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大学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8)
贫困问题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并长期困扰着人类,现在已成为十分严峻的社会问题。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一大发展中国家也不可避免地受贫困问题困扰。贫困问题对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由原先贫困问题普遍存在转变为了现在个别人或个别家庭贫困。目前,农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工作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概念。精准扶贫是对新时期我国扶贫工作的政策指引,可以有效的帮助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创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有力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农村普惠金融仍然呈现出发展水平比较低,金融排斥比较严重的现象。农村金融资源迫切需要开发和利用,我们要把经济发展的“短板”转变为“潜力板”,推进农村金融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快速解决,减轻金融的抑制作用。
经过社会各部门长期努力,我国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银行和保险服务网点2017年末覆盖率均在95%及以上,农村居民人均持有银行账户的数量与2013年相比增加70.67%。农村普惠金融创新呈现出前期投入成本高,单笔业务利润少的现象。在基础金融服务已经有很大提升的前提下,农村地区需要对参与金融的各个要素进行改革和创新以促进农村金融实现持续稳定的增长。
1.农村普惠金融产品创新
目前,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种类更加丰富,小额信贷产品标的物由原来单一性向特色化转变,农产品价格保险标的扩大,农业天气指数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农业保险责任也从传统的自然灾害风险扩展到种子质量风险,23个农产品期货品种和两个农产品期权品种在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
(1)特色信贷产品创新
“渔船贷”、“苹果贷”、“核桃贷”等多种农村信贷产品出现,将农户们的资产变成资金,增加了农户持有资产的流动性,在有效保护农民们获得金融服务权益的同时金融机构遭受贷款违约的风险也得以降低。
(2)“保险+期货”产品
2017年12月22日,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了全国首单“保险+期货”产品,与此类似铜川市还推出了玉米“保险+期货”产品。“保险+期货”的模式丰富了农户可获得的金融产品种类,并提前将风险锁定和规避使交易双方的利益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创新
为应对“三农”融资数额小,获得资金需求急切的问题,农村普惠金融机构优化贷款流程和机构制度、设立新的便捷式服务网点、增加贷款审批的灵活性帮助农民能够快速获得贷款。
(1)“普惠金融+服务站”形式的基层服务网点
全国陆续出现了许多新的“金融机构”,通常是采用基层服务网点的形式,设立金融服务站,这个服务站既可以是商店,也可以是村委会或者银行的支行。乡镇的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向村民提供如小额存取款,转账、贷款、交水电费、票务查询及购买、医疗挂号和农村快递等金融服务。由于这些“普惠金融+服务站”的基层服务网点受到村委会等部门的监督,不仅方便村民生活,服务质量也得到了保障。
(2)海南省农信社——专业化机制
对于农民获取贷款困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海南省农信社甩掉传统金融的思想包袱,通过打造“九专”模式和“五交”机制,自成立以来,已发放近230亿元的小额贷款,使海南60%的农民受益。海南省农信社对机构模式和机制的创新规范,不仅规避了传统金融发展的障碍,同时也将先进的生产方式及经济实惠的金融服务带入农村,深入一线,从源头上为农户解决贫困问题,为其他银行发展农村信贷提供了借鉴经验。
3.农村普惠金融业务模式创新
金融业务模式创新主要是对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营销渠道和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和发展。如:京东金融+、蚂蚁金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先进技术作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支撑,加快农产品、信息技术和金融产品的融合,有助于金融产品“下乡”。很那声兰考县——“信贷+信用”模式采取预授信的方式体现着对传统信贷的突破和创新,实现了对固有思想的转变,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农村普惠金融制度创新
(1)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创新
