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分析

2019-03-29 10:16曾显豪
科学与技术 2019年11期
关键词:经济法

曾显豪

摘要:经济法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保证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基础法律。而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就主要结合了经济法的基本内容以及重要性进行分析,重点研究了权力主体的主要构成要素以及经济法律责任的界定方式。同时系统的分析了目前经济法中关于权力主体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优化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权利主体;经济法律责任

1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1.1经济法

經济法是我国用于处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经济问题的一项法律规定,所有参与经济活动的公民都必须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因此,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明确说明了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但同时它也详细列举了人们应当享有的一些权利。经济法是维持社会市场经济稳定,保证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个人以及国家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1.2作用及重要性

经济法不仅是用以合理约束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损害消费者的个人健康或者导致市场经济乱象等问题。也是为了能够从法律角度区分产生纠纷的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重要的是,经济法是国家和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方式。同时,基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而及经济法则能够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保证经济活动能够按照规定的秩序进行[1]。

2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概述

基于经济法的重要作用,为了能够保证自身的管理活动不会触犯法律条例,相关管理人员都应当明确权力主体在经济法中的经济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

2.1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在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一旦有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则政府部门就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惩罚。国家制定经济法律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在经济活动运行的全过程中有效保证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以及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可以得到相对的公平。通常情况下,经济法律责任应当是不可逆的、单向性的一种责任,并且会涉及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一系列的内容[2]。

2.2权力主体

通常情况下,在经济法当中的主体主要会分成权力主体以及权利主体两种类型。权力主体大体指代的是,行使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稳定的相关国家机构,具有权威性。而权利主体,主要说的是在经济法的运行范围内,依法能够享受到一些利益的群体,而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权力主体的相关问题。

2.2.1国家机关

在权力主体当中,最主要的代表性组织就是国家的相关机关,主要负责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制定和修改法律规定的详细内容,并会结合法律规定出台相应的经济管理政策,对经济活动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一般分为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地方政府,中央国家机关负责对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管理,而地方政府主要是结合中央下达的指令,以及当地自身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便于当地城市的经济稳步发展。

2.2.2社会组织

权力主体还有一部分是由社会群体组织而成的,他们的管理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组织。这种组织在成立时会经过国家的审查,保证其管理工作符合国家的经济法规定。人们比较常见的社会组织主要有共青团、妇联等等,有时当地政府还会适当下放一些行政管理权力,方便他们能够对社会经济展开相应的管理活动。

2.3经济法律责任的界定

2.3.1违法法律规定

在经济法当中,经常会由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界定问题产生纠纷,因此,相关部门也在不断的完善界定的内容和方法。而比较明显也比较常见的一种经济法律责任的界定标准就是违法问题。如果权力主体在行使自身管理权力的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在管理过程中,虽然管理行为是合法行为,但由于处罚方式存在的不合理的问题而对经营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一种。因此,在权力主体行使自身管理监督权力的过程中。不仅要保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相关工作,而且还要能够保证其具有合理性。

2.3.2损害行为

在经济法律责任当中,损害行为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情况。直接损害行为构成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是指,权力主体在进行管理工作时,直接对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损害问题,这种行为与损害事实方面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相关管理人员或机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间接行为,指的是权力主体进行监管工作时,所制定的管理条例没有经过国家审核就开始实行[3]。这种行为虽然有可能在一定时间内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但是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损害法律制度权威性与整体性的一项错误行为,并且已经构成了违法。因此,不需要造成损害事实,就可以因为权力主体的这种违法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3主观方面的错误

在主观方面造成的错误是否能够属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一直是相关管理人员在讨论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来分析,管理人员在主观意识方面存在不良想法,如果落实到实际行动当中,就会对社会经济造成损害行为。因此,在理论上来讲,这种主观意识应当算作法律责任当中。但是,在管理人员实际进行管理工作时,许多工作内容都属于国家机密,不能全部进行公开来接受群众的监督。因此,无法在管理工作进行时,判断出权力主体是否在主观意识方面存在错误思想。所以,通常情况下,在进行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界定工作时,不将主观错误规划到权力主体的责任判定当中,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特点。

3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界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3.1责任的不对称性

