全食用历史,安全性资料不足时,必须提供经口急性毒性资料,28天喂养试验毒理学资料视该蛋白质在植物中的表达水平和人群可能摄入水平而定,必要时应进行免疫毒性检测评价。如果不提供新表达蛋白质的经口急性毒性和28天喂养试验资料,则应说明理由。
(3)新表达非蛋白质物质的评价
新表达的物质为非蛋白质,如脂肪、碳水化合物、核酸、维生素及其他成分等,其毒理学评价可能包括毒物代谢动力学、遗传毒性、亚慢性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生殖发育毒性等方面。具体需进行哪些毒理学试验,采取个案分析的原则。
(4)摄入量估算
应提供外源基因表达物质在植物可食部位的表达量,根据典型人群的食物消费量,估算人群最大可能摄入水平,包括同类转基因植物总的摄入水平、摄入频率等信息。进行摄入量评估时需考虑加工过程对转基因表达物质含量的影响,并应提供表达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2.致敏性评价
外源基因插入产生新蛋白质,或改变代谢途径产生新蛋白质的,应对其蛋白质的致敏性进行评价。
提供基因供体是否含有致敏源、插入基因是否编码致敏源、新蛋白质在植物食用和饲用部位表达量的资料。
提供新表达蛋白质与已知致敏源氨基酸序列的同源性分析比较资料。
提供新表达蛋白质热稳定性试验资料,体外模拟胃液蛋白消化稳定性试验资料。
对于供体含有致敏源的,或新蛋白质与已知致敏源具有序列同源性的,应提供与已知致敏源为抗体的血清学试验资料。
受体植物本身含有致敏原的,应提供致敏源成分含量分析的资料。
3.关键成分分析
提供受试物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来源、所转基因和转基因性状、种植时间、地点和特异气候条件、储藏条件等资料。受试物应为转基因植物可食部位的初级农产品,如大豆、玉米、棉籽、水稻种子等。同一种植地点至少三批不同种植时间的样品,或三个不同种植地点的样品。
提供同一物种对照物各关键成分的天然变异阈值及文献资料等。
(1)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纤维素、矿物质、维生素等,必要时提供蛋白质中氨基酸和脂肪中饱和脂肪酸、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含量分析的资料。矿物质和维生素的测定应选择在该植物中具有显著营养意义或对人群营养素摄入水平贡献较大的矿物质和维生素进行测定。
(2)天然毒素及有害物质。植物中对健康可能有影响的天然存在的有害物质,根据不同植物进行不同的毒素分析,如棉籽中棉酚、油菜籽中硫代葡萄糖甙和芥酸等。
(3)抗营养因子。对营养素的吸收和利用有影响、对消化酶有抑制作用的一类物质。如大豆胰蛋白酶抑制剂、大豆凝集素、大豆寡糖等;玉米中植酸;油菜籽中单宁等。
(4)其他成分。如水分、灰分、植物中的其他固有成分。
(5)非预期成分。因转入外源基因可能产生的新成分。
4.全食品安全性评价
大鼠90天喂养试验资料。必要时提供大鼠慢性毒性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及其他动物喂养试验资料。
5.营养学评价
如果转基因植物在营养、生理作用等方面有改变的,应提供营养学评价资料。
(1)提供动物体内主要营养素的吸收利用资料。
(2)提供人群营养素摄入水平的资料以及最大可能摄入水平对人群膳食模式影响评估的资料。
6.生产加工对安全性影响的评价
应提供与非转基因对照物相比,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是否可改变转基因植物产品特性的资料,包括加工过程对转入DNA和蛋白质的降解、消除、变性等影响的资料,如油的提取和精炼、微生物发酵、转基因植物产品的加工、储藏等对植物中表达蛋白含量的影响。
7.按个案分析的原则需要进行的其他安全性评价
对关键成分有明显改变的转基因植物,需提供其改变对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评价资料。
对耐除草剂的转基因植物,需提供目标除草剂残留量的评价资料。
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撰写申报书,并参照如下要求提供各阶段安全评价材料。以下规定是申请该阶段时所需材料的基本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需要和转基因植物的特殊性,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测指标增减遵循个案分析的原则确定。
检测指标暂无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的,由农业部指定相关机构进行检测。
(一)申请实验研究
1.外源基因:包括目的基因、标记基因、报告基因以及启动子、终止子和其他调控序列。外源基因名称应当是按国际通行规则正式命名的名称或Genbank中的序列号,未正式命名或无Genbank序列号的应提供基因序列。
2.转基因性状:包括产量性状改良、品质性状改良、生理性状改良、杂种优势改良、抗逆、抗病、抗虫、抗除草剂、生物反应器、其他十种类型。
产量性状改良:指改良株高、株型、籽粒数量、籽粒大小、棉铃数量等。
品质性状改良:指改良淀粉成分、蛋白成分、微量元素含量,硫甙含量、芥酸含量、饱和脂肪酸含量、纤维品质、含油量等。
生理性状改良:指改良生育期、光合效率、营养物质利用率、种子储藏活力、根系活力等。
