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5)
我国在社会融合方面的研究具有丰厚的理论基础和广阔的研究视角,尤其在社会融合的研究维度选择和程度测量方式上初步形成体系。但也存在相应的不足:在社会融合的主体方面以农民工等“流动人口”为主要研究对象,缺乏对城市社会生活中多主体的研究,而社会融合的过程应当是社会生活的每一员都参与其中的;对于农民工群在在社会融合过程中自身也是在动态变化的认识不够充分,对于该群体有固定的“刻板印象”;最为重要的是,不仅农民工群体和城市居民的影响作用是相互的,农民工群体和社会融入体系作用也很有可能是相互的,具体的影响方式有待进一步研究。
在混合社区的定义方面,国内尚未界定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混合社区是由于人员流动和迁移形成的不同类型的社会群体混合居住的住宅社区,与真正意义上的、有着成员高度参与建设的社区存在着区别,更加类似于空间场所意义上的“混合居住”。在社会融合程度和影响因素评估方面对采用定量研究,在混合社区的发展状况多采用调查研究。对于“小聚居,大混居”的模式构建还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实际效用的评估与考量。混合社区在社会融合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和对策提出较为单一,在多主体的广泛参与建设方面有待进一步研究,在混合社区未来发展的具体规划有待制定。
本文将从混合社区的居住现状出发,基于已有的理论与实证研究,通过综合分析混合社区的客观发展现状以及混合社区居民的主观心理状态,厘清混合社区对社会融合影响的方式和路径,从而发现混合社区这一居住空间在社会融合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而提出探索性的建议与方案。
混合社区在类型上区别于建立在村委会基础之上的城中村,传统的混合居住社区房屋建设时间往往为十年以上,房屋面积偏中小型,社区整体建设设施不全面,房屋的价格或租金相对而言比较能被农民工接受,社区中部分原有居民搬迁至其他住所,随后这部分住房有部分农民工迁入,与原有的社区居民同住于此形成。
混合社区形成之前,原本的社区类型是存在差异的。以社区原住城市居民为例,部分混合社区是在单位职工社区基础上形成的。这里的原住居民由于职业原因拥有同质性身份。而部分混合社区的原住城市居民本身就是拥有不同职业、不同背景的异质性身份的,内部居民原本就具有差异性。
1.混合社区管理。建立在不同性质社区基础之上的混合社区,内部管理方式可存在着差别:原住居民为同质性的小区,由于小区建设时期由就业单位担负责任,相应的环境管理一般也由单位负责出资,在安保方面雇用相应的安保人员。但也有的单位社区在管理上和普通社区没有区别,都没有固定明确的管理职责规定,造成社区管理权力实质上的空白,为社区的治安和环境良性发展埋下了隐患。原住居民为异质性的社区,一般也有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相应的有街道办人员、社区主任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或者在社区内成立物业管理小组。
2.混合社区建设。在混合社区的建设方面应当从物质设施建设和文化生活建设两个方面谈起。
直接可以观测到的物质设施建设就是环境卫生,已有的混合社区调查研究表明,农民工群体在住宅社区中遭到排斥的原因也来源于此。从农村到城市的生活环境转移,在环境的保持方面需要自觉维持,这种心理的培养需要时间的适应与正确的引导。此外在雇用了专业物业和安保、需要定期缴纳费用的混合社区,可能存在收费不能完全被所有居民接受的情况。
在文化建设方面,混合社区的文化建设中农民工群体表现出了较低的参与度,原因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是城乡文化自身存在着差异。混合社区的社交网建立时间相对较短,交往也多以单位职工小区的工作和普通异质性小区的日常交往基础之上。农民工很少像城市工作居民那样拥有双休日等稳定的休息、休假时间,所以大部分时间依然处于远离社区和城市居民的状态。
其二是不同群体从社区文化建设中花费的成本和取得的收益有差别。同样作为社区居民,农民工群体要参加需要花费更高的时间成本。农民工群体中并非所有都有文化建设的精神需求,因此得到的实际收益是有限的。在这种投入和产出不成比例的情况下,农民工的低参与度也对社区文化建设的加强产生了阻力,进而也减缓了社会融合的进度。
