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利保护研究

2019-03-28 15:04:4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2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用户

(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

一、大数据时代特征

第一,信息处理面广。大型数据集,从传统行业,例如医院、移动公司、教育机构、银行。再到新型行业网络电竞游戏、产品消费群众主体、金融投资等。大数据时代下对个人数据权利的挑战过传统数据;在信息保存、技术分析、整体统计,数据存储各个类型、行业的信息的容量没有障碍,不再像过去只收集部分数据,现在更多分析是整个社会的大方向特征数据。

第二,数据种类繁多。数据的来源渠道、不同的信息筛选和运营,运用使用在各行各业,文字、影像、音频多种数据种类,为了更好地统计数据和使用投入,提高数据最后的筛选结果,也侧面体现出大数据的基础收集范围广。

第三,信息处理速度快。为更好地的提供数据分析和使用,这也在要求互联网在使用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加快信息处理方式和速度,满足数据生成的需要,满足及时性和实时需要性。

第四,实用性性价比高。通过对各个行业的信息收集,数据具有普适性,针对大多群体利用有实用性。通过对数据的快捷搜索整合,满足当代人群使用,创造了更大的价值。

二、大数据时代下对个人数据权利的威胁

个人信息即是涉及个人的公开信息和不公开信息的总和,是关于一切和本人有关的信息数据。针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主要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是识别说。该观点认为,所谓个人信息就是凡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能够识别出特定个人的信息,包括本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家庭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各种记录等等。①第二种是关联说。该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即是和当事人相关联的信息。第三种是隐私说。隐私说又被称为“狭义说”或“具体说”,即是不公开的个人信息或与当事人个人隐私相联系的信息,不对外公开或说明。关于隐私权问题我国仍处于进步学习中,关于隐私权多是借鉴美国或者其他欧美国家。

(一)对个人信息保护方式在法律原则适用的不足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还存在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法律体系混乱的现象。在网络运行中,运营商可以收集用户信息或第三方信息转卖,存在着巨大的隐患。伴随着是个人信息的泄露、财产甚至生命的危机。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兴起,关于个人信息这方面的立法理念还处于落后的状态,在处理个人信息的问题时,多数运用侵权法、隐私权等较为靠近的法律来解决,没有形成一个法律体系,那些属于个人信息、侵权和保护等解决方法都没有明文规定。立法数量不多,个人信息立法涉及的相关领域没有明确的划分,在民法、刑法等其他诉讼法都有涉及,立法管辖不够独立。没有针对性解决问题,法律法条没有实际的解决问题的存在。

(二)大数据对个人信息带来的危险

互联网广泛应用,人们在网络购物、电商服务、个人信息填写、账号的登入等运用到个人数据的过程中,个人信息随时会受到侵害,泄漏个人隐私。在网络用户登入页面,个人信息被自动保留,电脑信息入侵、收集用户喜好偏好、监视窥探用户浏览信息、收集调查用户的经济账户和存款,影响用户正常生活,造成用户名誉、财产甚至生命的损失。数据在运输和传送中,网络用户的客体范围也在变广,个人信息泄漏的问题日渐严重,监管和法律规范都隐藏着隐患和不足。

(三)个人信息泄露严重

在网络信息数据交换的便利条件下,个人信息安全成为关注的重点。信息数据的泄露,不仅会侵扰公民的正常生活,甚至影响到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数据交易的便利性、快捷性,加快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不当带来安全风险。个人信息泄露隐患:(1)密码被盗;(2)支付宝账号冒用;(3)微信诈骗;(4)身份证信息被复制,导致滥用办信用卡;(5)造成征信信用损失,不能办理各项贷款业务。目前一些互联网公司为吸粉,增加客户用户吸引量,掘取用户个人信息,但没有对用户进行提示,自行收集个人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如果收集的信息可形成用户数据画像并指向可识别对象,加以利用可能构成非法收集信息行为。

三、对个人信息数据保护的建议

为解决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各级应提高法治观念,要从根本解决问题,制定法律法规,解决互联网数据交换运输存在的信息泄露、信息滥用的问题。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层面加强法制建设,打击违法犯罪,树立法律意识,从问题根源入手,做到防微杜渐。

(一)将多元归责原则运用到数据权利保护中

1.树立归责原则。强化法律意识,要正确明晰判定何为正确、何为错误、正确享用网络带来的便利和权利,三思而行,不要再不当行为中,做出侵权或者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树立自我审查的能力。在归责原则上,应该合理运用过错归责原则,加强网络监管机制和审查信息的义务,保障信息的安全。如果忽视自己的行为,或者将信息错误发布、利用,造成的行为即是侵权行为。

2.明确各类权利,要划分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者的权利,面对违法、侵权行为,采取不同的归责行为进行整改规范。划分出侵权主体的类型和主体,运用归责模式加以解决,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用户对自己在网络发布的内容、信息、言论都有负责的义务,在言论或者发布内容,网络用户应该及时修改或者删除相关信息,对其他人造成的影响应该及时的出面道歉、金钱补偿。

3.过失行为的归责。网络连接服务提供者是通过了解掌握其他人的个人信息,由于管理失误或者不法盗取,使用户的个人隐私流出,这类信息隐患问题多出来自于技术操作,也可能是技术人员操作不当。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行为都会对用户隐私造成伤害,均为过失行为,应该运用归责原则及时进行归责②。

4.对无行为人能力人和其他行为的归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失或伤害,应该由监护人进行承担责任,适用于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在工作人员进行办公的过程,不留心或者工作失误,没有保护好用户信息,造成信息泄露,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二)明确个人信息合法使用

1.个人隐私权的判定。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利,最大的困难就是隐私权的客体判定。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的人格密切相关,其交易行为势必会影响自然人本身。在个人信息中何为隐私,针对隐私应该明确规定为,在合法权利、法律法规准许的范围内,可以不公开、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信息数据,即是个人信息。信息权主体享有的个人生活与个人信息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不受其他人对个人信息的非法侵扰、知晓、收集、使用的一种人格权。

2个人信息的合法性。保证信息安全,要确定信息收集的目的和来源,保证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个人信息管理者,要有负责精神,对信息数据的保管,移交要有依据,保障其行为合法安全。

(三)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业提高自律规则

一方面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大数据时代,在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提高保护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也显得非常重要。一是提高安全意识。二是加强日常学习。三是养成良好习惯。四是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另外在市场行业规范应加以强调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规定。行业准守法律法规,保护信息数据的安全,完善行业机制和运行环节的合理运行。在行业容易造成信息泄露和危害的其他个人信息数据的安全的环节加以监控,做到责任规定和约束,相关负责人员做到监管责任和义务,规范大数据环境净化。建立惩罚机制,加大行业内部的管理与处罚,采取“警示”“公示”“叫停”“黑名单”等措施进行综合处罚,使出问题的厂商失去用户市场,在整个行业没有立足之地。构成犯罪的,其负责人及其企业永久禁止进入该行业,以此来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

【注释】

①董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 2017年5月1日

②李元:《贵州民族大学硕士论文》大数据背景下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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