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晖
自媒体(we media)也称公民媒体、个人媒体,2003年,Shayne Bowman与Chris Willis联合在美国新闻学会上发表了“we media”研究报告,指出“we media”是一个普通市民经过数字科技与全球体系相连,提供并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途径。①目前中国学术界对自媒体尚未形成正式权威的概念,简单来说,自媒体属于粉丝经济下的产物,是普罗大众利用开放性平台实现事实、新闻、观点一对多传播的媒体形式。
在自媒体井喷式发展的今天,“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可以发声”,原子化个体的力量被空前扩大,自媒体本应成为公众话语权福利,却沦为被利益冲昏头脑、罔顾法纪之徒牟取暴利的手段,甚至给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带来巨大负面影响。究其原因,很大程度归因于法治与自媒体二者发展的不协调。要营造良好网络舆论生态,必须保证自媒体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
在近20年的历程中,自媒体发展速度令人惊叹。如果说1994年“曙光站”作为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论坛上线,正式开启了中国普通民众话语权的饕餮盛宴,那么博客和微博的相继粉墨登场则带领自媒体走向了公共参与的新纪元,低门槛、平民化的特征日益突出。现如今的自媒体以直播为主要形式,个人与公共边界日益消弭,传播速度和影响力空前。由于其不成熟的从业规则以及部分人“流量至上”“娱乐至死”的错误价值认知,低俗色情、标题党、谣言、黑公关、刷阅读量、“洗稿”等乱象丛生,失了本位。原本清净的网络环境一时间乌烟瘴气:暴走漫画诋毁英雄,在今日头条上播放包含戏谑侮辱董存瑞烈士和叶挺烈士的内容的视频;虎牙主播@莉哥OvO篡改国歌曲谱,将国歌作为自己“网络音乐会”的“开幕曲”;“情感教主”Ayawawa黑白颠倒,发表关于慰安妇的严重不当言论,等等。尽管被曝出的主播直播间多数被平台封禁或有期限禁播,但自媒体平台摆设性的准入标准以及花瓶式的自我监管机制令人唏嘘,种种博眼球、博流量的无下限行为挑战公众底线,破坏正常传播秩序,践踏社会主义文化价值伦理,整治自媒体群魔乱舞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迫在眉睫。
除了所谓的内部风控管理外,外部政府部门“约谈”“整改”“封停”等监管动作虽然不断,但治标不治本的“药方”治疗效果总是不尽如人意,短期内有所平息的不正之风往往“钻空子”卷土重来。只有找出不良现象产生的原因,才有利于真正从源头上根治恶疾。
第一,政府监管之风虽盛,但被禁账号“重生”之风屡禁不止。在高额利润和低违法成本的双重驱使下,许多被封禁的自媒体账号如同百足之虫死而不僵,表面上发文表示“洗心革面”,承认错误博同情,实际上暗度陈仓,跨平台“转世”,改头换面故技重施,继续祸害网络环境。
第二,平台谋求流量红利,争做“甩手掌柜”。一方面,自媒体运营商由于现有征信机制不完善,洞察力有限,无法对用户过往溯源,在其他平台被禁的自媒体人再次进驻平台容易。另一方面,部分平台本着“吸粉”“吸流量”的目的,往往选择懈怠自身监管职责,对尚未被查处的“漏网之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默许、坐收渔利,待到东窗事发时以“不知情”为借口逃避责任。这样一来,政府前期监管成果完全付之东流。
第三,政府法律支撑缺位,自媒体行业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虽然目前国家已出台《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并且通过自媒体平台科普相关惩罚和监管措施。但这些管理规定多数以规范性文件为主,内容止步于规定网站备案管理,对微信公众号等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责任边界规定模糊,具体侵权行为处罚规定不明确,对规范平台和民众行为的震慑作用远远不足。具体到司法实践领域,一方面,面对自媒体的各种乱象,因为自媒体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缺位,所以各地政府只能利用不间断网上巡查删帖,多次约谈自媒体平台等粗放式方式监管,但这样的方式只是权宜之计,长久看来低效、缺乏科学合理性;另一方面,在实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权益受损一方往往只能求助于分布在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的零散规定,但自媒体属于新兴事物,法条原有规定相关性就不大,再加上司法解释不足,处罚无法可依的现象屡见不鲜。
双管齐下,提高网民道德素养和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并举。广大网民是网络空间的主要参与者,网民的道德素养是决定网络环境清浊的关键因素,一方面,政府应当加大建设网信办、法院等代表政府形象的部门自媒体平台,内容与形式尽量亲民活泼,以图片、文字、视频等形式发布工作动态,与公众建立良好互动,提高其法律素养。同时以一些社会正面人物的模范先锋作用辅之,传播社会正能量,营造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环境。另一方面,政府还应当通过宣传正确的网络安全观、信息发布标准,引导人人争当网络治理的局内人,充分发挥广大网民的监督管理作用,开放不良信息的群众举报投诉通道,让无良自媒体无处可遁。
源头治理,确保自媒体平台全程监督机制落实。对此,政府应当引导自媒体平台建立事先、事中、事后三大自我监管机制:首先,将提供识别直播人员身份的审核机制作为自媒体运营商市场进入的标准之一,保证实名制落到实处,确保网民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打击违法人员的侥幸心理,将恶性言论扼杀在摇篮中,肃清网络环境污染物;其次,有关部门不定时、不定次抽查自媒体运营商后台实时监控用户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理机制的运行状况,对于不达标的平台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整改再次不达标或者不整改者要求退出市场。②除此之外,有关部门在处理传播法律禁止的内容时,不仅要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于平台的不作为、管理疏忽追究相应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并对屡次发生恶性信息传播的平台全网公示并点名批评,震慑其他平台的违法犯罪行为,借助刚性可供追究的监管责任促使其守法经营。
加强法治建设,让自媒体心存敬畏。目前现存的关于自媒体的管理规定法律层次较低,而自媒体发展与公民的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紧密相关,靠行政法规制的“老套路”与《立法法》规定有相悖之嫌,因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结合自媒体本身特点有的放矢、制定专门针对自媒体的法律法规,不仅能够解决位阶相冲的法律难题,而且可以为自媒体行业发展以及相关部门执法提供统一的标准。与此同时,针对由自媒体衍生出的侵权问题,如果全面立法势必费时费力,成本高昂,因此建议对于民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出台具体针对自媒体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并且进一步完善《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出台专门的互联网媒体宣传管理办法,针对网络媒体的主体登记、网络消费欺诈、网络不当广告、网络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禁止使用网络词汇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规定,③用完善的法律制度促进自媒体以及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还社会以公平正义。
世界上没有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媒体,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自媒体空间由于其公共属性更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法治化接管自媒体“丛林发展”准则,终结野蛮生长时代也是依法治国的本质体现。④由于自媒体监管远远落后于其发展进程,政府部门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引导者,必须紧握手中的法治“利剑”,一手抓群众法治素养,使其自觉做净化网络生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一手抓运营平台法律红线,让其心存底线、敬畏底线,为自媒体的蓬勃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