3.外部条件支撑。目前我国尚未针对流动人口和城市居民混合居住的社区颁布管理方案或条例,仅由社区街道办事处进行人口登记管理。制度政策中户籍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影响对混合社区的农民工而言最重要。农民工就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落脚点的选择,但对于混合社区而言影响相对较小。混合社区的农民工来自不同地域,呈现高度的分散化。因此户籍制度对于混合社区在社会融合影响方面起到更明显的作用。长久以来受城乡二元结构影响,户籍对于人口流动起到了很大的限制,对于农民工在城市落脚也形成了限制,对农民工的心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社区城市居民心理。通常我们会认为城市居民对于自己居住的社区由农民工入住会抱有反对态度,而实际在这个问题上,城市居民并没有抵制的情绪和态度,反而更多对之怀有生活不易的理解。但城市社区生活时间不长的农民工,还没有对新的身份产生认同和接受,有的在生活上延续了以往在非规范社区居住的习惯,导致在混合社区居住过程中可能存在摩擦。正是在社区生活相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才引发了群体之间的不满与隔阂。
此外,尤其相对于原住居民为同一单位的同质性群体来说,他们已经因为职业拥有了原本的社会关系圈以及稳定的交往基础,相互之间拥有了解和身份认同。在已经拥有相对稳定交往圈子的原住居民来说,对于混合社区新迁入居民不会有过多关注,从而较难产生交集。
2.混合社区农民工心理。城市生活的公共服务对于农民工群体来说往往是一种不同的体验,但不同的混合社区公共服务提供的完善程度也有着差别。混合社区的农民工可能对社区生活完全或部分抽离,这种参与感的剥夺会减少文化融合的机会。混合社区的住房产权是除工作之外的另一项社会经济融合标准。混合社区中农民工仍多为租住形式,在心理上产生了一种“过客”的心态,对于社会融合进度加快产生一定阻力。
值得注意的是,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相比而言对新事物包容度更高,对融入城市生活抱有更高的热情。已有学者研究表明,休闲活动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融合度有明显影响,他们表现出的对现代化生活的积极性也激发了定居城市的意愿,即实现由文化融合向心理融合的过渡。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混合社区的形成方式、客观现状和主观现状之间不存在单向的影响方式,而是呈现一种交互的动态过程,表现出一种“影响-融合-影响”的特征。混合社区建立的原有社区类型影响了原住城市居民社会网络的形成,社区的管理方式和管理主体也影响了迁入农民工融入社区生活的进程。农民工的行为又影响了原住居民的融合心理,进而产生冲突或融合。外部政策条件支撑以及社区的物质和文化建设活动的开展也影响着农民工融入社区的心理,正是这其中出现的障碍使得农民工在社区生活中呈现出低参与度和身份的低认同度,但这种低融合程度的结果并不是混合社区本身造成的。
根据混合社区建设时间较长、基础设施不完备的特点与城市中不断拔地而起的商业住宅对比十分明显。由单位社区演变而来的混合社区的社区管理和街道服务等是由单位提供的,伴随着原住居民的迁出以及单位制的弱化甚至消失,社区管理存在着缺位和混乱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混合社区的公共服务、社会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很容易逐渐走向停滞。混合社区本身管理和资源就存在着不充分的困境,能够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也有限度。
在社区综合状况下降的情况下,原住居民陆续迁至条件更好的商业住宅小区的情况,在农民工群体比例上升的情况下,城市居民在社会融合中发挥的示范性影响作用降低,又使得文化社会融合面临困境。在这种社区利益主体类型呈现碎片化和分散化的情况下社区的治理和建设更加难以得到广泛的支持与配合,使得混合社区的发展缺乏向心力和内生动力。
新入住社区的农民工不能迅速在新的空间形成人际圈,融入社区生活产生阻力。建立在过去基础上的“原生”的交际网络从长远来看会对城市融入和社会融合产生阻力。不仅农民工群体在社会交往呈现离散倾向,城市居民社区也有一定的内聚效应,可见这种低度交往不是因为农民工群体抗拒或城市居民排斥等单方面因素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的隔阂也不是某个群体中的某个个案引发的,往往是一个负面事件被放大为整个群体的问题。
