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2019-03-29 12:05杨舒雯
祖国 2019年3期
关键词:新闻舆论关系调试

杨舒雯

摘要:新闻舆论就像一把双刃剑,对司法审判既有积极的作用,可以更好的促进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路径,通过审判过程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然而,同时新闻舆论也有消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审判权独立行使,甚至有的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严重影响了审判权独立行使,甚至阻碍中国的法治进程。本文以于欢案为例,从新闻舆论及司法审判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新闻舆论和司法审判作简要的理论分析,重点分析了新闻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表现形式及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新闻舆论 司法审判 关系 调试

近年来新闻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审判实现公平正义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这是建立在新闻舆论监督机制健全,作用理性发挥的基础上。如果新闻舆论监督异形化,其不但不能有效发挥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的作用,对于司法公平正义来说更是一场灾难。从近几年发生的几起典型案例看,协调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迫在眉睫。

一、于欢案新闻舆论分析

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官网以《刺死辱母者》为题的深度调查新闻报道,引起不少网友关注,后南方周末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该文,短时间在网络迅速传播,引起一场声势浩大的新闻舆论热潮。据统计,短短数天内,网络上讨论于欢案的数据量高达14万余条,其中微博11万余条,微信公众号2万余条,新闻网站新闻2千余篇,纸媒新闻报道数百篇,其他平台千余篇。另据统计,有澎湃新闻、新京报、华西都市报、北京青年报、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中青评论、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每日电讯等在全国极具影响力的媒体参与到该案件的新闻舆论中来。该案还引起多名国内著名法学家参与讨论。

该案是一个关于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关系的典型案例,生动诠释了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在该案中,经过新闻舆论的激烈讨论,一定程度上促使该案更加公平公正的进行审判,可以说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因其强烈的影响,该案于2018年2月1日被列入“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但同时也应看到,正如许多法学家和民众担心的,该案巨大的舆论压力有涉嫌干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嫌,负面作用也不容小觑。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各种体制和机制性弊端被一一剔除,在此背景下,以该案为例,探讨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具有极强的时代意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司法审判与新闻舆论关系概述

(一)新闻舆论的定义

新闻舆论的定义比较广泛,不同的学者对新闻舆论的定义不尽相同。结合我国学者已有的定论,新闻舆论可以定义为:“新闻舆论就是在传统媒体、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事件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

(二)新闻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促进司法机关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在于欢案中,巨大的新闻舆论促使山东省聊城市中院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布案件进程,将开庭情况、判决书等全部置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下;在二审审理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微博直播形式公开庭审,采取微博直播的形式进行刑事案件庭审直播,这在全国高院尚属首次。司法公开力度大大加强,让审判流程更加公开透明的置于大众的监督之下。二审的判决书很详细的对案件有关的公众关心的事实问题一一公开回应,这也是新闻舆论的监督效应。

(2)促进司法公正。公开可以有效的促进公正,于欢案中,通过司法公开,既满足了大众的知情权,也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虽然二审的改判是法院审判的结果,但是舆论的监督给予了二审改判有效的催化剂,迫于舆论压力,让承办的法官和山东高院对待每个问题都必须慎之又慎,从而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实现了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共同的价值目标,即对公平正义的永恒追求。

2.消极影响

(1)有干预审判权独立行使之嫌。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规定是为了促使法官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法律、尊重事实,最大限度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而巨大的舆论压力之下,合议庭法官特别是承办法官内心确信和自由裁量权行使受大巨大影响,而人的心理在巨大压力之下对证据的认定、事实的判断、自由心证的形成必然有所偏离,从而对案件最终的结果产生不利的影响。这将不利于还原案件本来的真相。

(2)对司法公正不利的影响。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如上所述,新闻舆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新闻舆论往往具有一边倒的屬性,有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相信片面之词,仅关注法院的判决结果,而不论程序是否公正,不论法律如何规定,仅凭自己的一腔热情对判决结果或者某一个细节乱下结论和武断判断,最终对司法公正造成威胁。于欢案中正是如此,有不少的网友仅关注无期徒刑太重,庭审细节、法律规定、案件事实细节一概不管,好在在法院的公正审理下,实现了个案公正。但是个案的公平并不能否认片面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