杂种优势改良:指雄性不育、育性恢复以及改良育性恢复能力等。
抗逆:指改良抗旱性、耐涝性、耐寒性、耐盐性等。
3.实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只能包含同一物种的受体生物和相同的转基因性状。
4.实验年限:一般为一至两年。
(二)申请中间试验
1.提供外源插入序列的分子特征资料。
2.提供每一个转化体的转基因植株自交或杂交代别,及相应代别目的基因和标记基因PCR检测或转化体特异性PCR检测的资料。
3.按《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评价导则》(NY/T1101-2006)提供受体植物、基因供体生物的安全性评价资料。
4.提供新表达蛋白质的分子和生化特征等信息,以及提供新表达蛋白质与已知毒蛋白质和抗营养因子氨基酸序列相似性比较的资料。
5.提供抗虫植物表达蛋白质和已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抗虫植物对靶标害虫作用机制的分析资料,评估交互抗性的风险。
(三)申请环境释放
1.申请中间试验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中间试验结果的总结报告。
2.提供每个转基因株系中目的基因和标记基因整合进植物基因组的Southern杂交图和插入拷贝数,或提供每个转基因株系转化体特异性PCR检测图,并注明转基因株系的代别和编号。
3.提供目的基因在转录水平或翻译水平表达的资料。
4.提供转基因株系遗传稳定性的资料,包括目的基因和标记基因整合的稳定性、表达的稳定性和表型性状的稳定性。
5.对于抗病虫转基因植物,提供目标蛋白的测定方法,植物不同发育阶段目标蛋白在各器官中的含量,以及对靶标生物的田间抗性效率。
6.新蛋白质(包括目的基因和标记基因所表达的蛋白质)在植物食用和饲用部位表达含量的资料。
7.提供靶标害虫对新抗虫植物和已商业化种植的抗虫植物交互抗性的研究资料。
8.提供对可能影响的非靶标生物(至少1种非靶标植食性生物和2种有益生物)的室内生物测定资料。
9.提供目标性状和功能的评价资料。如,抗虫植物应明确靶标生物种类并提供室内或田间生测报告。
(四)申请生产性试验
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转化体申请生产性试验,二是用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化体与常规品种杂交获得的衍生品系申请生产性试验。
1.转化体申请生产性试验
(1)提供所申报转基因植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样品要求:种子(单一纯合体的,纯度大于99%);方法要求:提供外源插入序列信息及转化体特异性核酸检测方法等。
(2)申请环境释放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环境释放结果的总结报告。
(3)提供转化体外源插入序列(如转化载体骨架、目的基因和标记基因等)整合进植物基因组的Southern杂交图和插入拷贝数,以及转化体特异性PCR检测图,并注明供试材料的名称和代别。
(4)提供目的基因和标记基因翻译水平表达的资料,或目标基因(被RNAi等方法所干涉的基因)在转录水平或翻译水平表达的资料。
(5)提供该转化体至少2代的遗传稳定性资料,包括目的基因整合的稳定性、表达的稳定性和表现性状的稳定性。
(6)提供该转化体个体生存竞争能力的资料。
(7)提供该转基因植物基因漂移的资料。
(8)提供目标性状和功能效率的评价资料。如,抗虫植物应提供靶标生物在转基因植物及受体植物田季节性发生危害情况和种群动态的试验数据。
(9)提供靶标生物对抗病虫转基因植物的抗性风险评价资料。
(10)提供对非靶标生物、对生态系统群落结构和有害生物地位演化影响的评价资料。
(11)提供新表达蛋白质体外模拟胃液蛋白消化稳定性、热稳定性试验资料。
(12)必要时提供全食品毒理学评价资料。
(13)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①确认转化体身份的核酸检测;②抗病虫等转基因植物对特定非靶标生物的影响、转基因抗旱(逆)植物的生存竞争力等;③新表达产物在植物可食部分的表达量及新表达蛋白质体外模拟胃液蛋白消化稳定性等。
2.用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化体与常规品种杂交获得的衍生品系申请生产性试验
(1)提供所申报转基因植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样品要求:种子(单一纯合体的,纯度大于99%);方法要求:提供外源插入序列信息及转化体特异性核酸检测方法等。
(2)已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化体综合评价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
(3)提供亲本名称及其选育过程的资料。
(4)提供外源插入序列(如转化载体骨架、目的基因和标记基因等)整合进植物基因组的Southern杂交图和插入拷贝数,或提供转化体特异性PCR检测图,并注明供试材料的名称和代别。
(五)申请安全证书