此外,根据学者已有的研究显示大部分社区的居民组织参与度均在5%以下,而在混合社区中这种低参与度表现的更为明显。而针对湖北省部分混合社区的研究表示,社区原本的组织和团体对农民工吸纳程度很低,除部分街道办有党员农民工参与之外,很少有参与实质性组织和团体的农民工。
1.明确管理主体,探索混合社区自治。保证混合社区的农民工群体在需要援助时有组织可寻,首先需要确立社区管理的权利主体,相关的社区服务工作组织一应建立。管理主体明确的情况下进一步划分工作任务,在混合社区的日常宣传工作中通过组织集中学习或发放手册的方式向农民工普及管理条例和维权方式,帮助农民工适应身份空间转变。同时在管理的主体中应当对农民工群体保有适当比例名额,保证在相关利益决策最终结果的公平性。
由于混合社区居民身份受户籍相关制度影响较大,可能给实际管理中带来许多问题,在明确社区管理主体的情况下更要倡导社区依托管理方案实现自治,在社区居民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上实行自我管理。在混合社区居民的利益方面,管理主体可以综合不同群体成员的意见作出决策。社区卫生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在社区居民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雇佣社区以外的第三方组织来进行专业化管理,这种具有更为专业的管理方法和相关的人力物力,社区成员成本公摊的情况下,能够帮助缓解社区环境的治理难题。
2.营造混合社区内部交往的公共空间。农民工城市融入的社会生活主要发生在劳动的工作空间和居住的社区空间,重视社区空间的功能具有相应的必要性。在我国,具有高度组织性、制度化的市民社会尚未建立,更多的是国家-政府组织-人民的社会管理模式,公共空间相对封闭和稳定。根据公共空间理论,在混合社区依然可以发挥公共空间具有的积极作用,混合社区居民具有社区主体的地位,个人的社会价值得到展示与体现,混合社区成员的个性和特征也能够在这里得到更加没有压力的真实凸显。另一方面,不同群体之间的距离在混合社区中缩小拉近,为各种形式的行为模式认知提供可能,在加以引导的情况下能够发挥良好的社会融合作用,更加能够认同不同群体的心理和行为模式。
1.政府对农民工社会融入发挥统筹全局指导作用。政府在社会融合方面的作用主要可以从政策制定、资金支持方面来发挥。
政府引导农民工进入城市就业发展需要难以面面俱到,因此想要高效率的完成促进融合就要实现政府、社区和居民之间的良性互动,明确各自的角色和任务。但在目前,政府的外部力量仍然难以发挥,更多的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公共资源的紧缺也造成了混合社区需要的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政府如何在细节上下功夫,促进市民交往与融合,仍然是难题。
混合社区由于缺乏制度支持,在社会融合促进作用的发挥方面始终是有限的。政府部门要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在外部针对农民工特别关系的就业问题、住房问题、户口问题以及社会保障等问题上开展针对性调查,明确政府内部相关责任部门。在混合社区内部建设上要提供具体的规划措施,因地制宜研究细化的服务型法规,对社区工作的开展提供法治指导,在资金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建设提供服务场地、设备,是可持续性的物质公共服务,能够在当下和一段时间内源源不断的发挥促进社会融合的功能。
2.社区对农民工社会融合展开方案尝试。针对目前存在的政策缺乏和管理混乱局面,混合社区的方案研究有限,不能仅仅依托研究理论进行盲目照搬,应当在有的放矢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混合社区具体的状况展开尝试。
国内现阶段已有混合社区在促进社会融合的理念上展开尝试,多围绕成立服务型团体组织等,形式多为社区活动。针对目前低融合度的现状找到症结所在是亟待解决的难题,不同的混合社区可以在方法上相互借鉴,再针对现实展开尝试。
农民工群体自身内部也存在差异性,性别、职业以及年龄都可能作为变量造成其心理和行为的依据准则,在城市落脚的意愿强度、社会经济实力以及需要的帮助上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对混合社区内部农民工群体进行划分,在研究上已有学者针对女性群体展开分析,可以根据差异划分的理论基础提供“对症下药”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