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绝对命令”到“国家习惯”

2019-03-29 12:05邹萌
祖国 2019年3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

摘要:康德在其道德哲学中提出“绝对命令”的要求,将道德从感官世界拉回到自我意识之中,但同时带来了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黑格尔认识到问题的根源在于他的二元论立场。对此,黑格尔采取对立统一的方法,构建起一个由抽象法、道德、伦理组成的伦理学体系,最终走向国家这个伦理实体。因此个体要按照“国家习惯”来生活,这是精神的运动发展,也是个人的本质与目的。

关键词:绝对命令 国家习惯 物自体 道德 伦理

一、康德道德哲学的奠基

康德的道德哲学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得到了全面的展开。在康德看来,纯粹理性自身就現实地具有实践能力,先天地具有普遍要求。它使得每个人在每一次行动中都遵从先天的普遍法则,并使这些法则接受理性自身的检验,而与人的欲求好恶无关。但是事实上,由于人类并不能够完全以实践理性来规定自己的意志(有时会受到欲望和偏好的影响),所以实践规则在人身上表现出一种应然的性质,这就是康德的“道德律”:“道德律在人类那里是一个命令,它以定言的方式提出要求,因为这法则是无条件的。”①道德律针对一切具有理性和意志的有限存在者,包括作为最高理智的无限存在者。道德律的绝对无条件的性质决定了它在人这里表现出一种强制性,这就是“绝对命令”。

康德看到,人作为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在“智思界”中,他运用实践理性立法,承认道德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同时在“现象界”中,他可能受到感官和欲望的诱惑而违背了道德律。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内心法则与绝对命令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因此康德的道德哲学首先要求每个人返回自身的内心,寻求内心法则与绝对命令的一致,即每个人都能自觉地遵从绝对命令。

这种道德自觉把道德从外在的行为标准拉回到内在的实践法则,而这种转变是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之上。在自由的状态下,人完全是有理性的,因此他们都能够自觉地摆脱感官世界的干扰而听从心中的道德律。因此,道德与自由在康德的语境中其实是一回事,人在道德上实现的“应当”也就是他运用理性自由选择的结果。同时,这种自由选择又将是人的必然的意愿。也就是说,当我意识到自己做某一件道德的事情是必然的时候,我同时也是幸福的。这是康德对自由和自然、道德和幸福、理性世界和感官世界的统一。

二、黑格尔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批判

“绝对命令”是康德以一种先验的方式在自我意识中建立起的普遍性,黑格尔因此说康德把真理放在人心之中,但是这种真理只是“检验的真理性”。“绝对命令”只能用于检验我们的行为是否道德,而不能引导我们去实施道德行为。而且这种检验只是自我检验,因为康德哲学所依赖的自我意识是有问题的。

康德的自我意识仅是个体的抽象的自我意识,全部知识都包含其中,在它之外便是不可知的自在之物。因此它唯一的真理性就在于自我肯定。由此得到的是一个同样抽象的理性概念,因为其规定性并不来自任何外在于它的内容,而是蕴藏在它自身之中,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同一性和绝对性。康德在这里遇到的更大的问题是,每一个个体都把意志的规定根据纳入自我意识之中。他们不仅为自然立法、为自己立法,还试图在道德实践中为另一个个体立法。这样,每个人的自为存在和立法能力都得到肯定,其结果就是每个人都主动地去行规定而不愿被规定,个体的自我意识的规定性必然受到个体之外的其他自我意识的限制,这显然违背了康德“人是目的”的原则。因此,个体意识和普遍意识的矛盾冲突也就产生了,而这样的问题在仅具有检验意义的“绝对命令”之下是无法解决的。最后的结果是康德只能把道德的进程无限延长,并借用灵魂不灭和上帝存在的公设加以保证。