分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两种类型。其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包括转化体申请生产证书,以及用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化体与常规品种杂交获得的衍生品系申请安全证书两种情况。
类型1: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
1.转化体申请生产证书
(1)汇总以往各试验阶段的资料,提供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2)提供外源插入序列整合进植物基因组的资料。包括能明确外源片段(如转化载体骨架、目的基因和标记基因等)整合拷贝数并具有转化体特异性的分子杂交图谱,整合进植物基因组的外源片段的全长DNA序列和插入位点两端的边界序列,以及转化体特异性PCR检测图等。
(3)提供该转化体至少3代的遗传稳定性资料,包括目的基因整合的遗传稳定性、表达的稳定性和表现性状的稳定性。
(4)提供该转化体个体生存竞争能力、自然延续或建立种群能力的资料。
(5)提供该转基因植物基因漂移的资料。
(6)提供至少2代对目标性状和功能效率的田间评价资料。
(7)提供对至少6种非靶标生物影响的评价资料。
(8)提供至少2代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价资料,以及对生态系统群落结构和有害生物地位演化影响的风险评估报告。
(9)提供靶标生物对转基因植物所产生抗病/虫物质的敏感性基线资料,抗性风险评估的依据和结论;拟采取的靶标生物综合治理策略、抗性监测方案和治理措施等。
(10)提供完整的毒性、致敏性、营养成分、抗营养因子、耐除草剂作物目标除草剂的残留量等食用安全资料。
(11)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①转化体的分子特征;②目标性状功能效率评价、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③新表达蛋白质与已知毒蛋白质、抗营养因子和致敏原氨基酸序列相似性比较;④急性毒性试验、营养成分分析、大鼠90天喂养等。
(12)如为续申请,则需要提供上次批准期限内的商业化种植数据和环境影响监测报告。
2.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化体与常规品种杂交获得的衍生品系申请安全证书
(1)申请生产性试验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2)提供亲本名称及其选育过程的资料。
(3)提供外源插入序列整合进植物基因组的资料。包括能明确外源片段(如转化载体骨架、目的基因和标记基因等)整合拷贝数并具有转化体特异性的分子杂交图谱,整合进植物基因组的外源片段的全长DNA序列和插入位点两端的边界序列,或转化体特异性PCR检测图等。
(4)提供目的基因和标记基因翻译水平表达的资料,或目标基因(被RNAi等方法所干涉的基因)在转录水平或翻译水平表达的资料。
(5)提供遗传稳定性的资料,包括目的基因整合的稳定性、表达的稳定性和表现性状的稳定性。
(6)提供目标性状和功能效率的评价资料。如,抗虫植物应提供靶标生物在转基因植物及受体植物田季节性发生危害情况和种群动态的试验数据。
(7)如为续申请,则需要提供上次批准期限内的商业化种植数据和环境影响监测报告。
类型2: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用作加工原料)
(1)提供所申报转基因植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样品要求:种子(单一纯合体的,纯度大于99%);方法要求:提供外源插入序列信息及转化体特异性核酸检测方法等。
(2)提供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3)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检测报告,环境安全检测报告一般包括确认转化体身份的核酸检测、生存竞争能力、基因漂移的环境影响、对非靶标生物和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价资料等;食用安全检测报告一般包括确认转化体身份的核酸检测、抗营养因子分析、全食品安全性评价(大鼠90天喂养试验)等。对于新性状、新类型的转基因植物的检测内容根据个案原则确定。
(4)提供外源插入序列整合进植物基因组的资料。包括能明确外源片段(如转化载体骨架、目的基因和标记基因等)整合拷贝数并具有转化体特异性的分子杂交图谱,整合进植物基因组的外源片段的全长DNA序列和插入位点两端的边界序列,以及转化体特异性PCR检测图等。
(5)提供完整的毒性、致敏性、营养成分、抗营养因子、耐除草剂作物目标除草剂的残留量等食用安全资料。
(6)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农科(基安)函〔2006〕55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数量逐年增加,田间试验安全检查任务日益增大。为指导研发单位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地开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监管,规范检查方法和检查内容,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包括适用范围、检查依据、检查前的准备、检查方法和内容四部分。