目前,经济法在实行的过程中,各地区普遍存在一个现象,那就是过于关注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的群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要对他们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还会安排监督人员对其经济行为进行全面的、严格的监督。但是这种责任的界定在权力主体方面却比较放松,这种现象不仅会导致权利主体内心不满,容易出现不遵守管理制度的问题,而且长此以往,还会导致权力主体在监管工作方面出现失误。比如,自行制定管理条例导致的间接损害行为,或者出现个别管理人员思想态度不端正而导致的法律市场的混乱。而且,其中所存在的不均衡、不对等性,也会影响到市场规制、调控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这个问题需要相关管理机关引起重视,积极研究解决和完善的方式。

3.2法律责任的处罚形式

基于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我国的经济法也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之中。尤其是在人们普遍比较关心的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问题方面,也有了相应的详细规定,但是目前的一些规定还是存在惩处力度过轻的问题。比如,在权力主体对经济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时,由于个别管理人员管理行为不当,非法没收了经营者的财产以及物品。经济法中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要求管理人员将非法没收的物品归还,并要求其将管理制度进行整改。而如果影响比较严重,使得社会群体都遭受到了相应的损害,经济法对此进行的相关规定是下发文件让管理人员所在的单位进行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这种批评方式主要是口头上对相关人员的警告。还会要求管理单位自行消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而至于具体怎么改正并没有详细的法律条例进行规定[4]。此外,经济法中关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相比较而言,最为严重的一项处罚就是撤销其管理权力。

3.3法律责任的形式问题

在我国的经济法当中,对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是从性质上简单分为两种,分别是财产性以及非财产性。而在权利主体方面,主要从受益主体来将个人与国家区分开来。虽在这种形式划分能够涵盖大多数的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但是对于实际操作手法以及具体赔偿款项计算等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说明[5]。这些问题都是目前经济法在权力主体法律责任界定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意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并积极采取相应的优化方式。

4经济法中权力主体问题的相关优化建议

4.1国家补偿工作的落实

在实际进行市场经济监管工作时,国家必须要能够确保权利主体的经济利益以及社会地位。新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目标不仅要以制度为基础保障,还要落实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明确监管工作中具有的服务性质,对于权力主体在监管过程中不实行国家经济管理规定,或者擅自修改相关管理条例而导致市场经济状态失衡,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首先,国家应当重视起相关经济补偿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制定相应补偿条例的内容以及补偿形式,将补偿工作落到实处。从而有效减少权利主体的经济损失,真正达到为人民服務、对人民负责的基本要求。从而提升权利主体对监管工作的满意程度,提高人们的幸福感。同时,国家还需要重视起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力主体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保证经济法律责任界定机制的平衡性,对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一视同仁。积极整顿市场管理环境,并要求当地政府制定管理监督机制,详细制定惩罚措施,从而有效达到对监管人员的约束,消除经济安全隐患。

4.2国家意志在经济法中的渗透

在经济法当中,要想合理界定权力主体,保证能够通过法律对权力主体进行行为约束,从而有效确保市场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就需要在经济法当中渗透国家意志。国家意志主要应当体现在对权力主体范围的界定以及相关人员的审核工作,并通过国家意志来保证经济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管理机制的有效实施。从而防止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遭到不良的影响,有效提升国家的公信力以及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因此,在完善经济法对权力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界定以及惩罚工作方面,必须要重视起国家意志能够起到的积极促进作用,全面渗透国家意志。当地政府不仅是要在制定规章制度的工作中,将国家的政策方针以及管理理念融入其中。在重大事件决策,以及监管制度的修改工作方面,还应当及时上报给中央管理机关,自觉接受审查。从而将国家意志具有的决定性作用,在市场经济管理机制中充分展现出来。当然,在行使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尽量避免使用国家干预的形式,避免将其作为最后补充性的机制使用。

5结语

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意识到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对目前存在的经济法律责任管理条例不平衡的问题,必须要进行相应的优化和整改。明确经济法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基础进行的经济管理工作,在监管条例制定方面要重视起对权利主体的利益保障。实行国家补偿制度,并在经济管理条例制定、管理工作运行等方面全面渗透国家意志,对现行法律中界定不明确或不详细的内容进行修改,保证人们在发生经济纠纷问题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自我保护。从而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平。

参考文献

[1]赵大华.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法商研究,2016(5):66-74;

[2]姜潇.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文化学刊,2017(4):178-181;

[3]王灿.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10):189;

[4]王璐.解析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山西农经,2018,No.224(8):119;

[5]陈中雄.经济法法律责任:语义、规范及其整体谱系[J].法制博览,2018(21):198.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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