所有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康德的二元论立场,即在自我意识之外还存在着不可知的自在之物,即物自体。康德一方面把所有的东西全部归入自我意识的范围,同时用不可知的自在之物取消了自我意识之外的规定性,在我们的思维和外部事物之间划出巨大的鸿沟,在道德领域表现为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这个“物自体”,在黑格尔看来是有问题的,它实际上是一个无限趋近于抽象、甚至说是完全空虚的东西,它只是把这种空虚的同一性当做自己的对象,因此黑格尔感叹,“再也没有比物自体更容易知道的东西”②,因为我们的思维即是事物自身,“物自体”就是由我们的思维决定的。③在道德实践中,我之外的另一个人其实就是“物自体”,康德既然没有办法解决物自体,自然也就没办法解决我和他者之间的矛盾,所以康德的道德哲学始终指向个体自身之内。黑格尔因此说,康德道德世界中的一切也因此仅具有主观的确定性,而非客观的真实性。④

三、黑格尔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超越

黑格尔的伦理学体系包含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这是一个对立统一的整体。首先,抽象法作为“精神的种子”,尚未展开自身的运动发展过程,但已经包含有逻辑上完成的一切东西。这是黑格尔伦理学中的柏拉图因素。他在序言中说到,柏拉图时期的诡辩学派“把法的东西安置在主观目的和私见之上,安置在主观情感和私人信念之上”⑤,而“柏拉图信念中特殊的东西围绕着转的原则,正是当时迫在眉睫的世界变革所绕着转的枢轴”⑥。道德,也称道德法,是黑格尔伦理学中的康德因素。道德向内诉诸个体内心的自觉,所以黑格尔对康德的“绝对命令”用于自我检验的真理性表示完全赞同。但当康德的“绝对命令”把幸福和情感排除在外,黑格尔则认为,主体在道德实践中追求幸福,并且把这种幸福推广到所有人的幸福,才能达到一个更加圆满的道德概念。这就预示着黑格尔的道德必然要冲破康德道德中的自我意识而达到伦理。

抽象法和道德法,一个是客观意志的法,一个是主观意志的法。伦理,作为它们的对立统一,具有实体性地位。在黑格尔之前,实体一直被看作是无差别的自身同一,而到了黑格尔这里,实体就是“绝对精神”,它不仅是自己连同他物的根据,还要生成具体的特殊的存在。因此伦理实体同时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方面是伦理观念,包括法律和权力,这对主体来说是独立存在,并且绝对权威的力量,表现为普遍性。另一方面是主体,即特殊性,把伦理观念纳入自身内部,成为主体所特有的本质,所以伦理实体就是获得了普遍性的特殊性,是前两者的对立统一。

国家,作为完成的伦理实体,是普遍意识和个体意识的统一。伽达默尔曾说:“黑格尔的伦理学是一个令人恼火的公设:‘道德即在于与某个国家的习俗一致。”⑦如果康德的道德哲学是遵从“绝对命令”,那么黑格尔的伦理学则是遵守“国家习惯”。国家习惯,不是严格明确的法律条文,也不是深思熟虑的理性规则,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黑格尔也称之为“风尚”,它是个人的普遍的行为方式,已经到达精神的层面,在抽象法和道德中还远没有出现。⑧它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没有谁能够运用理性、通过反思去规定或改变。而对风尚的习惯最终成为人的第二天性,因为此时伦理性的东西就是人的本质。

四、结语

康德道德哲学,或者说整个康德哲学最大的问题在于,他将所有的东西全部归入抽象个体的自我意识之中,因此“绝对命令”只能用于自我检验。一旦在道德实践中涉及多个主体,矛盾必然产生。而黑格尔用“国家习惯”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每一个个人都意识到国家的习惯正是自己的本质,这才是真正的道德自由。黑格尔对康德的超越意味着之前一切形而上学的完成。而道德哲学若要有所发展,在理性自身内部显然已经无法超出黑格尔的限度。但同时我们看到,黑格尔的哲学是对抽象的抽象,是把主体和客体同时纳入自我意识之中。这种高度抽象使人成为一种唯灵论的存在。如果我们还要进一步对黑格尔作出批判,就需要像马克思和海德格尔那样,在存在論上由知识论进入生存论,这是思想史的下一个任务。

注释:

①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2页。

②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26页。

③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20页。

④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47页。

⑤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0页。

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2页。

⑦伽达默尔:《伽达默尔集》,邓安庆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年,第298页。

⑧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94-195页。

参考文献:

[1]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4]伽达默尔.伽达默尔集[M].邓安庆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邹萌,硕士研究生(在读),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哲学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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