本指南适用于对农业部批准实施的转基因作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监督检查。其他转基因植物的田间检查可参照本指南。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有关对转基因作物试验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农业部批准申请人开展转基因作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审批书。
(一)确定检查项目和地点。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转基因作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都应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危险程度高、试验规模较大的项目和试验点应重点进行检查。
(二)确定检查时间。与申请人或其合作者联系,询问并要求提供拟开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的详细情况及安全控制措施,确定田间检查的时间。检查应在播种期、生长期(异交作物、常异交作物应在开花前)、收获期或试验结束后四个时期内进行。
(三)确定检查人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田间检查时,可邀请技术依托单位的专家参加。
(四)制定田间检查计划。在确定检查项目、地点、时间、人员后,应当制定详细的田间检查计划,准备相关材料和调查表,对检查人员进行法规培训,并提前通知被检单位做好自查和接受监督检查的准备。
(一)检查方法
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检查采用研发单位自查与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发单位按照《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自查表》,如实填写田间试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查阅与试验有关的档案、记录、资料,要求研发单位就有关安全问题作出说明;按照田间试验检查计划到试验现场进行核查,并填写《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工作表》,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监控措施或建议,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田间检查结果由省汇总,填写《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报告表》上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二)检查内容
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检查主要在播种期、开花前、收获期或试验结束后四个时期内进行。检查人员除按农业部批准文件逐项核查外,可根据不同生育期,确定检查内容。
1.播种期。主要检查试验材料的保存地点与方式、出入库交接手续、包装方式、试验地点、试验面积,根据试验方案检查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剩余试验材料的处置情况等。
2.开花前。主要检查作物环境安全试验记录,包括试验方案、田间调查记录、试验报告等;隔离措施设置,包括试验边界标志、隔离带、花期去雄、去花、套袋、花期不遇等情况,以及试验范围等。
3.收获期。主要检查试验材料的收获、保管、处置及植株残留物的灭活处理情况等。
4.试验结束后。主要检查自生植物的去除措施及残留情况。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田间检查主要是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农业部批准的要求进行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重点是安全控制措施的实施。对于现场未能检查到的控制措施,要求申请人提供有能力执行的相关证明。
2.当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主要由申请人的合作人进行监控时,询问并确定监控责任人是否能够掌握并落实农业部批准的试验要求,尤其是安全性控制措施的具体内容。
3.对有异议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可由农业部授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据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报告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