(3)新闻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理性。在一些事件中掺杂了网民非理性情绪的表达,网民出于自己的立场,将一些不满情绪宣泄在新闻舆论中,从而导致整个新闻舆论充满了非理性的特征。而新闻舆论的非理性与司法审判的理性产生矛盾,新闻舆论必然影响司法审判的理性。在于欢案中,就掺杂了很多非理性的情绪表达等因素,从而导致了一些过激评论甚至借机恶意抨击法官个人、法院审判或者国家制度行为的发生。

三、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矛盾冲突

当前,由于新闻舆论和司法审判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使得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或多或少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新闻舆论干预个案、民意评论有失偏颇、损害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审判应对无力。

(一)新闻舆论干扰个案

当前,新闻舆论对司法审判作用的弊端多于有利影响。例如在于欢案中,新闻舆论影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官自由心证对于案件结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可能左右案件的判决结果,在于欢案中,大量网络负面的声音给当时主审的法官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在重重压力下,法官自由心证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虽然在于欢案中体现的不是很明显,但是不能保证新闻舆论不对其他类似案件造成不好的影响。新闻舆论让审级制度弱化。二审的目的之一在于对案件再次审理,以发现和纠正一审存在的不足,按照法律规定,二审与一审一样,需要法官重新阅卷,重新开庭审理,重新认定新证据等等,不仅涉及到法律程序,更涉及到案件实体。如果案件事实提前被二审法官知晓,没有经过阅卷、开庭,法官可能就已形成一定的思路或者心证,这样二审的“再次审理”作用虚化,不利于事实的查清和对一审不足的纠正。在于欢案中,聊城中院一审刚一结束,很多事实和“非事实”都在网络上毫无保留的被晒出来,大量的案件事实相当于提前展示给了法官,让二审的阅卷和开庭作用弱化。其最终影响的还是案件的实体结果。

(二)民意评论有失偏颇

有的网络媒体和个人为吸引人们的眼球,抓一些非典型性案件,制造一些吸引人的标题,引来网民围观评论,现实中存在大量为了吸引眼球而歪曲事件和案件真相的现象,例如于欢案中,用“侮辱”“下体”“外阴”“辱母”等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词汇来报道案件,引起大量网民负面评论法院甚至裁判文书。有些网络推手、“网络水军”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点击率的利益驱动下,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分渲染、炒作或妄加评论,故意蒙蔽普通网民,使普通网民被误导,从而站在错误的立场考虑问题,造成了民意评论有失公允、有失偏颇。

四、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关系良性调适

(一)规范新闻舆论

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对网络媒体介入司法审判等重大案事件的时间、介入范围、介入方式、介入程度和介入后果作明确的规定,还需要界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完善网络管理方面的法规,目前虽然有《互联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立法层级低,与时代相脱节现象严重,一些条文规定模糊而且不具有操作性,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管理者需要在内容管理、内容发布、内容审核、内容传播等方面给予全面的规定,从而通过规范的制度让新闻舆论更加规范,让新闻舆论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保障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关系的良性互动。

(二)完善司法審判机制

从于欢案中,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司法审判体系中,一些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亟待规范。例如司法公开制度、法官培训制度、司法监督机制等等。在新闻舆论发酵后,催生了聊城中院和山东高院新闻发布会、审理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判后答疑等工作和制度机制的完善。这些都是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

参考文献:

[1]赵雨濛.新闻舆论的法治之维——以完善司法独立为切入点[J].知与行,2017,(02).

[2]韩梦君.新闻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良性互动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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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亿.理性与宽容:司法审判与新闻舆论的博弈之选——对“李某某案”的新闻舆论与司法博弈考量[J].今传媒,2016,(02).

[5]丁晓峰.论新闻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现实影响[J].法制博览,2016,(10).

[6]迟昕.论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协调——以“复旦投毒案”为例[J].新闻研究导刊,2016,(11).

(作者单位:太原市知达常青藤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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