农民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机械器具、运输设备、承包土地收益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作为标的资产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的扩大和融资渠道的拓宽增加了农户的资金的来源,将农村资本流动化,有效改善了农户生产经营中的融资瓶颈。
(2)定向降准政策
“定向降准”是指有针对性的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以激励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其在支持“三农”发展、增加农村资金来源,引导涉农贷款的投放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1)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种类单一,农业保险保障范围有限
目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种类主要集中于小麦和玉米的种植保险和猪、奶牛的养殖保险,而特色种植和养殖业这种能为农民带来较高收益的产业项目则被排除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外,尤其是针对农产品的商业性保险品种特别少。
保险市场与期货市场的融合规模有限,与我国小麦、玉米、大豆的现货量相比,现在开展的“保险+期货”规模太小;承保种类少,一些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大宗商品和农副产品均不在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不高,现有的“保险+期货”产品的保障范围基本都是价格风险,如果遭遇自然灾害,投保人则不能得到赔偿,这也导致改善农户的收入水平效果下降。
(2)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数量不足,服务效率不高
农村金融虽然有利可图,但参与的也都是一些大型商业银行或者地区农信社,因为开发农村金融市场前期需要巨大的基础投资,一般的金融机构很难承受。强者越来越强,弱者越来越弱的现象开始出现,新入局的竞争者机会越来越少,大型涉农金融机构带来的规模效应给同行业其他竞争者很大的压力,小微金融机构也不敢贸然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市场的产品竞争力不强,在农村普惠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垄断现象。
(3)农村普惠金融业务模式不够灵活
目前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服务必须去专门的普惠金融机构才能获得,由于农村普惠金融业务模式不够灵活,营销宣传没有深入到农户和农民身边,金融机构无法真实了解“三农”需求,农户对农村普惠金融的了解程度也不高。
(4)农村普惠金融制度有待完善
各种金融平台都是通过与央行征信对接,以获取借款人的征信数据,即使现在农村网民被纳入征信体系,传统农户与银行之间仅存在存款关系,农户较少的进行金融融资。所以,目前的央行的征信系统还是很难将农村网民的信用状况完整的反映出来。金融机构对农户的资金状况并没有一个相对全面和清晰的认识,无法通过农户提供的信息判断农民的征信状况,银行处于信息不对成的劣势。其次,农民的信用信息涵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借贷款信息,还包括他们的收入来源、保险信息、房产、生产经营方式及各种费用的缴纳情况,需要采集的信息内容涵盖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社会各个部门共同协调合作。然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各部门往往不愿意提供相关信息。最后,需要采集的信息是一个动态更新的数据,需要不断地同步上传,这在发展落后的农村地区还无法实现,给信用信息征集带来了困难。
农村金融产品的设计和推广应更多的从“三农”自身需求出发,更多的关注农村居民特色种植业和养殖业等能为农民带来较多经济收益的项目,弥补现有农村地区普惠金融产品供给不足的方面。其次,农村保险产品可以以更加开放的方式与股票、期权和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结合,适当的将保险机构承担的风险予以转化,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充当“再保险人”,将原有风险分散和细化。
改革“保险+期货”模式。将原来的保障范围从价格保险转变到收入保险,直接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此外,期货等金融工具只是对风险的规避,期货市场扮演着再保险的角色,对于自然灾害等有可能造成巨大风险的项目,应由政府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规定从当地每年保险利润中留存一定比例设立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基金。
目前农村银行、保险机构的服务网点的覆盖率都在95%及以上,但我国“三农”金融缺口超过3万亿元,在巨大的需求总量面前,农村金融机构不论是从数量层面还是质量层面,供给都是远远不够的。
1.增加金融机构,增强竞争
作为普惠金融“引导者”的政府应当制定具有前瞻性的规范和准则,调整相关的准入门槛,放宽限制。同时,把握并控制相关风险。加大农村金融市场供给,鼓励和支持更多的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农村金融市场中,激发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增强市场的竞争推动金融机构合理的风险定价。金融机构也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才可能在农村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农村金融市场长期的供求平衡,不断促进农村地区金融经济的发展,体现出普惠金融优越性。
2.发展互联网平台
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农村网民规模,占整体网民的26.7%,较2017年底增加1291万,年增长率6.2%。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普及为农村地区发展互联网普惠金融奠定了基础。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不具备的优势,一是互联网金融具有平台效应;互联网金融可以依托移动支付手段极大的方便村民交易,提高运作效率,交易双方直接交易,没有中介费用,双方可以以更低成本的运作手段获得更为丰富的金融服务。二是互联网金融背后强大的技术支持;互联网凭借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服务具有强大的数据转换功能,在村民需要金融服务时可利用云计算能力为村民自动的推荐适合的产品,降低投资风险,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农村普惠金融业务模式的扁平化和基础化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服务费用,通过深入挖掘和利用农村现有资源,用最简单的方式将普惠金融服务带入千家万户。在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已经相对完善的情况下,通过亲民的业务模式调动农村居民参与金融活动的积极性,并带动他们主动接触和了解普惠金融业务。
1.推广代理模式
农民等低收入群体的资金一般长时间闲置,没有得到合理利用,丧失了许多赚取利润的机会,通过金融机构的简化及金融业务的整合,农民会有更多接触到金融业务的机会,从而盘活这些受限制的资本,克服资金的分散性。据统计,维持40个代理机构与维持一家银行分支机构所使用的资金是一样的。银行可以灵活运用当地的资源,发展有意向从事金融代理服务的机构,如商店、快递代领点、村委会等成为自己的代理人,在开展业务前向他们进行业务培训,以后只需定期与代理人沟通解决遇到的问题。这样做有助于将原有农村机构的职能扩大化,实现金融机构的成本降低,加速资金的周转速度,减少贷款不良贷款出现的风险。
2.推广小组共同借贷模式
第一,小组共同借贷模式充分的利用了小组成员间亲密的关系造成的“责任”压力,加强小组成员间相互监督、互相帮助。第二,小组共同借贷的方式将传统金融机构面对的无法掌握贷款人信息的风险规避了,小组成员间互为信用担保,并且因为都是熟人“圈子”,贷款人很难跳脱出自己的圈子赖账不还,即使遇到困难,其他成员也会主动帮助解决。第三,小组成员一同参加获得贷款的准许考试也促进了金融知识在农村的普及,有利于让人们认识到信用与金融的关系,激发农户学习金融知识的兴趣。
农村普惠金融制度要不断完善农村信用评估体系和监管体系,掌握和规范农村普惠金融主体和客体的行为,发挥其在农村金融发展中“指挥棒”和风向标的作用。
1.完善农村信用评估体系
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金融机构在考虑是否放贷时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信用评估。对于金融行业来讲,不良贷款率一直是发展的痛点,我们急需一张全面且动态有效的信用网络将每一个人的信用状况很好的反映出来。信用评估体系也是反映金融公平的途径,如果没有信用体系的约束,贪图便宜的人都会“钻空子”去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遵守规则的老实人反而无法正常获取资金的支持,这自然会滋生出一批胆大妄为的“蛀虫”。因此,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摆在关键位置。
2.规范“三农”数据统计制度
目前在统计中,大部分使用“涉农贷款”指标,这个数据统计标准过于宽泛和粗放。我们发现,这个指标不是考查和量化金融机构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数量和质量的一个合适的指标,它使涉农贷款和扶贫政策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误差,没有反映真实的状况,同时,“涉农”概念比较模糊,没有准确的反映“三农”的实际服务情况。
在统计过程中使用“贫困农户”和“普通农户”等准确概念有助于金融机构确切了解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找准不同客户相同的需求特点,将交易条件简化,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为其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创新型农业经营主题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金融服务。
3.合理制定农村金融机构的考核指标
政策法规在考核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时,应转变现在以“涉农”总量给予奖励的考核方式,综合考虑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覆盖率、普惠金融服务可得性以及农民对金融服务的满意程度等因素,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影响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改变金融机构做的比说的少的状况,使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切实从“三农“需求出发提供高水平的金融服务。